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BMCC-ZC22-0527北京理工大学无液氦低温光学恒温器采购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2/11/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bmcc-zc22-0527
预算金额140万元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北京理工大学
无液氦低温光学恒温器采购
招标编号:BMCC-ZC22-0527
招 标 文 件
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
目 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
第二章投标资料表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合同条款
第五章合同协议书
第六章外贸合同签约协议
第七章货物需求及技术需求
第八章附件
第九章评标标准
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受北京理工大学的委托,对北京理工大学无液氦低温光学恒温器采购项目中所需货物及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单位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1)招标货物名称:北京理工大学无液氦低温光学恒温器采购
2)招标编号:BMCC-ZC22-0527
2.购买招标文件时间:
2022年11月25日至2022年12月2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超出以上规定的文件出售截止时间范围外(2022年12月2日,下午16:30)收到的电汇或网银均无效。招标代理机构将尽快对无效的汇款进行退款。
3.招标文件售价及其注意事项:人民币200元/本。购买方式:只接受电汇或网银线上邮箱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电子版招标文件下载地址:http://www.zbbmcc.com/(进入主页后在“招标(采购)公告”栏目中进行下载)。电汇或网银购买招标文件,请按下述第9条“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信息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并请将汇款底单及以下表格发邮件至bjmdzx@vip.163.com,邮件主题统一为:购买标书登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 BMCC-ZC22-0527 |
项目名称 | 北京理工大学无液氦低温光学恒温器采购 |
汇款金额 | |
公司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公司通讯地址 | |
项目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联系邮箱 | |
汇款/转账凭证 | (汇款或转账的底单扫描件或截图) |
如汇款后没有将“汇款底单及以上信息表”发邮件给我公司而造成的投标人信息登记的遗漏,我公司概不负责。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招标代理机构不再提供纸质招标文件。
5.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2年12月16日上午9:00(北京时间),届时请贵方派代表出席开标仪式。根据委托方要求,如有时间变化,另行通知。逾期收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6.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十七层1706室第一会议室。根据委托方要求,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7.其他:
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第七章 货物需求及技术需求”中所有货物进行投标,不得将其中的内容拆开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采购人:北京理工大学
地址: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方式:010-68912384
9.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17层1709室
联系方式:张昕昕、苏悦010-82370045、18519514673(开机时间:工作日北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00-17:30)
电子邮箱:bjmdzx@vip.163.com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 内 容 |
说 明 | |
1.1 | 采购人名称:北京理工大学 |
7.1 | 投标语言:中文 |
投 标 报 价 和 货 币 | |
10.3.1 | 中标服务费为: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执行,按中标金额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 |
11.1 | 投标货币:人民币 |
投 标 书 的 编 制 和 递 交 | |
14.1 | 投标保证金金额:21000.00元 |
14.3 | 投标保证金形式:支票、电汇、网银。本项目不接受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
15.1 | 投标有效期:90天。 |
16.1 | 投标文件份数:一份正本、四份副本及电子版(U盘)投标文件1份。 |
17.2 | 投标书递交至:开标地点。 |
17.2 | 招标编号:BMCC-ZC22-0527 |
18.1 | 投标截止期:2022年12月16日 时间:上午9:00 (北京时间)。 |
21.1 | 开标日期:2022年12月16日 时间:上午9:00 (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0号科大天工大厦B座1706室第一会议室。 |
25.3 | 最低投标价不是中标唯一条件。 |
授 予 合 同 | |
适用于本投标人须知的额外的变动 | |
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以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投标人代表亲自送达招标代理机构,其他形式质疑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
1.1“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人已获得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
2.1招标代理机构:系指采购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人:北京理工大学;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明德致信咨询有限公司。
2.2 合格的投标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
5)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
6)投标人参加此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本次招标。投标人还应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其主体信用记录无失信被执行人、不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之中、不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之中,否则本次投标将被拒绝;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9)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行贿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投标人资格将被取消。
2.4 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时候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投标人的责任:
2.4.1 提供虚假的资料;
2.4.2 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2.5 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
3.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资料表”中所述的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1 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共九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投标邀请
第二章 投标资料表
第三章 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五章 合同格式
第六章外贸合同签约协议
第七章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
第八章 附件
第九章 评标标准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5.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七个工作日内提交的澄清要求,应在收到澄清要求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6.1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2招标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澄清(更正)公告。澄清或修改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或修改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代理机构回函确认,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将视为其已完全知道并接受此澄清或修改的内容。
7.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语言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附件1——投标书(格式)
附件2——投标一览表(格式)
附件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附件4——技术规格偏离表(格式)
附件5——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附件6——资格证明文件
