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绍兴仲绍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柱嵩社区骆家新村 19 幢 2 楼 203
委托代理人:徐木生 电话:13484372421
经调查了解,中标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展示画屏…”的制造商为“湖南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与“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为同一公司“湖南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为“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质疑供应商所质疑的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同湖南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质疑 不成立。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土六条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点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点股份有限公司股杰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侧虽然不尽百分之五土。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尽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质疑方提供的资料显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同湖南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的点股比例是30.35345%不足百分之五十。同时质疑方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对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同湖南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太影响。因此,质疑方提供的资料无法证明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同湖南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时.根据调查了解,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同湖南京东方艺云科技有. 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姚项军”“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陈炎顺”两者并非同一负责人。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同湖 南点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也并非“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注:分支机构是常设机构的一种,是指总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的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同一法人实体.…其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 面受总公司支配和控制。而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同湖南京东方艺云科技 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属于“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的分支机构。综上所述,质疑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同湖南京 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与太企业存在真接控股、 …管理关系, …同时也无法证明 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同湖南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是大型企业的分 支机构…也无法证明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同湖南京东方艺云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 一 人。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
附件信息:
质疑回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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