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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纯丽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3/09/0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当前位置:淮安区人民政府 > 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 11320882014336525D/2023-00129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3-09-01 |
文号 | 淮环表(安)复〔2023〕31号 | 主题 | 生态环境/民生公益 | 体裁 | 批复 |
组配分类 | 操作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操作 |
你公司报批的《淮安纯丽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5000吨生物质颗粒燃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同意你公司按《报告表》所列内容在拟定地点建设。项目位于淮安市淮安区平桥镇工业园区888号1号厂房,租赁淮安市淮安区银光包装有限公司的闲置现有厂房,项目占地2200平方米,总投资500万元。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产15000吨生物质燃料颗粒的生产能力。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淮安纯丽生物质科技有限公司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管网。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至上河镇污水处理厂。
2.本项目破碎、造粒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上方安装的集气罩进行收集,集气罩收集的粉尘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气筒高空排放。本项目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中表1的颗粒物中其他的排放限值,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中表3的颗粒物中其他颗粒物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 1排放标准。
3.选择低噪声设备,采取合理布局、车间密闭、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4.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交由环卫部门清运,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
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本项目一般固废暂存仓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相关要求建设,仓库面积约10平方米,最大暂存量约10吨。
5.本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目前无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本项目建成后不得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6.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
7. 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事故应急减缓措施,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建设完善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8.做好场地防腐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按照污染防治分区的要求,采取相应等级的防渗措施。
三、该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暂定为:
1.水污染物(接管考核量/环境排放量):生活废水量≤240吨,COD≤0.048/0.0144吨、氨氮≤0.006/0.0019吨、总磷≤0.0007/0.0002吨、总氮≤0.0084/0.0048吨、SS≤0.024/0.0048吨。
2.大气污染物:颗粒物(有组织)≤0.095吨,颗粒物(无组织)≤0.502吨。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你公司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六、项目建设期内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该项目须按规定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淮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日
抄发:淮安市淮安生态环境局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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