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购函〔2017〕495号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洗涤设备采购项目有关情况的答复函
深圳中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洗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7154637)的《质疑函》收悉。关于函中反映的与深圳市勤峻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峻公司”)和你司评分有关的问题,我中心已反馈项目原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经研究,现将评委会核查意见函复如下:
一、关于你司业绩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了你司投标文件提供了三个近三年内399万以上标的案例工程,原审评委会对你司同类业绩评分项作出有效评分的却只有两个的问题。
经核你司投标文件,评委会出具意见认为,你司提供了三个近三年内399万以上标的案例工程,其中第二个案例工程,即你司与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长隆酒店分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未注明合同签订日期,根据招标文件19.1的规定:“若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是部分证明材料或提供不清晰的原件扫描件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其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有关需求进行响应”,评委会对此不予认可。因此,你司本项质疑不成立。
二、关于勤峻公司的问题
《质疑函》反映了勤峻公司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序号22投标产品为美国原装进口产品,而勤峻公司将其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序号22投标产品填写为原产地中国,与事实不符的问题。
经核勤峻公司投标文件,评委会出具意见认为,勤峻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毛尘收集器由水喷淋系统、浮球式循环水箱、304不锈钢风道机箱和防水风机四部分组成,非整机进口设备,因此评委会认定勤峻公司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序号22投标产品为国产设备,因此,你司本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你司质疑不成立,评委会决定维持原评审结果。
“依法采购、优质服务、规范操作、廉洁高效”是我们的服务宗旨,你司来函有利于改进我们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希望你司在今后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取得成功。
此复。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 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