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向家洲遗址抢救性考古发掘协作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4/2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向家洲遗址抢救性考古发掘协作服务项目
(二)采购预算:
(三)项目概况
向家洲遗址位于宁乡市老粮仓镇回春堂村一组,地处楚江与杨华江交汇处的台地上,2022年10月至11月,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主持对该遗址及花草坪遗址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勘探。根据最新的调查勘探成果,确认向家洲遗址主体年代为东周时期,遗址面积不低于500000平方米。现因向家洲遗址区域内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田间灌渠进行拓宽改造施工的原因,需对工程涉及区域内文化遗存进行配合性(抢救性)考古发掘。根据灌渠内遗迹及文化层堆积的暴露情况,确定需开展考古发掘的面积为1000平方米。
(四)工作目标及模式
为了做好向家洲遗址的文物保护和田野考古工作,同时又不影响当地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民生基础设施改善需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该项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计划采取竞争性磋商的形式,选择一家经验丰富的专业协作队伍提供所需专业技术工人和劳务人员配合采购人开展此项考古工作。
二、相关标准: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无。
三、技术规格: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无。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一)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完成本项目所有的协作委托服务工作。
(二)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一) 行业规范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要求在采购方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的主持下开展考古工作,根据相关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配备资深专业技术人员和劳务人员及所需器材设备。
(二)资料总体要求
1、原始资料:发掘工作日记、各类记录表和登记表格、测绘图纸、测绘日记和测绘技术报告、高清数码照片、视频影像、采集标本、检测样品等。
2、发掘协作结项报告(纸质版一式四份、电子版1份)。
3、组织专家结项验收。
(三)总体目标及其他要求
1、 总体要求:
(1)成交投标单位须按照国家及省、市文物保护法规及《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等文物保护行业规范和采购人的要求协助采购人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开展此次考古协作工作,做好人员、设备保障和技术服务(记录、测绘、照相、航拍等工作)。
(2)成交投标单位须为项目配备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服从采购人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的管理,带领本项目人员在不违反安全操作规范的前提下,服从并配合采购人安排,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按采购人要求完成本项目考古发掘协作委托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3)成交投标单位须按采购人的时间要求完成考古协作委托服务工作,不得无故延长工作时限。
(4)成交投标单位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均应熟悉并遵守文物保护法规,具备良好的文物保护意识和职业操守。在考古工作过程中爱护文物,按考古工作规范开展考古工作和保护文物。
(5)成交投标单位应遵守采购人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考古工地情况,不得私自保管和泄露考古资料,所有的工作成果及报告须严格保密。
2、安全管理要求
(1)成交投标单位须协助采购人做好考古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及协调现场人员维持现场秩序,保证考古调查勘探工作顺利进行。特别注意保护地下管线,如损坏,由成交投标单位自行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2)成交投标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出土文物和考古资料的安全。
(3)成交投标单位在考古发掘协作过程中全权负责所提供工作人员的安全问题。
3、资料提交要求:
(1)在考古协作委托服务结束后,成交投标单位须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文物保护要求、采购人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完成各类原始资料的整理汇总并及时完成考古协作工作报告编制。
(2)成交投标单位原则上在项目合同到期日(最长延迟至项目合同到期日后10日)须向采购人移交项目相关资料。若遇天气、阻工等客观因素影响考古工作进程的,应及时报告并经报告采购人同意后,考古工作时限适当延后。
六、验收标准: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一)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二)为保证本次考古协作服务工作质量的稳定,确保各项服务工作按照行业规范、采购人的要求开展,圆满完成本次考古工作,采购人将本次协作服务工作现场以及各项资料进行监管和检查,成交投标单位应予以配合。
(1)采购人项目负责人、执行负责人全程参与主持本次考古工作,并对协作服务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若成交投标单位工作质量不符合行业规范以及采购人要求,采购人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协作服务单位进行整改。成交投标单位应无理由按要求进行整改。
(2)项目结束时采购人按国家有关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组织专家检查本次考古协作服务质量及结项验收工作。如果检查发现问题,则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成交投标单位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如整改不到位,采购人将对成交投标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
七、其他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一)结算方法:
付款人: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付款方式:自双方签订合同并且项目正常开展4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凭成交投标单位提供的发票和付款申请,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协作委托服务工作全部完成且通过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采购人凭成交投标单位提供的发票申请支付合同尾款。采购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申报手续,实际付款到账时间及金额以长沙市国库集中支付局的支付时间及金额为准。采购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成交投标单位逾期完成的理由。
(二)其他要求
(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成交投标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或事故均应自行负责,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成交投标单位拟派驻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其管理工作由成交投标单位负责,如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均由成交投标单位承担所有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3)成交投标单位须自行承担拟派驻本项目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及相关管理等费用。工作人员涉及用工方面的劳务纠纷、福利纠纷和劳动事故均由成交投标单位负责,与采购人无关。成交投标单位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承担成交投标单位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驻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驻场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4)采购人根据实际、行业要求和政策变化可对技术服务要求作出适当修改、调整和增减。
(5)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6)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注:
1、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为确保充分供应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本项目对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小型、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向家洲遗址抢救性考古发掘协作服务项目
