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吴先生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1.招商人:昆明局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招商项目及概况

2.1项目地点:昆明市盘龙区环城东路拓东郡7栋

2.2招商项目数量、规模、招商底价

序号

商铺

楼层

 

建筑面积(㎡)

租赁期限

招租底价
(元/月•㎡)

保证金(元)

1

7-104

1

76.28

 

4年

 

37元/月•㎡,逐年递增3%

3000

2.3项目用途:符合《房屋租赁合同》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经营项目要求,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生产、存放、经营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各种危险品。

2.4现场踏勘:招商人不组织现场踏勘,竞商人可自行前往进行踏勘,一旦报名参加本次竞商,即视为对出租房屋的位置、现状和设施设备已充分了解,无任何异议。

2.5装修改造:中商人可按照其使用需求,书面申请并经招商人批准后进行改造。新中商人免租金装修期1个月。

3.招商依据

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局集团公司经营开发招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昆铁经开〔2021〕238号)。

4.招商方式

采用公开招商方式。公开招商进入评审阶段后,经资格评审,符合性要求合格的竞商人1家及以上的,继续按招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方式进行招商(当竞商人只有1家时,该竞商人即为中商候选人)。

5.竞商人资格及其他要求

竞商人须具备良好的信誉并满足以下条件,并向招商人提供书面承诺书。

(1)竞商人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要负责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竞商人若为自然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记录为准。打印查询结果并加盖公章交给招商人。

(2)未被国家、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原铁道部、铁路总公司)及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招商人暂停或取消竞商资格,且与昆明局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无债权纠纷。

(3)竞商人在2018年至今的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无因不良行为记录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无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无被禁止市场准入情形。

6.报名及资质审核

6.1报名方式:只接受线上报名方式,在国铁招商平台(网址:https://zs.95306.cn)线上办理。注:打开国铁招商平台,注册→登录→成功登录系统后在首页右上角可点击“工作台”,进入系统工作台→选择拟参与的包件报名。

6.2报名上传资料:①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②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3线上报名截止时间:2023年5月6日8:00起至2023年5月16日17:00止,共计7个工作日。

6.4交纳保证金:资质审核通过后按每个商铺交纳竞商保证金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汇至招商人银行账户,并注明某某商铺竞标保证金。必须用竞商人本人银行账户支付竞标保证金。中商人的竞商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转为租金或租赁保证金,多退少补。

账户名称:昆明铁路局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云南省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53001875036051007444

 6.5竞商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竞商人竞商或者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并将竞商人名单报集团公司列入黑名单:

(1)竞商人在递交竞商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其竞商文件。

(2)竞商人存在串通竞商,或者招商活动中严重影响招商纪律等违规行为。

(3)竞商人以他人名义、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方式竞商、中商。

(4)中商人未在招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及未按招商文件规定的合同内容签订合同。

(5)竞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招商文件的规定参加招商,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6.6竞商时间:昆明局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意向承租人数量,将以电话方式告知。

6.7竞价规则:采用公开竞价(三轮竞价),将最终报价最高的竞商人确定为中商候选人。只有1家竞商人时,第一轮竞价后即可确定为中商候选人。每轮报价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按手印后生效。竞商人报价不得低于招商公告中确定的底价。低于底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竞商人低于底价报价违反竞价规则,扰乱招商工作,属不合格竞商人,列入资信“黑名单”。

7.承租人承担的义务

7.1承租人如果需对所租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改造、装修方案需征得昆明局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后才能实施,改造、装修产生的废弃物由承租人负责清理。

7.2承租人需负责承担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并履行租赁房屋对应的公用区域的卫生清洁和环境保护义务。承租人承租房屋之日起,房屋的使用安全、防火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8.退出机制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于5日内无条件搬离房屋并清空房屋内属于乙方的一切物品和房屋内的装修装饰,使房屋恢复至甲方规定的状况(“腾空并恢复原状”),将处于良好、清洁且适租状态的房屋交还甲方,除非甲方另有要求或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乙方未在约定时限内腾空并恢复原状租赁物,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对租赁物进行清理收回。逾期不搬走的财物视同乙方放弃相关财产权,乙方同意由甲方按废弃物处理,处理获得的收入由甲方抵扣处理产生的费用,多余的收入不予退还。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竞商结果公告:在招商结果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国铁招商平台上公示中商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商人对结果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招商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做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商活动。招商结果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招商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商候选人为中商人,并发布中商公告。排名第一的中商候选人放弃中商、或在招商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未能与招商人签订合同、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取消中商资格,招商人可以按照评审小组提出的中商候选人名单排名第二的中商候选人为中商人,并在国铁招商平台上发布项目中商公告。

