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
金额
108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2/02/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ftcg2021188016
预算金额122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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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FTCG2021188016

  二、项目名称: 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可视对讲监控系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深圳市智为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 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社区大新路198号创新大厦A座1202-3

  被投诉人: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0号雅枫国际酒店北侧三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以下简称“交易集团福田分公司”)关于“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可视对讲监控系统项目”(项目编号:FTCG2021188016,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裁决,本机关于 2021年 12月 29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发出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1.投诉事项

  (1)投诉人认为其重要技术参数(摄像头)技术响应应得分,评标委员会未给分,同时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提供何种形式的证明材料的问题。

  事实依据:智为公司称:我司所投产品来邦“NNV-60++”与备选中标单位产品一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实现摄像头:角度可调,可以依据放置位置和医护人员需要调整摄像头角度,保证最好的显示效果;附有产品原厂外观截图。

  (2)投诉人认为其重要技术参数(护士交班留影留言)技术响应应得分,评标委员会未给分,同时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提供何种形式的证明材料的问题。

  事实依据:智为公司称:我司所投产品来邦“NNV-60++”与备选中标单位产品一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实现上述功能,提供官网产品功能截图一份。

  (3)投诉人认为其重要技术参数(支持医护广播)技术响应应得分,评标委员会未给分,同时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提供何种形式的证明材料的问题。

  事实依据:智为公司称:我司所投产品来邦“NNV-60++”与备选中标单位产品一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实现上述功能,提供官网产品功能截图一份。

  2.投诉请求

  核实智为公司投标所提供的证明资料及相关扣分项。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代理机构答复

  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福田分公司就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

  投诉事项1:智为公司提供产品外观图作为证明材料,但其证明材料无法验证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摄像头角度可调”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因此未给分。

  投诉事项2:智为公司提供的描述文件中显示,其录音录像功能需要通过“另购32G录音录像模块”实现,无法证明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同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智为公司提供的证文件仅为关于产品技术参数和功能的文字性描述文件,该描述文件无法体现其信息来源于产品官网或产品说明书,认为其不属于产品功能截图。

  投诉事项3:智为公司提供的描述文件中显示,其广播播放功能支持“全区、分区、定时广播、广播喊话”等功能,但未说明“广播喊话”功能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分区喊话和全区喊话”要求。同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智为公司提供的证文件仅为关于产品技术参数和功能的文字性描述文件,该描述文件无法体现其信息来源于产品官网或产品说明书,认为其不属于产品功能截图。

  综上所述,技术响应评审中要求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的目的是验证投标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智为公司提供的可视对讲监控系统虽然与本项目中标人一致,但针对相同技术参数的证明文件并不相同,评标委员会必须在遵照招标文件评审规则前提下对各投标人进行独立客观评审。因此,评标委员会在项目评审与质疑复议时均认为其证明材料无法充分证明其投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采购人答复

  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就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

  其认同代理机构交易集团福田分公司的质疑阶段的答复意见,已按照采购法的相关规定签署合同,并履行合同。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核查了投诉材料、投诉答复材料、该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本项目由采购人中山大学附属第八医院(深圳福田)委托代理机构交易集团福田分公司组织公开招标,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122万元,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共计5个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2021年12月6日,本项目开标,确定了深圳市东华昌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傲捷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天展智能创科有限公司为候选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最终确定综合得分最高的深圳市东华昌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108万元。2021年12月13日,智为公司向交易集团福田分公司提出质疑,2021年12月15日,交易集团福田分公司审查后认为智为公司质疑不成立并作出质疑答复。2021年12月17日,交易集团福田分公司发出的本项目中标通知书。2021年12月28日,双方签订采购合同,截至2022年1月5日,该合同已经履行。

