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h22-210100-09488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琦024-23925220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副食配送服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H22-210100-09488
二、项目名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副食配送服务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蔬菜、鸡蛋、豆制品类配送采购
供应商名称:沈阳永伟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沈阳市和平区株洲街18号
中标(成交)金额:90(%)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猪肉类配送采购
供应商名称:沈阳国字菜篮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阳市沈北新区天乾湖街25号
中标(成交)金额:95(%)
包组编号:003
包组名称:牛羊肉类配送采购
供应商名称:沈阳市皇姑区大保牛羊肉铺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航农贸市场二层牛羊肉交易区059号
中标(成交)金额:90(%)
包组编号:004
包组名称:水果、干果类配送采购
供应商名称:沈阳市铁永水果店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株州街18号
中标(成交)金额:90(%)
包组编号:005
包组名称:干调、杂粮类配送采购
供应商名称:沈阳市和平区兴鑫宇干调配送商行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西2号干调厅56号
中标(成交)金额:80(%)
包组编号:006
包组名称:牛奶、酸奶制品类配送采购
供应商名称:沈阳万兴红展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沈北新区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天乾湖街25号
中标(成交)金额:97(%)
包组编号:007
包组名称:鸡肉制品类配送采购
供应商名称:沈阳宏鑫宇田副食配送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8号(塔湾北行农贸市场贰层蔬菜交易区151号档口)
中标(成交)金额:88(%)
包组编号:008
包组名称:海鲜水产品类配送采购
供应商名称:沈阳市皇姑区亮亮水产海鲜行
供应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明廉路8号塔湾·北行农贸市场壹层鲜活东区070号
中标(成交)金额:90(%)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蔬菜、鸡蛋、豆制品类配送采购
服务类
名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副食配送服务(C99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蔬菜、鸡蛋、豆制品类配送采购
服务要求:★一、质量要求:必须是优质货品,鲜嫩且形态良好,不得含有残留农药或污染物,中标人必须保证所供应的蔬菜符合卫生标准,卫生指标应符合我国无公害蔬菜上的卫生指标规定,同时承担因所供蔬菜问题引起的一切事故后果。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年
服务标准:完全满足采购人及招标文件要求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猪肉类配送采购
服务类
名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副食配送服务(C99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猪肉类配送采购
服务要求:质量要求:(1)肉类食材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防疫有关标准,均需冷链运输。 (2)每批鲜肉、骨: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家食品部门的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腐烂变质,必须有当批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鲜肉确保每日新鲜、无异味,并注明保鲜期。 (3)冷冻肉要求:肉体冻实而且坚硬,无化冻现象,肉质紧密而有弹性,色泽均匀,不粘手,交货时干净、新鲜、无异味。冷冻肉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 95%,解冻时间为 4 小时以内(室温 20 度),且包装箱上必须贴有 QS 标志,食品安全可追溯。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年。
服务标准:(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食材质量要求对食材质量进行核查,食材应清洁,无损伤、腐烂现象,外包装完整,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按索票--验证--抽查--计数--入库的程序完成验收,中标人可提供原件的留原件,原件只有一份而无法提供给采购人的查验原件后,索取复印件留存。 (2)每批次每种食材均抽查验收,对数量在 30 箱以上(含 30 箱)的抽查率为 10%,30 箱以下的抽查率为 15%。 如发现食材有损坏等情况,应在相关单据上记录所有损坏情况并拍照留存。采购人使用单位验收人员应和中标人送货人员一起确认,并保留双方签字单据。 (3)抽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食材质量问题,一经发现,当日所送同批次食材全部退货。若抽查未发现问题,而在加工食用前发现部分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中标人,对问题食材做退货处理。
包组编号:003
包组名称:牛羊肉类配送采购
服务类
名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副食配送服务(C99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牛羊肉类配送采购
服务要求:质量要求:(1)肉类食材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防疫有关标准,均需冷链运输。 (2)每批鲜肉、骨:应保持较好的外观和质量等级,符合国家食品部门的有关标准,保证无异味、无腐烂变质,必须有当批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鲜肉确保每日新鲜、无异味,并注明保鲜期。 (3)冷冻肉要求:肉体冻实而且坚硬,无化冻现象,肉质紧密而有弹性,色泽均匀,不粘手,交货时干净、新鲜、无异味。冷冻肉类食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 95%,解冻时间为 4 小时以内(室温 20 度),且包装箱上必须贴有 QS 标志,食品安全可追溯。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年。
