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天津市某部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等卫生防疫物资公开招标第六次资格预审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4/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1-jq01-w1204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2023/04/12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我部就以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资格预审,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通过资格预审确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到我部进行资格预审,前期已通过资格预审的企业保留资格,不再参与。
一、项目名称:卫生防疫物资
二、项目编号:2021-JQ01-W1204
三、项目概况:
四、申请人资格要求
第1、3包: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企业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截至报名参加资格预审时间),且为非外资控股生产型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报名企业,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生产企业应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应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相关许可或认证的证明性材料)。
(七)应急生产:应急情况下,单日生产量应符合要求,生产量要求及测算说明见附件(提供书面承诺并提供生产所需设备参数、产能以及购置发票和合同,自主研发设备由企业提供产能相关证明资料)。
(八)配送要求:配送范围能够覆盖承担卫生防疫物资储供任务的军队医院、药材供应站所在地(江苏南京、福建福州、江西鹰潭、云南昆明、湖南衡阳、广东广州、海南海口、广西桂林、四川成都、甘肃兰州、辽宁沈阳、山东济南、内蒙古呼和浩特、北京丰台、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山西太原、天津、河北石家庄、河南郑州、新疆乌鲁木齐、浙江杭州、上海、安徽芜湖、重庆、宁夏银川、甘肃武威、西藏拉萨),紧急情况下48小时内送达(新疆、西藏地区除外),新疆乌鲁木齐、西藏拉萨72小时内送达,企业所在地级市内24小时送达。供应商须依托本企业或委托的物流配送企业,向承担卫生防疫物资储供任务的军队医院、药材供应站保障范围内的军队受供单位提供直达配送服务,配送时限、配送点位等有关要求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提供书面承诺,若后续供应服务过程中未能有履行配送义务,经调查核实后按照“虚假应标”进行违规处罚)
(九)仓储能力:企业应建立有周转仓库。如生产企业自身无仓储设施,也可与其他医药物流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能够满足应急配送的要求(提供仓储条件设施证明;与其他医药物流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的,提供协议证明及其他医药物流企业的仓储条件设施证明性资料)。
第4-5包: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企业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截至报名参加资格预审时间),且为非外资控股生产型企业。公司主体(母公司)在国内登记注册、生产产线在国内部署的国内生产型企业(不含境外企业在国内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若为外资参股或控股,可授权符合军队招投标资格条件要求的销售型企业参与资格预审和招标评审等采购活动。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报名企业,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生产企业应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应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相关许可或认证的证明性材料)。
(七)应急生产:应急情况下,单日生产量应符合要求,生产量要求及测算说明见附件(提供书面承诺并提供生产所需设备参数、产能以及购置发票和合同,自主研发设备由企业提供产能相关证明资料,考察产品生产企业资质条件)。
(八)配送要求:配送范围能够覆盖承担卫生防疫物资储供任务的军队医院、药材供应站所在地(江苏南京、福建福州、江西鹰潭、云南昆明、湖南衡阳、广东广州、海南海口、广西桂林、四川成都、甘肃兰州、辽宁沈阳、山东济南、内蒙古呼和浩特、北京丰台、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山西太原、天津、河北石家庄、河南郑州、新疆乌鲁木齐、浙江杭州、上海、安徽芜湖、重庆、宁夏银川、甘肃武威、西藏拉萨),紧急情况下48小时内送达(新疆、西藏地区除外),新疆乌鲁木齐、西藏拉萨72小时内送达,企业所在地级市内24小时送达。供应商须依托本企业或委托的物流配送企业,向承担卫生防疫物资储供任务的军队医院、药材供应站保障范围内的军队受供单位提供直达配送服务,配送时限、配送点位等有关要求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提供书面承诺,若后续供应服务过程中未能有履行配送义务,经调查核实后按照“虚假应标”进行违规处罚)