  关于智为公司对招标文件 四、技术要求1护士站主机2.▲摄像头要求“提供产品外观截图”评分项投诉是否成立的问题

  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1)第三章 用户需求书 四、技术要求 说明 2、带“★”指标项为实质性条款,如出现负偏离,将被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带“▲”指标项为重要参数条款,负偏离时依相关评分准则内容作重点扣分处理。(2)四、技术要求 1护士站主机 2.▲摄像头:角度可调,可以依据放置位置和医护人员需要调整摄像头角度,保证最好的显示效果;(提供产品外观截图)。智为公司投标文件“四、技术要求偏离表 1护士站主机 2.▲摄像头:角度可调,可以依据放置位置和医护人员需要调整摄像头角度,保证最好的显示效果;(提供产品外观截图)”的偏离情况为“无偏离”,在其投标文件“九、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二)技术证明资料1、护士站主机”提供了一张产品外观截图。

  另查,本项目招标文件 第四章 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 四、技术要求偏离表 《技术要求偏离表》编制指引:“5、……此类条款应严格依照要求的形式、内容提供证明资料,如未提供证明资料(或:证明资料的形式、内容等不符合要求;证明资料显示不符合招标技术要求;证明资料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或未显示是否满足招标技术要求),且投标人在‘偏离情况’一栏响应为‘正偏离’或‘无偏离’的,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将判定为负偏离”。

  本机关认为,智为公司仅提供了一张产品外观截图,该截图无法显示投标产品是否具备“摄像头角度可调”的功能。因智为公司提供的证明资料无法证明其投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委员会将该评分项判定为负偏离符合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故智为公司的该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智为公司对招标文件 四、技术要求1护士站主机2.▲护士交班留影留言要求“提供产品功能截图”评分项投诉是否成立的问题

  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四、技术要求 1护士站主机 2.▲护士交班留影留言:支持护士在本机上交接班留影留言,可通过护士站对讲主机进行录制、播放音视频文件,使护理工作信息传达更加便捷、准确、完整; (提供产品功能截图)。

  智为公司投标文件“四、技术要求偏离表 1护士站主机 14.▲护士交班留影留言:支持护士在本机上交接班留影留言,可通过护士站对讲主机进行录制、播放音视频文件,使护理工作信息传达更加便捷、准确、完整; (提供产品功能截图)”的偏离情况为“无偏离”,在其投标文件“九、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二)技术证明材料1、护士站主机”提供了一张产品概述的截图,截图显示:“产品概述:功能简介:录音录像:支持录音录像(另购32GB录音录像模块),可本地或服务器查看。留影留言:护士可通过此功能将需要交接的工作记录在本地供接班护士查看”。

  本机关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针对“14.▲护士交班留影留言”评分项,需投标公司提供可证明其投标产品具备“录制、播放音视频文件”的“产品功能截图”,但智为公司提供的证明资料仅为产品参数和功能的文字概述截图,该证明资料的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审委员会将该评分项判定为负偏离,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 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 四、技术要求偏离表 《技术要求偏离表》编制指引”第5点的评审标准。故智为公司此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智为公司对招标文件 四、技术要求1护士站主机16.▲支持医护广播要求“提供产品功能截图”评分项投诉是否成立的问题

  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四、技术要求 1护士站主机 16.▲支持医护广播,支持分区广播,全区广播,分区喊话,全区喊话,定时广播。(提供产品功能截图)。

  智为公司投标文件“四、技术要求偏离表 1护士站主机 16.▲支持医护广播,支持分区广播,全区广播,分区喊话,全区喊话,定时广播。(提供产品功能截图)”的偏离情况为“无偏离”,在其投标文件“九、供应商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二)技术证明材料1、护士站主机”提供了一张产品概述的截图,截图显示:“广播播放:支持对所有终端设备全区、分区、定时广播、广播喊话、消防广播(需另购消防矩阵)”。

  本机关认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针对“16.▲支持医护广播”评分项,需投标公司提供可证明其投标产品具备“支持分区广播,全区广播,分区喊话,全区喊话,定时广播”的“产品功能截图”,但智为公司提供的证明资料仅为产品参数和功能的文字概述截图,该证明资料的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审委员会将该评分项判定为负偏离,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 投标文件组成要求及格式 四、技术要求偏离表 《技术要求偏离表》编制指引”第5点的评审标准。故智为公司此项投诉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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