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HCCGFY2021-031
二、项目名称: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农村易腐垃圾清运市场化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富阳惠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
被投诉人: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
地 址: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北路55号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无 | 无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杭州富阳惠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执中亭村 |
2 | 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凤浦路197号 |
3 | 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 | 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西堤北路55号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该项目采购单位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和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农村易腐垃圾清运市场化项目”【编号HCCGFY2021-031】(以下简称为本项目) 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机关投诉。
投诉事项1: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4页评分细则表中第10条“企业经营资质及安全生产”要求提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证书。《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与本项目采购需求无关,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要考察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管理水平,应该从企业近一、二年是否具有安全事故(重大交通事故)来打分,而不是设置一个不相关的证书给特定供应商加分。
投诉事项2:
本项目是预算超过1000万元的服务项目,采购人采购需求调查至少应调查3家相关对象。本项目采购需求不合理,未向与本项目背景密切的相关市场主体(滨和、惠众、光大、安泰等)进行调查核实,不利于项目的评审和后续实施。“其他相关情况”显然没调查清楚。本公司作为本项目直接重要相关主体,从未来征求过意见,也未认真采纳过建议。这个项目客观分到底有几家是满足的?有3家以上全面满足吗?构成有效竞争性了吗?2020年12月21日开标的《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清运市场化项目》(编码ZJHCCGFY2020-1116002)(与本项目类似)客观事实是构成有效竞争了吗?这可说明专家论证有问题。故此次不应仅凭质疑答复所谓“专家论证”了,应向相关市场主体进行调查,深入调查了解本项目客观情况后才开始采购活动,采购才能顺利,实施才能顺利,以及实施过程中才能不更改合同内容或提前终止合同。在采购需求调查时,对本项目预算重新测算,并对合理性作出说明,以有利于项目采购顺利进行。
投诉事项3: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此次招标生活垃圾处理终端为位于渌渚循环经济产业园内,累计送达的易腐垃圾数量将达392吨(目前含新登已送达190吨,再加上本次清运送达202吨),滨和项目是不可能处理完成的,本公司欢坞岭易腐垃圾处理厂是王区长主持的会议明确的易腐垃圾处置点,本项目应当明确累计送达渌渚循环经济产业园易腐垃圾不超过110吨(目前190吨,加上本项目送达110吨,达到滨和满负荷300吨日处理量,实际上滨和目前也是不可能完成处理的),92吨送至欢坞岭易腐垃圾处理厂(上次滨和检修期间,事实证明本公司能日处理160吨以上),明确送达地点后,才有利于投标供应商计算成本从而报价,不是在括号中加个所谓“采购人指定地点”,搞信息不透明,对不同供应商差别待遇,有利于获得此信息的供应商。
投诉事项4: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3页评分细则第8条类似业绩中描述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服务项目业绩,每个项目得0.5分,本项最高得4分。(0-4分)【投标人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业绩分过高,要求合同数过多。
投诉事项5: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2页评分细则第5条设备设施保障中第2点车辆设备配置情况:投标人为本项目配置用于农村易腐垃圾清运专用车辆,投标人自有或承诺中标后签订合同日前购买,购置年限不超过开标当日前5年(含5年)的车辆。(租赁车辆不得分)(0-12分):自有且拟投入本项目的,核定载重3吨(含)以上大型压缩式易腐垃圾运输车每提供1辆得0.5分,最高得1分;核定载重5吨(含)以上大型压缩式易腐垃圾运输车每提供1辆得1分,最高得11分;承诺中标后购置的,每辆得0.5分,最高得6分。自有车辆和承诺车辆不得累计得分。自有车辆和承诺中标后购买车辆两者评分不一致,租赁车辆不能得分不合法。“自有车辆和承诺车辆不得累计得分”这条款是什么含义?不够明确。
投诉事项6: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2页评分细则第5条设备设施保障中第1点投标人承诺中标后需提供项目所需车辆的必要保障场地,停车场地已有(含自有或租赁)的得4分,承诺中标后配备的得2分;(0-4分)(自有场地需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租用场地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承诺的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自有场地和租用场地,已有和承诺中标后配备,两者评分不一致。
投诉事项7: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1页评分细则中第一条项目方案中第1点根据本项目服务内容及需求制定的针对本项目的整体方案,切合项目特点,考虑全面,分工明确,设置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0-3分)应当去掉。此条款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并且与其他评审因素重叠。
投诉事项8:
“6.智慧平台” 2.投标需承诺,中标后为用于本项目运行的所有车辆缴纳各类必要的保险,承诺的得2分,不承诺的不得分;“10.企业经营资质及安全生产”1.投标人承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得2分,未承诺不得分。(0-2分)“所有车辆缴纳各类必要的保险”“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这两个条款是中标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投标供应商能不承诺吗?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评分项。“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这已经很明确了,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办理是最基本的法定义务,车辆不缴纳法定保险不可以上路行驶吧?