(九)仓储能力:企业应建立有周转仓库。如生产企业自身无仓储设施,也可与其他医药物流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能够满足应急配送的要求(提供仓储条件设施证明;与其他医药物流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的,提供协议证明及其他医药物流企业的仓储条件设施证明性资料,由生产型企业或销售型企业提供均可)。
第7、8、10包: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企业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截至报名参加资格预审时间),且为非外资控股生产型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报名企业,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生产企业应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应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提供相关许可、认证或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七)应急生产:应急情况下,单日生产量应符合要求,生产量要求及测算说明见附件(提供书面承诺并提供生产所需设备参数、产能以及购置发票和合同,自主研发设备由企业提供产能相关证明资料)。
(八)配送要求:配送范围能够覆盖承担卫生防疫物资储供任务的军队医院、药材供应站所在地(江苏南京、福建福州、江西鹰潭、云南昆明、湖南衡阳、广东广州、海南海口、广西桂林、四川成都、甘肃兰州、辽宁沈阳、山东济南、内蒙古呼和浩特、北京丰台、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山西太原、天津、河北石家庄、河南郑州、新疆乌鲁木齐、浙江杭州、上海、安徽芜湖、重庆、宁夏银川、甘肃武威、西藏拉萨),紧急情况下48小时内送达(新疆、西藏地区除外),新疆乌鲁木齐、西藏拉萨72小时内送达,企业所在地级市内24小时送达。供应商须依托本企业或委托的物流配送企业,向承担卫生防疫物资储供任务的军队医院、药材供应站保障范围内的军队受供单位提供直达配送服务,配送时限、配送点位等有关要求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提供书面承诺,若后续供应服务过程中未能有履行配送义务,经调查核实后按照“虚假应标”进行违规处罚)。
(九)仓储能力:企业应建立有周转仓库。如生产企业自身无仓储设施,也可与其他医药物流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能够满足应急配送的要求(提供仓储条件设施证明;与其他医药物流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的,提供协议证明及其他医药物流企业的仓储条件设施证明性资料)。
第11包: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企业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截至报名参加资格预审时间),且为非外资控股生产型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报名企业,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一次性防护鞋套(低腰)特殊规格产品,企业应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并取得相应特殊规格产品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许可。
第9、12包: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企业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截至报名参加资格预审时间),且为非外资控股生产型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报名企业,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生产企业应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应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相关许可或认证的证明性材料)。
(七)应急生产:应急情况下,单日生产量应符合要求,生产量要求及测算说明见附件(提供书面承诺并提供生产所需设备参数、产能以及购置发票和合同,自主研发设备由企业提供产能相关证明资料)。
(八)配送要求:配送范围能够覆盖承担卫生防疫物资储供任务的军队医院、药材供应站所在地(江苏南京、福建福州、江西鹰潭、云南昆明、湖南衡阳、广东广州、海南海口、广西桂林、四川成都、甘肃兰州、辽宁沈阳、山东济南、内蒙古呼和浩特、北京丰台、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山西太原、天津、河北石家庄、河南郑州、新疆乌鲁木齐、浙江杭州、上海、安徽芜湖、重庆、宁夏银川、甘肃武威、西藏拉萨),紧急情况下48小时内送达(新疆、西藏地区除外),新疆乌鲁木齐、西藏拉萨72小时内送达,企业所在地级市内24小时送达。供应商须依托本企业或委托的物流配送企业,向承担卫生防疫物资储供任务的军队医院、药材供应站保障范围内的军队受供单位提供直达配送服务,配送时限、配送点位等有关要求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提供书面承诺,若后续供应服务过程中未能有履行配送义务,经调查核实后按照“虚假应标”进行违规处罚)。