6-1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6-2纳税证明
注:[提供开标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纳税(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证明(银行缴费凭证或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6-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6-4投标人的资格声明(格式)
6-5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6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注:[提供开标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金缴纳记录(银行缴费单据或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6-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6-8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事故、违法记录的声明(格式)。招标代理机构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网站对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投标人的信用信息以招标代理机构核查的结果为准并将与其他评审资料一并留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6-9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附件7——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附件8——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附件9——业绩证明材料
附件10——技术方案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书、投标一览表和投标分项报价表。
10.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附件三)上标明投标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10.3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填写:
10.3.1 投标报价:应为现场交货价,含货款、增值税,运输费,保险费及相关
服务费【如招标代理服务费(见第二章要求)、进口代理服务费(见第六章要求)】等一切费用。
10.4 为了方便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投标人可根据本章10.3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0.5 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依据本章第20.3条规定,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0.6 每个投标人只能有一个投标方案和报价,否则该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需用人民币作为投标报价。
12.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2.2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合格性的文件。投标人应符合本章第2条对合格投标人的要求及完整提供附件6中的全部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证明货物和服务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所提供货物的售后服务方案及售后服务承诺。
3)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质量保证期结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4)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关于第七章“货物需求及技术需求”的所有投标偏差和例外均写入“技术规格偏离表”(附件4),关于其它内容的投标偏差和例外均写入“商务条款偏离表”(附件5)】。
5)投标人应注意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其他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投标人选用的标准、牌号或分类号要实质上相当于或优于技术规格的要求。
14.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资料表”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4.2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本章第14.7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4.3 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支票、电汇、网银。
14.4 凡没有根据本章第14.1和14.3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章第24条的规定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
14.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
14.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章第31条规定签订合同后退还中标人。
14.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后撤销其投标的;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招标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不
按本章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投标人与采购人或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6)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15.1 根据本章第18条规定,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的“投标资料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5.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章第14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6.1投标人应准备“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数目的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及电子版(U盘)投标文件,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应装订牢固、目录清楚、页码准确。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6.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或加盖投标人公章才有效。
16.4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6.5 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只须按要求签字,投标文件所有加盖公章的要
求均不适用。
17.1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请将投标一览表单独密封提交、投标保证金(汇款底单复印件或网银支付打印件或支票)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等,且标示“投标一览表”、“投标保证金”等字样。
17.2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电子版投标文件可以单独密封,也可以和投标文件正本一起密封。
17.3信封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资料表”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和“在2022年12月16日上午9:00时(北京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在信封的封口处密封。
17.4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17.5 如果信封未按本章第17.3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采购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8.1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至招标代理机构,送达地点应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未密封或密封不完好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18.2 采购人可因修改招标文件而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章第18条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
任何投标文件。
20.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撤回,但必须有修改、补充或撤回的书面通知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或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0.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章第17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20.3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评标委员会要求的澄清除外)。
