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甲方要求编制行动方案、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做好配套能力建设及相关宣传培训推广工作等,按期向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住建环保局提交成果文件。
一、项目内容
湖南湘江新区梅溪湖、洋湖零碳示范城区创建工作项目主要包括行动方案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国家级近零碳排放示范区试点创建能力建设、宣传培训及其他工作。
(一)编制梅溪湖、洋湖片区近零碳示范城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长沙市2021年度大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决策部署,探索创建近零碳先行示范区,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创建行动实施方案。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完成对片区近零碳建设的基础调研和分析工作。包括收集梅溪湖、洋湖片区各领域碳排放现状资料,整理片区建设规划、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城区建设现状、产业布局及发展现状,生态环境、能源结构、交通设施、固废处理等绿色低碳建设成效,梳理片区近年待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包括能源、交通、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废弃物处理、生态等类型项目)。
2.开展片区近零碳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开展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形成方案文本。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创建目标、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方案应明确近零碳建设的具体指标要求,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任务分解和考核落实内容。
3.征求各相关部门及专家意见并完成修改,形成最终的报批稿。
4.针对创建工作责任部门及项目单位,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宣贯和培训工作。
5.从产业、能源、交通、建筑、碳汇、智慧管理等方式探索近零碳路径,打造新式样板。
6.梅溪湖、洋湖片区遴选近零碳示范工程。分析项目基础条件,理顺建设总体思路,确定建设目标,细化建设内容,保证项目的减碳效果。
7.总结宣传推广梅溪湖、洋湖片区近零碳示范城区创建经验,在全社会各行业领域引领近零碳排放发展新风尚,形成中部地区、长江经济带乃至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板。
成果文件:
序号
产出名称
主要内容
形式
性质
1
《近零碳示范城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总报告)
基于国内外城区低碳建设实践经验以及梅溪湖、洋湖片区低碳建设现状及近零碳建设潜力,制定近零碳示范城区行动实施方案,从宏观层面提出实现近零碳示范城区建设目标的总体政策建议,从能源、建筑、交通、市政、产业、碳汇、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协同政策建议,以及相应的保障支撑体系。
Word和PPT(纸质装订报告)
最终成果
2
《市政项目近零碳建设管理办法》
基于国内外城区低碳建设实践经验以及梅溪湖、洋湖片区碳排放特征和减排潜力,制定市政项目的节能降碳的管理办法,确保市政项目落实近零碳城区示范创建的任务要求。
Word(纸质装订报告)
3
《建筑项目近零碳建设管理办法》
基于国内外城区低碳建设实践经验以及梅溪湖、洋湖片区碳排放特征和减排潜力,制定建筑项目的节能降碳的管理办法,确保建筑项目落实近零碳城区示范创建的任务要求。
4
《交通项目近零碳建设管理办法》
基于国内外城区低碳建设实践经验以及梅溪湖、洋湖片区碳排放特征和减排潜力,制定交通项目的节能降碳的管理办法,确保交通项目落实近零碳城区示范创建的任务要求。
5
《生态保护治理项目(碳汇)近零碳建设管理办法》
基于国内外城区低碳建设实践经验以及梅溪湖、洋湖片区碳排放特征和减排潜力,制定生态保护治理项目的节能降碳的管理办法,确保生态保护治理项目落实近零碳城区示范创建的任务要求。
6
《固废处理项目近零碳建设管理办法》
基于国内外城区低碳建设实践经验以及梅溪湖、洋湖片区碳排放特征和减排潜力,制定固废处理项目的节能降碳管理办法,确保固废处理项目落实近零碳城区示范创建的任务要求。
7
《产业及招商项目近零碳建设管理办法》
基于国内外城区低碳建设实践经验以及梅溪湖、洋湖片区碳排放特征和减排潜力,制定产业及招商项目的节能降碳管理办法,确保产业及招商项目落实近零碳城区示范创建的任务要求。
8
《近零碳风尚建设政策建议》
基于国内外城区低碳建设实践经验以及梅溪湖、洋湖片区碳排放特征和减排潜力,从教育、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全社会层面重视和提升低碳理念,从教育、生活、工作、消费等各方面落实近零碳政策措施,形成近零碳风尚。
9
《调研访谈报告和会议纪要汇编》
记录历次现场调研、专家咨询会的情况及主要结论,为项目成果提供重要支撑。
Word(电子版)
过程成果
(二)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国家《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结合梅溪湖、洋湖片区实际,编制完成2019-2020年分年度的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活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城市废弃物处理五大领域排放的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C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6种温室气体清单总报告。从2022年起实施逐年常态化清单报告编制工作。同时,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的动态监测、统计、核算体系,主要工作如下:
1.全面掌握2020年以来区域温室排放气体排放总量与构成情况,以及主要行业、重点企业和区域温室气体排放分布状况,通过分析研究,针对今后发展方向,把握关键排放源,为梅溪湖、洋湖片区分解落实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提供基础性依据。
