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安庆市开发区双茵路5号厂房、附属物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告
金额
1200万元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19/08/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 | 安庆市开发区双茵路5号厂房、附属物及土地使用权转让 | 项目编号 | 806747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9年8月19日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9年9月16日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长延长至2020年5月6日),其他条件不变,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至该延长周期结束时,本项目公告期结束(如转让方或相关管理部门在公告延长期间提出终止,则本项目公告期结束)。 |
标的
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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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人民币1,034.89万元 | |||||||||||||||||||||||||||||||||||||||||||||||||||||
评估基准日 | 2019年5月7日 | ||||||||||||||||||||||||||||||||||||||||||||||||||||||
评估机构 | 安徽天元行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
转让底价 | 人民币1,200万元 | ||||||||||||||||||||||||||||||||||||||||||||||||||||||
转让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铜陵有色股份安庆月山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6849803607 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月山镇西大道2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帮国 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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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铜陵有色股份安庆月山矿业有限公司)拟公开转让持有的安庆市开发区双茵路5号厂房、附属物及土地使用权,现委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本公告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活动。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2、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安庆市开发区双茵路5号厂房、附属物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网络竞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6、对受让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权的权利人,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权的权利人。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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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 |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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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别提示
(1)铜陵有色股份安庆月山矿业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其土地使用权,并对转让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转让标的实际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红线外“六通”(通电、通路、供水、排水、通气和通讯)及宗地红线外“六通一平”。 (3)本次转让的房屋建筑物面积共4474.13㎡,已取得不动产权证;附属物面积173.8㎡无不动产权证。 (4)转让标的租赁情况如下: ①转让方已将双茵路5号场地及1.2.3号车间、配电房、门卫室(不动产证号0000040,房屋建筑面积3261.72㎡)租给安庆迎风金属门窗有限公司经营门窗加工,租赁期至2021年12月30日。 ②转让方已将双茵路5号(原铜兴机械厂办公大楼,不动产权证编号0000039)租给陶晓明经营酒店,租赁期至2022年12月31日。 (5)本次标的转让范围仅限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编号:(安庆)皖天元[2019](房估)字第003号)所列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附属物,不包括现有承租户自行搭建、添置的资产。 (6)转让标的的承租方安庆迎风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和承租方陶晓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欲行使优先购买权,须按照有关法律及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①不论转让标的采取何种交易方式,必须在交易前先按照本公告及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报名手续、交纳交易保证金,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②如采取网络竞价的交易方式,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其他意向受让方报价为最新价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受让方如欲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在网络竞价系统中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同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相同级别的优先权人在行使优先权时,按时间优先原则,即其中一优先权人在某一价格先行使优先权后,其他人在该价格不能再行使优先权。 2、交易方式 (1)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进行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低于转让底价的或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报价的视同意向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该报价确定为本标的成交价,该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收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结果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上述确定的标的成交价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公告期结束,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 确定最终成交价格及受让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非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如意向受让方采取现场网络竞价的,则应于竞价结束后现场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 (3)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确定并另行通知。 3、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 由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等共同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具体时间由资格审查小组商定。 4、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 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帐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且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3、标的转让价款应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 |
标的交割 |
1、受让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凭《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办理转让标的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
2、受让方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受让方应配合办理转让标的移交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的,即视同转让方已按期完成标的的移交,转让标的自移交之日起,因受让方未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导致的房屋损毁、灭失,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等,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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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现场勘察了转让标的,对转让标的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均放弃对转让标的用途、类型、面积、使用期限、权证情况等提出异议;对其存在的投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标的后的所有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2、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20个工作日内,凭《产权交易凭证》由转让方协助办理转让标的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 3、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如非承租方竞得,转让方已签订的仍在租赁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约定继续有效;在办理完毕房屋移交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与承租户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变更出租主体,其他相关内容不变(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除外)。自重新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租金归受让方所有;转让方已提前收取的属于受让方的租金、保证金或履约押金,由转让方支付给受让方,以后的租金由受让方自行收取;《房屋租赁合同》的保证金或履约押金的退还,出租房产收回等均由受让方与承租方按照相关约定自行办理,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4、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转让标的的建筑物面积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如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与本公告列示面积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 5、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次标的转让范围仅限房地产估价报告(估价报告编号:(安庆)皖天元[2019](房估)字第003号)所列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附属物,不包括现有承租户自行搭建、添置的资产”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6、意向受让方承诺:《产权交易合同》为成交双方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平台达成产权交易的签约合同;具体过户时,如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指定版本的合同,受让方自行按要求补充提供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规范版本合同,转让方有义务按照要求配合受让方完善补充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的规范版本合同(不动产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指定版本合同仅作为办理产权过户时所用,成交双方产权交易具体约定以《产权交易合同》为准)。 7、意向受让方承诺:涉及本次转让及转让标的办证、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8、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 www.ejy365.com )的 《 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 》、 《 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 》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自2019年8月21日至2019年9月16日(每工作日8:00至11:30,14:00至16:30) | |||
报名手续 |
1、报名时须购买报名资料(《转让文件》),每套报名资料200元,不论成交与否,资料费概不退还。
2、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详见《转让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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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1、交易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300万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报名截止时间前(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意向受让方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支付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否则视同意向受让方自动放弃对标的的竞买。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支付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a.公告期间,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公告期结束(含延长公告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未按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c.公告期结束(含延长公告期),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或参加后续竞价程序但均未报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流标的。 d.竞价结束后,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的。 e.受让方在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如非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按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意向受让方未按《产权交易合同》要求履约并且《产权交易合同》中有该违约约定时,转让方有权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或(2)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重新公告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采取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的,在收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交易结果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于受让方收到《交易结果通知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交易方式的,在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于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的次日起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7)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本项目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后3个工作日内退还。 (8)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受让方未竞得本标的且不存在以上(1)中扣除交易保证金行为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标的成交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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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另行通知 | 增价幅度 | 另行通知 | |
自由竞价时间 | 另行通知 | 延时竞价周期 | 另行通知 | ||
服务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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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标的咨询 | 张经理(0562—5858315)、周经理(0553-3117535) |
技术支持 | 姚经理(0553-3117532) | |
咨询时间 | 每工作日8:00-11:30,14:00-16:30 | |
单位地址 |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芜湖市渡春路1号(芜湖市人大原办公楼))、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铜陵分公司(铜陵市淮河路(铜商品市场))。 | |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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