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省立医院
乙方: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型企业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HTZB[GK]2018044的远程医疗管理平台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软件集成实施服务 | 远程医疗管理平台 | 1 | 套 | 国内 | 1858000 | 1858000 | 卫宁 | 卫宁健康 | ||||||
合计: | 1858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捌拾伍万捌仟元整元(¥1858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34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实施范围远程医疗平台采购项目主要用于福建省立医院医疗联合体云平台使用。本项目由福建省立医院牵头,首批接入22家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及4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建设及实施、应用。(1)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序号 医院名称 医院级别 序号 医院名称 医院级别1 武夷山市立医院 二甲 12 罗源县医院 二甲2 建瓯市立医院 二甲 13 诏安县医院 二甲3 蒲城县医院 二甲 14 长泰县医院 二甲4 松溪县医院 二乙 15 漳州正兴医院 -5 光泽县医院 二乙 16 古田县医院 二甲6 明溪县医院 二乙 17 霞浦福宁医院 -7 建宁县医院 二乙 18 泉州德诚医院 -8 将乐县医院 二甲 19 石狮市医院 三级9 宁化县医院 二甲 20 龙海市医院 二甲10 福清市医院 二甲 21 三明市第一医院 三甲11 闽清县医院 二甲 22 福州康复医院 三甲5.2甲方购买乙方产品“金仕达卫宁医院信息管理软件V5.0”应用软件,及软件实施、维护与日后的升级详见附件;5.3 甲方承诺仅将本合同的信息系统用于上述医院,不得将本信息系统销售或用于其他单位;(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序号 医院名称1 鼓楼区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 鼓楼区东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 鼓楼区五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 鼓楼区湖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4实施内容序号 类别 功能模块 建设机构 备注1 远程医疗服务 影像会诊 福建省立医院、2家县(市)级医院 视频会诊 福建省立医院、22家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及4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远程联合门诊 远程查房 2 远程教学服务 远程教学讨论 福建省立医院、22家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及4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查房教学 视频点播 3 双向转诊服务 门诊转诊 福建省立医院、22家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及4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需实现与福建省立医院系统对接。 住院转诊 4 互联网医疗服务 健康评估 福建省立医院 患者管理 健康咨询 慢病续方 需实现与福建省立医院系统对接。 在线审方 5 硬件设备 远程医疗一体化可移动办公终端 屏幕: 9.6寸触摸显示屏,分辨率:1920*1080P,触屏:仰视角+40度,俯视角-10度可调(电动)麦克风: 8米有效拾音距离;扬声器:输出功率3W,双声道、立体声环绕音效摄像头:多区域自动对焦,90度超宽视角,1080P高清摄像;网络:有线:10/100/1000Base-T RJ45Wi-Fi 802.11 b/g/n/ac;电池:37Wh, 锂电池。含3年原厂保修 共36台。福建省立医院10台,22家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及4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1台。 视频直播一体化智能终端 主机1台,支持三路显示标配12倍光学变焦摄像头1台,无线传屏1支支持1080P/60、H.265协议、5.8G Wifi。含3年原厂保修 1台。福建省立医院 智能触控高清平板(带脚架) 65", LED液晶显示屏 ,红外触控,AG钢化玻璃,Android4.4.3系统,标配:壁挂板(9060A),三支毛毡笔,电源线。二代改进脚架。含3年原厂保修 1台。福建省立医院 电子签名手写板 显示板为黑白FSTN/反射模式,显示区域≥76.78*39.38mm,显示像素≥240*120。含3年原厂保修 1台。福建省立医院 无线传屏基站 外观尺寸(长140mm x宽 58mmx高30mm)最大功耗:10W重量: 220g数据接口:USB2.0 x 2视频输出接口:HDMI 1.4 x 1网络接口:10/100 Base-TWi-Fi频率:5.8GHz传输延迟:平均延时<100ms视频帧率:1080p/30fps含3年原厂保修 共36台。福建省立医院10台,22家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及4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1台。 注:以上技术要求中,有关外观尺寸未作出幅度规定的数值允许误差范围为“±10mm”。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 甲方按“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中确定的产品功能模块清单对乙方提供的软件进行验收。6.1.2项目开发和服务具备完工(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的资料及其请求验收的报告。甲方代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按相关验收条件核实已完成情况,组织验收,并在验收会议召开24小时前通知乙方,乙方应为验收提供便利条件并派有关人员参加,甲方应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6.1.3甲方代表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作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应办理结算手续。。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30 |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 |
2 | 70 | 硬件部分: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付硬件部分总额的70%;软件部分:验收合格且采购方收到中标方提供的相当于合同总金额10%的银行质保函及正式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付合同软件部分总额的70%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生效并于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内容后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双方必须认真执行本协议之条款,若有以下违约行为或其他事实违约的,则违约方应根据违约情况赔偿对方损失,但赔偿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10.2任何一方中途解除合同或因违约被守约方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违约金,并承担对方因此而支付的法院诉讼费用、律师费用。10.3仅因乙方原因乙方逾期完工、或不及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产品文档,每逾期一天,应当向甲方支付按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应全额返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按合同金额30%赔偿甲方。。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本合同约定的子系统上线并验收合格后,乙方将为甲方提供该上线子系统为期一年的免费纠错性维护。14.2售后服务要求:14.2.1提供完善的本地化技术服务;14.2.2系统发生故障时,服务响应时间有以下要求:全年内电话7天*24小时响应,非紧急7天*8小时/周服务响应,远程保证5天*8小时/周全年的服务响应。班外时间(含节假日)出现故障,本地维护工程师应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紧急情况时2个小时内到达现场。14.3乙方有义务和责任保护系统所涉及到甲方的数据、报表及其他信息的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的任何信息。如有泄密,应按有关规定承担泄密责任。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建省立医院 | 乙方: |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34号 | 住所: | 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9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周炜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0591-88216053 | 联系方法: | 13696889441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共和新路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310066221018010028951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