20.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21.1 采购人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时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投标人因故不能派代表出席开标活动,事先应书面(信函、传真)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并承诺默认开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21.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
21.3 在开标时没有启封和读出的投标文件(包括按照本章第20.2条递交的修改书),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1.4 采购人将做开标记录,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21.5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招标采购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处理。
22.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3.1采购人根据项目的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技术专家、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整个项目的评标工作。
24.1投标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4.1.1 资格性审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后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
24.1.2 符合性检查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符合资格的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24.2如投标文件存在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开标时,“投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投标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
致的,以“投标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
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
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
照本章第19.2.1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
其投标无效。
2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4.4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章第2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用法律、税及关税、付款条件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采购人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信用查询、是否购买招标文件、是否递交了投标保证金等内容除外)。
24.5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
2)超出本项目预算金额的;
3)不满足招标文件对合格投标人要求的;
4)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未按要求提供的;
5)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的;
6)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7)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8)不满足技术规格书中主要参数的;
9)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2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5.1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章第2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对投标文件的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
25.2最低投标价不是中标唯一条件。
25.3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初审的不同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得分和评标价还相同的,由技术部分得分最高的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六章确定了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25.4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招标采购单位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6.1除本章第22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采购人接触。
26.2投标人试图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1 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具体联系方式见本招标文件第一章)提出质疑(针对同一招标程序环节的质疑,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27.1.1 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按要求购买并收到招标文件之日;
27.1.2 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27.1.3 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7.2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招标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按要求购买招标文件的,可以按规定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
27.3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27.4 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27.5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供应商对评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27.6 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招标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2)对招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27.7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
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28.1除第29条的规定之外,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综合评价最高的投标人。
28.2 中标人放弃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有权重新进行公开招标。
28.3 采购人有权根据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真实性审查。如果审查中发现虚假问题,采购人将保留追究投标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28.4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28.4.1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8.4.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8.4.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8.4.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8.5 废标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28.6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影响投标结果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招标采购单位沟通并作书面记录。招标采购单位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28.7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后,除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终止招标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已经收取招标文件费用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终止采购活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收取的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
29.确定中标人:
29.1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出现第一中标候选人并列的情形,以技术部分得分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技术部分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29.2 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和中标人并列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无排位并列的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可以和排位在中标人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采购人亦有权重新进行公开招标。
