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C包】内蒙古包钢医院采购中药饮片、小包装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遴选供应商项目采购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19/01/1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包采磋〔2018〕2391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内蒙古包钢医院
招标联系人王红勤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娜仁高娃
中标公司北京祥威药业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河北金诺康药业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安徽省亳州市药材总公司中药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北京昊园药业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包头市天信医药药材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发布时间: 2019-01-16
原文链接
内蒙古包钢医院采购中药饮片、小包装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遴选供应商项目采购结果公告 | |||||||||||||||||||||||||
项目名称: | 内蒙古包钢医院采购中药饮片、小包装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遴选供应商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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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包采磋〔2018〕2391号 | ||||||||||||||||||||||||
评审日期: | 2019年01月15日 | ||||||||||||||||||||||||
公示日期: | 2019年01月16日 | ||||||||||||||||||||||||
公示期限: | 1个工作日 |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
供应商投标资格: | 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22条的规定: 1.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 1.4有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1.5具有及时供货、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 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供应商经营范围满足本次招标要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有参与标包的经营内容); 3.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4.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法提供《营业执照》的副本、《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 5.药品经销商须依法提供《营业执照》的副本、《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经销商须提供生产商的《药品GMP证书》; 6.中药配方颗粒剂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配方颗粒备案凭证; 7.中药配方颗粒剂投标企业需配备配套的调剂设备; 8.其它资格条件: 8.1.药品经销商须具有保障药品供应的能力,药品生产企业须具有持续生产的能力; 8.2.供应商所供应的药品剩余有效期限不得少于整个药品有效期的2/3; 8.3.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供应商必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应有向采购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能力,并附符合规定的“劳务清单”及“随货同行单”; 8.4.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予参加投标;具有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予同时参加投标;法人代表为同一个或两个及以上公司,不予同时参加投标; 8.5.资质证明材料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 8.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采购人名称: | 内蒙古包钢医院 | ||||||||||||||||||||||||
采购人地址: |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少先路20号 | ||||||||||||||||||||||||
采购人联系人: | 王红勤 | ||||||||||||||||||||||||
采购人联系方式: | ******* |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 内蒙古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122号 浙江大学包头工业技术研究院 | ||||||||||||||||||||||||
采购代理机构网址: | |||||||||||||||||||||||||
采购代理机构银行账号: | 150802055492 | ||||||||||||||||||||||||
采购代理机构开户行: | 中国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 | ||||||||||||||||||||||||
项目负责人: | 娜仁高娃 | ||||||||||||||||||||||||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
采购文件: | .内蒙古包钢医院采购中药饮片、小包装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遴选供应商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doc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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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成员: | 高蒙,王红勤,张富 | ||||||||||||||||||||||||
质疑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内蒙古包钢医院、内蒙古中实工程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逾期不予受理。供应商对 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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