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
乙方:闽侯县闽香科技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2]JYJT[GK]2020002的2020年连江县淡水增殖放流活动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12050501 | 淡水鱼苗 | 淡水鱼苗 | 500000 | 尾 | 国内 | 0.2 | 100000 | 闽香 | 12cm及以上 | 无 | ||||
1 | 1-2 | A12050501 | 淡水鱼苗 | 淡水鱼苗 | 166666 | 尾 | 国内 | 0.25 | 41666.5 | 闽香 | 12cm及以上 | 无 | ||||
合计: | 141666.5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壹仟陆佰陆拾陆元伍角(¥141666.5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采购人指定时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招标文件第五章要求:本项目鲢鱼实际采购金额(签订合同金额)为200000元,实际供货数量=实际采购金额200000元/中标单价0.2元/尾。故实际采购数量为1000000尾;鳙鱼实际采购金额(签订合同金额)为99999.6元,实际供货数量=实际采购金额99999.6元/中标单价0.25元/尾。故实际采购数量为399999尾。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方式:验收方式为放流地验收方式,采购人可根据需要组织技术人员赴投标人育苗场进行苗种质量、规格以及药残等情况监督检查。验收要求如下: (1)苗种规格:样本平均规格不低于招标文件中对苗种规格要求。 (2)抽样的样本平均规格达到要求,并且80%个体规格符合要求;苗种健康、无畸形、无病害,药物残留经资质部门检测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3)如苗种规格、质量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4)因不可抗自然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经采购人确认事实后,投标人可申请延期一年履行合同,但单价,数量,规格及苗种质量要求不得改变。 (5)投标人履行合同时提供的合格苗种数量未达到合同规定数量的90%,采购人按实际数量结算,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履行合同时提供的合格苗种数量达到合同规定数量的90%以上,但未达到合同规定数量的,须在规定时间内把苗种数量补齐至合同规定的数量。。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100 | 根据合同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1)提交时间及金额: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三日前向采购人提交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2)退还时间:合同履行结束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一年。
10、违约责任
10.1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投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投标人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 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放流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的要求,完成育苗任务。在放流苗种培育、包装、运输等过程,使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用兽(渔)药、添加剂。 10.3 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投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 10.3.1 签订合同后,投标人未按合同规定供应货物和提供服务的; 10.3.2 若苗种质量、规格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取消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0.3.3 投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10.3.4 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后,投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10.4 本合同所有货物及服务,都必须由投标人自己或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投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5 投标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采购人有权扣减尾款。 10.6 因投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投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7 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招标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8 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投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9 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投标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无。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 | 乙方: | 闽侯县闽香科技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
住所: | 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12号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黄挺荣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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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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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26155273 |
联系方法: | 13705012813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 |
账号: | 账号: |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
签订地点:连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