(九)仓储能力:企业应建立有周转仓库。如生产企业自身无仓储设施,也可与其他医药物流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能够满足应急配送的要求(提供仓储条件设施证明;与其他医药物流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的,提供协议证明及其他医药物流企业的仓储条件设施证明性资料)。
备注:投标人(报价方)、资格预审申请人参与军队投标,必须在提交投标(报价)、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军队采购网(互联网网址:plap.mil.cn)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注册,经审查未完成注册的投标人(报价方)、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无效。
五、直接入围(以资格预审文件为准)
(一)疫情期间为军队提供支援保障的企业直接入围(参加lianbaobudui 防疫物资应急采购项目并中标,且按时交付的生产企业,或向军队支援地方医疗队提供相应防疫物资供应的生产企业。需提供合同或协议,物资供应及接收证明。)在符合本公告载明的各包申请人资格条件的前提下直接入围且不占用各包入围供应商名额数量。
(二)2020年后参加过国家或不少于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并中标(提供参与相关地方政府采购项目或交易情况相关证明性资料。)作为直接入围条款。
六、资格预审方法及结果判定
第11包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按照本公告载明的审查因素和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采购机构从军队物资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凡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均允许参加投标。
其他包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采购机构从军队物资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报名数量超过入围数量的,通过2021年生产销售量(提供2021年销售证明)排名评出符合入围数量要求的供应商;报名数量低于入围数量的,直接改为合格制审查。入围供应商数量分别为第1包20家、第3包20家、第4包20家、第5包10家、第7包10家、第8包10家、第9包10家、第10包10家、第12包6家。
考虑西部、北部地区单位驻地偏远,为保证应急供应保障时效,除第12包外,其他包应确保西部、北部地区各有不少于2家企业入围(如确无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投标,则不作要求)。具体入围规则如下:若每包入围企业中已有符合上述要求(西部、北部地区各有不少于2家企业入围)的企业,则无需再递补;若每包入围企业中分别仅有1家西部、北部地区的企业,则再按照2021年生产销售量(提供2021年销售证明)排名分别递补1家西部、北部地区的企业入围,且不占用各包入围供应商名额;若每包入围企业中均无西部、北部地区的企业,则再按照2021年生产销售量(提供2021年销售证明)排名分别递补2家西部、北部地区的企业入围,且不占用各包入围供应商名额。
注:北部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西部地区:四川、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重庆。
七、结果告知
我部将在资格预审结束后现场宣布资格预审结果,后续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免费发售电子版招标文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不发售招标文件。
八、资格预审文件申领时间、地点、方式
(一)申领时间:2023年 4 月 6 日至2023年 4 月 12 日,工作日上午8: 00至11 :30,下午15:00至17:30(北京时间)。
(二)申领地点:通过互联网邮箱申领,邮件报名通过资料审核后发放采购文件。
(三)申领资格预审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模板详见公告附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模板详见公告附件);
4.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企业提供,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模板详见公告附件);
5.投标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模板详见公告附件);
6.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供应商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的承诺书(模板详见公告附件);
7.截止2023年2月前近1年投标人为申领采购文件授权委托人连续缴纳的社保凭证复印件及银行缴费凭证复印件。
8.严格按要求填写好的《资格预审文件申领登记表》(模板详见公告附件)。
(四)申领方式
投标人采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报名资料,邮件主题: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邮件附件:需采用A4纸幅面,将报名材料加盖企业鲜章,按顺序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复印件扫描无效。报名材料审核通过后,采购机构联系人向供应商邮箱发送招标文件电子版;审核未通过的,采购机构联系人以邮件形式回复审核情况,供应商可在招标文件申领时间内重新提交材料。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邮箱No5_caigouzhan@163.com,联系人:郝助理,电话:022-84653019。
