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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0视频会议系统升级采购合同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0/12/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0视频会议系统升级采购合同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0视频会议系统升级采购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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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视频会议系统升级采购合同
合同号:SZGS-2020-JSJ-036
2020年10月 日
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乙方:
深圳市龙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0年视频会议系统升级采购合同
合同号 :SZGS-2020-JSJ-036
签订地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签订日期:2020年10月
甲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
联系人:杨建亮
电话 :83773162 传真:83773162
邮政编码:518048
乙方 :深圳市龙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大学城社区笃学路9号国家超级计算深圳中心科研楼13层
联系人:李秀明
税务登记号:914403000877558432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帐号:38910188000452846
电话:13760460718 传真:0755-22671324 邮政编码:518055
合同正文
一、引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甲方)和深圳市龙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友好协商、平等互惠的基础之上,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0年视频会议系统升级项目建设的硬件采购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由上述各方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签订,经各方协商确认,一致同意以下条款,并共同信守。
二、合同约定
1.“甲方”系指购买合同项下方案及服务的单位,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乙方”系指提供合同项下方案和服务的公司,即深圳市龙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3.“合同”系指甲方和乙方 (以下简称“合同双方”)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以及补充协议。
4.“合同总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乙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5.“方案”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的该工程所有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实施方案和专业技术资料)。
6.“服务”系指合同规定的满足甲方需求的乙方须承担的系统规划、方案设计、系统安装调试、系统测试、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培训等类似的系统服务。
7.“现场”指甲方指定的将要进行工程实施的地点,即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
8.硬件设备维护服务(售后服务):自合同硬件设备终验合格之日起,合同系统进入系统维护阶段。
三、合同构成
本合同有以下部分组成:
1、合同正文
2、附件1:硬件设备系统配置清单及报价单
3、附件2:硬件设备维护服务
4、附件3:验收标准
5、附件4:保密协议
四、合同标的及范围
本合同双方的合作仅限于本合同及相关附件条款的规定范围,其他在本合同及相关附件条款的规定范围之外的任何情况对合同各方均不具有约束力。
1.甲方和乙方双方同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0年视频会议系统升级项目合同条款之规定,甲方向乙方购买用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0年视频会议系统升级项目的硬件设备。将由乙方提供的合同规定硬件设备的内容详见《硬件设备系统配置清单及报价单》,乙方所提供设备的技术规范和保修条件应符合原厂和附件《系统服务》的规定。
2.乙方应配合原厂商对合同硬件设备的安装调试,甲方参与配合该设备的调试。
五、合同款项及付款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0年视频会议系统升级项目硬件采购的合同款项为:
序号 名称 总价(单位:元)
1 设备总价 950002.00
合 计 950002.00
本合同总价为:(单位:人民币元)
金额大写:玖拾伍万零贰元整。
人民币[共计950002元]
在乙方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以及达到合同验收标准的情况下(详见《验收标准》),甲方根据各阶段对应的验收合格证明向乙方以如下方式及比例支付合同款:
1.在本合同签署之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及银行帐号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人民币285000.6]元,作为合同硬件设备的首笔付款。
2.硬件设备安装完及系统运行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及银行帐号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70%,即[人民币665001.4]元。
3.金额包括关税、运保费、税费等一切费用。
4.甲乙双方明确,除上述合同总价之外,本合同项下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六、交货约定
附件《硬件设备系统配置清单及报价单》中所列的合同设备及技术资料应按如下条款进行交货。
1.交货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
2.交货期限:35天。
3.安装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如果工作时间开始后安装未结束,则不得影响工作时间内各系统的正常运行。
4.项目方案的实施应在到货之前由甲方、乙方、原厂商三方协商完成。
