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明杏桥下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经理部(钢绞线)询价公告
金额
4.37元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4/10/3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明杏桥下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经理部(钢绞线)询价公告
询价编号:ZT1102-XJ-2024-576
因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明杏桥下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经理部因生产施工需要,拟采购一批工程物资(清单如下表),本次询价只接受在中国铁建采购平台—铁建云链(https://www.crccep.com/)注册通过审核的供应商在线报价,请有意向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按以下要求于2024年11月03日下午18点00分之前将报价文件签字盖章扫描件(所有报价文件资料须扫描成一份PDF文件)上传至铁建云采平台并进行报价维护操作。
一.物资需求表
二.有关要求
1.项目简介:本工程位于西宁水文站下游约9.4km处,且区间无较大支流汇入,桥区间汇流面积不到西宁站集水面积的1%,桥位处断面设计洪水可直接采用西宁水文站设计洪水,即10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均为748m3/s。
2.投标单位资格条件:
2.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询价物资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生产厂家参加投标,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报价。
2.2财务能力:投标人具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2.3质量保证能力:出具满足询价公告技术要求的近1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2.4供货业绩:具有近一年与本次询价物资相同类型的物资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一年内新注册供应商不做要求。
3.报价资料要求: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报价函、营业执照、投标物质量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如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有)、投标单位资质证书、相关业绩及我方需要的其他资料。
4.采用固定价结算,物资报价为货物的到站总价,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出厂前的)、包装费、搬运费、储存费、运输费、装卸车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费,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导致相应税率变化,则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不变,税率、税额及合同含税总额按调整后的国家政策执行;如遇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跌时,双方根据甲方“降价谈判”制度原则对不含税单价进行下调,税金随之调整。
5.表中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以实际验收的数量为准。
6.货物验收方式:
钢绞线过磅验收,最终以工地实际签收数量为准。卖方负责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车板交货。验收以施工现场实际过磅为准,若卖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由买卖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地方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电子地磅进行),复磅数量与施工现场实际过磅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施工现场实际过磅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买方负责。
甲方按规定取样检测,由甲方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3天内得出结论,检测合格则予以办理结算手续,检测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清退该批货物,并承担相关经济责任。
7.货款结算支付方式:
7.1乙方账户必须是合同中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原则上应与乙方所开具发票上载明的银行账户一致),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3个月内支付乙方供应期所供合格物资70%货款,剩余货款暂时扣留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该批物资验收合格6个月后无息返还,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7.2货款支付过程中,如我方付款不到位或延迟,自最后一笔货款支付之日起1年内不追究我方的违约责任;如超过1年未支付,逾期利息自未支付货款的第13个月开始起算,利率为合同订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7.3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100%)
8.报价保证金要求:无
9.报价有效期:30天。
10.技术指标:国标。
11.本评标方式:采用最低价中标,即通过评审且经评审的报价最低的报价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或超过项目可以接受价格的除外。
12.其他要求:如果必须提供的报价资料不齐全,将进行报价作废处理。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明杏桥下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经理部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明杏桥下
联 系 人:王先生(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17393570500
联 系 人:赵先生(组织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15004273391
2024年10月30日
报 价 函
询价编号:ZT1102-XJ-2024-576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明杏桥下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经理部:
我方已经仔细阅读ZT1102-XJ-2024-576(询价编号)询价函,愿意参加ZT1102-XJ-2024-576的报价,若中标我方将以此作为物资及服务必须严格遵循的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我方报价如下:
我方同意报价函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日期起30天内有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接受中标。我方慎重保证,报价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提供给采购人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一旦发现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失实和错误,贵方将有权宣布本单位报价作废。
在正式合同准备签订或执行之前,本报价函、采购人的书面通知等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我方理解采购人不一定接受最低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文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报价人: (章)
年 月 日
询价编号:ZT1102-XJ-2024-576