10.特别约定:竞商人中商后,须在规定时间内与招商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竞商保证金将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转为房屋租赁的保证金(或房租),双方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责权利;如中商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因中商人违约,则竞商保证金归招商人所有,并由招商人将中商人名单报招商人上级列入黑名单。未中商的竞商人,招商人昆明局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还到未中商的竞商人原账户。

11.联系人:吴先生  0871-66123182、13888770609

12.此解释权归昆明局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安全责任协议书》

 

 附件1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铁路方):昆明铁路局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飞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凉亭75栋大楼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基本情况

(一)甲方同意出租且乙方同意承租位于【地址】              ,名为              的建筑(下称“建筑”)中的由附件一及其附图中标注的所有部分(不包括墙壁、窗框和玻璃的外表面)、附件二(如有)标明的所有附属物、设备、家具和物品(下称“房屋”)。

(二)房屋建筑面积:      。租赁面积以实际面积为准。乙方认可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为最终和结论性的结算面积。

(三)房屋权属:该房屋产权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为甲方,房屋产权无任何争议。

(四)房屋现有附属物、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附件二。

(五)承租方已充分了解租赁物的现状,确认租赁物完整,状态良好。

二、租赁期限、用途

(一)该房屋租赁期自           日起至             日止,共     个月。

(二)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三、租金、租赁保证金及支付方式

(一)该房屋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合同期内总金额大写     元整(小写¥      元),提供增值税   发票,适用税率    ,其中不含税金额    元,税额     元。以上房屋租金为含税价,在合同期内,不含税价不受税率变化的影响,不随税率的变动而更改。税率的变动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1.房屋租金支付: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一种方式: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

第二种方式:分次支付,分次支付时间为:                     

2.甲方指定下列银行帐户为收款帐户

账户名称:昆明铁路局集团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昆明祥云支行

银行账号:53001875036051007444

3.甲方收款后应提供给乙方有效的收款凭证。

(二)乙方为享有上述第一条列明的权利,应在向甲方交付首次房租的同时,一次性交付        元(大写:      元整)租赁保证金,甲方有权在乙方未缴纳相关费用时直接从其租赁保证金中相应扣除。乙方应于甲方扣除租赁保证金后 10 日内补齐本合同约定的租赁保证金。

(三)租赁期满后,乙方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且按期腾退承租房屋、结清所有费用后,甲方将租赁保证金退还乙方。租赁保证金不计息。

(四)乙方承诺对出租房屋状态、周边环境、客流变化、设施设备等已进行充分了解,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不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少付租金。

(五)增值税    发票信息:

单位名称(或姓名):                                          

纳税人识别号(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地址: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四、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一)甲方应承担的费用:

1.甲方基于房屋出租行为应缴纳的税费。

2.其他: /

(二)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基于房屋承租行为应缴纳的税费。

2.乙方基于房屋使用过程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暖、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物业等费用。

3.增值税一般条款:本合同项下涉及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收费,以及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如有),甲方有权在收取该等费用的同时收取基于该等费用和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

4.其他:                

五、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修缮与使用

(一)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结构安全。

(二)因甲方原因提出对房屋进行维修时,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

(三)租赁期内,租赁物日常安全管理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加强对租赁物的安全检查,发生安全隐患、故障或损坏的,乙方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进行修缮,并在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修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也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内部主体结构。

(五)乙方不得擅自对出租房屋装修、添附设施设备。

(六)乙方不得在承租范围内修建任何形式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七)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以及在承租房屋周围及院落搭建任何形式的房屋或建筑物的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一种或几种:

1.依附于房屋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4.其他: /

(八)在确定租赁价格时乙方已进行了充分考虑且对地方政府征收或铁路企业拆除、使用、改造有预期。乙方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乙方不得追索各种损失。如乙方违反约定擅自扩大装修范围,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乙方须按甲方要求恢复原貌,并赔偿甲方损失。

(九)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改善或增添的可移动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拆除搬出,因拆除设施、设备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在返还房屋前恢复原状;乙方改善或增添的不可移动附属物乙方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