29.3采购人有权根据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对投标人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真实性审查。如果审查中发现虚假问题,采购人将保留追究投标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30.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0.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1.1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31.2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请将合同扫描件发送到bjmdzx@vip.163.com邮箱中(邮件主题:招标编号+退还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名称+已签订采购合同。内附:采购合同扫描件),办理相关备案及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来款账户。
第四章 合同条款
北京理工大学货物类采购合同
甲方(买方):北京理工大学
法定代表人: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五号
邮编:100081
联系人:
电话:010-68912384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货物名称、品种、规格、质量和技术资料
1.名称:
品种(或品牌):
规格:
2.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照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按样本,样本应封存于甲方(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按双方商定的要求执行,具体见合同附件:。
3.技术资料
(1)乙方应将与货物相关的技术资料,包括并不限于目录索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等交付给甲方。
(2)若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毁,乙方应自收到甲方通知后天内将完整的技术资料交付给甲方。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
2.计量单位和方法:
3.交付货物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价格
合同价款总额: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包含:
1.货物单价:人民币(大写)元(¥)
货物总价:人民币(大写)元(¥)
2.服务费用:人民币(大写)元(¥),(由方承担)
3.运输费用:人民币(大写)元(¥),(由方承担)
第四条 付款方式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90%,即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陆万 元(¥126,0000.00)。
2.自货物交付且验收合格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的5%,即人民币(大写)柒万 元(¥7,0000.00)。
3.质量保证金为合同价款总额的5%,即人民币(大写)柒万 元(¥7,0000.00)。若乙方未出现违反本合同第八条规定之情形,则自质保期满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乙方。
4.货物交付且验收合格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合同价款总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条 包装要求
1.包装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或国家标准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双方约定包装方式:
(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注明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由谁负担)
2.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交付方式: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8个月内(即年月日之前),乙方应向甲方交付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完成安装、调试服务工作。
2.交付方式:
(1)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甲方指定地点。
(2)经甲方核对无误,双方签署收货单。收货单一式贰份,甲方和乙方各执壹份。
(3)乙方应在交付日10 天前,使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交付计划(内容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是否分批交货、包装箱件数、总体积和备妥交货日期等其他必要的说明),双方商定交付具体日期。
3.培训形式与时间:
第七条 验收
1.自交付之日起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应对乙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甲方验收时,乙方应派代表在场。
2.验收方式:
(1)逐样验收
(2)抽样验收
抽样验收标准、方法和比例:
3.验收标准:根据第一条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4.验收合格的,由甲乙双方共同签署验收证书。
5.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应在验收证书上注明原因,乙方予以确认。
6.验收证书应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7.因质量验收发生争议的,由检验机构按检验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可选)
8.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等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双方应签署书面形式证明,乙方应根据该证明及时补足或更换。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应在签署货损证明之日起10 天内运达甲方指定地点,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质量保证及维护
1.质保期: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为免费质保期。
2.在质保期内,如果货物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非显而易见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在发现该情况之日起3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要求乙方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10 天内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 若甲方向乙方提出维修要求,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响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
4. 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没有按期维修、弥补缺陷、更换货物或部件,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货、索赔,由此引发的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5.如果乙方交付甲方的货物是来自于第三方的产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与该第三方签订的享有完全质量保证、保修和维修权利的合同文件副本。
6.质保期届满后,乙方负有终身维护的义务,并承诺以最低优惠价格收取维修费。
第九条 知识产权
乙方保证依本合同交付的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若发生第三方指控甲方购买的货物有侵权问题,应由其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及附件中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之日止。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条款均视为违约。
2.除特别约定外,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合同价款的20%。
3.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20 %的违约金,同时合同解除。
4.乙方如不能按时交货,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迟交货物价款每天0.1 %计收。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20 %。如果达到最高限额,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因乙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或乙方发错货物等原因造成货物验收不合格而逾期交付的,乙方应承担责任并按前款规定承担违约金。
6.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同规定的,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退货的,乙方须退回全部货款,并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
(2)经甲方同意,乙方可采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质保期相应延长。此外,甲方有权减少10%的货款作为违约金。如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更换或修补,视为不能按时交货,按照本条第4款执行。
7.其它:。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或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主要义务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同时保留向乙方追诉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部分解除合同的,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2.依据本合同第十一条第3款或第4款之约定合同解除,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还应退还甲方全部货款。
