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合计
1
超薄圆轴式升降显示器(含升降器控制软件V1.0)
SONBS/昇博士
E7002
8
6545
52360
2
分屏器
绿联
/
720
3
HDMI线
9
90
810
4
智能交互式无纸化管理软件((Windows+android融合版)
E7010RA
9780
5
数字会议主机(带录音功能)
SC-3201M
4320
6
会议音响
SD-6E
1080
2160
7
会议功放器
SD-350F
2550
会议效果器
SC-3131(C)
3140
嵌入式主席单元
SC-3214C
1000
10
嵌入式代表单元
SC-3214D
1030
7210
11
话筒主机连接线
SC-20H
160
12
台式电脑
联想
M430
21
5445
114345
13
打印机
佳能
IR C3125
18710
14
笔记本电脑
华为
MateBook D15
8200
15
兄弟
DCP-7190DW
16
惠普
m479fdw
39120
18
扫描仪
枫林
F900
1370
2740
19
网络交换机
S5735S-L48T4S-MA
4980
9960
20
办公电脑一体机
G21
4495
89900
打印复印扫描一体机1
227FDW
4430
22
打印复印扫描一体机2
M329DW
2785
13925
23
打印复印扫描一体机3
柯尼卡美能达
C266
12930
24
LED显示屏
强力聚彩
定制
9980
19960
25
高清庭审主机
华宇
EDS-500-C
112580
26
当事人辅助系统
V5.5
18910
27
高清云台摄像机
明日
UV950
8480
33920
28
电容话筒
台尔
TE-253
990
7920
29
实物展台
鸿合
V670
3760
30
B250
4760
31
原被告席VGA分配器
920
32
大屏幕显示设备
海信
LED50S
4560
9120
33
安装支架
470
940
34
桌面显示器
飞利浦
LED19C
740
4440
35
显示器专用桌面支架
390
1950
36
审判席高清分配器
1460
37
扩声音箱
SD-8F
980
3920
38
专业功放
SD-400
2520
39
前置效果器
SC-3137
1980
40
法官终端
5430
21720
41
信息展示终端
2430
42
壁挂支架
260
43
时序电源控制器
SD-10A
2590
44
交换机
S1700-24-AC
780
45
机柜
2580
46
ups
2000-A-3KTTL
4950
包合计
665,000.00
合同金额小写:¥665,000.00
合计金额大写:陆拾陆万伍仟元整
合同签订之后15日历天内交货安装完毕。
3.3.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3.3.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3.3.3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3.3.4 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3.3.5 成交供应商自行运输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5.2.1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国家鉴定合格证。
5.2.3整体项目质保期一年(采购清单中质保期有特殊说明的,则按清单要求质保期执行)。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成交供应商需向原厂家购买,所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4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CNAS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
3、交货时所有产品必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4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5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6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7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 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if !supportLists](1)[endif]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为一 年,自验收并投入使用之日起算。
[if !supportLists](2)[endif]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售后服务:
1、技术支持:
1.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现场服务。
1.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2、故障响应:
2.1、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故障服务受理。
2.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2.3、备品、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2.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2.5、售后响应时间要求:工作时间内应实现4小时响应;非工作时间内实现6小时响应;须现场服务的问题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