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湘龙街道办事处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2023-2025年特定节假日期间道路悬挂国旗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106.07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4/2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CS-202304140003-1 采购人(全称): 湘龙街道办事处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龙灿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县湘龙街道办事处2023-2025年特定节假日期间道路悬挂国旗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30414000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见附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4-27 —— 2025-04-27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采购人指定方式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临支行(长沙龙灿市场管理有限公司:8201040000009447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1)本合同下交付的服务成果应符合本合同文件中约定及乙方承诺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1)乙方保证提供的服务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乙方承诺本项目服务保证期为一年四次,自验收合格后起算。在验收后不少于双方约定或乙 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服务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服务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 (4)在服务保证期内,如果证实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文件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岀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釆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简易程序验收,由甲方自行组织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 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后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如甲方使用本项目的服务构成侵权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乙方应当根据本合同文件(详见“9.组成合同的文件”)的约定,切实履行本合同文件下的全部合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本项目的服务。 6.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含人员伤亡等),由负责处理乙方,并承担与之相关的所有责任及费用。 6.4知识产权:乙方保证对其所提供的服务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 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服务,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 转让任何第三人。 6.5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6乙方指定黄文静为合同履行时的授权代表,联系电话:0731-82254727,乙方指定通讯联系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牌楼新世纪商住综合大楼B栋205房。 被授权人于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实施的行为均视为乙方行为。乙方变更前述授权代表时,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7双方不因签署本合同而产生任何对外委托、代表或代理关系,乙方不得以甲方或项目名义对外从事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或存在质量缺陷,而甲方在本合同文件内容规定的检验、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甲方 提出相应证据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 乙方同意维修并至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 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合同的价格。 ③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方式来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 的质量保证期。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 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合同价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 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服务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延迟提供服务,否则视为违约。 2.除本合同内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或采 取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 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 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7.6乙方应依据本合同文件内容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被视为违约,乙方应承担因违约给 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若乙方严重违约导 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格20%的违约金。 7.7一方违约时,应支付守约方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按本合同规定的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各种经济损失,应在明确 责任后30天内付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根据政府采购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 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指定单位。 11.2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 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 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书面报告。 11.3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或法律文书等,均以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邮寄或传真进行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 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按原约定地址所开展的送达行为均视为有效送达,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送达方自行承担。 11.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与本合同 相同。 11.5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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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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