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lbzc2023-c3-00007-gszx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质疑人名称:广西新洋润科技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望州南路90号时代茗城9号楼十四层1405房
法定代表人:马海彬
联系电话:18978140522
邮编:530012
我公司于 2023年11月3上午10时收到质疑人通过寄件的形式投递关于2023年来宾市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LBZC2023-C3-00007-GSZX)质疑函原件。对此我公司高度重视,并第一时间将该质疑函报采购人,现经核实确认后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关于招标文件中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的内容,第1项产品市级视频节点服务器的第12项参数中“12、支持固件数字签名更新机制,更新时进行数字签名校验,防止非授权固件的更新,支持 TPM 可信模块,配置机箱入侵检测,在外部打开机箱盖时提供报警功能。”该参数要求不合理。
事实依据:针对上述参数要求的具体功能,我司经过多方的资料查证及咨询,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关于调整我区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升级改造工作部分内容的通知--桂考院[2023]58号》文件第1页中对通用服务器关键配置(与巡查系统相关的配置) 有明确要求,但并未提到如第12 项参数的内容要求,如下图,同时该参数要求为特定厂家的功能,为明显的不合理控标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事项1回复:针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的内容,第1项产品市级视频节点服务器的第12项参数中“12、支持固件数字签名更新机制,更新时进行数字签名校验,防止非授权固件的更新,支持 TPM 可信模块,配置机箱入侵检测,在外部打开机箱盖时提供报警功能。”此点参数要经核实确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规定要求,此项参数性能要求与采购项目需要实际相符,而市面上满足此功能参数的产品不少于三个品牌,质疑人提出的此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内容不成立。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第3 项产品:巡套客户端软件中第3(10)项参数:具有地图功能,可将下属各个考点学校信息在电子地图上显示,并可按考点名称定位查询。考点经纬度可根据考点名称自动获取,并可在子域管理中进行设置。可在地图上获取下属视频列表无插件(HTML5)调取相关学校考场的实时图像。参数要求不合理。
事实依据:上述参数除了描述详细定制功能外,指明了考点地图的运行逻辑:经纬度根据名称自动获取,却未描述获取来源与误差等,为特定厂商独有功能并加以细节包装,并佐以检测报告材料控分,为恶劣的控标行为。
法律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质疑事项2回复:本项目属于国家教育考试项目其包含普通高考、普通中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等考试类型,竞争性磋商文件(简称:磋商文件,下同)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第3 项产品:巡查客户端软件中第3(10)项参数性能是为了保障考试顺利进行,监考人员能够通过此项参数功能实现观看到考场的实时图像,获取不同地域考点地理位置的经纬度信息,达到快速处理考试突发情况或事故、提高工作效率。而市面上满足此功能参数的产品不少于三个品牌(宇视、跨域、金瑞阳等),此项参数提供检验报告是为客观证明参数的技术功能佐证材料,且是作为参数的技术功能的加分项并没有否决供应商须强制提供否则无法响应,并没有明显的指向性(指向特定厂商),因此质疑人提出的此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内容不成立。
质疑事项 3: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第4项产品:高清网络摄像机(半球)第10、在自动调节红外灯亮度模式下,设备可根据被摄物的距离自动调节红外灯亮度。
事实依据:采购该设备用于标准化者场建设,在考场日常应用的场景下,该招标功能要求与考场标准功能规范并没有真接关联,相关考试时间都设定在白天,红外灯的功效对摄像机进行有效画面采集并没有真接关联。但采购方将此要求作为重要参数并加以检测报告佐证,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针对性的检测报告才能避免被扣分,为不合理的排斥其他供应商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感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3回复:本次项目采购的摄像机,不仅可用于考试时间白天的视频监控,也用于确保考试期间的夜间时段内,对考场周边与考场内无人入侵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监控,同时,在非考试活动期间也可用于学校通过该设备进行实时观看,保障校内师生日常安全。
此项参数提供检验报告是为客观证明参数的技术功能佐证材料,且是作为参数的技术功能加分项并没有否决供应商须强制提供否则无法响应,不存在倾向性,质疑人提出的此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内容不成立。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采购需求中第6 项产品:64路硬盘录像机第▲16、涉及到敏感数据的信令交互,采用数字信封技术加密后在网络中传输;设备升级的固件包采用AES256技术进行加密;设备配置数据、账户数据与密钥数据,采用AES256技术进行加密存储。参数要求不合理。
事实依据:采购该设备用于标准化考场建设,在该场景下,涉及敏感数据交互管控固然很重要,应该采取相应的加密措施。但参数中明确要求所应用的技术只能是AES256,众所周知加密存储的技术方式有多种,不应该局限于AES256。采购方将此要求作为重要参数并加以检测报告佐证,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针对性的检测报告才能避免被扣分,刻意强调了应用标准。为不合理的排斥其他供应商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4回复:AES265技术加密算法,即为采用256位密钥长度的对称加密算法,可用于确保消息的机密性,具有高强度、高速度和易于实现等优点,是目前社会上常用的加密算法技术,具备普遍适用性,非特定企业或制造商专利技术。
此项参数提供检验报告是为客观证明参数的技术功能佐证材料,且是作为参数的技术功能加分项并没有否决供应商如无法提供检验报告就无法响应,不存在特定倾向性和排他性,质疑人提出的此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内容不成立。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第二项详细评审中价格分设置为10分。评分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点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本项目为货物标,按照规定价格分至少要设定在30分,而本项目价格分为10分,明显不符合招标法的要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质疑事项5回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 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含有服务和货物类,其中以服务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采购项目属性隶属于:服务类,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符合本次采购项目属性要求。质疑人提出的此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内容不成立。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第二项详细评审中-2.2技术方案的评分规定:由磋商小组根据供应商提供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方案的优劣先定档,后在档次内给分,方案缺项或达不到档次评审要求的不得进入该档次。
一档(5分):方案不够周全,基本符合项目要求;
二档(10分):方案完整较周全,能对项目目标做简单分析,对项目技术架构进行简单描述,对项目网络架构简单介绍,方案整体合理可行;
三档(15分):在第二档的基础上,整体技术方案详细,能对项目目标做详细分析、贴合项目现状,对项目技术架构进行完善描述,对项目网络架构整体介绍,能在系统功能方面进行描述介绍,并能提供网上巡查系统“软硬分离,开放兼容”模式建设的项目案例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方案完全符合项要求;
四档(20分):在第三档的基础上,能针对项目特点提供完整的系统安全保障方案,能详细阐述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容错性等内容.
