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智能移动操作平台
套
AT-IMOP01B
傲天医疗
深圳
195000
无
2
智能采血系统
AT-IBCS01I
3
530000
1590000
智能接待服务系统
AT-IRSS01S
390000
780000
4
智能献血自助服务系统
AT-ISTS01S
245000
490000
合计金额
3055000
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到货,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
1、乙方负责产品到储备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乙方负责产品在储备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乙方负责其派出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交货时乙方提供仪器设备使用操作的中文手册。
5.2.1乙方提供项目整体原厂质保5年(含备品、备件服务)。
5.2.2软件升级:乙方提供终身软件升级服务。开放设备数据端口,配合甲方完成信息数据对接。
5.2.3所投产品所有部件的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与甲方签定合同之前,乙方提供在其投标文件中已响应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备查)以及对应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原厂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需体现投标文件响应的质保年限),否则甲方有权拒绝签定合同并中止本项目采购。
5.2.4售后服务,乙方提供的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现场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5.2.5乙方提供的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5.2.6系统维护:乙方制定定期维护计划
5.2.7备品、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乙方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5.2.8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2.9培训:乙方按甲方指定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并提供服务承诺书及人员培训方案。
5.2.10备品备件: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按出厂标准供应的备品备件清单(包括易损件)。在设备的使用寿命期内,乙方保证甲方对设备的零配件、易损件的供应。
5.2.11特殊工具:乙方向甲方提供安装、维修所需的特殊专用工具及清单,其费用包括在投标价格内。
5.2.12乙方提供详细配置清单、易耗品清单及单价,提供所投产品厂方技术参数、彩色图片。
5.3.1、履约验收方案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乙方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 履约验收程序: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货物的相关手续资料核对数量、出库单、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使用及维护说明书等进行全面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投标响应文件及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7)履约验收其他事项:
1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 需完成设备的校准报告以及性能验证报告。费用由乙方承担。
3验收过程产生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 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 甲方与乙方双方签署采购货物验收单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
量保证期。
6 投标文件作为邀约的一部分,同时视作供货内容依据。
7验收地点:甲方指定的产品安装地。
8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将对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指标进行逐一验证,对未达到技术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一律拒收;并可终止合同执行。发现有虚假响应者,将报请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予以严厉处罚。
9因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纠纷,则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1.1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1.2未尽事宜: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甲、乙方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