(本邮箱设置有自动回复,邮件发出后未收到自动回复请立即联系郝助理,发件后收到自动回复请等待审核结果,每日17:30前收到的报名申请,当日回复审核结果;17:30后收到的报名申请,第二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未按时收到审核结果请联系郝助理或项目主责人;公告时限最后一天超过17:30的报名申请不再受理。采购文件发放截止时间24小时内,为已报名未通过审核供应商补充资料时间,未及时补齐有效报名资料的报名无效)
(五)资格预审文件售价: 免费申领。
九、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及地点、方式
(一)开始时间:2023 年 4 月 23 日 8时 00分(北京时间)。
(二)截止时间:2023年 4 月23日9 时 00分(北京时间)。
(三)提交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114号6号门采购服务大厅一楼。
提交方式:指定专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接受邮寄等其他方式。
十、注意事项
(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二)申请人自行承担参加本次资格预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三)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及时向招标人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和其他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因提供虚假文件、信息、承诺等,影响本次资格预审和招标采购的,我部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上报采购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军队采购活动。
十一、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cn)上发布。
十二、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莹(项目负责人)、杨怡然
办公电话:022-84653075(张莹,项目负责人)、022-84653089(杨怡然)
移动电话:16600241860(张莹,项目负责人) 、18722176803杨怡然
传 真:022-84653118
地 址: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114号6号门
1、联系人无法接通服务热线电话:022-84653339、022-84653340(天津有疫情期间联系电话)
2、服务电话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50、下午14:30-17:30。
十三、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人:安星桥
移动电话:15502235233附件一:S55C-0i230404074902_0001
一、项目名称:卫生防疫物资
二、项目编号:2021-JQ01-W1204
三、项目概况:
包号 | 物资名称 | 规格遴选 | 质量标准 | 计量 单位 | 交货 时间 | 交货 地点 | 备注 | |||
1 |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 耳挂式 | 蓝色 | 灭菌 | 独立包装 | 符合标准YY/T 0969-2013 | 只 | 依据采购合同(协议)以及军队药材供应机构的实际需求实施 | 需方指定地点 | |
耳挂式 | 白色 | 灭菌 | 独立包装 | |||||||
耳挂式 | 蓝色 | 灭菌 | 多只包装 | |||||||
耳挂式 | 白色 | 灭菌 | 多只包装 | |||||||
系带式 | 蓝色 | 灭菌 | 独立包装 | |||||||
系带式 | 白色 | 灭菌 | 独立包装 | |||||||
系带式 | 蓝色 | 灭菌 | 多只包装 | |||||||
系带式 | 白色 | 灭菌 | 多只包装 | |||||||
3 | 医用外科 口罩 | 耳挂式 | 蓝色 | 灭菌 | 独立包装 | 符合标准YY 0469-2011 | 只 | |||
耳挂式 | 白色 | 灭菌 | 独立包装 | |||||||
耳挂式 | 蓝色 | 灭菌 | 多只包装 | |||||||
耳挂式 | 白色 | 灭菌 | 多只包装 | |||||||
系带式 | 蓝色 | 灭菌 | 独立包装 | |||||||
系带式 | 白色 | 灭菌 | 独立包装 | |||||||
系带式 | 蓝色 | 灭菌 | 多只包装 | |||||||
系带式 | 白色 | 灭菌 | 多只包装 | |||||||
4 | 医用防护口罩 | 套头式 | 蓝色 | 灭菌 | 独立包装 | 符合标准GB19083-2010 | 只 | 依据采购合同(协议)以及军队药材供应机构的实际需求实施 | 需方指定地点 | |
套头式 | 白色 | 灭菌 | 独立包装 | |||||||
套头式 | 灰色 | 灭菌 | 独立包装 | |||||||
套头式 | 蓝色 | 灭菌 | 多只包装 | |||||||
套头式 | 白色 | 灭菌 | 多只包装 | |||||||
套头式 | 灰色 | 灭菌 | 多只包装 | |||||||
挂耳式 | 蓝色 | 灭菌 | 独立包装 | |||||||
挂耳式 | 白色 | 灭菌 | 独立包装 | |||||||
挂耳式 | 灰色 | 灭菌 | 独立包装 | |||||||
挂耳式 | 蓝色 | 灭菌 | 多只包装 | |||||||
挂耳式 | 白色 | 灭菌 | 多只包装 | |||||||
挂耳式 | 灰色 | 灭菌 | 多只包装 | |||||||
5 | 医用防 护服 | 一次性 | 连体 | 灭菌 | 160cm | 符合标准GB19082-2009 | 套 | |||
