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722]xc[gk]2018014-1
预算金额30.00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浦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废弃物处置及资源化再利用特许经营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350722]XC[GK]2018014-1 作者:浦城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 发布时间:2019-01-08 14:46

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浦城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

乙方浦城县路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722]XC[GK]2018014-1浦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废弃物处置及资源化再利用特许经营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其他无害固体废物处理服务 建筑废弃物处置费补贴 1 国内 29.9 29.9 浦城县路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路窑
合计: 29.9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玖元玖角(¥29.9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50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合同签订并取得项目用地后12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包括建筑废弃物处理厂区规划、设计、建设、设备购置安装;建筑废弃物清理、运输设备车辆的购置、实验室的建设等配套建设并投入运营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及特许经营期限范围内投资、建设、经营一家建筑废弃物处置及资源化再利用企业,要求特许经营项目总用地 100亩以上,建设规模为建筑废弃物年处理利用能力100万吨以上,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通过有偿出让方式获取。 ★5.2本项目由中标人独 资或控股在浦城县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将被授予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依法从事项目立项、可研、环评等建设前期工作,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对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浦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废弃物(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隧道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进行处置,承担城市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功能,并投资、设 计、建设、运营、维护建筑废弃物再生新型建材生产厂(场),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新型建材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5.3浦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废弃物处置及资源化再利用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自本项目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之日起,期限为25年(含1年的建设工期)。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按照两《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优先获得特许经营。 5.4生产线设 计年处理建筑废弃物能力100万吨以上,实际处理量不低于设 计能力的80%。 5.5生产线对建筑废弃物处理利用率需达到90%以上。 5.6配备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和再生建材产品质量检测能力,需建立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 5.7生产的再生建材产品质量需达到现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要求。 5.8生产线(车间)需符合环保相关要求。 5.9中标人应于合同签订并取得项目用地后12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包括建筑废弃物处理厂区规划、设 计、建设、设备购置安装;建筑废弃物清理、运输设备车辆的购置、实验室的建设等配套建设,并投入运营。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合同签订并取得项目用地后12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包括建筑废弃物处理厂区规划、设计、建设、设备购置安装;建筑废弃物清理、运输设备车辆的购置、实验室的建设等配套建设并投入运营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按季度100%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是。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说明:履约保证金为项目年处理建筑废弃物能力100万吨补贴费用的1%收取(约30万),合同签订前,履约保证金由中标方转账或电汇的方式转入采购人指定的账户,项目经由浦城县行政执法局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后一次返还。(具体内容以合同为准)

9、合同有效期

本项目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之日起,期限为25年(含1年的建设工期)。

10、违约责任

(1)因中标人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如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还需另行支付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签定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如履约保证金不能弥补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还需另行支付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中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4)若中标人发生工伤事故造成的人生伤害,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5)若中标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项目用地后12个月内完成项目建设, 包括建筑废弃物处理厂区规划、设 计、建设、设备购置安装;建筑废弃物清理、运输设备车辆的购置、实验室的建设等配套建设,并投入运营。每逾期一日,中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总金额(年处理建筑废弃物能力100万吨计算)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对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超过30日的,采购人可解除合同,对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6)若中标人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按项目合同总金额(年处理建筑废弃物能力100万吨计算)10%支付违约金。 (7)中标人其他违约行为的,每违约一日未纠正,按项目合同总金额(年处理建筑废弃物能力100万吨计算)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向采购人承担违约责任。 (8)中标人违约造成采购人被追究责任的,还应赔偿采购人产生的诉讼费、律师服务费等合理开支;采购人可从未付款项中直接扣款。 (9)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抄送:浦城县财政局、浦城县行政执法局。 备注:因国家改制,各政府部门变更名称工作由新部门承接,签章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甲方: 浦城县规划建设和旅游局 乙方: 浦城县路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住所: 浦城县五一三路210号 住所: 浦城县梦笔大道2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黄祖友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王政
联系方法: 18960649276 联系方法: 1872168680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
账号: 账号: 35050167740700001160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19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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