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供电公司办公业务用房租赁项目中标公示
金额
227.57万元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0/12/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dgp370572202002000086
预算金额237万元
招标公司东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0546-8090587
中标公司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227.57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供电公司办公业务用房租赁项目中标公示 | ||||
供电公司办公业务用房租赁项目 中标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DGP370572202002000086 二、项目名称:供电公司办公业务用房租赁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67号1号楼 中标(成交)金额:2275775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张爱芹、陈学霞、郑喜涛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代理费25206.2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未中标(成交)原因: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东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地 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 联系方式:0546-801983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东营市水城国际东门城发会馆3楼308室 联系方式:0546-809058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先生 电 话:0546-8090587 十、附件 1、专家报酬支付费用表 2、报价表 3、谈判文件 | ||||
作者:东营港采购办 来源:东营港 | ||||
| ||||
开标时间:2020 年 12 月 8 日 9 时 00 分
开标地点: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四开标室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政府采购
谈判文件
项目编号:SDGP370572202002000086
项目名称:供电公司办公业务用房租赁项目单一来源采购
采购人名称:东营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 O 二 O 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邀请函
第二章 基本情况说明
第三章 供应商条件及需提供的资信证明
第四章 报价文件应对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的要求和条款
第五章 对标的物的要求
第六章 报价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第七章 评审、供应商确认
第八章 成交通知书及合同
第九章 其他内容
附件
第一章 邀请函
山东万达地产有限公司:
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供电公司办公业务用房租
赁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特邀请贵公司前来洽谈。
一、采购项目名称:供电公司办公业务用房租赁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572202002000086
三、项目内容:
本项目采购为供电公司办公业务用房租赁房屋一处,采购项目预
算资金共 237万元/年人民币。具体要求以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的
相应规定为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必须满足本次采购的实质目的,完
全实现所应有的全部要求。
四、获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时间、地点及方式:
1.时间:2020年 12月 2日 8时 30分至 2020年 12月 4日 17时
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dongying.gov.cn)。
3.方式:凡有意参加本次采购的供应商于报名期限内东营市公共资源
交易网站(http://ggzy.dongying.gov.cn)进行注册并网上报名。报名
以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为准,网上报名成功后供应商登录东营市公共
资源交易平台下载采购文件。注:未办理东营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企
业信息库入库手续的企业,请登录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dongying.gov.cn)查看“办事指南”查看“企业信息库
注册申报程序及所需资料”及“办理CA证书所需资料”,按程序办理完成
入库手续后再从网上报名(技术支持电话:13054606399 郑先生、
18863459789田先生、4009980000客服)。
4.售价:0元。
五、接受报价时间、报价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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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报价时间:2020年12月8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
报价截止时间:2020年12月8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报价截
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将被拒收,在规定时间内所提交的文件不符合相
关规定要求的也将被拒收。
六、递交响应文件地点: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第四开标室
七、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名称:山东省经纬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地址:东营市水城国际东门城发会馆 3楼 308室
3、联系电话:0546-8090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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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本情况说明
一、项目名称:供电公司办公业务用房租赁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SDGP370572202002000086
二、招标内容:
本项目为供电公司办公业务用房租赁项目,采购项目预算资金共
237 万元/年人民币,具体服务要求详见本采购文件第五章。
三、租赁期限及要求:
租赁服务期限暂定为 1 年,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采购单位对
租赁楼宇环境、物业服务等服务水平做出合理评价,符合预期要求的,
采购单位与其签订合同,不符合采购单位要求的,采购单位有权不签
订或解除合同。
四、项目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五、对项目转包、分包要求:
(一)该项目不允许转包、擅自分包。
(二)采购人发现成交供应商进行转包、擅自分包的,有权单方
解除合同,取消成交供应商实施项目资格。成交供应商除赔偿损失外,
还须向采购人支付项目合同总价款 10%的违约金。
六、报价文件有效期:自报价之日起,报价有效期为 90 日。有
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报价将被拒绝。
第三章 供应商条件及需提供的资信证明
一、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一)供应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条的规定。
(二)供应商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3
(三)房屋要求:
1、独立建筑,2 层以上。2、房屋状况:要求房屋内地面须为完
整、坚实的地面。进行过防潮处理,屋顶无漏雨,门窗完好,环境卫
生干净整洁。3、面积 1200-1400 平方米,一楼层高不低于 5 米,单
面跨度 20-25 米,地面可开槽施工。4、装饰装修情况满足采购人办
公要求。5、采暖应采取集中供暖,自然通风条件良好。6、交通方便。
7、有充足停车位。8、自有产权。9、有专用电梯。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
记录;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五)供应商最近三年(截止时间为开标日前 5 个工作日的零点)
没有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的,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
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
信名单但已过限制期的。
(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应提供的资信证明:
(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只提供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参加时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
盖公章的复印件;如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时必须提供:法定
代表人亲自签名(或印鉴)并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应复印件。
(三)房屋自有产权证明原件。
(四)信誉承诺函。
(五)财务审计报告。提供 2018 年度或 2019 年度由有法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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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
