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浙江中车尚驰电气有限公司36.6%股权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0/2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32023bj1000752
预算金额16900.14万元
招标公司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孙睿010-66295636
中标公司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浙江中车尚驰电气有限公司36.6%股权
项目名称 | 浙江中车尚驰电气有限公司36.6%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3BJ1000752 | |
---|---|---|---|---|
转让底价 | 16900.1499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0-2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11-22 | |
所在地区 | 浙江省嘉兴市 | 所属行业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中车哈尔滨车辆有限公司 | 联系人:卞先生 / 联系电话:13945141580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孙睿 / 联系电话:010-66295636 | 部门负责人:刘达 / 联系电话:010-66295655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竞价方式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浙江中车尚驰电气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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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嘉兴市(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昌街道芯中路6号2幢厂房) | |||
法定代表人 | 范庆锋 | 成立日期 | 2020-12-12 | ||
注册资本 | 27871.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27090.00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481MA2JFHWC84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机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轨道交通专用设备、关键系统及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 | 138人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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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 | 36.6 | |||
海宁市泛半导体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23.68 | |||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 8.61 | |||
海宁明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51 | |||
海宁惠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17 | |||
株洲福德轨道交通研究院有限公司 | 4.95 | |||
浙江科宁电机有限公司 | 3.87 | |||
山东国岳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 | 3.23 | |||
宁波中车华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3.23 | |||
株洲兆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2.15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43313.38 | -315.82 | 108.17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91488 | 64234.98 | 27253.02 | ||
审计机构 |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2023年09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26431.71 | -605.2 | -551.6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102179.52 | 75273.38 | 26906.13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截止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27871万元,实收资本27090万元,转让方已实缴完成。 2.标的公司系转让方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的参股企业,其商标及字号系转让方授权其使用。本次转让完成后,上述授权终止。受让方需配合标的公司进行更名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即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带有“中车”字样的公司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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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市石峰区田心高科技园内)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聂自强 | 成立日期 | 2004-04-14 | |
注册资本(万元) | 134220.0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20076071871X7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6.6%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6.6%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710929930X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3-10-23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株洲电机公开转让所持浙江中车尚驰电气有限公司股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浙江中车尚驰电气有限公司36.6%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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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6900.1499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5000万元人民币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至挂牌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 (1)如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 (2)如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可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4.为保护各方合法利益,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同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该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对标的企业的各种情况充分了解,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全部交易保证金。 5.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 (1)本方了解并认可接受本项目披露的全部内容,已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本方同意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6.意向受让方须在提交受让申请的同时提供本项目公示期内不低于转让底价的银行存款证明(若为不同银行出具,出具日期应为同一日)。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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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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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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