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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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江门中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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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鹤山康和精神病医院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鹤山市桃源镇中心村民委员会中心八村417号。1991年前,调查地块为农田,主要种植水稻等;1991年,本地块由桃源供销社建立桃源加油站,主要销售汽油和柴油,于1998年结业;2001年,鹤山市强盛建筑有限公司股东收购本地块建厂,主要用于储存木板、铁架等建筑材料,直至2022年12月停止生产活动。

     2022年12月,鹤山市康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租赁该地块拟建立医院,根据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号:粤[2022]鹤山市不动产权第0061482号),本地块用途属于工业用地,根据鹤山市自然资源局回复的《关于使用闲置工业厂房办医意见的复函》(2023年5月),鹤山市康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可将本地块用途由工业用地变为医疗医疗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用途变更为住宅、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摸清调查地块环境质量状况,查明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类型,污染程度及范围,为该地块后续利用提供科学依据。2024年1月,鹤山市康和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委托方”)委托江门中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承担方”)承担了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项目承担方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的要求,于2024年3月对调查地块进行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本项目分为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2024年5月完成,项目组通过资料收集和审阅,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方式对调查地块及其周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污染物识别。通过对调查地块以及相邻地块的潜在污染源识别和相邻地块的潜在污染物影响分析可知,本调查地块的潜在污染物为:铜、铁、铅和石油烃(C10-C40)。结合原企业的生产工艺和产污环节分析,以及企业平面布局及各建筑物实际用途,同时考虑到调查地块有外来填土的风险,初步将该调查地块全部划分为重点区域。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检测工作在2024年6月完成。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了4个土壤取样点,地块外采集4个表层土壤作为背景对照点,共采集28个土壤样品(含4个对照土样),本项目土壤的基本检测指标为:pH值、水分、常规重金属+铁(8项)、挥发性有机物(27项)、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石油烃(C10-C40),共49项。

     本次调查共布设了4个地下水监测井,地块外设1个背景对照井,共采集5个地下水样品用于调查地下水水质,检测指标包括:pH、浑浊度、铁、铜、铅、石油烃(C10-C40),合计6项。

    主要调查结果如下:

    (1)本次调查地块内采集的24个土壤样品中和4个对照土壤样品中,所有土壤样品所测的重金属、半挥发性和挥发性有机物和石油烃(C10-C40)的检测结果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重金属铁符合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推导的计算值。

    (2)本次调查地块内采集的4个地下水样品中,pH值、重金属铜和铅检测结果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 III 类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的检测结果均符合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推导的计算值。

地块外的地下水对照点样品和地块内的地下水样品浊度、铁的结果超过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 III 类标准限值,但浊度属于感官性状一般指标,一般不作为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调查关注污染物。并且地块内地下水后期不进行开发利用,地下水污染物无暴露途迳,在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的范围内。故本地块无需进行地下水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的使用要求,有机及重金属污染风险较低,符合目前建设需求的医疗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根据地块未来规划用途,地下水不开发使用,没有直接饮用途迳,地下水对人体的健康风险可接受。

在下一步土地流转工作中,为进一步保障该项目地块的环境质量与安全,现针对本地块提出以下建议:

     (1)地块内应继续安排专人定时进行巡查,严禁外来土壤肆意堆放在本地块内,同时避免周边建筑工地或居民向调查地块内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或排放施工废水、生活污水等;

    (2)本地块目前主要用作医疗用地,开发过程应尽量不做土壤转运,如确实需要土壤外运,应限制土壤去向,仅作为上述规划用地使用,并且不得对转运土壤接收地产生影响;

    (3)地块土壤污染调查报告在相关部门备案前,土地使用人应对场地落实必要的环境管理和有效保护措施,避免地块受到扰动。具体保护措施包括设立明显标示或围蔽,禁止任何单位和人员开挖、取土等扰动地块的行为,确保下一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环境安全;

    (4)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强环境监管,加强人员健康安全防护,以确保人员健康。土地使用权人应加强本地块开挖等施工过程的环境监理,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出现异常情况(土壤存在异味,地下水出现颜色或异味等情况),应立即暂停施工并报告环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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