(必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
其附注)。供应商没有财务审计报告的,应当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具
的资信证明,中小企业可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
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提供原件的须同时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
件。
(六)提供合法经营书面声明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提供开标截止
日前 3 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止开标日
成立不足 3 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
(七)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网页打印页原件(包含“中国政府采购
网”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查询及“信用中国”网站
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
失信名单查询)及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复印件(查询时间符合信用信息
查询截止时点要求(截止时间为开标日前 5个工作日),网页打印件
必须体现查询时间;有不良记录、失信记录须展开后打印)。已过限
制期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已过限制期的证明材料(须加盖供应商公
章)。
(八)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并加
盖供应商公章。
(九)供应商所投标的物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
办法》(财库〔2011〕181 号文件)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均属于小型、
微型企业标的物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
(十)供应商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
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属于监狱企业的,提
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5
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格式见附件),其生产的标的物视
同小型、微型企业标的物。
(十一)供应商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三部门联
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格式见附件),其生产的标的物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标的物。
(十二)供应商目前和过去三年参与或涉及诉讼案件的有关资
料。鉴于以上要求的各类资信证明中,有的可能因特殊情况难以提供
原件,因此供应商参加本次谈判必须满足本章第二项第(一)、(二)、
(三)、(四)、(五)、(六)、(七)、(八)款的要求,否则
不准参加谈判;其余各款如未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时,可以继续参加
谈判,但是在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时,将作为综合参考因素。
第四章 报价文件应对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的要求和条款
按照规定要求,采购文件对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的内容做出了明
确要求,具体条款如下:
一、报价文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二、供应商报价表加盖供应商公章;
三、供应商报价文件报价表由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委托代理人签
字(或印鉴);
四、报价文件的密封袋加盖供应商公章;
五、报价文件的密封袋由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印鉴);
六、供应商报价表须单独密封;
七、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时间送达报价文件;
八、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议;
6
九、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上限值;
十、供应商承诺项目服务时间,必须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十一、供应商报价文件符合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十二、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没有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
商的报价,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
十三、供应商近三年(截止时间为开标日前 5个工作日)没有被
“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或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但已过限制期的。
第五章 对标的物的要求
一、房屋要求:
1、独立建筑,2层以上。
2、房屋状况:要求房屋内地面须为完整、坚实的地面。进行过
防潮处理,屋顶无漏雨,门窗完好,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3、面积 1200-1400 平方米,一楼层高不低于 5米,单面跨度 20-25
米,地面可开槽施工。
4、装饰装修情况满足采购人要求。
5、采暖应采取市政集中供暖,自然通风条件良好。
6、交通方便。
7、有充足停车位。
8、自有产权。
9、有专用电梯。
二、对房屋装修的要求
7
房屋简单装修,达到可入住条件。
三、对物业服务及其他服务的要求
物业服务响应及时,绿化及环境卫生保持干净整洁,物业费不得
高于市场价格。
四、租赁期限内考核要求
1、租赁服务期限暂定为 1 年,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2、采购单位每年对租赁楼宇环境、物业服务等服务水平做出合
理评价,符合预期要求的,采购单位与其签订合同,不符合采购单位
要求的,采购单位有权不签订或解除合同。
第六章 报价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一、报价文件的编制:
供应商要仔细阅读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根据所投项目特点和要
求,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制定系统的、规范的报价文件,并
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报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职工人数、注册资本、经
营范围、公司地址、经营规模、盈利水平等。
(二)本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条件及需提供的资信证明“二、
供应商开标现场应提供的资信证明原件”中要求的资格审查材料复印
件。
(三)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附件)。
(四)实施所投项目的基本条件和优势。
(五)报价表(附件)。
(六)本项目服务方案编制。
供应商编制的服务方案应遵循以下基本要点和要求。
8
(1)供应商所提供租赁房屋的简介(至少包括租赁房屋的地理
位置、建设时间、房屋结构、朝向、层数、外观及周围的建筑物及道
路的详细描述;用于租赁房间的所处的楼层及位置等说明);
(2)室内外配套设施介绍(配套设施的内容、种类、品牌型号
及购入年限的说明、设施的摆设位置等);
(3)承揽本项目的优势;
(4)合理化建议及优惠条款;
(5)供应商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本项目编制一套报价文件,并须编制“报价文件目录”。报价文
件一式四份,正本 1 份,副本 3 份;统一使用白色 A4纸打印(封面
除外)并装订成册。
二、报价要求
采用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报价包含房屋租金、管理费、利润、
税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等一切费用和风险,采购人无须向供应
商另外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供应商应充分考虑本项
目合同实施期间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并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报价含完本次采购内容的全部费用。成交后不允许擅自改变服务
内容、质量标准、期限与追加项目预算。
采购人不接受可选择性的投标方案和价格,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
的投标方案和价格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供应商结合本企业的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等因素,确
定报价;供应商在确定报价时,必须是在本企业合理的利润空间范围
内,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报价,骗取成交。因此,供应商在确定报价
时,如果脱离本企业实际利润空间,为追求成交而明知低于本企业成
本却有意低于成本报价,这就是骗取成交行为。所以供应商应实事求
是地确定报价。否则,在成交后无论任何原因和理由,如果成交供应
商提出在投标时确定的报价低于了本企业成本,都视为骗取成交行
9
为,取消供应商资格。
二、报价文件的递交:
(一)报价文件的密封:
1.供应商将第二章(二)供应商开标现场应提供的资信证明原件
中要求的所有证件单独密封(身份证原件可不密封,但必须随身携带
在审查时即时提供),密封袋上须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鉴)。密封袋上注明“资信证明”字样。资
格审查后资信证明原件资料退还。密封袋以外的资料(身份证除外)
有权不予认可。
2.报价文件封面及外密封袋上必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鉴),密封袋上注明“报价文件”
字样,密封袋以外的资料有权不予认可。
3.供应商所投项目投标报价(报价表)一式 6 份,单独密封并加
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鉴),密封
