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一至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期满后接续品种
中选结果执行准备工作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辽宁省定于2022年11月20日零时开始执行一至四批国家组织药品协议期满后接续中选品种中选结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接续中选品种价格调整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执行时间,将一至四批国家组织药品协议期满后我省接续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完成价格调整。
二、建立配送关系
相关中选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填报配送关系,在规定时限(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知为准)完成具体操作。按照1个产品组内同通用名的所有产品每个地级市只能选定1家配送企业的原则,自主审慎选定配送企业,原则上一个采购周期不得变更配送业。相关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完成填报配送企业后,视同形成配送关系建立。中选结果执行时,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将进行配送关系启动关联,相关企业无需再行操作。
三、签订购销合同并划拨预付金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于11月10日前将中选品种结果、约定采购量下达至相关医疗机构,同步通报给各相关药品生产企业。11月18日前组织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省属相关医疗机构、驻辽军队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完成与中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集中采购带量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依据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约定采购量,做好预付金的测算。未实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地区,要在11月20日前将预付金划拨到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四、确保及时备货和日常供应
各相关中选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日常沟通,确保11月20日前提前备货到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对于接续中选品种,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年度约定采购量按月均摊采购和使用,不得扎堆采购,要引导患者合理用药,不得采取单一采购中选药品,出现强制患者换药等问题,确保用药合理、供应有序。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和日常监测。凡属于医疗卫生机构约定采购量或超量在合理区间的药品,如果出现日常供应不及时,不足量的情形,除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外,医疗卫生机构有权依据相关规定和购销合同约定,报请市医疗保障部门核准,经省医保部门同意后,按比例扣减约定采购量。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企业承担。
承诺以全国最低价格供应辽宁省的接续未中选品种(详见附件2)同步执行。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组织属地相关医疗机构与的相关生产企业签订《药品集中采购带量购销合同》,确保完成不少于医疗机构报量基数的15%用量。
附件:1. 一至四批国家组织药品协议期满后接续品种供应清单
2. 承诺以全国最低价格供应辽宁的接续未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10月3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一至四批国家组织药品协议期满后接续品种供应清单.xlsx附件1:一至四批国家组织药品协议期满后接续品种供应清单.xlsx
附件2:承诺以全国最低价格供应辽宁的接续未中选品种供应清单.xlsx附件2:承诺以全国最低价格供应辽宁的接续未中选品种供应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