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华创国控(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30%股权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4/10/3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32024bj1000719
预算金额350万元
招标公司华创国控(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周经理010-66295542
中标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华创国控(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30%股权
项目名称 | 华创国控(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30%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4BJ1000719 | |
---|---|---|---|---|
转让底价 | 350.00万元 | 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0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28 | |
所在地区 | 天津市 |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北京汇通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联系人:任经理 / 联系电话:13911373301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周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542 | 部门负责人:张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32 |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竞价方式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 华创国控(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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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天津市(天津开发区洪泽路17号东二楼) | |||
法定代表人 | 宋绍宁 | 成立日期 | 2003-04-28 | ||
注册资本 | 1166.67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 | 1166.67万元(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167491151846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合同能源管理;电子产品销售;储能技术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橡胶制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林业产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产品批发;供应链管理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润滑油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电气设备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矿石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轮胎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船舶代理;食用农产品批发;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职工人数 | 54人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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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 | 30 | |||
北京中技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29 | |||
新疆九正途鑫物流有限公司 | 25 | |||
北京星火能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6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3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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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审计机构 | 无 | |||
2024年09月30日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净利润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1、转让方为标的企业参股股东,未取得标的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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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3号楼17层1706室)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李燕 | 成立日期 | 1980-04-15 | |
注册资本(万元) | 69421.60万元(人民币) | 实收资本(万元)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0106X1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10249W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9-11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挂牌转让华创国控(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30%股权的批复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华创国控(天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30%股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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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350.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35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1)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本项目信息披露期满,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来函申请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经济补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要求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以标的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向转让方提出要求补偿等情形的,即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作为补偿,并可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若重新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本次转让成交价格的,转让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补足差额,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本方递交受让申请、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告及所涉及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置于北交所备查的文件全部内容,且已通过尽调充分了解并认可标的企业现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信息披露公告之内容及标的企业现状,愿意承担全部风险。本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现状或瑕疵为由主张任何抗辩、发生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本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风险;(4)本方同意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标的企业办理工商变更,转让方予以必要配合。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5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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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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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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