3.除本合同中和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终止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与责任免除
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合同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事件。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证明材料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的说明。
3.合同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合同。
4.因甲方采购经费被冻结、收回或未按时划拨,致使甲方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乙方同意免除甲方逾期付款责任,双方另行协商付款期限。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应当通过诉讼解决。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当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和法律适用
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通常的理解进行。
2.本合同中以“天”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自然天。
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作出。
4.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其它事项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友好协商,作出补充规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送达。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到对方。在通知到对方前,对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该变更方联系的,由该变更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附件:,为本合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6 份,甲方4 份,乙方2 份。
甲方:北京理工大学 | 乙方: |
单位公章: | 单位公章: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授权代表(签字): | 授权代表(签字): |
地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 | 地址: |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 开户银行: |
北京紫竹院支行 账号:0200007609014435495 | 账号: |
税 号:12100000400009127B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采购人”)为一方和(卖方国家和城市)的(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采购人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即(货物和服务简介)而公开投标,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币种、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上述货物和服务的投标。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述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合同条款
2)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附件2-技术规格
附件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附件4-服务承诺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
5)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3.考虑到采购人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4.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采购人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无液氦低温光学恒温器 数量:1套 预算金额:140.00万元
注:1、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2、本章中,任有一条★号指标不满足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
3、所属行业:工业。
一、主要用途:
无液氦低温光绪恒温器是一个可用于多种光学测量的闭循环的制冷系统,系统具有多个光学窗口可以满足多种自由光路的光学测量方案,可用于低温光学显微光谱的,同时带有电学通道,可用于电学测量和调控。
二、技术参数要求:
1 技术参数:
1.1、★ 无负载情况下,样品台温度范围:3.6K - 350K
1.2、★全自动无液氦闭循环制冷机,变频控制。
1.3、★振动稳定性: ≤15nm (peak to peak)轴向。
1.4、温控稳定性:≤20mk(标准热沉样品台,最低温时)。
1.5、一体化配置,集成式真空系统,无需额外真空泵组。
1.6、★配备快速变温样品台,主机稳定时样品升/降温速率:≥50K/min。
1.7、触屏自动控制,系统自动抽气、降温、自动启动热稳定性功能、自动加热升温、充气。
1.8、光学窗口具有冷窗热窗两层,窗口为可替换式。
1.9、标准腔内自由空间:≥Φ195mm ×75mm。
1.10、样品腔内部采用低温面包板式样品台。
1.11、接口面板:不少于5个接口面板位置,后期用户可以自行配置各种接口。
1.12、9个镀膜光学窗口。
1.13、电引线:配置≥20针DC通道,可利用光学窗口或侧面板升级更多引线,热沉数量≥8个。
1.14、4个温度计:两个Cermox温度计测量样品腔温度,两个普通温度计测量两个冷头温度。
1.15、系统采用直连式热传导,样品腔为真空状态非氦气状态。
2配置清单:
无液氦低温光学恒温器主机1套
快速变温样品台1个
注:以上★号项均应提供厂家的测试报告或能够证明该指标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质保期、供货周期、售后服务、培训等:
1、质保期: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1 年。
2、供货周期:签订合同后8个月内
3、采购货物需要到达先进的行业水平。如满足国际通用的CE标准等,供应商投标时应提供厂家的相关声明。
★4、仪器安装及培训:在仪器到达采购人后,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安装验收,并在一周内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如有特殊情况可双方协商解决,适当延长安装时间),提供给采购人正常使用。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后应达到承诺的技术指标免费提供对客户的技术培训和相关的技术资料。提供不少于2天的使用培训。同时对于招标单位后续开展的相关试验,在试验方案确定上提供技术支持。
5、售后服务:中标人应自接到用户故障通知48小时内快速响应,必要时应在
72小时内到达设备现场排除故障及维修,如需特殊作业设备或环境,则提供返厂维修服务。中标人应配有专业技术工程师,保证提供终身的、及时的、优质的售后服务及技术支持。保修期外,公司提供仪器的终身维护;终身免费技术咨询。
★6、验收标准:安装完毕后,按标书的技术要求,系统正常运行48小时。验收时采购人需现场逐条测试以上参数,若验收时有任一测试结果与中标方投标文件中的参数不符,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人再次进行调试,并在3日内调试至测试结果与中标方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若最终测试无法达到中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则按已签署的“北京理工大学货物类采购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7、交货地点:北京理工大学指定地点。
致:(采购人)
根据贵方为(项目名称)项目招标采购货物及服务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及副本四 份。
1.投标一览表
2.投标分项报价表
3.技术规格偏离表
4.商务条款偏离表
5.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和技术规格要求提供的有关文件
6.资格证明文件
7.投标保证金,金额为(金额数和币种)。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投标总价为(注明币种,并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投标总价)。
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更正公告(如果有的话)。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日起个日历日。
5.如果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其投标保证金将被贵方没收。
6.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条规定,我方承诺,与采购人聘请的为此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任何附属机构均无关联,我方不是采购人的附属机构。
7.投标人同意提供按照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8.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传真
电话电子函件
投标人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
公章
日期
甲方:北京理工大学
乙方(中标/成交方):
丙方(外贸合同签约买方):
丁方(外贸合同签约卖方):
鉴于:
1.甲方就【设备名称】采购项目(“项目”)中所需【设备】(“设备”)在国内进行了公开采购;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人;