2.建立温室气体排放动态监测、统计、核算体系,及时存储和高效管理清单数据信息,为清单编制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
3.根据温室气体清单和碳排放总量目标,制定以及分批分段地将重点排放行业纳入碳排放交易体系的数据基础。
4.培养相对稳定的清单编制工作专业机构和专家队伍,不断完善地区清单报告审核确认工作机制,为构建科学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监测考核制度创造必要条件。
《2019-2020年温室气体清单总报告)》
根据国家《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标准文件,从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活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城市废弃物处理五大领域编制6种温室气体清单总报告。
《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障清单编制工作顺利开展,编制实施方案文件,明确各部门工作内容和要求,协调各部门权力配合。
(三)国家级近零碳排放示范区试点示范创建能力建设
1.近零碳排放示范区试点创建申报资料的收集及整理工作。
2.近零碳排放示范区试点创建政策建议。
《国家级近零碳排放示范区试点示范创建资料汇编》
按照国家级近零碳排放示范区试点示范工作要求,收集整理资料,形成汇编文件。
《湘江新区近零碳排放示范区试点创建政策建议》
按照国家级近零碳排放示范区试点工作要求,编制政策建议书。
(四)培训及推广工作
1.组织湘江新区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培训及论坛活动,邀请省内外专家及领导参与,加强片区对于该项工作的理论学习和交流,同时为梅溪湖、洋湖片区近零碳城区创建工作造势。培训活动不少于4次。
2.编制湘江新区近零碳城区示范创建及推广手册。
3.国家及地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政策汇编。
4.针对编制以上完成的行动实施方案和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等成果文件,组织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宣贯和培训。
《国家及地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政策汇编》
收集整理国家和省市发布的相关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整理汇编,形成政策手册。
《湘江新区近零碳城区示范创建及推广手册》
制订宣传手册,重点以图片的方式展示湘江新区开展近零碳示范创建工作的建设思路和成果展示。
培训及论坛活动资料
配合各项论坛及培训活动编制相应的资料文件。
过程文件
(五)其他任务
包括近零碳排放示范城区创建中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等。
二、项目成果要求
(一)近零碳城区创建行动实施方案,应依据梅溪湖、洋湖片区建设现状,综合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分析,挖掘减碳潜力,全方位提出近零碳创建路径和措施,要确保目标、任务明确,路径措施落地性强,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二)通过温室气体报告编制,全面掌握清单编制年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构成情况及主要行业、重点企业和各地区的分布状况,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准确把握关键排放源。重点抓好温室气体关键排放源的排查确认,收集完善清单编制所需的领域活动水平和排放因子数据。对排放总量大、未来增长快、减排潜力大的排放源,要将涉及的主要行业、用能设备和空间分布做深做细。对排放总量小、操作难度高、工作量大的排放源,可结合实际进行科学合理的简化处理。
(一)本项目按长财采购[2016]6号文的规定,以简易程序验收方式进行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二)项目最终成果获得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审查和验收通过为最终完成标志。
(三)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单位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收集调查资料提供相关便利,并协助相关工作;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团队成员,但需向乙方说明理由。
3)甲方应及时对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进行研讨和确认;
4)甲方按合同约定及时给乙方支付款项。
6.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
2)项目进展过程中,乙方应依照甲方要求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项目进展情况,乙方对项目中出现的遗落或错误负责修改和补充;
3)乙方应对提交的工作成果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负责。
4)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项目团队成员,如因工作需要更换的,应征得甲方同意。
7.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但乙方存在违约行为致使甲方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除外。
7.4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成果,则每延误一天,按甲方应付费用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5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本项目由联合体承担,湖南绿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湖南省国际低碳技术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为联合体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