服务标准:(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食材质量要求对食材质量进行核查,食材应清洁,无损伤、腐烂现象,外包装完整,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按索票--验证--抽查--计数--入库的程序完成验收,中标人可提供原件的留原件,原件只有一份而无法提供给采购人的查验原件后,索取复印件留存。 (2)每批次每种食材均抽查验收,对数量在 30 箱以上(含 30 箱)的抽查率为 10%,30 箱以下的抽查率为 15%。 如发现食材有损坏等情况,应在相关单据上记录所有损坏情况并拍照留存。采购人使用单位验收人员应和中标人送货人员一起确认,并保留双方签字单据。 (3)抽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食材质量问题,一经发现,当日所送同批次食材全部退货。若抽查未发现问题,而在加工食用前发现部分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中标人,对问题食材做退货处理。
包组编号:004
包组名称:水果、干果类配送采购
服务类
名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副食配送服务(C99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水果、干果类配送采购
服务要求:质量要求:(1)水果类:符合国家检测标准优等品大小均匀、无腐烂变质、口感细腻。 (2)干货制品: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干爽,不霉烂、整齐、均匀、完整,无虫蛀、无杂质,保持应有的色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营养丰富、绿色安全、海味浓郁、易存放、食用方便,保质期长。从加工、包装、运输、贮存到销售全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尤其是二氧化硫残留量、总砷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的货制品进行品质抽检,对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干货制品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年。
服务标准:(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食材质量要求对食材质量进行核查,食材应清洁,无损伤、腐烂现象,外包装完整,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按索票--验证--抽查--计数--入库的程序完成验收,中标人可提供原件的留原件,原件只有一份而无法提供给采购人的查验原件后,索取复印件留存。 (2)每批次每种食材均抽查验收,对数量在 30 箱以上(含 30 箱)的抽查率为 10%,30 箱以下的抽查率为 15%。 如发现食材有损坏等情况,应在相关单据上记录所有损坏情况并拍照留存。采购人使用单位验收人员应和中标人送货人员一起确认,并保留双方签字单据。 (3)抽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食材质量问题,一经发现,当日所送同批次食材全部退货。若抽查未发现问题,而在加工食用前发现部分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中标人,对问题食材做退货处理。
包组编号:005
包组名称:干调、杂粮类配送采购
服务类
名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副食配送服务(C99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干调、杂粮类配送采购
服务要求:质量要求:(1)辛辣料:主要原料有八角、花椒、胡椒、桂皮、小茴香、大茴香、辣椒、孜然等。辛辣料呈干燥状,具有该种香料植物所特有的色、香、味,没有不纯正的气味和味道,无发霉味或其他异味。 (2)酱油:颜色呈红褐色不发暗,澄清有光泽,有浓郁的酱香,产生的泡沫,细腻,挂壁现象好。质地均匀,无沉淀。氨基酸态氮含量最低不低于0.55g/100m1。 (3)味精:无色至白色结晶或粉末,具有特殊的鲜味,无异味,无肉眼可见杂质。 (4)食醋:具有正常食醋的色泽、气味和滋味,不涩,无其他不良气味与异味,无浮物,不浑浊,无沉淀,无异物,无醋鳗、醋虱。 (5)酱腌菜:具有酱腌菜固有的色、香、味,无杂质,无其他不良气味,不得有霉斑白膜。 (6)酱类食品:具有正常酿造酱的色泽、气味和滋味,不涩,无其他不良气味,不得有酸、苦、焦糊及其它异味、异物。 (7)淀粉制品:具有各自品种固有的形态和色泽,不酸、不粘、不发霉,无变质,无异味,无杂质,口尝无砂质。 (8)食盐:结晶整齐一致,坚硬光滑,呈透明或半透明,不结块,无反卤吸潮现象,无杂质,沾取少许尝试具有纯正的咸味。 (9)食糖:食糖分白糖、红糖等。白糖:色泽洁白明亮,有光泽,具有白糖的正常气味,无酸味、酒味或其他外来气味。白砂糖:颗粒大如砂粒,晶粒均匀整齐,晶面明显,无碎末,糖质坚硬。绵白糖:颗粒细小而均匀,质地绵软、潮润。冰糖:块形完整,个粒均匀,结晶组织严密,透明或半透明,无破碎。凡是白糖应干燥,晶粒松散,不粘手,不结块,无肉眼可见的杂质,白糖的水溶液应清晰透明无杂质; (10)散装豆类:应具有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国家机关发出的产品检验合格证书。豆制品不得为转基因物品或转基因制成品,经查实所提供物品中具有转基因物品或转基因制成品立即终止合同,并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11)杂粮:符合国家及行业检测标准,一等品,非转基因。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年。
服务标准:(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食材质量要求对食材质量进行核查,食材应清洁,无损伤、腐烂现象,外包装完整,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按索票--验证--抽查--计数--入库的程序完成验收,中标人可提供原件的留原件,原件只有一份而无法提供给采购人的查验原件后,索取复印件留存。 (2)每批次每种食材均抽查验收,对数量在 30 箱以上(含 30 箱)的抽查率为 10%,30 箱以下的抽查率为 15%。 如发现食材有损坏等情况,应在相关单据上记录所有损坏情况并拍照留存。采购人使用单位验收人员应和中标人送货人员一起确认,并保留双方签字单据。 (3)抽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食材质量问题,一经发现,当日所送同批次食材全部退货。若抽查未发现问题,而在加工食用前发现部分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中标人,对问题食材做退货处理。
包组编号:006
包组名称:牛奶、酸奶制品类配送采购
服务类
名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副食配送服务(C99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响应招标文件
服务要求:响应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年
服务标准:响应招标文件
包组编号:007
包组名称:鸡肉制品类配送采购
服务类
名称:007鸡肉制品类配送采购(C99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鸡肉制品类配送采购