(二)采购预算: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1 | 向家洲遗址抢救性考古发掘协作服务项目 | 项 | 1 | 880000.00 | 880000.00 |
(三)项目概况
向家洲遗址位于宁乡市老粮仓镇回春堂村一组,地处楚江与杨华江交汇处的台地上,2022年10月至11月,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主持对该遗址及花草坪遗址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勘探。根据最新的调查勘探成果,确认向家洲遗址主体年代为东周时期,遗址面积不低于500000平方米。现因向家洲遗址区域内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田间灌渠进行拓宽改造施工的原因,需对工程涉及区域内文化遗存进行配合性(抢救性)考古发掘。根据灌渠内遗迹及文化层堆积的暴露情况,确定需开展考古发掘的面积为1000平方米。
(四)工作目标及模式
为了做好向家洲遗址的文物保护和田野考古工作,同时又不影响当地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民生基础设施改善需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该项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计划采取竞争性磋商的形式,选择一家经验丰富的专业协作队伍提供所需专业技术工人和劳务人员配合采购人开展此项考古工作。
二、相关标准: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无。
三、技术规格: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无。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一)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内完成本项目所有的协作委托服务工作。
(二)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一) 行业规范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要求在采购方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的主持下开展考古工作,根据相关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配备资深专业技术人员和劳务人员及所需器材设备。
(二)资料总体要求
1、原始资料:发掘工作日记、各类记录表和登记表格、测绘图纸、测绘日记和测绘技术报告、高清数码照片、视频影像、采集标本、检测样品等。
2、发掘协作结项报告(纸质版一式四份、电子版1份)。
3、组织专家结项验收。
(三)总体目标及其他要求
1、 总体要求:
(1)成交投标单位须按照国家及省、市文物保护法规及《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等文物保护行业规范和采购人的要求协助采购人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开展此次考古协作工作,做好人员、设备保障和技术服务(记录、测绘、照相、航拍等工作)。
(2)成交投标单位须为项目配备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服从采购人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的管理,带领本项目人员在不违反安全操作规范的前提下,服从并配合采购人安排,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按采购人要求完成本项目考古发掘协作委托服务,确保服务质量。
(3)成交投标单位须按采购人的时间要求完成考古协作委托服务工作,不得无故延长工作时限。
(4)成交投标单位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均应熟悉并遵守文物保护法规,具备良好的文物保护意识和职业操守。在考古工作过程中爱护文物,按考古工作规范开展考古工作和保护文物。
(5)成交投标单位应遵守采购人的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泄露考古工地情况,不得私自保管和泄露考古资料,所有的工作成果及报告须严格保密。
2、安全管理要求
(1)成交投标单位须协助采购人做好考古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及协调现场人员维持现场秩序,保证考古调查勘探工作顺利进行。特别注意保护地下管线,如损坏,由成交投标单位自行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2)成交投标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出土文物和考古资料的安全。
(3)成交投标单位在考古发掘协作过程中全权负责所提供工作人员的安全问题。
3、资料提交要求:
(1)在考古协作委托服务结束后,成交投标单位须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文物保护要求、采购人要求及项目实际情况完成各类原始资料的整理汇总并及时完成考古协作工作报告编制。
(2)成交投标单位原则上在项目合同到期日(最长延迟至项目合同到期日后10日)须向采购人移交项目相关资料。若遇天气、阻工等客观因素影响考古工作进程的,应及时报告并经报告采购人同意后,考古工作时限适当延后。
六、验收标准: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一)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二)为保证本次考古协作服务工作质量的稳定,确保各项服务工作按照行业规范、采购人的要求开展,圆满完成本次考古工作,采购人将本次协作服务工作现场以及各项资料进行监管和检查,成交投标单位应予以配合。
(1)采购人项目负责人、执行负责人全程参与主持本次考古工作,并对协作服务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若成交投标单位工作质量不符合行业规范以及采购人要求,采购人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协作服务单位进行整改。成交投标单位应无理由按要求进行整改。
(2)项目结束时采购人按国家有关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组织专家检查本次考古协作服务质量及结项验收工作。如果检查发现问题,则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成交投标单位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如整改不到位,采购人将对成交投标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
七、其他要求: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一)结算方法:
付款人: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付款方式:自双方签订合同并且项目正常开展4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凭成交投标单位提供的发票和付款申请,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协作委托服务工作全部完成且通过验收之日起一个月内,采购人凭成交投标单位提供的发票申请支付合同尾款。采购人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申报手续,实际付款到账时间及金额以长沙市国库集中支付局的支付时间及金额为准。采购人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成交投标单位逾期完成的理由。
(二)其他要求
(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成交投标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或事故均应自行负责,采购人不再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2)成交投标单位拟派驻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其管理工作由成交投标单位负责,如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均由成交投标单位承担所有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3)成交投标单位须自行承担拟派驻本项目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医疗、保险及相关管理等费用。工作人员涉及用工方面的劳务纠纷、福利纠纷和劳动事故均由成交投标单位负责,与采购人无关。成交投标单位在参与本项目的全部过程中,应负责其派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承担成交投标单位工作人员因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驻场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以及抵达驻场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4)采购人根据实际、行业要求和政策变化可对技术服务要求作出适当修改、调整和增减。
(5)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6)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注:
1、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为确保充分供应故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本项目对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小型、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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