包括对“项目实施方案”、“设备调试和试运行方案”等分值和内容的设置。以上评分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其中在技术方案分、项目实施方案分和设备调试和试运行方案分中都存在对“针对性、可行性、科学性、全面性、考虑方面”等模糊性评分项,做是否可行、是否全面、是否完善等方面的判断。但每个专家专业性不一,无法根据如此模糊的评分项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分。该条款未将评审标准中的分值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严重缺乏公平性。建议进行调整。类似细化量化的评分标准如下:
1.诸暨市2023年度商务领域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2.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中和中学学业水平考试标准化考点及考试防作弊系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质疑事项6回复:评分办法中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在该项评分点中列明包括但不仅限于:实施小组成员的管理机制(执行组织措施、实施人员结构配备、项目管理组织机构、)、质量保证措施、项目进度控制、考核制度和考核方法(或质量控制方案)、实施安全保障措施、项目风险管理措施等内容,并根据对供应商提供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定档给分,并说明其档位的确定标准(未提供或方案缺项或达不到档次评审要求的不得进入该档次)。
评分办法中关于“技术方案分和设备调试和试运行方案”此2项内容未对评分点进行明确量化说明,对此我公司将在相应网站发布更改公告,请你公司留意相关网站公告内容。
质疑事项 7: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策二项详细评审中-3.1(1)为体现产品制造商的网上巡查系统研发对接能力,供应商所投“巡查客户端软件”制造商具有软件安全开发服务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扫描件或其他电子文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得1分,未提供不予以计分;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软件安全开发服务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没有框定行业或国家认证的标准范围,容易形成评标环节的混乱,没有依据,全凭主观意识打分,存在有人为控标嫌疑,违背投标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质疑事项7回复:根据《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我区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桂考院〔2022〕158号)文件精神,明确规定“网上巡查系统需预留可扩展的接口,以便将来对接智能监考视频巡查、智能保密室系统、考务数据管理和试卷押运监控等其他业务系统或新增其他特色功能。”,且磋商文件所提的“软件安全开发服务三级或以上资质证书”是对软件开发方的基本资格、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和软件安全过程能力等方面综合评价,也是对产品系统的联通性、可维护性及扩展性等体现。质疑人提出的此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内容不成立。
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第二项详细评审中-3.1(3):供应商所投产品“巡查客户端软件”能实现国家、省、市、区/县、学校五级网上巡考,可与考场管理系统、考场指挥系统、考生身份认证系统、学校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等进行系统互联。提供国家认可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或其他电子文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得1分未提供不予以计分。评分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可与考场管理系统、考场指挥系统、考生身份认证系统、学校治安视频监控系统等进行系统互联。”未标明所述相应系统的出处,且巡查系统建设的主要指导文件:《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视频标准技术规范(2017版)》,并未规定需要与以上的系统的进行对接。其次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下发的与巡查系统建设相关的桂考院[2022]158号文、桂考院[2023]58号文也未提及相关要求,再者,第三方检测报告既非国家要求也非行业标准,不适合用于评分加分。存在人为控标嫌疑.违背投标公乎、公开、公正的原则。
法律依据:该事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事项8回复:根据《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我区国家教育考试网上巡查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桂考院【2022】158号文件精神,明确说明选用扩展性强、兼容性好的巡查管理平台,即“以便将来对接智能监考视频巡查、智能保密室系统、考务数据管理和试卷押运监控等其他业务系统或新增其他特色功能”,磋商文件中的“考场管理系统、考场指挥系统、考生身份认证系统、学校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均为符合考试相关业务的系统,规定与以上的系统的进行对接为合理要求,也是项目所需。
此项参数提供检验报告是为客观证明参数的技术功能佐证材料,且是作为参数的技术功能加分项并没有否决供应商如无法提供检验报告就无法响应,不存在倾向性,质疑人提出的此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内容不成立。
质疑事项 9: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第二项详细评审中-3.2供应商提供完成的类似项目案例,每提供1个案例得0.5分,最多得2分。(以上要求提供相应的合同复印件或者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否则不计分)。评分因素设置不合理。
事实依据:其中提到的“类似项目案例”,需要以“合同复印件或者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作为证明。指向特定行业业绩,违反招标公平公正原则。该条款违反《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第四项规定。
法律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质疑事项9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等相关规定要求,磋商文件中提到的“类似项目案例”,是指与项目类似案例(网络设备升级或改造等),并没有明显的指向特定行业,以“合同复印件或者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是为了规避供应商弄虚作假,保障磋商响应的真实性,所以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内容不成立。
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3 年 11月6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广西新洋润科技有限公司).pdf
3.4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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