服务要求:1、中标供应商必须按采购人入库管理制度执行配送服务; 2、中标供应商须做详细的服务配送方案; 3、每日五点半之前,将食材配送到指定地点(库房和后厨)并负责卸货,无条件配合管理人员执行膳食管理科出入库相关制度,中标供应商要做好售后服务承诺书(质量、价格、配送时间效力等)。如发现一次供货不及时的情况,提出警告,如第二次发现则无条件解除合同,不予赔偿。 4、中标供应商需按照采购人指定要求供应货品。 5、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将解除与供应商的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供应商要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农药残留、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 (6)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7)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8)超过保质期限的。 (9)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及不合格产品造成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中标人供货时必须提供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卫生许可证、检疫证等有效证明。 6、供货价格应不高于批发市场价格,经采购人市场调研,如发现一次供货价格高于市场批发价,提出警告,如第二次发现则无条件解除合同,不予赔偿。
服务时间:履约期限:合同签订后一年
服务标准:1、订单确定后,中标供应商必须保证及时、快捷的提供配送服务,个别品种因缺货而无法提供的,应及时和采购人协商,确定解决方案。 2、中标供应商应按订单要求将所有配送产品送到指定地点,提供送货清单一式二份,双方现场过称并验收签名,作为结算依据。
包组编号:008
包组名称:海鲜水产品类配送采购
服务类
名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供货地点副食配送服务(C99其他服务)
服务范围:海鲜水产品类配送采购
服务要求:质量要求:冷鲜或者冷冻,要求无化冻现象。冷冻水产品解冻后净重量不少于 85%,解冻时间为 4 小时以内(室温 20 度),且包装箱上必须贴有 QS 标志,食品安全可追溯。新鲜鱼类来源安全可靠,活体、眼球明亮、无大腹,无畸形。对去腑脏鱼,气味正常,无血之外污物,弹性好,无离刺现象。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年。
服务标准:(1)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食材质量要求对食材质量进行核查,食材应清洁,无损伤、腐烂现象,外包装完整,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现象。按索票--验证--抽查--计数--入库的程序完成验收,中标人可提供原件的留原件,原件只有一份而无法提供给采购人的查验原件后,索取复印件留存。 (2)每批次每种食材均抽查验收,对数量在 30 箱以上(含 30 箱)的抽查率为 10%,30 箱以下的抽查率为 15%。 如发现食材有损坏等情况,应在相关单据上记录所有损坏情况并拍照留存。采购人使用单位验收人员应和中标人送货人员一起确认,并保留双方签字单据。 (3)抽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食材质量问题,一经发现,当日所送同批次食材全部退货。若抽查未发现问题,而在加工食用前发现部分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通知中标人,对问题食材做退货处理。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王美玲、王海、吕斌、李敏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蔬菜、鸡蛋、豆制品类配送采购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服务类标准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8,250.00(元)
包组编号:002
包组名称:猪肉类配送采购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服务类标准收取,不足6000元按6000元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6,000.00(元)
包组编号:003
包组名称:牛羊肉类配送采购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服务类标准收取,不足6000元按6000元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6,000.00(元)
包组编号:004
包组名称:水果、干果类配送采购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服务类标准收取,不足6000元按6000元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6,000.00(元)
包组编号:005
包组名称:干调、杂粮类配送采购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服务类标准收取,不足6000元按6000元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6,000.00(元)
包组编号:006
包组名称:牛奶、酸奶制品类配送采购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服务类标准收取,不足6000元按6000元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6,000.00(元)
包组编号:007
包组名称:鸡肉制品类配送采购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服务类标准收取,不足6000元按6000元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6,000.00(元)
包组编号:008
包组名称:海鲜水产品类配送采购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服务类标准收取,不足6000元按6000元收取。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7,80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市府大路87号              
联系方式:024-2276857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辽宁天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0号玉麟地产B座5楼           
联系方式:024-2392522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琦、杨雨           
电 话:024-23925220、024-23241055
十、附件
采购文件:服务类公开【食材配送】变更二版.doc
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png
1.中小企业声明函:沈阳市皇姑区大保牛羊肉铺-中小企业.jpg
1.中小企业声明函:沈阳市铁永水果店-中小企业.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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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png
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_00.png
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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