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区(5+1城区)大件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示范试点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金额
182.50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1/11/2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510101202101654
预算金额183.00元
招标公司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招标联系人曾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正汇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马先生028-67171868
中标公司成都市熊猫先生环境技术有限公司182.50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区(5+1城区)大件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示范试点项目公开招标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 |||
510101202101654 | |||
二、项目名称 | |||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区(5+1城区)大件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示范试点项目 |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
供应商名称: | 成都市熊猫先生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
供应商地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530号1栋44层4403号 | ||
中标(成交)金额 | 单价:182.5元 |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
1.名称: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区(5+1城区)大件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示范试点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服务范围:项目范围:本项目服务范围为成都市区5+1城区,即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供应商为上述5+1城区提供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试点服务。 服务要求:1.中标人负责为工作人员置办基本装备有:配置具有反光警示标志的工作服(包括口罩、手套、警示背心、肩灯等安全劳保装备等),保障人员健康及安全。如遇全市统一卫生作业服装装备,按要求执行。2.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人员配置标准,切实要求中标人在约定时间内配齐作业人员和作业车辆,并签订作业合同。 服务标准:本项目按《成都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暂行)》《成都市区(5+1城区)大件垃圾收运处置一体化示范试点项目规范收集运输要求》执行。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
张勇,赵云飞(采购人代表),王梅生,钟先泗,金华 |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以预算金额为计算基数,[100万(含)以下部分乘以1.5%计算收取,100-500万(含)部分乘以0.8%计算收取,500—1000(含)乘以0.45%计算收取]按以上各项结果累计计算后再乘以服务期限收取,即招标代理服务费为161250元 |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161250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
备案号:(2021)3119号,预算品目:垃圾处理服务,财政监督电话:028-61882648,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1、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号)文件要求,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2、根据《成都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和《成都市级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实施方案》,成都市范围内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微企业的,可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具体内容详见文件附件“成财采〔2019〕17号”)。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本项目中标金额:182.5元/吨。 | |||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采购人信息 | |||
名称: |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
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金河路57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曾老师;联系电话:028-86642315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
名称: | 四川正汇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
地址: |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吉泰路666号1栋9层910号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马先生;联系电话:028-67171868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马先生 | ||
电话: | 028-67171868 | ||
十、附件 | |||
1.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附件 | ||
2.评审文件: | 附件 | ||
3.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附件 | ||
5.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6.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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