投诉事项9:
评分细则“7同类荣誉”2019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获得区县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同类服务荣誉的得1分;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同类服务荣誉的得2分;此项最高得3分。(0-3分)。本项目价格分仅10分,荣誉分3分设置过高,明显不合理。质疑答复“荣誉分的设置与价格分不存在关联要求”,难道荣誉分设20分、30分也行???这个荣誉是针对过去情况的,荣誉分没有对本项目的履行那么重要,可以达到价格分的30%?采购组织机构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如此重要?还是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
恳请财政部门责令采购组织机构立即暂停采购活动,停止开标,并责令采购组织机构对本项目采购需求进行全面调查,同时对招标文件进行全面修改。
基本情况:
(一)发布项目招标公告
“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农村易腐垃圾清运市场化项目”【编号HCCGFY2021-03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受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的委托,于2021年8月10日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报名截至时间为:2021-08-31 09:30:00。
(二)项目开展情况
项目原定开评标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上午9点半。 2021年8月30日发布第一次更正公告,更正项为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9月2日发布第二次更正公告,更正项为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第四章采购需求和开标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9月17日发布第三次更正公告,更正项为开标和投标截止时间。9月22日发布第四次更正公告,更正项为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和开标和投标截止时间。最终定于10月13日9时00分00秒开评标,共有6家单位参与投标,分别为: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安泰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博宁保洁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惠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豪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定中标单位为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4日,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中标公告。截止目前,中标合同尚未签订。
(三)质疑处理情况
杭州富阳惠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对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及采购单位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发出的“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农村易腐垃圾清运市场化项目” 【编号HCCGFY2021-031】发出质疑函,代理机构华诚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及采购单位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于2021年8月27日出具质疑答复并送达投诉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一)针对投诉事项1:
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申请初次评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的企业或独立运营的实体;
(二)具有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近1年内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已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结论符合申请等级要求。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办法》第四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领域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收费公路运营六个专业类型和其他类型(未列入前六种类型,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或许可经营)。道路运输专业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和汽车客运站等类别;水路运输专业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类别;港口营运专业类型含港口客运、港口普通货物营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类别;城市客运专业类型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和出租汽车营运等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专业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等类别;收费公路运营专业类型含高速公路运营、隧道运营和桥梁运营等类别。
本项目采购需求第四条 作业标准与规范:第一项“各垃圾集置点易腐垃圾清运采用大型压缩式易腐垃圾运输车以清洁直运模式为主”;第三项“易腐垃圾收集车必须统一外观,有明显易腐垃圾标识,外观整洁,无吊挂。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
经认定:第一,本项目采购需求包括易腐垃圾运输工作,涉及道路运输,故评分细则设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与采购需求相适应,无明显不当;第二,供应商申请《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并无经营年限、公司综合实力、营业收入等不合理要求,未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待遇;第三,经调解,被投诉人于2021年9月2日发布更正公告:投标人具有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证书由2分更正为1分。
故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二)针对投诉事项2: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该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经认定,第一,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需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金额执行,采购预算不属于供应商可质疑及投诉范畴。第二,采购需求调查,系为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的行为,此时采购过程尚未开始,故不属于供应商可质疑及投诉范畴。第三,采购人应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确定实现项目目标的技术、商务要求,本项目中被投诉人根据采购需求确定相应的技术、商务要求,未包括“对易腐垃圾进行焚烧处理”等事项,无明显不当。
(三)针对投诉事项3: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经核查,原“采购需求”五、生活垃圾处置终端:“此次招标生活垃圾处理终端为位于渌渚循环经济产业园内(如有特殊情况,运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处置点位于富阳区范围内的中标单价不作调整,处置点超出富阳区范围的,以第三方审核价结合中标单价下浮率进行调整)。” 被投诉人于2021年9月2日发布更正公告将该项调整为:此次招标生活垃圾处理终端为位于渌渚循环经济产业园内(如超出渌渚循环经济产业园处理能力范围或遇其他特殊情况的,则运至采购人指定应急备用点进行处置,在富阳区范围的,中标单价不作调整;应急处置点超出富阳区范围的,以第三方审核价结合中标单价下浮率进行调整)。