165cm | ||||||||||
170cm | ||||||||||
175cm | ||||||||||
180cm | ||||||||||
185cm | ||||||||||
190cm | ||||||||||
一次性 | 分体 | 灭菌 | 160cm | |||||||
165cm | ||||||||||
170cm | ||||||||||
175cm | ||||||||||
180cm | ||||||||||
185cm | ||||||||||
190cm | ||||||||||
7 | 医用隔离面罩(防护面屏) | 一次性 | 无色 透明 | 大号 | 符合GB/T 12670-2008的聚丙烯树脂或符合GB 15593-1995输血器具用软聚氯乙烯塑料 | 副 | 依据采购合同(协议)以及军队药材供应机构的实际需求实施 | 需方指定地点 | ||
中号 | ||||||||||
小号 | ||||||||||
可重复 | 大号 | |||||||||
中号 | ||||||||||
小号 | ||||||||||
8 | 医用护目镜 | 一次性 | 无色透明镜片 | 防雾 | 镜圈尺寸≥55cm | 符合标准GB14866-2006,DB11/188-2003 | 副 | |||
一次性 | 全密封 | |||||||||
可重复 | 防雾 | |||||||||
可重复 | 全密封 | |||||||||
9 | 一次性医用外科手套 | 乳胶 | 麻面 | 灭菌 | 单只包装,各类通用尺寸 | 符合GB 7543-2006《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 | 只 | |||
麻面 | 灭菌 | 一副包装,各类通用尺寸 | 副 | |||||||
光面 | 灭菌 | 单只包装,各类通用尺寸 | 只 | |||||||
光面 | 灭菌 | 一副包装,各类通用尺寸 | 副 | |||||||
有粉 | 灭菌 | 单只包装,各类通用尺寸 | 只 | |||||||
有粉 | 灭菌 | 一副包装,各类通用尺寸 | 副 | |||||||
无粉 | 灭菌 | 单只包装,各类通用尺寸 | 只 | |||||||
无粉 | 灭菌 | 一副包装,各类通用尺寸 | 副 | |||||||
丁腈 | 麻面 | 灭菌 | 单只包装,各类通用尺寸 | 符合GB 7543-2006《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 | 只 | |||||
麻面 | 灭菌 | 一副包装,各类通用尺寸 | 副 | |||||||
光面 | 灭菌 | 单只包装,各类通用尺寸 | 只 | |||||||
光面 | 灭菌 | 一副包装,各类通用尺寸 | 副 | |||||||
有粉 | 灭菌 | 单只包装,各类通用尺寸 | 只 | |||||||
有粉 | 灭菌 | 一副包装,各类通用尺寸 | 副 | |||||||
无粉 | 灭菌 | 单只包装,各类通用尺寸 | 只 | |||||||
无粉 | 灭菌 | 一副包装,各类通用尺寸 | 副 | |||||||
10 | 一次性防护鞋套 | 高腰 | 无纺布 | 灭菌、大号 | 鞋套宜设计带有收口的形式 高腰需覆盖足部、小腿至膝盖部 | 符合标准YY/T 1633-2019 | 副 | 依据采购合同(协议)以及军队药材供应机构的实际需求实施 | 需方指定地点 | |
灭菌、中号 | ||||||||||
灭菌、小号 | ||||||||||
非灭菌、大号 | ||||||||||
非灭菌、中号 | ||||||||||
非灭菌、小号 | ||||||||||
11 | 一次性防护鞋套 | 低腰 | 无纺布 | 灭菌、大号 | 鞋套宜设计带有收口的形式 | 符合“GB15979”(卫生标准) | 副 | |||
灭菌、中号 | ||||||||||
灭菌、小号 | ||||||||||
非灭菌、大号 | ||||||||||
非灭菌、中号 | ||||||||||
非灭菌、小号 | ||||||||||
12 | 正压防护 头罩 | 正压 | 带送风装置 | 通气良好,无胸闷感 | 符合相关标准 | 套 |
四、申请人资格要求
第1、3包: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企业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截至报名参加资格预审时间),且为非外资控股生产型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报名企业,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生产企业应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应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相关许可或认证的证明性材料)。
(七)应急生产:应急情况下,单日生产量应符合要求,生产量要求及测算说明见附件(提供书面承诺并提供生产所需设备参数、产能以及购置发票和合同,自主研发设备由企业提供产能相关证明资料)。
(八)配送要求:配送范围能够覆盖承担卫生防疫物资储供任务的军队医院、药材供应站所在地(江苏南京、福建福州、江西鹰潭、云南昆明、湖南衡阳、广东广州、海南海口、广西桂林、四川成都、甘肃兰州、辽宁沈阳、山东济南、内蒙古呼和浩特、北京丰台、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山西太原、天津、河北石家庄、河南郑州、新疆乌鲁木齐、浙江杭州、上海、安徽芜湖、重庆、宁夏银川、甘肃武威、西藏拉萨),紧急情况下48小时内送达(新疆、西藏地区除外),新疆乌鲁木齐、西藏拉萨72小时内送达,企业所在地级市内24小时送达。供应商须依托本企业或委托的物流配送企业,向承担卫生防疫物资储供任务的军队医院、药材供应站保障范围内的军队受供单位提供直达配送服务,配送时限、配送点位等有关要求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提供书面承诺,若后续供应服务过程中未能有履行配送义务,经调查核实后按照“虚假应标”进行违规处罚)
