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
(元/年)
1
养殖环节产生的动物尸体、沟渠河道打捞上来的等无主动物尸体(不负责打捞)及内城区抛弃的动物尸体,由辖区社区提出申请,填好申报单,通知收集点进行收集(不包含宠物医院和诊疗场所)
收集、运输
(病死动物)
头
2400
80
192000
2
无害化处理
吨
120
3460
415200
3
临时扑杀疑似动物疫病动物尸体,执法过程需立即执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水产养殖尸体收集、运输的无害化处理(按派单执行,小量收集至动物尸体暂存点按 400 元/次批量收集,运输至无害化处理公司按 2000元/次
收集运输费,按冷藏厢式货车(畜禽尸体、产品等水产养殖尸体)
车次
24
2000
48000
20
400
8000
4
无害化处理费
55
190300
5
动物尸体收集暂存点管理劳务服务
(固定金额年度包干)
年
100000
合计:
953500
乙方在接到收集通知后,24 小时内安排人员驾驶专用密闭式冷藏收集车赶到现场,并按要求及时将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动物产品收集、清理至开福区鹭鸶湖畜禽无害化收集暂存点,当暂存点储存量达到一定量(约 2 吨)后,再转运至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4.1.1 ①养殖环节产生的动物尸体、沟渠河道打捞上来的等无主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费用;
②临时扑杀疑似动物疫病的动物尸体,执法过程需立即执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水产品的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费用;
按每季度以中标单价按实进行支付。
4.1.2 养殖环节产生的动物尸体、沟渠河道打捞上来的等无主动物尸体(不负责打捞)收集、运输费按季度核实进行支付。
4.1.3 动物尸体收集暂存点管理劳务服务费用按合同金额在当年第四季度一次性支付。
4.1.4 如发生重大情况变化,导致超出本合同约定数量,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后,按照本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5.2.1 乙方按照湖南省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的要求,及时对病死畜禽及不合格动物产品的收集、暂存、无害化处理进行数据录入,收集、运输、调运、无害化处理所有信息按监管平台流程执行,保持视频录像系统全过程监管。
5.2.2 建立完善的收集、暂存、无害化处理、车辆及场地消毒等台账,以备监督机构监督检查。
采取每单审核,每月数据汇总,每季统一验收方式进行,动物尸体收集暂存点管理劳务服务每季汇总数据,年度验收。
甲方:
①甲方负责按本协议的约定,将相关配套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资金,按时向乙方支付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及处理补助费。
②对于国家、省等政府文件针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相关补贴的政策、文件以及相关财务信息,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协议期间,乙方争取的相关项目资金应通知甲方备案,经由甲方途径发放的,甲方应按政策规定拨付给乙方,争取过程甲方如实协助乙方。对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尸体必须在24小时内收集暂存,按规定做好消杀工作,及时送至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③在本协议履行前,甲方应与无害化处理公司所属市县政府协商好关于开福区病死畜禽转运至无害化处理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事宜。
④在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必须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为履行本协议所需要的相关行政手续,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相关手续未到位或缺乏,导致行政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暂时无法履行该协议,不属于乙方违约。
乙方:
①乙方负责于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在甲方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病死动物及不合格动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屠宰场点、农贸市场等提供的病死动物及不合格动物产品、屠宰下脚料等)的收集、转运及处理,同时按国家相关政策获取补贴,乙方应当保证按时按标准对病死畜禽,动物产品、其他动物源性废弃物进行收集(收集车辆所能安全到达的地点),乙方不得以收集地点偏僻、收集难度大、腐烂程度高等任何理由拒绝收集上述动物及其产品(乙方不负责打捞)。
②乙方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在接到收集指令后 24 小时内,对甲方提供的病死畜禽收集至动物尸体收集暂存点,并及时转运至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③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做好工作人员防护等安全措施,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和动物尸体收集暂存点管理过程中,乙方工作人员发生任何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均由乙方负责依法妥善处理且承担所有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④乙方承诺自身已拥有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所有资质、工作人员及设施设备,在签订本合同前已与工作人员签订了正式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并为所有工作人员购买了社保及(或)商业意外保险。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发生劳动、劳务等纠纷的,由乙方自行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不得影响甲方指令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使甲方由此而承担相关责任。
⑤乙方承诺不会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以任何方式转包、分包给第三方。
⑥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应设立安全保障的设施、设备,在工作完毕后应将现场清理干净,以防止第三人、车辆等发生意外事故,如未尽到该义务而发生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害事件的,均由乙方负责依法妥善处理且承担所有责任,甲方由此而承担的相关责任,最终实际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⑦乙方收集的动物尸体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遗弃,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处理过程中,乙方如果无害化处理动物尸体不彻底、不到位,造成动物尸体外流,对环境造成污染,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⑧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国家、省及行业有关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及后果由乙方负责。
⑨乙方按甲方要求加强体系建设,制定规章制度,加强服务管理。乙方在处理中心和各暂存点建立台账并及时记录相关照片,对病死畜禽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且需按照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要求,对动物尸体的收集、暂存、无害化处理进行同步数据录入。
⑩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暂存点、运输车辆等必须达到动物防疫要求,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⑾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获得补贴资金的权利。乙方如符合政策规定的,乙方争取与本合同项目给相关补贴优惠时,甲方给予相关配合。
①合同签订后,因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合同终止,甲方除支付乙方实际履行支出的费用外,还需足额赔偿乙方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等)。
②因甲方水、电、路不通及群众阻挠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收集、运输、处理的,不视为乙方违约。
①如乙方未及时收集、处置甲方区域内病死畜禽,超过7天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按实际处理头数结算费用。
②乙方未能按国家有关规定收集、处理病死畜禽而造成后果,其带来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①本合同价格包含确定需要的员工工资、巡查(值守)期间交通费与餐费、管理费、社保、利润、税金、人员保险等在内的全部费用之和,不得另行计取其他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②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控因素或相关政策问题,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③乙方有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获得补贴资金的权利。乙方如符合政策规定的,乙方争取与本合同项目相关补贴优惠时,甲方给予相关配合。
④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部分,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