经认定:第一,对于本项目的处理终端,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将其明确为:以“渌渚循环经济产业园”为主,临时调配的,仍在富阳区范围内的,价格不调整,超出富阳区范围的,以审价结合中标下浮率调整。范围明确、完整,无明显不当,不存在对不同供应商差别待遇情形。第二,投诉书中提到的“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与杭州富阳惠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五年合同”的处理来源与本项目无关;第三,投诉书中提到的“2019年富阳安泰垃圾清运项目”的执行情况与本项目无关。
故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四)针对投诉事项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原招标文件评分细则8同类业绩: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服务项目业绩,每个项目得0.5分,本项最高得4分。(0-4分)
本项目商务及技术评分为90分,而业绩总分仅为4分,不存在业绩分偏高的问题。
经核查,被投诉人于9月22日发布更正公告:本项目评审细则8同类业绩:“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同类服务项目业绩,每个项目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0-3分)”
业绩总分经变更由4分降低为3分,业绩分值不存在不当,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
故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五)针对投诉事项5: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原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关于“车辆设备配置情况”的内容为:投标人为本项目配置用于农村易腐垃圾清运专用车辆,投标人自有或承诺中标后签订合同日前购买,购置年限不超过开标当日前5年(含5年)的车辆。(租赁车辆不得分)(0-12分):自有且拟投入本项目的,核定载重3吨(含)以上大型压缩式易腐垃圾运输车每提供1辆得0.5分,最高得1分;核定载重5吨(含)以上大型压缩式易腐垃圾运输车每提供1辆得1分,最高得11分;承诺中标后购置的,每辆得0.5分,最高得6分。自有车辆和承诺车辆不得累计得分。
车辆属于供应商的固定资产,自有车辆(承诺中标后购买)和租赁车辆得分不一致,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人本项投诉成立。
经核查,被投诉人于2021年9月2日发布更正公告已将该项调整为:车辆设备配置情况:投标人为本项目配置用于农村易腐垃圾清运专用车辆,投标人已有(含自有或租赁)或承诺中标后一个月内配备,购置年限不超过开标当日前5年(含5年)的车辆。(0-12分):拟投入本项目的,核定载重3吨(含)以上大型压缩式易腐垃圾运输车每提供1辆得0.5分,最高得1分;核定载重5吨(含)以上大型压缩式易腐垃圾运输车每提供1辆得1分,最高得11分。
因此投诉人本项投诉成立,但由于被投诉人已更正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不影响采购结果。
(六)针对投诉事项6: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原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关于“设备设施保障”的内容为:“投标人需提供项目所需车辆的必要保障场地,停车场地已有(含自有或租赁)的得4分,承诺中标后配备的得2分;(0-4分)(自有场地需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租用场地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承诺的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停车场地属于供应商的固定资产,自有车辆(或租赁车辆)和承诺中标后配置的得分不一致,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人本项投诉成立。
经核查,被投诉人于2021年9月2日发布更正公告已将该项调整为:1、投标人需提供项目所需车辆的必要保障场地,停车场地已有(含自有或租赁)或承诺中标后一个月内配备的得4分。(0-4分)(自有场地需提供相关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租用场地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承诺的提供承诺函并加盖单位公章,承诺函中须明确在中标后一个月内配备,不提供材料的不得分。)
因此投诉人本项投诉成立,但由于被投诉人已更正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不影响采购结果。
(七)针对投诉事项7: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原评分细则中“项目方案”的评审内容为:“根据本项目服务内容及需求制定的针对本项目的整体方案,切合项目特点,考虑全面,设置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0-3分)”
该项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故投诉人本项投诉成立。经核查,被投诉人于2021年9月2日发布更正公告,已将该项删除,不影响采购结果。
(八)针对投诉事项8: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经核查,申报条件(二)通过公开招投标被确定为中标人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3、中标通知书(原件1份);4、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处理经营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仅限于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或招募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处理企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经认定:第一,《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评审因素;第二,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故投诉人本项投诉成立。经核查:本项目已于2021年10月13日开标、评标,已产生中标结果,经审查评分明细,所有应标供应商均已承诺中标后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均获得该项目加分3分,无供应商因该承诺事项遭受不公平待遇,已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后续招标项目中改正,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
(九)针对投诉事项9:
经核查,采购人于8月10日通过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评分细则中注明:7.同类荣誉 2019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获得区县级政府部门颁发的同类服务荣誉的得1分;获得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同类服务荣誉的得2分;此项最高得3分。(0-3分)【可累计得分,证明材料: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第一,该项荣誉分不存在对供应商综合实力、经营年限、营业收入设置条件;第二,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商务及技术评分90分;同类荣誉分仅占3分,分值及占比均在合理范围内。
故投诉人本项投诉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局农村易腐垃圾清运市场化项目” 【编号HCCGFY2021-031】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考虑到被投诉人对成立的投诉事项未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2021年10月14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富阳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银霖
3、联系电话:61772959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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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财采处〔2021〕3号城市管理局农村易腐垃圾清运市场化项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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