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 |||||||
采购公示名称: | 关于解决中山南朗海湾城四期内中国电信无线室内覆盖的协议书(续签) | 采购公示编号: | GDDYLYCGGS2018112735 | ||||
采购公示开始时间: | 2018-11-27 12:03:37 | 采购公示结束时间: | 2018-11-30 12:03:40 | 终止: | 否 |
采购公示正文 | |||||||||||
合同编号: 关于解决中山南朗海湾城四期内中国电信无线室内覆盖的协议书(续签)
甲方:广州完全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为发展中山移动通信事业,改善数字移动电话网络的使用效果,乙方需在中山南朗海湾城四期 内安装移动电话室内覆盖系统,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安装移动电话室内覆盖基站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具体内容: 1、甲方向乙方提供中山市南朗镇海湾城四期地下室墙面位置给乙方作放置设备安装中国电信无线室内覆盖系统的场地设置信号基站,及在中山南朗海湾城四期部分楼宇的楼层、电梯、停车场的合适位置安装主机、天线(具体方案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安装本系统使中山南朗海湾城四期小区范围内室外区域的中国电信移动通信质量得到更好的覆盖。 2、基站名称: 中山南朗海湾城四期室内移动信号覆盖工程 3、基站地址: 中山南朗明珠路 二、使用期限及费用 1、场地使用期限:自 2017 年 9月 1 日起至 2027 年8月 31 日止,共 10 年。 2、场地使用费: 基站场地使用费:按¥ 2500 元/年 计算(大写: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含税。 此费用应于每年的9月30日前汇进以下帐户:(第一笔费用即 2017 年 9月 1 日至 2018 年 8月 31日费用 ¥2500 元,乙方须自签订协议之日起 30 天内支付给甲方)。
3、上述场地使用费在乙方每次付款后,甲方必须先向乙方开具以乙方为对象的合法增值税发票。 4、电费:由乙方出资安装独立电表,根据电表读数及项目所在地供电部门的商业用电收费标准结合损耗分摊按人民币¥1.2元/度 收取(如当地供电局的电费标准有变化,则按新标准进行调整)。电费按电表实际行度结算,每年结算一次。甲方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电费和用电量,并在收到乙方所缴电费后,可开具收款收据,连同总电表电费发票复印件(上面加注乙方的电表读数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一并交乙方。 三、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指定安装中国电信室内无线信号分布系统的具体机房位置及按现状配置220V、总用电功率2KW的设备电源(甲方不负责及不额外作此电源线路、电表的安装)。 2、按约定向乙方提供场地,为乙方的施工提供方便。 3、甲方允许乙方在移动通信已覆盖的区域(电梯或停车场)粘贴“中国电信无线信号已覆盖”等字样的标识,为用户提供优质的移动通信服务。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必须按时向甲方缴纳场地使用费及电费。 2、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派员定期或不定期进入大厦内对室内分布系统信号基站进行维护等,但乙方人员在楼宇内进行任何活动前需事先通知甲方并表明身份及说明目的。 3、承担安装室内分布系统信号基站的设置、安装、维修及维护,乙方设置的设备及安装室内分布系统信号基站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造成损耗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4、必须保证安装室内分布系统信号基站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如乙方的设施、设备存在隐患造成甲方及第三方损失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场地,不得改变其用途,不得将上述场地转租或分租。 6、爱护甲方财物,若乙方的失误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且施工保证金不予退还。 7、乙方应文明施工,施工期间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清理离场。 8、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楼宇装修的进度施工,在甲方楼宇销售时开通移动手机信号覆盖系统。 四、双方约定 1、乙方安装室内分布系统信号基站必须注意安全,谨防意外发生,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如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人身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所安装的室内分布系统设备不得对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大楼内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及甲方要求施工,施工时不得损坏甲方建筑主体结构和装修,不得影响楼宇内部美观。 4、乙方负责从甲方配电房或就近已有的电源箱接驳电源专线及电表箱进入基站设备。 5、在使用期内,如乙方认为网络的发展无需再使用上述场地设置及安装移动分布系统信号基站的,乙方有权拆除所有通信设备及退回场地给甲方,但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另行支付3个月的场地使用费作为补偿后方可解除本协议。 6、如中山南朗海湾城四期业主反对,要求将安装室内分布系统信号基站拆除的,乙方无法解释、甲方协调不成时应解除本协议,双方同意均不按违约处理,乙方应及时将全部设施设备撤离、并将场地恢复原状后交还甲方。 7、本协议期限届满,在乙方缴清所有费用后,本协议自动终止。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场地的,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同意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协议。如不再续约的,乙方应自本协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将所有设施设备全部拆除并搬离,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清洁。乙方逾期不搬离的,甲方有权处置或委托第三方拆除,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8、如有相邻关系的第三方对乙方设置的设施设备存疑或担忧顾虑的,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第三方的相邻权纠纷。 五、违约责任 1、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不履行协议、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乙方无故擅自解除本协议或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解除协议的,乙方须按当年场地使用费总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2、如乙方逾期支付场地使用费,每逾期一日,须向甲方支付应交费用总额的3‰作为违约金。 3、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未按约定缴交电费的,乙方须每天按应交电费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迟延交费导致被供部门停电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场地的用途或擅自转租、分租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须按本协议场地使用费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协议的,必须向乙方支付当年场地使用费总额的2倍作为违约金,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甲方还应予以赔偿。 6、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按约定的日期交付该场地给乙方的,每逾期一天,应按当年场地使用费总额的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协议,甲方须按当年场地使用费总额的2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场地使用期届满未续约,或本协议终止后,乙方未及时将场地交还甲方,每逾期一天,除应支付场地使用费外,乙方还需按当年场地使用费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其他事宜 1、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或解除,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双方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友好地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仲裁地点为广州市,仲裁裁决应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含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 3、本协议一式陆份,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及盖章后生效,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州完全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2018年 月 日 签约日期:2018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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