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平和县霞寨镇人民政府生活垃圾、蜜柚废果外运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金额
273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0/07/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628]zzzd[gk]2020012
预算金额273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福建琰衡实业有限公司273万元
中标联系人刘丽清13950151447
公告正文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和县霞寨镇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琰衡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8]ZZZD[GK]2020012平和县霞寨镇人民政府生活垃圾、蜜柚废果外运服务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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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时间 服务标准 金额
(元)
1-1 C160102 垃圾处理服务 垃圾处理服务 273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柒拾叁万元整(¥2730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次日进行垃圾外运服务

4.2交付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按合同约定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乙方事项须知 5.1.1 垃圾外运重量要求:垃圾外运需要在甲方指定地点过地磅称重,且乙方将垃圾运往有资质的垃圾处理场时需要记明处理吨数,有资质的处理场由乙方自行选择,并提供单据,若二者重量不一致时,以重量少的为计价标准。允许损耗率为5%。 5.1.2 乙方把本项目的垃圾运输至具有资质的垃圾处理场进 行无害化处理。 5.1.3 垃圾外运的运输费用与垃圾处理费用一并包含在费用内。 5.1.4 霞寨镇平均每天生活垃圾约为30吨,霞寨镇是蜜柚生产营销大镇,每年蜜柚成熟期有大量的蜜柚废果,其中有部分蜜柚废果会与生活垃圾混合在一起,有资质的垃圾处理场需要能够一并接收处理。 5.1.5 临时堆放点的垃圾需及时清运,场地及周边的环境卫生由乙方负责。 5.1.6 如果平和县境内垃圾处理场或者垃圾填埋场正式投入使用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5.2 本项目人员设备配备情况:1名项目负责人、1名驾驶员、1名随车装工、1辆机械式密闭垃圾外运车 项目指派1名资深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的所有事宜。1名驾驶员来对垃圾进行转运。1名随车装工协助垃圾装运。乙方须自有且年检有效的环卫作业专用垃圾外运车至少1辆,垃圾外运车须是有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齐全的合格车辆。其它配备视实际情况需求配备。 5.3 垃圾运输:项目负责人必须切实负起作业质量责任,要合理 调动车辆进行运输作业,确保垃圾运输作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运输 管理法律、法规要求;达到国家规定的垃圾运输作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具体做到:临时堆放点内的垃圾要日产日清到垃圾处理场。 5.3.1 如垃圾外运车设备出现故障时,乙方须及时调整车辆,确保垃圾运输畅顺,不影响垃圾外运工作。 5.3.2 垃圾外运车应采取密闭方式运输,禁止乱吊乱挂、禁止超高超载、挂包运输垃圾,禁止沿途抛撒垃圾和污水滴漏的现象。 5.4 垃圾装卸运输设备要求 5.4.1 必须采用密闭式机械式垃圾外运车; 5.4.2 配置的垃圾运转车不得使用报废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5.4.3 所配备的机动车辆须有报牌手续及保险手续(至少办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所有产生的费用及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5.4.4 所配备的车辆必须在车辆显著位置标示乙方的名称及标识。 5.5 乙方须合法经营,负责做好员工的岗位培训,确保作业安全和质量达到要求,服务期间如发生违法违纪责任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1,验收期次说明:服务质量必须达到甲方要求,乙方完成每个月的垃圾外运服务后,甲方每个月验收一次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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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00 合同签订后之日起,每月支付一次服务费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即人民币大写: 壹拾叁万陆仟伍佰元整(¥136500.00元)。说明:提交方式:从乙方企业法人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方式缴交,提交时间:签订合同前5个工作日,退还方式:待合同期满后7天内全额无息退还。如乙方违约,将不予以退还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服务期为壹年,2020年07月08日至2021年07月07日

10、违约责任

10.1 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 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 10.2.1 签定合同后,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 10.2.2乙方逾期进行垃圾清运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格的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 10.2.3乙方不能交货或不能完成合同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乙方按合同价格的10%偿付违约金。 10.2.4 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10.2.5 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 10.3 本合同所有服务,都必须由乙方自己或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4 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甲方有权扣减尾款。 10.5 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6 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在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作业质量要求 14.1.1 垃圾外运应确保堆放点垃圾日产日清,对当日垃圾临时堆放点内的垃圾必须在次日作业时间内外运完成,及时外运。 14.1.2 每日需做好垃圾外运记录,做到每日车次数量、重量清楚。 14.1.3 按照临时堆放点作业规定,自觉听从安排。 14.1.4 每天作业结束后须对运输车(含箱体)进行清洗、消毒,保持车容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志清晰,保持整洁无异味。 14.1.5 注意行车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14.1.6 甲方辖区发生突发、紧急、特殊的应急事件、重大节假日或有特殊任务需要紧急调配垃圾运输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投入时,乙方及其员工必须服从甲方的调遣和指挥并参与应急或加班工作,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乙方必须在2个小时内组织足够的设备和人员到达现场实施应急作业。 14.2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招标文件未列明的情形,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送平和县霞寨镇政府采购办及代理公司备案各壹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平和县霞寨镇人民政府 乙方:福建琰衡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漳州市平和县霞寨镇人民政府 住所:福建省漳州市古雷港经济开发区金福路125号、127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刘丽清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7306063783
联系方法:13950151447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漳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雷新港城信用社
账号: 账号: 9080533010010000008971

签订地点:平和县霞寨镇人民政府

签订日期:2020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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