(十)乙方改善或增添设备、设施及附属物时,不得损坏房屋主体结构,必须符合消防、安全、环保和治安管理等规定。需要地方政府及铁路相关部门审批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并承担所有费用,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房屋的转让、转租及购买限制

(一)在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求乙方同意,但应告知乙方所有权转移情况。所有权转移后,出租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出租方,享有甲方享有的权利,承担甲方承担的义务。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的,乙方需对次承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三)甲方提前收回房屋,须在 1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

(四)鉴于本合同约定的出租房屋为铁路房屋,基于铁路房屋的特殊性(如福利房、房改房等),国家、相关部委及省市对铁路房屋产权转移存在限制性规定,若甲方将承租房屋进行出售,乙方承诺不得以其享有优先承租权或购买权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双方经协商可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二)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空置承租房屋。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违禁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7.拖欠房租累计 1 个月及以上。

8.未提供真实信息,采取欺骗手段获得房屋承租权的。

9.以甲方或者其他铁路单位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未在醒目位置悬挂自己的名号、商标的标牌,并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昆铁”、“云铁”、“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铁路局”、“昆明局”、“铁路”等与甲方有关或相近的字样,误导消费者的。

10.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租赁房屋土地范围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11.租赁期间,乙方收到公安机关或甲方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安全隐患整改处罚通知书后,未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

(三)如乙方希望在租赁期满后续约,则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前至少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完成租赁招商程序,若乙方中商,双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未完成上述事项,则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需提前终止合同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1.合同履行期间,因国家政策、地方政府、甲方上级单位要求及铁路建设原因,需征用或收回租赁房屋及附属土地的;

2.铁路局集团公司对租赁房产有铁路运输业务用途的;

3.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一)甲方应保证交付的租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二)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15 日内向对方主张。

(三)租赁前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验收时的照片、图纸、影像等资料作为本合同附件留存,租赁期满后或合同终止时双方应对房屋进行再次验收,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并与租赁时留存的资料进行对比,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15 日内向对方主张。如承租方不参与验收的,则视为认可出租方单方的核查结果。

(四)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于 5日内无条件搬离房屋并清空房屋内属于乙方的一切物品和房屋内的装修装饰,使房屋恢复至甲方规定的状况(“腾空并恢复原状”),将处于良好、清洁且适租状态的房屋交还甲方,除非甲方另有要求或本合同双方另有约定。乙方未在约定时限内腾空并恢复原状租赁物,经甲方书面通知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采取有效措施对租赁物进行清理收回。逾期不搬走的财物视同乙方放弃相关财产权,乙方同意由甲方按废弃物处理,处理获得的收入由甲方抵扣处理产生的费用,多余的收入不予退还。

(五)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年租金额的 1/12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分租、联营、抵押、出售、入股、合作、调换使用等损害出租方利益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 1 个月及以上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发生安全隐患或事故的;

6.不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修缮责任或安全管理责任的;

7.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收回该房的其他情况。

(二)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等),每逾期一日,则应按上述逾期交纳费用总额的 1% 支付甲方违约金。

(三)在租赁期内,乙方中途退租的,乙方已支付的租金,甲方按实际使用时间,按月进行清算,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后,剩余部分清算水电、物业费等费用后退还乙方;同时乙方应该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腾退并归还房屋。乙方逾期归还,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10 倍作为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发生违约情形时,甲方主张权利所支出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费用。

十、免责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二)因国家政策、市政及铁路建设需要、甲方上级单位明确要求征收、拆除(搬迁)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等基于非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不能继续使用该房屋时,乙方应无条件腾退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三)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十一、不可抗力

(一)合同履行完毕前,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因国家政策变化、市政建设、铁路建设和上级生产经营政策调整等需要征用、拆除、改造、收回、停止工程项目等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各自承担损失。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形的发生,影响到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形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形,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或情形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形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上述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形,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形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五)乙方在工作过程中了解或接触到的甲方的其它资料或信息,应予以保密。乙方在工作结束时,应将载有保密内容的各类介质归还甲方。乙方同时应遵守甲方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未经甲方同意,严禁对甲方的数据、信息等进行复制、以其它方式保存、与其它网络连接或者跨网使用等。若乙方违反本款规定,或者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的数据、信息等泄露的,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10% 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

十三、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根据诉讼标的额向铁路运输法院或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按照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调解解决。