3.甲方意图委托丙方,乙方意图委托丁方,由丙方和丁方就设备采购具体事宜另行签订《【设备】外贸合同》(“外贸合同”)。
现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合称“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就本项目设备采购事宜达成《外贸合同签订协议》(下称“本协议”)如下:
一、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在本协议及与后续签署的《外贸合同》中,下述词语均依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本协议”指甲方、乙方、丙方、丁方签署的、与本项目相关的本《外贸合同签订协议》及其附件;同时还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及其有效补充文件;
2.“项目”指“【设备名称】采购项目”;“设备”指合同第二条“合同设备清单”中所规定的内容;
3.“甲方代理人”指丙方,作为甲方代理人代为签署和履行《外贸合同》;
4.“乙方代理人”指丁方,作为乙方代理人代为签署和履行《外贸合同》;
5.“外贸合同”指由丙方作为甲方代理人与丁方作为乙方代理人就本项目签订的外贸合同,就设备采购的具体商务条件作出约定。
二、中标标的及价格构成
1.乙方中标设备为(标号及包号: ),应为进口产品,设备的配置、名称、货号、单价、数量如下。
合同设备清单:
名称 | 货号 | 单价 | 数量 | 合计 |
2.中标总价格:人民币【】元(“中标金额”)。中标金额不包含进口环节税,但包括甲方与丙方之间的进口代理服务费、惩罚性关税以及清关、报关、国内运输等过程产生的其他费用。
3.甲方与丙方之间的进口代理服务费按中标金额1%计算,不满800元按最低800元计算。清关、报关、国内运输等过程产生的其他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4.丁方作为乙方指定的外贸合同签约方,应与乙方共同承担该项目的执行的责任与义务,乙方和丁方之间的代理服务费由双方另行约定,代理费的支付不影响乙方和丁方在本协议及《外贸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也不能作为不履行本协议及《外贸合同》项下义务的合理抗辩。
三、《外贸合同》项下合同金额的支付和结算方式
1.甲方与乙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作为《外贸合同》支付及结算方式:
(1)如果丁方为原厂方,发货前开具合同金额90%的信用证,凭发货单据议付;剩余10%货款凭甲方(签字并盖章)的验收报告电汇支付。
(2)如果丁方为代理商,发货前开具合同金额90%的信用证,凭发货单据及运输公司出具的设备到港通知议付;剩余的10%货款凭甲方(签字并盖章)的验收报告电汇支付。
2.《外贸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应严格按照遵循本协议上述选定的付款方式,如有不一致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四、本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系《外贸合同》项下的设备的最终买受方,委托丙方签署和履行《外贸合同》。
(2)为丙方履行《外贸合同》之目的,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后【 时间】日内向丙方支付中标金额等额价款(“合同价款”)。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享有《外贸合同》中约定的由丙方享有的权利;甲方承担《外贸合同》中约定的由丙方承担的义务。
(4)甲方应协助丙方办理设备所需的进口批件且提供真实的申报材料;若海关要求提供《外贸合同》项下设备的产品说明或对价格审核及其他事项,甲方应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并接受海关的处理意见。
(5)对按照国家要求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进口登记管理和配额的设备,由甲方按规定办理上述文件。
(6)设备到达甲方后,甲方应及时组织安装、调试、验收,如发现设备残损、短缺、品质与《外贸合同》不符,甲方应立即通知丙方,最迟在对外索赔有效期到期前两周将书面文件送达到丙方,以便丙方对外交涉索赔。
(7)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追究乙方及丁方的违约责任,包括提起民事诉讼。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系《外贸合同》设备的实际出卖方,委托丁方签署和履行《外贸合同》。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享有《外贸合同》中约定的由丁方享有的权利;乙方承担《外贸合同》中约定的由丁方承担的义务。
(3)乙方应负责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配合甲方对设备进行验收。
(4)乙方及丁方应共同负责《外贸合同》项下与出口相关的手续。
(5)乙方应就丁方在《外贸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行为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追究甲方及丙方的违约责任。
3.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丙方作为甲方的进口代理商,应本着为甲方服务、确保设备符合本协议及《外贸合同》约定的原则,积极协助甲方签署和履行《外贸合同》。
(2)丙方根据甲方要求和指令与丁方签订《外贸合同》,《外贸合同》的条款与内容需要由甲方事先书面确认,丙方不得自行就《外贸合同》条款作任何形式的承诺、变更或修改。执行过程中如需就《外贸合同》条款作任何形式的承诺、变更或修改,丙方须与甲方协商并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3)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合同价款后,根据《外贸合同》约定的支付及结算方式向丁方履行支付及结算义务。
(4)丙方负责办理《外贸合同》项下设备进口报关、商检、接运等进口手续。
(5)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知《外贸合同》的履行进展,并在乙方或丁方有任何违反《外贸合同》的行为时履行必要的手段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6)如乙方或丁方违反《外贸合同》的约定,丙方应立即根据甲方指示对乙方或丁方采取包括要求其纠正违约行为、提起诉讼等手段,以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丁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丁方系乙方的代理人,受乙方委托与丙方签订《外贸合同》。
(2)丁方根据乙方要求与丙方签订外贸合同,并不得自行就《外贸合同》条款作任何形式的承诺、变更或修改。执行过程中如需就《外贸合同》条款作任何形式的承诺、变更或修改,丁方须与乙方协商并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3)丁方须严格执行所签订的《外贸合同》,保证设备的品名、价格、数量和型号与《外贸合同》相符,如果发生实际进口设备的品名、数量或价格与合同及申报的发票、装箱单不符,由乙方及丁方向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五、合同设备交货
1.交货期:参照投标文件填写
2.所有合同设备运抵交货地点并经检验合格后交付甲方,甲方签署到货验收证书的日期为乙方实际交货日期。
3.质保期:参照投标文件填写
六、违约责任
1.对本协议的任何违反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丙方或丁方未按约履行本协议,或因丙方或丁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外贸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丙方或丁方应根据其各自的违约行为向甲方及/或乙方承担甲方及/或乙方遭受的全部损失。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下列事件:战争、动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地震、风暴或其他自然灾害,以及本协议各方不可预见、不可防止并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一切其他因素及事件。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并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供详细情况报告及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的说明。就上述不可抗力的发生须由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负责同时提供由公证机关作出的公证证明。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责任。
4.合同各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是继续履行本协议。
八、通知
1.本协议四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地或通讯联络地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2.本协议四方发出的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如下通讯地址:
甲方:北京理工大学 | |
地址: | |
邮编: | |
联系人: | |
电话: | |
邮件: | |
传真: | |
乙方 | |
地址: | |
邮编: | |
联系人: | |
电话: | |
邮件: | |
传真: | |
丙方: | |
地址: | |
邮编: | |
联系人: | |
电话: | |
邮件: | |
传真: | |
丁方: | |
地址: | |
邮编: | |
联系人: | |
电话: | |
邮件: | |
传真: |
3.如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帐号,应自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本协议其他各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的,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九、合同解释、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解释﹑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应当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1.本协议经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本协议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