因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明杏桥下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经理部因生产施工需要,拟采购一批工程物资(清单如下表),本次询价只接受在中国铁建采购平台—铁建云链(https://www.crccep.com/)注册通过审核的供应商在线报价,请有意向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按以下要求于2024年11月03日下午18点00分之前将报价文件签字盖章扫描件(所有报价文件资料须扫描成一份PDF文件)上传至铁建云采平台并进行报价维护操作。
一.物资需求表
序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技术 标准 | 计量 单位 | 需求量 | 到货 地点 | 需求 日期 | 备注 |
1 | 预应力钢绞线 | 稀土锌铝合金镀层钢绞线(1*7股 φ7.8mm) | 国标 | 吨 | 4.372 |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明杏桥 | 依据项目需求 | |
合计 | 4.372 |
二.有关要求
1.项目简介:本工程位于西宁水文站下游约9.4km处,且区间无较大支流汇入,桥区间汇流面积不到西宁站集水面积的1%,桥位处断面设计洪水可直接采用西宁水文站设计洪水,即100年一遇设计洪峰流量均为748m3/s。
2.投标单位资格条件:
2.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询价物资经营范围,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厂家;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代理符合资格要求的生产厂家参加投标,提供生产厂出具的针对本包件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生产厂家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报价。
2.2财务能力:投标人具有依法纳税的良好记录。
2.3质量保证能力:出具满足询价公告技术要求的近1年投标物资质量检验报告。
2.4供货业绩:具有近一年与本次询价物资相同类型的物资供货业绩相关证明材料(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一年内新注册供应商不做要求。
3.报价资料要求: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报价函、营业执照、投标物质量检测报告、生产许可证(如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如有)、投标单位资质证书、相关业绩及我方需要的其他资料。
4.采用固定价结算,物资报价为货物的到站总价,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出厂前的)、包装费、搬运费、储存费、运输费、装卸车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费,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政策调整,导致相应税率变化,则合同约定的不含税价不变,税率、税额及合同含税总额按调整后的国家政策执行;如遇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下跌时,双方根据甲方“降价谈判”制度原则对不含税单价进行下调,税金随之调整。
5.表中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以实际验收的数量为准。
6.货物验收方式:
钢绞线过磅验收,最终以工地实际签收数量为准。卖方负责送货至甲方指定地点,车板交货。验收以施工现场实际过磅为准,若卖方对数量有异议时,由买卖双方共同选择第三方进行复磅(复磅应选择地方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且距离施工现场较近的电子地磅进行),复磅数量与施工现场实际过磅数量之差若不超过+3‰范围,以施工现场实际过磅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若超出+3‰范围,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发生的费用由买方负责。
甲方按规定取样检测,由甲方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3天内得出结论,检测合格则予以办理结算手续,检测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清退该批货物,并承担相关经济责任。
7.货款结算支付方式:
7.1乙方账户必须是合同中约定的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的账户(原则上应与乙方所开具发票上载明的银行账户一致),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税务机关认证通过后3个月内支付乙方供应期所供合格物资70%货款,剩余货款暂时扣留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该批物资验收合格6个月后无息返还,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7.2货款支付过程中,如我方付款不到位或延迟,自最后一笔货款支付之日起1年内不追究我方的违约责任;如超过1年未支付,逾期利息自未支付货款的第13个月开始起算,利率为合同订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7.3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100%)
8.报价保证金要求:无
9.报价有效期:30天。
10.技术指标:国标。
11.本评标方式:采用最低价中标,即通过评审且经评审的报价最低的报价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或超过项目可以接受价格的除外。
12.其他要求:如果必须提供的报价资料不齐全,将进行报价作废处理。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明杏桥下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经理部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明杏桥下
联 系 人:王先生(采购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17393570500
联 系 人:赵先生(组织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15004273391
2024年10月30日
报 价 函
询价编号:ZT1102-XJ-2024-576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市明杏桥下河道整治工程项目经理部:
我方已经仔细阅读ZT1102-XJ-2024-576(询价编号)询价函,愿意参加ZT1102-XJ-2024-576的报价,若中标我方将以此作为物资及服务必须严格遵循的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我方报价如下:
序号 |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质量标准 | 单位 | 数量 | 含税单价(元) | 税率 | 价税合计(元) | 备注 |
1 | 预应力钢绞线 | 稀土锌铝合金镀层钢绞线(1*7股 φ7.8mm) | 国标 | 吨 | 4.372 | 13% | |||
合计 | 4.372 | - | - | - |
我方同意报价函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日期起30天内有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接受中标。我方慎重保证,报价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提供给采购人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一旦发现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失实和错误,贵方将有权宣布本单位报价作废。
在正式合同准备签订或执行之前,本报价函、采购人的书面通知等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我方理解采购人不一定接受最低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文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报价人: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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