(九)仓储能力:企业应建立有周转仓库。如生产企业自身无仓储设施,也可与其他医药物流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能够满足应急配送的要求(提供仓储条件设施证明;与其他医药物流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的,提供协议证明及其他医药物流企业的仓储条件设施证明性资料)。
第4-5包: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企业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截至报名参加资格预审时间),且为非外资控股生产型企业。公司主体(母公司)在国内登记注册、生产产线在国内部署的国内生产型企业(不含境外企业在国内设立的子公司、分支机构),若为外资参股或控股,可授权符合军队招投标资格条件要求的销售型企业参与资格预审和招标评审等采购活动。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报名企业,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生产企业应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应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相关许可或认证的证明性材料)。
(七)应急生产:应急情况下,单日生产量应符合要求,生产量要求及测算说明见附件(提供书面承诺并提供生产所需设备参数、产能以及购置发票和合同,自主研发设备由企业提供产能相关证明资料,考察产品生产企业资质条件)。
(八)配送要求:配送范围能够覆盖承担卫生防疫物资储供任务的军队医院、药材供应站所在地(江苏南京、福建福州、江西鹰潭、云南昆明、湖南衡阳、广东广州、海南海口、广西桂林、四川成都、甘肃兰州、辽宁沈阳、山东济南、内蒙古呼和浩特、北京丰台、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山西太原、天津、河北石家庄、河南郑州、新疆乌鲁木齐、浙江杭州、上海、安徽芜湖、重庆、宁夏银川、甘肃武威、西藏拉萨),紧急情况下48小时内送达(新疆、西藏地区除外),新疆乌鲁木齐、西藏拉萨72小时内送达,企业所在地级市内24小时送达。供应商须依托本企业或委托的物流配送企业,向承担卫生防疫物资储供任务的军队医院、药材供应站保障范围内的军队受供单位提供直达配送服务,配送时限、配送点位等有关要求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提供书面承诺,若后续供应服务过程中未能有履行配送义务,经调查核实后按照“虚假应标”进行违规处罚)
(九)仓储能力:企业应建立有周转仓库。如生产企业自身无仓储设施,也可与其他医药物流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能够满足应急配送的要求(提供仓储条件设施证明;与其他医药物流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的,提供协议证明及其他医药物流企业的仓储条件设施证明性资料,由生产型企业或销售型企业提供均可)。
第7、8、10包: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企业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截至报名参加资格预审时间),且为非外资控股生产型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报名企业,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生产企业应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应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证(提供相关许可、认证或备案的证明性材料)。
(七)应急生产:应急情况下,单日生产量应符合要求,生产量要求及测算说明见附件(提供书面承诺并提供生产所需设备参数、产能以及购置发票和合同,自主研发设备由企业提供产能相关证明资料)。
(八)配送要求:配送范围能够覆盖承担卫生防疫物资储供任务的军队医院、药材供应站所在地(江苏南京、福建福州、江西鹰潭、云南昆明、湖南衡阳、广东广州、海南海口、广西桂林、四川成都、甘肃兰州、辽宁沈阳、山东济南、内蒙古呼和浩特、北京丰台、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山西太原、天津、河北石家庄、河南郑州、新疆乌鲁木齐、浙江杭州、上海、安徽芜湖、重庆、宁夏银川、甘肃武威、西藏拉萨),紧急情况下48小时内送达(新疆、西藏地区除外),新疆乌鲁木齐、西藏拉萨72小时内送达,企业所在地级市内24小时送达。供应商须依托本企业或委托的物流配送企业,向承担卫生防疫物资储供任务的军队医院、药材供应站保障范围内的军队受供单位提供直达配送服务,配送时限、配送点位等有关要求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提供书面承诺,若后续供应服务过程中未能有履行配送义务,经调查核实后按照“虚假应标”进行违规处罚)。
(九)仓储能力:企业应建立有周转仓库。如生产企业自身无仓储设施,也可与其他医药物流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能够满足应急配送的要求(提供仓储条件设施证明;与其他医药物流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的,提供协议证明及其他医药物流企业的仓储条件设施证明性资料)。
第11包: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企业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截至报名参加资格预审时间),且为非外资控股生产型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报名企业,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一次性防护鞋套(低腰)特殊规格产品,企业应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并取得相应特殊规格产品医疗器械注册或备案许可。
