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合肥市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项目第三方检测及结构鉴定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07/3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btfbz01542
预算金额25万元
招标联系人翁工0551-65177232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工0551-66223288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项目第三方检测及结构鉴定
原项目编号: 2024BTFBZ01542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7月17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项目第三方检测及结构鉴定项目补疑1

项目编号:2024BTFBZ01542



第一部分: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同时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室内环境监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现变更为:“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须同时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3

报价方式

□总价:___

□单价:___

□费率:___

☑定价:24万元

10.8

付款方式

1)完成建筑物安全性和抗震鉴定完毕提供报告后付至合同价的50%;

2)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全部检测内容提供报告,审计结算完成后,付至合同价的97%;3%的余款在质保期(2年)满后支付完毕 。

如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在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移交、办理完工程决算及竣工资料,并经审计完成后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100%。



现变更为:“

3.2.3

报价方式

□总价:___

□单价:___

□费率:___

☑定价:固定费率55%

10.8

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全部检测内容提供报告,审计结算完成后,付至审定价的100%。



3.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第九条:检测费用及付款方式

本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限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移交完成止。实际检测工期执行施工工期,招标文件中所述计划施工工期仅供投标人参考。

1.本工程检测服务合同为总价合同,合同价为: (大写: )。

本项目价格包括履行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必须的成本费用和投标人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办公、交通、保险、人员、食宿、差旅、税费、检测设备、测试工具、通讯等与此有关的费用。(结算价高于合同价按合同价执行)。

2.付款方式

1)完成建筑物安全性和抗震鉴定完毕提供报告后付至合同价的50%;

2)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全部检测内容提供报告,审计结算完成后,付至合同价的 97%;3%的余款在质保期满后支付完毕。

如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在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移交、办理完工程决算及竣工资料,并经审计完成后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100%

3.履约保证金:依据招标文件办理。”

现变更为:“第九条:检测费用及付款方式

本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限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移交完成止。实际检测工期执行施工工期,招标文件中所述计划施工工期仅供投标人参考。

1.本工程检测服务合同为固定费率合同,固定费率55%,最高结算价格不超过25万元。

本项目价格包括履行本项目招标范围内所必须的成本费用和投标人应承担的费用,包括办公、交通、保险、人员、食宿、差旅、税费、检测设备、测试工具、通讯等与此有关的费用。(结算价高于合同价按合同价执行)。

2.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全部检测内容提供报告,审计结算完成后,付至审定价的100%。

3.履约保证金:依据招标文件办理。

4.收费标准的选用:

(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业指导价》(建质安协[2019]16号);

(2)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确需检测,上述收费标准中未涉及到的,计价单价按照当前市场信息类似工程检测收费价格×中标费率;

(3)以上均未提及的检测项目,通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中标人四方询价确定检测单价。”

4.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三、报价要求

1.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24万元。

3.本项目合同价为24万元,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作任何调整,中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检测范围和检测频率提供检测服务。本项目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本项目合同价。投标人的报价应含有所投服务的所有材料、劳务、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义务等一切应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检测费用:投标人须根据相关图纸自行测算检测数量。检测数量需满足规范要求及检验评定标准,中标后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价款变更。

(2)对于中标人资质从业范围内无法满足该项目的检测项目,中标人须制定解决方案,经招标人同意,可由中标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完成所有检测项目,但所有费用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且中标人必须对所有检测结果负责。

(3)勘察现场费用及驻地建设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自行、全面、了解工程的实际情况,并承担所有风险。

(5)招标人认为其他应当考虑的费用。

(6)中标人须无条件满足所有国家验收相关规范,对建设单位提出需检测的内容无条件执行,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请投标人综合考虑并谨慎报价。”

现变更为:“三、报价要求

1.1.本项目采用固定费率招标,固定费率为55%。最终结算价=(检测单价×招标人认可的最终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中标费率)。费率作为合同签订及结算的依据,服务期内中标单价不再根据工程量的增减或工期的调整而变动,中标单位最终依据中标费率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收费标准的选用:

(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行业指导价》(建质安协[2019]16号);

(2)按照国家标准规范确需检测,上述收费标准中未涉及到的,计价单价按照当前市场信息类似工程检测收费价格×中标费率;

(3)以上均未提及的检测项目,通过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中标人四方询价确定检测单价。

3.本项目最高结算价25万元,中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检测范围和检测频率提供检测服务。本项目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25万元。投标人的报价应含有所投服务的所有材料、劳务、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义务等一切应有费用。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检测费用:投标人须根据相关图纸自行测算检测数量。检测数量需满足规范要求及检验评定标准,中标后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价款变更。

(2)对于中标人资质从业范围内无法满足该项目的检测项目,中标人须制定解决方案,经招标人同意,可由中标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确保完成所有检测项目,但所有费用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且中标人必须对所有检测结果负责。

(3)勘察现场费用及驻地建设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人在投标前应自行、全面、了解工程的实际情况,并承担所有风险。

(5)招标人认为其他应当考虑的费用。

(6)中标人须无条件满足所有国家验收相关规范,对建设单位提出需检测的内容无条件执行,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请投标人综合考虑并谨慎报价。”
5.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一、投标函

合肥市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合肥市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项目第三方检测及结构鉴定招标文件,在考察项目现场后,愿意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总价(定价,含税),并承诺按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条件、承担上述项目的服务内容。

2. 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理解投标价格不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有关规定。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

3. /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____ _年_ __ ___日




现变更为:“一、投标函

合肥市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合肥市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项目第三方检测及结构鉴定招标文件,在考察项目现场后,愿意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固定费率(定价,含税),并承诺按本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条件、承担上述项目的服务内容。

2. 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理解投标价格不得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有关规定。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

3. /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____ _年_ __ ___日






第二部分:延期部分

1、原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年08月06日10:30”,现延期到“2024年08月13日10:30”;

2、开标地点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一楼多功能室(开标室)。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医疗器械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和孔雀台路交口国家健康大数据产业园D栋

联系人:翁工

联系方式:0551-65177232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288、66223831

2024年7月30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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