袋上注明“报价表”字样。密封袋以外的资料有权不予认可。
(二)报价文件的递交:
1.供应商在本采购文件要求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报价文
件”“资信证明”“报价表”自行带到报价地点。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将不再接收任何报价
文件。
3.报价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可以在递交报价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递交补充、修改或撤回其报价文件的通知。在截
止时间以后,不能更改报价文件。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采购文件规定密封、标志和递
交(在内层包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根据本采购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与采购文件中规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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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终止日之间的时间内,供应商不能撤回报价文件。
4、报价文件或报价表无供应商公章的,不允许继续参加开标活
动。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给予无
效报价文件处理:
(一)报价文件逾期送达的;
(二)报价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三)报价文件主要内容编制不全或字迹辨认不清的;
(四)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五)报价表未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的;
(六)报价表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印鉴(或签字)的;
(七)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不按采购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的;
(八)报价文件中存在采购人不能接受的实质性条件或提供虚假
资料的;
(九)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十)资格审查未通过的;
(十一)未按采购文件其他相关规定递交的文件;
(十二)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
(十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章 评审、供应商确认
一、组建评审小组: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规定,
结合项目的特点组建评审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评审小
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采购人代表 1人,其余评审小组成员从
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
11
二、评审小组具有依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
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评审小组成员需对评审结果独立写出评
审意见,并承担责任。评审小组成员若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
述其不同意理由的,视为同意和接受。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小组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
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
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综合评
审或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供应商被拒绝或
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
担。
四、采购项目终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单一来源采
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八章 成交通知书及合同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
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
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签发成交通知书:
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供应商确定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中标结
果公告的同时)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故改变中标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
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中标人应按规定向采购代理
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
号文件规定收取。
二、签订合同及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
和成交供应商报价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成交供应
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
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代理机构持合同副本到政府
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
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由采购人(甲方)、成交供应商(乙方)双方签订,在签订
合同之前,为维护双方利益,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不但采购人要对成
交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进行考察,而且成交供应商也要对采购人的资金
支付能力等情况进行认真考察。签订合同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
各项约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负任何合同责任。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租赁期限:租赁服务期限暂定为 1年,时间自签订合同之
日起。
(二)成交供应商所供服务要严格匹配采购文件要求,一旦出现
违约行为,所有后果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由采购人按合同约定予以
处理。
13
(三)政府采购采购文件中已明确了采购内容、工作目标及工作
内容。如果供应商报价文件中的采购内容、工作目标及工作内容与政
府采购采购文件中标准不一致,无论任何原因和理由,在签订政府采
购合同时,服务和质量技术标准一律以政府采购采购文件为准,其合
同金额一律以供应商在招标时的报价为准。
(四)成交供应商必须与采购人积极配合,随时反映工作情况,
研究工作措施,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因成交供应
商对服务方案等关键环节存在的问题未及时提出,致使项目实施出现
质量问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将按照合同约定予以处理,
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五)成交供应商对本项目所供服务必须符合质量技术标准,因
成交供应商把关不严,出现质量问题给项目和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
成交供应商承担赔偿及违约责任。
(六)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擅自分包,成交供应商如转包合同或
擅自分包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支付相当于合
同款总额 10%的违约金。
(七)项目考核验收:
采购单位每年对租赁楼宇环境、物业服务等服务水平做出合理评
价,符合预期要求的,采购单位与其签订合同,不符合采购单位要求
的,采购单位有权不签订或解除合同。
(八)本项目资金支付办法:采购人每年支付一次。
(九)成交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改本项目确定的内容、服务要求;
如果更改,必须经采购人同意并签署补充合同后,方可更改。
(十)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①有权监督、督促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委托事项,并对委托事项
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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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有权对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委托事项进行微调整,提出改进之
建议并审核;
③配合提供乙方现场评估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2、乙方的权利义务
①乙方承诺并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所委托事项;
②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委托事项全部或者部分转委托给第三
方;
③乙方应当确保委派的人员的专业性和合法性;
④乙方应按服务工作内容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服务工
作;
⑤乙方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自身人员安
全;
(十一)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间,若出现甲乙双方无法预见或者控制原因,导致本