5.包装方式:所有合同设备均使用原厂商包装,乙方根据货物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以使货物安全抵达现场。乙方应使合同硬件设备和技术文件避免受潮,并对所有货物小心操作。
6.运输方式:运输由乙方自理,运输费、运杂费和装卸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7.总体进度计划:(可按甲方会议室具体使用情况调整)
时间 内容
1015-1023 合同签署
1023-1030 设备定单处理及生产运输、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1106-1113 设备到货验收,在用户指定地点清点交货
1116-1120 设备安装实施
1123-1127 系统初验,进入系统试运行期
1130-1201 系统试运行
1202-正常使用 系统终验,通过后进入系统维护期
七、设备验收
1.在合同规定的硬件设备全部运抵现场起后,由甲方组织乙方、原厂商有关人员在现场共同依据附件1《硬件设备系统配置清单及报价单》对合同设备数量、配置、包装进行检验和签收。
2、设备验收合格后 3个工作日内甲方签署设备验收证明,如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在接到异议后应在5日内进行修理、更换或补齐缺货,直至验收合格。逾期则按本合同违约条款处理。如由于甲方不能参加验收原因导致设备未能验收,则在设备到达指定交货地点14日后,视为货物通过验收。
八、硬件安装、验收和维护
1.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各自指定一名代表,处理从本合同生效到合同硬件设备保修期满这段时间内的所有与合同硬件设备相关的技术问题。具体安排将由双方代表制定,双方密切合作,以完成上述工作。如果存在任何问题和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乙方在硬件验收通过之日起6天内负责配合原厂商完成合同硬件设备安装和调试,同时甲方应给予全力配合。合同硬件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成之后,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合同硬件设备测试已完成。
3.为了使合同硬件设备工作正常,合同硬件设备必须在适当的实际环境中安装。甲方同意提供符合合同硬件设备原厂商指定要求的环境,如果因为环境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不负责任。
4.硬件设备验收
合同硬件设备安装调式完成后,由甲乙双方依据附件3《验收标准》对合同硬件设备进行验收。
5.硬件设备试运行
合同硬件设备验收合格后第二天进入系统试运行阶段。试运行期为30天。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乙方提供的合同硬件设备的原因,合同硬件系统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乙方应迅速查明原因,迅速解决,以保证试运行期的正常进行。
6.硬件设备最终验收
硬件设备免费保修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对合同硬件设备进行联合验收,当合同硬件设备满足本合同验收的要求时,在验收结束后,甲方授权代表签署最终验收合格书及加盖公章,并向乙方提供原件。
7.由于硬件设备有缺陷或者在合同硬件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过程中,由于乙方的技术人员或技术文件中的任何指导错误而导致硬件设备损坏时,应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在合同硬件设备试运行结束前对合同硬件设备或损坏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并与甲方共同确定一个合理的验收时间。乙方逾期不能修复合同系统,应根据本协议第十条中有关条款承担责任。
8.硬件设备维护阶段
合同规定的硬件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合同硬件设备由原厂商(由乙方提供原厂商的硬件设备维护)3年的硬件设备维护,具体维护要求见附件2《硬件设备维护服务》。
9.如果合同硬件设备在维护期内,因为甲方的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乙方应提供技术指导,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培训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乙方将免费为甲方人员提供如下培训:
1.培训时间: 验收通过后,按甲方要求;
2.培训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
3.培训内容:硬件设备操作使用及常见故障说明;
4.培训对象:甲方项目成员。
十、违约责任
1.硬件设备安装、验收阶段
(1)如果乙方在没有遇到不可抗力情况下,发生以下任一种情况时:
A.“不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即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提交项目交付物。项目交付物包括阶段性交付物和最终交付物;
B.“不能按期修复合同系统”,即没有在甲方要求的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合同系统故障、缺陷的修复;
C.“硬件设备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即硬件设备安装后出现故障,操作人员无法正常使用或无法利用系统正常完成工作。操作人员包括硬件设备最终用户、系统维护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
D.“未完成合同和工作说明书中的内容”,即未按照合同和工作说明书的要求完成项目工作,或未通过甲方的验收。
甲方有权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一种执行:
A.乙方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天内,退回全部已收的合同款,并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本合同终止执行。
B.乙方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每天向甲方偿付合同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上述情况解决之日止。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二十。一旦达到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乙方须退回全部已收的合同款,并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2)如果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项目交付物或拒付货物款,正当理由是指:乙方在没有遇到不可抗力情况下,发生以下任一种情况:
A.不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即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提交项目交付物。项目交付物包括阶段性交付物和最终交付物;