(2)合同各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经各方协议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4)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或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本协议;为避免疑义,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对乙方的委托,乙方有权随时解除对丁方的委托,但该委托的解除不影响各方在《外贸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十一、合同的补充、修改和变更
1.四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
2.对本协议的补充、修改或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修改或变更的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与本协议的签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3.招投标文件及其全部条款、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以及修改或变更的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1.《外贸合同》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特别指出外,关于设备买卖的具体商务条件以《外贸合同》为准。
2.如本协议的内容与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不一致,以本协议规定为准。
3.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友好协商处理。
4.任何一方当事人未经其他各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5.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其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 | 北京理工大学 | 丙方 | (外贸合同签约买方) | |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
项目负责人: | (签字) | 项目负责人: | (签字) | |
签字日期: | 签字日期: | |||
乙 方 | (中标/成交方) | 丁方 | (外贸合同签约卖方) | |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委托代理人: | (签章) | |
项目负责人: | (签字) | 项目负责人: | (签字) | |
签字日期: | 签字日期: |
投标人名称:(公章) 招标编号: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投标货币 | 投标总价 | 投标保证金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字
注:1、此表应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单独递交(一份原件即可)。
2、单独递交的此表如与投标文件正本中不一致的,以单独递交的为准。
3、此表中,投标总价应和附件3中的总价相一致。
投标人名称:(公章) 招标编号:
序号 | 名称 | 型号和规格 | 数量 | 原产地和 制造商名称 | 单价 | 合计 | 是否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货物 | 备注 |
1. | 货物和标准附件 | |||||||
2. | 备品备件 | |||||||
3. | 专用工具 | |||||||
4. | 安装、调试、检验 | / | ||||||
5. | 培训 | / | ||||||
6. | 技术服务 | / | ||||||
7. | 至最终目的地运保费 | / | ||||||
合计: |
投标人代表签字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不提供“投标分项报价表”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以上费用表格如不能完全表达清楚投标人认为必要的费用明细,投标人可自行补充。
投标人名称:(公章) 招标编号:
投标人代表签字:
序号 | 设备名称 | 招标规格 | 投标规格 | 偏离(需注明正偏离/负偏离/无偏离) | 说明(需对偏离部分做详细说明) |
注:本招标文件第七章为技术参数部分。投标人必须对第七章中的技术条款逐条做出偏离说明(即正偏离/负偏离/无偏离),特别是需要对有偏离部分做出详细说明,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名称:(公章) 招标编号:
投标人代表签字:
序号 | 招标文件条目号 | 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 | 说明(需注明正偏离/负偏离;需对偏离部分做详细说明) |
注:投标人需对本招标文件第七章以外的其他章节的条款做出偏离说明(即正偏离/负偏离)。如无任何偏离,可表达为“商务条款无偏离”。未做出偏离说明的视同为无偏离。
6-1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6-2纳税证明
注:[提供开标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纳税(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证明(银行缴费凭证或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6-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6-4投标人的资格声明(格式)
6-5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6-6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注:[提供开标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障金缴纳记录(银行缴费单据或社保机构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6-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文字描述、图纸或数据等,能够说明投标人已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可以完成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内容。)
6-8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事故、违法记录
的声明;招标代理机构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网
站对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投标人的信用信息以招标代理机构核查的结果
为准并将与其他评审资料一并留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6-9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附件6-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注:自然人投标无需提供)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公司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单位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投标,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授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盖章:
法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被授权人姓名:
被授权人职务: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话:
邮 箱:
附件6-4投标人的资格声明(格式)
1、名称及概况:
(1)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地址及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成立和注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主管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公司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职员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近期资产负债表(到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1〉固定资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净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流动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长期负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短期负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贷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资金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业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非商业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最近三年的年度总营业额:
年份国内出口总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最近三年投标货物主要销售给国内及国外用户名称及地址:
名称和地址 销售的项目和数量
(1)出口销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国内销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同意为投标人制造投标货物的制造厂并附有制造厂的资格声明: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制造项目和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须由其它制造厂家供应和制造的部件(如果有的话):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制造项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最近三年中与各经销商成交的此种投标货物(如果有的话):
