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剧场声光电设施设备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34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2/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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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明细.xls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21102000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亿盛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实验剧场声光电设施设备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1102000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中标人免费将所有货物(含辅材、附件、备品备件、原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送达采购指定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4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签定合同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全款的 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62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5,说明:货到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全 款的 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设备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剩余全款的 5%。 4.2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窑岭支行(湖南亿盛科技有限公司:43160288801300046483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 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厂生产的未经使用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整体项目质保期要求叁年,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中标人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3. 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按相关规定支付,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3、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 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4、如验收不合格,中标人须更换合格货物、辅材或重新进行安装与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如两次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与中标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另行选择供应商承担本采购项目的供货和相关服务。中标人须承担因验收不合格而返工造成的自身的一切损失和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5、如验收过程中发生纠纷,将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为中标人原因,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5.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7.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 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 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售后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售后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合同价的百分之二十(20%)。 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除了应 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外,甲方还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返还已付的合同价款。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4)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售后服务,乙方须按照合同价的百分之零点一 (0.1%)每日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售后服务期间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从第三方购买售后服务,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 11.1.1 技术支持 (1)提供 7×24 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大型演出活动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11.1.2 故障响应 (1)提供 7×24 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 7×24 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 5×8 小时的现场支援。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 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1.1.3 乙方提供培训服务 乙方应按采购人要求在申请验收前,培训采购人指定人员,达到能正确使用和维护、简单维修货物的水平,定期为其免费培训,直至相关人员能完全熟练操作。 11.2 配合实验剧场声光电装修设计。 11.3 本合同于_2023_年 2 月 13 日签订。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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