B.不能按期修复合同系统”,即没有在甲方要求的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合同硬件设备故障、缺陷的修复;
C.硬件设备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即硬件设备安装后出现故障,操作人员无法正常使用或无法利用系统正常完成工作。操作人员包括硬件设备最终用户、系统维护人员和系统管理人员;
D.未完成合同和工作说明书中的内容”,即未按照合同和工作说明书的要求完成项目工作,或未通过甲方的验收。
乙方有权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中的一种执行:
A.甲方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天内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本合同终止执行。
B.甲方在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每天向乙方偿付合同未支付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直至上述情况解决之日止。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未支付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一旦达到赔偿金额的最高限额,乙方可以考虑终止合同。
以上所涉及的违约金,均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支付。
2.硬件设备维护阶段(硬件设备验收合格后)
(1)在硬件设备维护阶段,甲方根据乙方服务质量支付相应服务费用。如果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现场服务的不满意度在10%以上(不含10%),甲方有权从应支付乙方的合同费用中扣除部分金额。不满意度计算公式为:不满意度=不满意的服务次数/总服务次数×100%;扣除金额计算公式为:扣除金额=合同总价×30%×不满意度。该扣除金在支付当期进度款时予以执行。若不满意度达到30%或以上,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执行,合同余款不予支付。
(2)对上述第2点中“不满意”的具体解释
乙方在某次服务中具有以下行为之一,则甲方认为乙方本次提供的服务为“不满意”。
A.乙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响应或到场维护;
B.乙方修复硬件设备的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修复的时间承诺;
C.由于乙方责任,导致甲方硬件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故障范围扩大;
D.当原厂商公告系统补丁、漏洞后,乙方没有及时通知甲方或给出方案;
E.乙方没有按规定提供巡检服务;
F.对甲方提出的技术咨询,乙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答复。
G.对乙方安装的硬件设备和相关系统软件如果发生漏报信息,将按漏报一次则记录为乙方提供一次的服务为“不满意”。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计算机管理各项规定,因乙方责任造成事故的,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具体追究金额按如下标准计算:
(1)一般责任事故:导致所服务或者相关的某一应用系统停止运行20分钟以上2小时以内的,扣除合同总价的1%作为对乙方的违约责任追究金额;
(2)重大责任事故:导致所服务或者相关的某一应用系统停止运行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扣除合同总价的3%作为对乙方的违约责任追究金额;
(3)特大责任事故:导致所服务或者相关的某一应用系统停止运行24小时以上的,扣除合同总价的5%作为对乙方的违约责任追究金额。
对由于甲乙双方的责任造成的事故,按甲乙双方检查确认的乙方的责任比例,依据上述标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乙方派驻甲方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使用甲方提供的资源,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资源损坏,按双方评估价赔偿;如属于甲乙双方原因造成资源损坏的,按双方评估价及双方认定的责任比例赔偿;如造成责任事故,按本条3处理,赔偿金额累加。
5.乙方对甲方的信息系统进行未经授权的操作,每发生一次赔偿人民币1万元;如产生责任事故的,按本条3处理,赔偿金额累加。
6.以上第2、3、4、5款中扣除款和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如果甲方还有尚未支付乙方的合同款,扣除款和赔偿金直接在未付合同款中扣除,扣除时间为甲方下一次支付乙方合同款时,不够扣除的部分,乙方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支付,支付时间为双方共同确认乙方违反以上第2、3、4、5款的规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如果甲方没有未支付乙方的合同款,则乙方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支付,支付时间为双方共同确认乙方违反以上第2、3、4、5款的规定之日起的一周内。
十一、保修
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按照合同规定的合同硬件设备为原厂生产的、全新、未使用过的设备,并且保证其性能和质量符合原厂商规范。
2.甲方签署最终验收合格书之日起,合同硬件设备进入硬件设备维护期,具体内容见附件2《硬件设备维护服务》的有关条款执行。
3.合同硬件设备硬件保修由原厂商提供(凡涉及到的原厂商的各种服务均由乙方负责提供)。
4.在硬件设备维护期内,乙方协助甲方与原厂商公司联系,在硬件设备出现故障时,乙方配合原厂商协助硬件设备更换及安装。具体内容见附件2《硬件设备维护服务》的有关条款执行。
十二、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任何时候对其持有的有关另一方的事务或其事务运转操作方法等机密信息实行严格保密。除非有另一方书面授权,任何一方不得在任何时间向任何人透露任何保密信息。双方进一步同意不把任何保密信息交给任何人,除非有另一方的书面指示或出于一方履行其义务的合理要求;双方同意不对保密信息进行拷贝或抄写。
上述条款对以下内容不适用:
1.已属于常识且不受版权控制的内容;
2.已通过出版物或其他原因(未经授权行为或疏忽除外)而成为不受版权控制的内容;
3.由任何第三方未加任何约束提供的内容,且该第三方对这些内容无任何明确、暗含或暗示的保密义务;
4.按法律要求需向任何机关、机构或媒介公开的内容;