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投标人认为需要声明的其他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授权代表的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6-5投标人的资信证明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说明: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本单位2021年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如投标人无法提供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则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可提供原件,也可提供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资信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银行资信证明可不受收受人和项目的限制,开具银行明确表示“复印无效”的,须提交原件)。若提供的是复印件,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保留审核原件的权利。
3、银行资信证明应能说明该投标人与银行之间业务往来正常,企业信誉良好等。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不能替代银行资信证明。
附件6-8 投标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事故、违法记录的声明
我公司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将“近三年”改为“自成立之日起至今”)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即未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如果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已经届满),特此声明。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将于投标截止时间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网站对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核查。投标人的信用信息以招标代理机构核查的结果为准并将与其他评审资料一并留存。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被拒绝其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6-9 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相关单位一览表
投标人应如实列出和本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单位名单并加盖公章。
与投标人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 |
1 | (单位名称) |
2 | …… |
3 | …… |
… | …… |
与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名称 | |
1 | (单位名称) |
2 | …… |
3 | …… |
… | …… |
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注:(1)如投标人没有表中列示的相关单位,请填写“无”。
(2)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
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3)控股关系是指单位或个人股东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是指不具有出资
持股关系的其他单位之间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附件7 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涉及则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名称和招标编号)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人(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
日期:
附件8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文件
(如涉及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按以下要求提供)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a.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范围内,且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监控设备中的数字硬盘录像机、监控电视墙(拼接显示器)、监视器,以及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投标人必须出具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b.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范围内,但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的,对投标人能够出具经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实行优先采购(具体规则见本招标文件第九章评标标准)。
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及“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公布的最新的清单为准。
2:信息安全产品
信息安全产品应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注:1.在本处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与投标人所投产品内容(品牌、型号、规格等)不符,视为无效。
2.如提供虚假材料,投标人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应包括(但不限于):
(1)详细的技术指标;
(2)详细的供货、实施方案;
(3)详细的培训方案;
(4)技术支持和服务内容承诺书;
(5)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其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所投主要设备的
彩页及资料等;
一、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取排名前三名的投标人作为预中标候选人推荐给采购人的评标方法。各部分分值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二、评分因素所占权重:
1、技术性能52分:
考虑投标产品的配置,性能等。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的得52分;第七章中,任一条★号指标不满足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每有一条一般指标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得4分。技术性能是指本招标文件第七章中“技术参数要求”部分“二、技术参数要求”部分的内容。
2、相关业绩8分:
投标人提供2020年(含)至今的与本招标内容相同或相似内容的业绩证明文件,每份合同得1分,内容无关联的不得分。随投标文件装订的业绩证明文件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除合同外的其他一切业绩证明文件均无效(注:“与本招标内容相同或相似内容的业绩证明文件”主要是指业绩证明文件中体现的系统的用途及使用环境、系统内容等与本招标内容相同或相似)。
3、综合商务8分:
3.1供货及实施方案3分:方案描述完善合理、切实可行、对交货时间有充分保障,得3分;方案描述内容较粗糙、不便执行,对交货时间有基本保障,得2分;方案描述过于简单、无可执行性,无法判断是否对交货时间有保障,得1分;
3.2售后服务措施及承诺等5分:招标文件第七章中“技术参数要求”部分“三质保期、供货周期、售后服务、培训等”内容每有一条指标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得0.8分;有实质性优于质保期、仪器安装及培训和售后服务内容的加1分。
4、投标报价30分:
价格分计算方法: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5、环保节能2分:
投标产品中每有一项节能产品加0.5分,最多加1分;投标产品中每有一项环境标志产品加0.5分,最多加1分(具体要求见附件8的规定,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除外)。
注:(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应当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
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其它形式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即为其评标价。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招标文件第八章 附件
7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监狱企业投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填写招标文件第八章附件7规定的“中
小企业声明函”,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投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须填写招标文件第八章附件7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考虑价格扣除。如果同时为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其中的两种企业(单位),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视同为小微企业。
(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符合资格条件且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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