(二)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十四、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要求、文件往来等都应以书面形式可采用电子邮件(书信、传真、当面送交等)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及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1.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凉亭75栋大                                                 

邮政编码: 650041                                           

收件人:                                                    

手机号码:                                                  

2.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十五、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经营证照、相关批文或者个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及复印件,供甲方核备,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

(三)当甲方须以标的物抵押申请银行贷款时,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四)双方应各自按政府规定承担因准备和签署本合同而发生的任何律师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五)乙方自行承担租赁期间因使用房屋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各种法律责任和经营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治安消防、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同时与甲方签订出租房屋安全责任协议书(附件三),并独立处理其经营活动产生的法律纠纷。

1.乙方应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责任协议书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2.乙方租赁房屋期间,承担房屋使用的安全注意义务,房屋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法应当由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因管理不善,如发生火灾、食物中毒或其他各项安全事故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全部赔偿。

3.甲方及其主管部门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情况下有权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十六、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      有限公司与       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安全责任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明确治安、消防安全责任,确保租赁房屋及承租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          房屋 的安全管理责任事宜,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如下协议。

  • 甲方以现状将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除主体结构外,乙方在租用期间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出现的安全隐患负有维修、保护责任。未妥善维修、保护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乙方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改建,禁止埋、压、圈、占。乙方进行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建时,应先行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报批,经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准使用。

乙方的装修改建方案、相关图纸以及向管理部门的报批验收手续,需同时报甲方审核备存,未经甲方书面确认,不得擅自施工和使用。

乙方承担改建改造过程中和投入使用后的安全责任。

第三条  乙方聘请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材料选用国家批准生产经营的合格阻燃材料,施工程序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规范要求。接受甲方对施工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依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应对租赁房屋发生以下案件与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一、各种治安事件、刑事案件。

二、火灾事故。

三、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交通事故。

五、各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案件事件。

六、噪音、废气、污染、扰民等环境保护事故。

七、其它可能的责任事故。

第五条  乙方负责做好租赁房屋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一、消防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和《昆明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提出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经常检查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日常防火工作。

(二)建立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使员工明确防火责任,重视消防安全。

(三)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使员工掌握防火知识和一般的灭火方法,使其具有扑灭和控制初始火灾、组织疏散人员的能力。

(四)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护好消防设施,并按照规范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灭火器应按规定每年检修一次。对消防设施要定期做试验,发现故障立即检修,确保完好。紧急疏散通道标志要清晰、醒目,随时保持畅通。

(五)为防止火灾,严禁使用明火(如特种行业,有关部门批准除外)和电炉、“热得快”、“小太阳”等高危险性的器具。严禁室内存放汽油、烯料、酒精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和有毒有害物品。

(六)接受甲方对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接受消防监督检查。对甲方发出的“火灾隐患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应在限定期限内解决,并确保期限内外的安全。

(七)租赁使用房屋期间因管理问题引起的火灾,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二、治安防范

(一)做好治安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积极参与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制定和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法制观念和治安防范意识,防止发生治安刑事案件。

(三)加强对财务金融部门的安全管理,按照公安部门的要求采取技术防范措施。

(四)保证保安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建立保安工作管理制度。

(五)接受甲方对治安管理的监督,接受治安监督检查。对甲方发出的“治安隐患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应在限定期限内解决。

(六)因治安责任所造成的损失、罚款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保证安全生产,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一)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昆明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经营工作。

(二)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安全保证措施,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三)特殊工种岗位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按规定定岗定编,持证上岗,进行操作证的复审,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对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定期检验,保证设备运行完好,防护措施齐全,防护功能灵敏有效。

(五)接受甲方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接受监督检查。

(六)在租赁房屋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与法律责任。

四、维稳工作

(一)乙方应避免因自身及第三方的经济与法律纠纷或社会组织及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等造成的在该租赁房屋区发生的群体事件,及时研究并解决发现的不稳定问题和维稳隐患。

(二)接受甲方对维稳事项的监督,对甲方发现并提醒、提出的维稳隐患应及时进行解决。

第六条  乙方应制定“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预案”,明确发生火灾或突发事件时人员疏散方法。

第七条  乙方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隐患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八条  如因乙方原因(包括故意、过失等)引发火灾险情或严重治安问题,甲方将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处理。

因乙方管理不善而发生各种案件、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份,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具有相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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