乙方的专有资料信息属乙方所有,若无乙方预先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就这些资料信息向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流。甲方不得对专有资料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或伪造。只有在乙方明确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才可为了记录或运行的目的对专有资料进行拷贝。所有拷贝件都将标上与原件相同的专有参考标记。甲方对这些专有资料,包括复制件,拷贝、修改和重画都将严格保密。甲方将限制其需要对专有信息了解以便对合同设备进行运行和维护的雇员对专有信息的接触。
如无乙方预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其继承者或分支机构或任何第三方分配、转让、转移乙方向其提供的技术文件所有权。
甲方的专有资料信息属甲方所有,若无甲方预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就这些资料信息向任何第三方进行交流。乙方不得对甲方专有资料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或伪造。只有在甲方明确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才可为了合同执行目的对专有资料进行拷贝。所有拷贝件都将标上与原件相同的专有参考标记。乙方对这些专有资料,包括复制件,拷贝、修改和重画都将严格保密。乙方将限制其需要对专有信息了解以便对合同设备进行运行和维护的雇员对专有信息的接触。
如无甲方预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其继承者或分支机构或任何第三方分配、转让、转移甲方向其提供的技术文件所有权。
保密期限为合同生效后五年。
特别的,乙方在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时,对于所获悉的有关甲方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业的信息和数据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涉税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工作指引、当事纳税人的财务和纳税信息、调查表、风险评价技术指标、参考数据、操作手册、工作流程等),负有保密义务。乙方承担的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永久,直至该项保密信息已合法公开。
十三、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及其他第三方行为
1.合同双方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定义按现行颁发的法律为准)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如果因不可抗力造成不履约的情况延续达六十天以上,双方应立即就本合同变更事宜协商。若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之日起一百二十天内双方当事人未能就合同变更事宜协商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履行本合同的未履行部分。
3.合同生效后,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火灾、水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这一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立即以传真或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由有关主管机构核发之证明以证实该不可抗力的发生。
5.当不可抗力停止或消除后,受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电报或传真形式通知对方,并尽快就继续履行本合同等事宜达成协议。
6.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于该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排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十五、冲突条款
如本合同所涉各项文件之条款发生冲突,则本合同成立在后的条款的适用优先于本合同成立在先的条款;附件中条款的适用优先于本合同的条款。
十六、其他
1.本合同书一式伍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除双方在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外,其他未尽事宜均以合同附件或其他形式另行规定,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
3.甲乙双方全部履行合同及相关附件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自然终止。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任何条款之法律效力于尚未终止前,均及于双方当事人和各自的承继人、受让人。
4.合同一经生效,非经甲乙双方签署同意,任何一方以任意方式对合同条款的增减及其他变更均无约束力。
5.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转让本合同及该合同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
6.甲方或乙方如无力偿还债务或进入破产程序,另一方都可决定解除本合同,但必须以书面通知对方。
7.本合同的内容及其有关的附件是甲乙双方关于此次合作所最终确定的全部内容,双方均承认其已审阅、理解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内容,并同意取代甲乙双方之间此前关于此次合作所做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承诺。
【以下无正文】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乙方:深圳市龙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日期:
合同需求部门联系人签字
合同需求部门负责人签字
合同接口人签字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
合同分管副主任(副处长)签字
附件1:
硬件设备系统配置清单及报价单
序号 分项名称 规格/型号 产地 制造商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1 会议业务管理平台 SMC2.0 中国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套 1 36760.00 36760.00
2 会议多点控制单元 VP9650 中国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台 1 488688.00 488688.00
3 高清视讯终端 TE50 中国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台 3 55760.00 167280.00
4 终端配套件(高清摄像机) VPC620 中国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个 2 33482.00 66964.00
