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漳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龙海分中心
乙方:福建达宇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81]E[GK]2020001的漳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龙海分中心路灯设施日常维护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中标通知书。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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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C0599 |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 1 | 次 | 国内 | 1221127 | 1221127 | 福建达宇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 无 | ||||
合计: | 1221127.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贰万壹仟壹佰贰拾柒元整(¥1221127.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0 ) 天内开始维护服务;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辖区;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维护范围 (一)招标内容一览表 合同包 服务名 称 2020~2022年S219线路灯设施日常维护 维护期 1 市区路灯维护 (一)路灯维护包含 1.变配电设施 ⑴(低压)变配电室、 ⑵(低压)箱式变配电站、⑶ 配电箱等。 2.线路设施范围 路灯配线等 3.功能照明设施 ⑴双臂杆灯、⑵ 单臂杆灯、(3)三叉、六叉杆灯等。 4.维护期划分 (1)2020年维护主要进行路线巡查、灯杆保洁等, (2)2021~2022年路灯设施维护包含路线巡查、灯杆保洁、设施破损维修等。 (二)路灯维护不包含范围 ⑴变配电室的变压器室和高压室、⑵箱式变配电站的变压器室和高压室、⑶杆上变压器、⑷10KV高压电缆及其附属配件、⑸灯杆漆面维护、(6)箱式变锁头更换等、(7)“台风、地震” 等不可抗力引起的道路照明设施破坏。 3年 注:以下范围属于路灯维护风险包干内容: (1)电缆线故障点查找及电缆防盗。 (2)路线巡查(白天、夜间),灯杆保洁 (3)更换灯杆门、灯泡及相关配线 (4)更换时控(使用年限3年及以上) (二)维护所需产品材料一览表: 序号 主 要 材 料 名 称 维修产品要求 1 双臂灯:灯具 须与原产品同一品 牌,若确实无法提供同一品 牌,更换前需报采购方批准,质量要求不低于原有品 牌。 2 单臂灯:灯具 3 三叉、六叉路灯:灯具 4 1、高效LED灯 2、电感镇流器 5 箱式变电站低压部分 6 电缆、电线 注:在维护周期内损坏或者达到使用期限的以上产品材料由乙方自行提供,甲方不再另行提供费用。 (三)维护范围内现有路灯、变压器及电线电缆统计表 维护范围内现有路灯统计表 序号 路段名 称 灯杆类型 灯具名 称 品 牌 数量(套) 1 S219线 双臂路灯灯杆 高效LED灯(250W+200W) 原装品 牌 1120 三叉路灯灯杆 高效LED灯(3*250W) 12 六叉路灯灯杆 高效LED灯(6*250W) 6 单臂路灯灯杆 高效LED灯(250W) 54 双臂路灯灯杆 高效LED灯(180W+100W) 54 合计 1246 维护范围内现灯路灯专用变压器明细表 序号 路段名 称 变压器容量(千伏) 数量(台) 1 S219线 160 10 维护范围内现有电缆、电线统计表 序号 类别 型号 单位 数量 1 路灯配线 FVL-0.75/0.45-2.5mm2 km 20.39 5.2维护内容 维护期内,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在规定的维护服务时限内完成维护内容,确保路灯运行正常。维护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路灯日常巡查、设施维修及更换、用电安全检查、设施保洁等工作; 2)电缆故障查找、处理及修复; 3)合同段内杆上变压器、箱式变压器(包括油浸式、干式、地埋式变压器)和控制柜的日常维护保养。 4)配合电业局对供配电设备的的抢修。 5)合同段内“110”联动及社会承诺抢修。 6) 甲方的指令性任务和其他工作。 注:以上维护内容中必须整套更换或补缺的灯杆、路灯控制箱以及电力电缆等由甲方提供,其他材料及配件由乙方提供(主要包括产品材料一览表中的内容及日常维护工作所需要的其他材料及配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 验收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及《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等国家行业标准、规范要求,以及市政路灯设施日常维护的考核办法、标准等,均为验收依据。 6.1.2 考核验收:本项目乙方应能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对维护质量、维护工作内容、维护工作量、服务情况的考核、考评,对于连续未能通过考核,且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被发现虚报维护工作量的,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终止乙方服务资格。 6.1.3 服务内容、维护质量出现不符合采购要求和合同或规范要求的,出现质量问题时,以及未按计划时间完成时,甲方保留索赔权利。 6.1.4 维护质量、维护工作内容、维护工作量等考核验收时乙方必须派代表参加。 6.1.5 验收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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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100 | 本项目实行总价包干,具体计量金额以考核结果为准,如发生考核扣款的以扣款后金额计量。按月考核,逐月计量,采购人根据地方财政养护资金到位情况于第二个维护年度上半年以前分批次支付完成第一年度实际计量维护费用。维护费用由中标人根据考核计量结果报送书面申请,每批次申请支付不少于3个月。第二、第三年度考核、计量、支付方式以此类推。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本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金额的5%,经甲、乙双方确认决定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方式交纳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本项目的维护期限为33个月(2020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计算)。
10、违约责任
10.1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否则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0.2本项目乙方应能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对维护质量、维护工作内容、维护工作量、服务情况的考核、考评,对于连续未能通过考核,且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或者被发现虚报维护工作量,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10.3甲方应按时考核计量,及时出具考核计量结果,不得无故拖延,并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按时足额支付维护费用。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应按所欠款项的日千分之一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双方均可依法向原告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维护质量标准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的规定。
14.2应急抢修和零星改造工程的费用不在本项目的预算范围内,工程完工后,按照实际工程量,由甲、乙双方另行进行结算,具体结算方式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
14.3因交通事故或其它人为因素造成的路灯设施受损的,乙方应及时上报甲方或公安、交警等执法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及时排除故障,恢复照明;必要时,若乙方需向造成路灯设施受损的责任方追偿,则甲方应予以协助。
14.4乙方按实际养护时间申请支付养护费用。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漳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龙海分中心 | 乙方: | 福建达宇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 | 漳州市龙海市海澄镇大众北路2号 | 住所: |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江显荣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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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5060756654 |
联系方法: | 1775002878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田安路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626898989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