合同终止履行或者无法继续履行,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
生之日起 3个自然日内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按照实
际完成工作情况据实结算费用。
(十二)项目合同在采购人住所地签订,因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
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章 其他内容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资料、质量技
术标准和数据,是采购人、代理机构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
采购人、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等概不负责。
●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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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令第 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人、代理机构不解释供应商中标或落标原因。
●本采购文件由采购人解释。
附件:
1、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
2、报价表
3、中小企业声明函
4、监狱企业证明函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6、合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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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
采购人:
我公司参加本次由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的供电公司
办公业务用房租赁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为了维护政府采购形象和信
誉,愿以本《政府采购信誉承诺函》书面形式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可在有关政府采购信息
媒体上公告我公司的不良行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
禁止我公司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一)低于本企业成本报价或蓄意高于正常市场销售价格的;
(二)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擅
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
(三)本公司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后提出放弃中标结果的
(不可抗力除外)。
二、我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在有关
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我公司的不良行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依法禁止我公司一至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履行投标期间承诺的所投标的物质
量免费保修和上门服务年限的;
(二)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
行质疑、投诉的;
(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接受其相关规定的处理。
供应商名称(公章):
20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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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报 价 表
单位:元
项目名称
报价 供电公司办公业务用房租赁项目
谈判前
元/年
基础报价
谈判中
元/年
报价
小写 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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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签字(或印鉴)
年 月 日
18
附件 3: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
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______(请填写:中型、
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
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
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
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19
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
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
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
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
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
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
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
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
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
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
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
育和娱乐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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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
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
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
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
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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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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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 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
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
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
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
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
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
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
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
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
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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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
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
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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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监狱企业证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
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本
公司为监狱企业。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2020 年 月 日
25
附件 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
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
(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
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
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26
附件 6:
合同说明
本 项 目 采 购 合 同 由 代 理 机 构 从 中 国 山 东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ccgp-shandong.gov.cn)上上传合同,采购人与成交
供应商需在 30个工作日内对合同进行审核确认、并打印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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