5 信号管理平台系统 MVP-32C 中国 深圳市载德光电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台 2 91000.00 182000.00
6 42U机柜 GS6642 中国 深圳市图腾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台 2 4155.00 8310.00
7 合计:玖拾伍万零贰元整 950002.00
附件2
硬件设备服务
乙方应在本次项目实施中为甲方提供:
1.硬件设备安装期服务:
(1)乙方应及时监督合同货物的生产及装运,按时将合同硬件设备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2)合同硬件设备到达前30天内,乙方联合原厂商对合同货物安装环境进行检查指导。合格后,与甲方技术人员一起对合同货物进行外观检查及开箱清点货物。正确无误后由协助原厂商按共同设计的系统方案对合同硬件设备进行安装。
(3)协助原厂商对各种合同系统的安装、调试、测试工作。
(4)合同硬件设备正式上线时,乙方工程师将进驻甲方现场,以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确保系统能正常运行。
(5)负责无归属故障、非设备本质故障的排除;
(6)合同硬件设备安装完成后,将按ISO9001管理规范提交各种装机文档资料。并在乙方用户库中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2.系统试运行期服务
(1)乙方派专门人员在现场指导使用人员的操作;
(2)乙方提供热线电话,接受甲方的随时咨询;
3.系统维护服务
乙方协同原厂商向甲方提供如下系统维护服务:
(1)在系统终验收通过后,提供一年的系统维护期,保证7x24小时提供维护服务、技术咨询服务;
(2)在接到甲方的维修维护请求后2小时内给出实质性的答复。
(3)每次故障解决后5天内,为甲方出本次系统故障分析说明,给甲方的维护工作提供理由充分的参考依据;
(4)在系统故障原因不明时,负责诊断故障原因,并作为主要负责人,为甲方提供非换件服务;
(5)每次系统现场服务后,均应填写服务表格。服务表格内容主要包括服务内容、服务实施结果、服务确认。每次系统现场服务后,均应得到甲方指定技术人员签署的服务确认。服务确认内容包括服务实施结果、服务满意度(满意、一般、不满意)。该服务表格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3
验收标准
1.合同硬件设备初验标准
(1)合同货物全部到货、安装、调试,系统正常运做后,进行系统初验。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包括零部件)、具有原生产商包装的货物。有关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检测标准,或具有国家有关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2)货物配置符合合同要求。
(3)货物必须具有原生产商开具给甲方的使用许可证及配套使用手册。
(4)系统按甲方要求安装、配置后正常运做;
2.合同系统终验标准
系统初验合格后第二天,进入30天的试运行阶段。试运行结束后,进行系统终验。
(1)试运行期间系统各部件运行正常;
(2)提供了必要的现场技术培训;
(3)提供满足合同要求的系统集成服务;
(4)提交验收文档(纸质和电子文档):项目实施过程文档、设备配置清单、连线图、关键系统文件的内容等系统关键信息。
3.系统维护服务验收标准
(1)提供了基本合同要求的服务项目;
(2)提交了合同要求的有关书面资料;
(3)要求乙方所提供的现场服务满意率为95%,含以上。
附件4:
保 密 协 议
(适用于单位)
甲方: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乙方:深圳市龙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为加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信息技术资料和数据的保密管理,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软件修改完善、数据处理和技术支持服务(下称项目)等工作中的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信息
(一)在项目中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图片、开发工具、流程图、工程设计图、计算机程序、数据、专利技术、招标文件等内容。
(二)甲方在合同项目实施中为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和资料等;
(三)甲方应用软件在方案调研、开发阶段中涉及的业务及技术文档,包括但不限于税收政策、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等;
(四)其他甲方合理认为,并告知乙方属于保密的内容。
二、保密范围
(一)甲方已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业务信息、内部管理方法、内部管理制度、非公开的保密的信息等;
(二)乙方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被甲方使用的;
三、保密条款
(一)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的有关保密信息,不得以其他任何手段谋取私利,损害甲方的利益。
(二)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泄漏甲方保密信息。
(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有关保密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四)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保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四、保密信息的所有权
以上所提及的保密信息均为甲方所有。
五、保密期限
(一)本协议的保密期限为5年。
(二)在本协议失效后,如果本协议中包括的某些保密信息并未失去保密性的,本协议仍对这些未失去保密性的信息发生效力,约束双方的行为。
(三)本协议是为防止甲方的保密信息在协议有效期发生泄漏而制定。因任何理由而导致甲、乙双方的合作项目终止时,乙方应归还甲方所有有关信息资料和文件,但并不免除乙方的保密义务。
六、关系限制
本协议不作为双方建立任何合作关系或其他业务关系的依据。
七、违约责任
乙方未遵守本协议的约定泄露或使用了保密信息甲方有权终止双方的合作项目,乙方应按合作项目金额作为违约金支付甲方,并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赔偿甲方遭到的其他损失,甲方有权进一步追究其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八、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以中文做成,一式二份,由甲、乙方各执一份,各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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