第9、12包: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报名企业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截至报名参加资格预审时间),且为非外资控股生产型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报名企业,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生产企业应具备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应具备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相关许可或认证的证明性材料)。
(七)应急生产:应急情况下,单日生产量应符合要求,生产量要求及测算说明见附件(提供书面承诺并提供生产所需设备参数、产能以及购置发票和合同,自主研发设备由企业提供产能相关证明资料)。
(八)配送要求:配送范围能够覆盖承担卫生防疫物资储供任务的军队医院、药材供应站所在地(江苏南京、福建福州、江西鹰潭、云南昆明、湖南衡阳、广东广州、海南海口、广西桂林、四川成都、甘肃兰州、辽宁沈阳、山东济南、内蒙古呼和浩特、北京丰台、湖北武汉、陕西西安、山西太原、天津、河北石家庄、河南郑州、新疆乌鲁木齐、浙江杭州、上海、安徽芜湖、重庆、宁夏银川、甘肃武威、西藏拉萨),紧急情况下48小时内送达(新疆、西藏地区除外),新疆乌鲁木齐、西藏拉萨72小时内送达,企业所在地级市内24小时送达。供应商须依托本企业或委托的物流配送企业,向承担卫生防疫物资储供任务的军队医院、药材供应站保障范围内的军队受供单位提供直达配送服务,配送时限、配送点位等有关要求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提供书面承诺,若后续供应服务过程中未能有履行配送义务,经调查核实后按照“虚假应标”进行违规处罚)。
(九)仓储能力:企业应建立有周转仓库。如生产企业自身无仓储设施,也可与其他医药物流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确保能够满足应急配送的要求(提供仓储条件设施证明;与其他医药物流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的,提供协议证明及其他医药物流企业的仓储条件设施证明性资料)。
备注:投标人(报价方)、资格预审申请人参与军队投标,必须在提交投标(报价)、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军队采购网(互联网网址:plap.mil.cn)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注册,经审查未完成注册的投标人(报价方)、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无效。
五、直接入围(以资格预审文件为准)
(一)疫情期间为军队提供支援保障的企业直接入围(参加lianbaobudui 防疫物资应急采购项目并中标,且按时交付的生产企业,或向军队支援地方医疗队提供相应防疫物资供应的生产企业。需提供合同或协议,物资供应及接收证明。)在符合本公告载明的各包申请人资格条件的前提下直接入围且不占用各包入围供应商名额数量。
(二)2020年后参加过国家或不少于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并中标(提供参与相关地方政府采购项目或交易情况相关证明性资料。)作为直接入围条款。
六、资格预审方法及结果判定
第11包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按照本公告载明的审查因素和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采购机构从军队物资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凡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均允许参加投标。
其他包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采购机构从军队物资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报名数量超过入围数量的,通过2021年生产销售量(提供2021年销售证明)排名评出符合入围数量要求的供应商;报名数量低于入围数量的,直接改为合格制审查。入围供应商数量分别为第1包20家、第3包20家、第4包20家、第5包10家、第7包10家、第8包10家、第9包10家、第10包10家、第12包6家。
考虑西部、北部地区单位驻地偏远,为保证应急供应保障时效,除第12包外,其他包应确保西部、北部地区各有不少于2家企业入围(如确无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投标,则不作要求)。具体入围规则如下:若每包入围企业中已有符合上述要求(西部、北部地区各有不少于2家企业入围)的企业,则无需再递补;若每包入围企业中分别仅有1家西部、北部地区的企业,则再按照2021年生产销售量(提供2021年销售证明)排名分别递补1家西部、北部地区的企业入围,且不占用各包入围供应商名额;若每包入围企业中均无西部、北部地区的企业,则再按照2021年生产销售量(提供2021年销售证明)排名分别递补2家西部、北部地区的企业入围,且不占用各包入围供应商名额。
注:北部地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西部地区:四川、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重庆。
七、结果告知
我部将在资格预审结束后现场宣布资格预审结果,后续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免费发售电子版招标文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不发售招标文件。
八、资格预审文件申领时间、地点、方式
(一)申领时间:2023年 4 月 6 日至2023年 4 月 12 日,工作日上午8: 00至11 :30,下午15:00至17:30(北京时间)。
(二)申领地点:通过互联网邮箱申领,邮件报名通过资料审核后发放采购文件。
(三)申领资格预审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模板详见公告附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模板详见公告附件);
4.非外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企业提供,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模板详见公告附件);
5.投标供应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模板详见公告附件);
6.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供应商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的承诺书(模板详见公告附件);
7.截止2023年2月前近1年投标人为申领采购文件授权委托人连续缴纳的社保凭证复印件及银行缴费凭证复印件。
8.严格按要求填写好的《资格预审文件申领登记表》(模板详见公告附件)。
(四)申领方式
投标人采取发送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报名资料,邮件主题: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公司名称;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邮件附件:需采用A4纸幅面,将报名材料加盖企业鲜章,按顺序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复印件扫描无效。报名材料审核通过后,采购机构联系人向供应商邮箱发送招标文件电子版;审核未通过的,采购机构联系人以邮件形式回复审核情况,供应商可在招标文件申领时间内重新提交材料。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邮箱No5_caigouzhan@163.com,联系人:郝助理,电话:022-84653019。
(本邮箱设置有自动回复,邮件发出后未收到自动回复请立即联系郝助理,发件后收到自动回复请等待审核结果,每日17:30前收到的报名申请,当日回复审核结果;17:30后收到的报名申请,第二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未按时收到审核结果请联系郝助理或项目主责人;公告时限最后一天超过17:30的报名申请不再受理。采购文件发放截止时间24小时内,为已报名未通过审核供应商补充资料时间,未及时补齐有效报名资料的报名无效)
(五)资格预审文件售价: 免费申领。
九、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及地点、方式
(一)开始时间:2023 年 4 月 23 日 8时 00分(北京时间)。
(二)截止时间:2023年 4 月23日9 时 00分(北京时间)。
(三)提交地点: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114号6号门采购服务大厅一楼。
提交方式:指定专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接受邮寄等其他方式。
十、注意事项
(一)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
(二)申请人自行承担参加本次资格预审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三)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及时向招标人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四)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和其他相关信息真实完整,因提供虚假文件、信息、承诺等,影响本次资格预审和招标采购的,我部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并上报采购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军队采购活动。
十一、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cn)上发布。
十二、采购机构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莹(项目负责人)、杨怡然
办公电话:022-84653075(张莹,项目负责人)、022-84653089(杨怡然)
移动电话:16600241860(张莹,项目负责人) 、18722176803杨怡然
传 真:022-84653118
地 址: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114号6号门
1、联系人无法接通服务热线电话:022-84653339、022-84653340(天津有疫情期间联系电话)
2、服务电话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50、下午14:30-17:30。
十三、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人:安星桥
移动电话:15502235233附件一:S55C-0i230404074902_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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