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办事处望城坡街道园林维护外包服务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31日
序号
采购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年度预估数量
单价上限值(元)
单项总价上限值(元)
单价报价(元)
单项总价报价(元)
1
三级街道绿化
三级(㎡)
项
158502.49
5.05
800437.57
5.00
792512.45
2
行道树
特大树(胸径40cm以上)(株)
766
82.33
63064.78
82.00
62812.00
3
大树(胸径15-40cm(含40cm))(株)
2529
76.65
193847.85
76.19
192684.51
4
中树(胸径10-15cm(含15cm))(株)
1374
44.23
60772.02
43.96
60401.04
5
小树(胸径10cm以下(含10cm))(株)
383
18.19
6966.77
18.08
6924.64
一年期合计(元)
1125088.99
/
1115334.64
三年期合计(元)
3375266.97
3346003.92
按承包范围内园林绿化:本项目服务范围包括:箭弓山社区、竹马塘社区、润塘社区、商贸城社区、长华社区、老虎岭社区、望新社区、望麓社区、湘仪社区、南家塘社区,最终以区财评审定区域为准。
1、乙方必须确保日常有一支具园林绿化的劳务人员承担工作,且队伍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日常维修所需机械设备。
2、在承包期内,乙方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为劳务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乙方如果没有为劳务人员购买保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出现工伤,由乙方自行承担医药费及相应产生的所有费用,甲方只负责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1、维护所需机械设备、车辆、生产工具等物资全部由乙方购置(费用自理),乙方一线维修人员必须足额配备,满足维修管理需求。
1、所有绿化垃圾须进行集中环保无公害处理,禁止焚烧。
2、喷洒有害农药与修剪作业须提前告知社区以及实施期间树立警示牌。
3、所有日常卫生保洁及日常绿化管养工作进行日常的档案管理包括:书面原始记录、出勤记录、薪资发放、身份记录、施工作业日志及必要的作业影像及照片的资料,施工作业月度计划及完成情况总结,整理成册,按月移交考核部门及自我留存备查。
4、严格按照园林绿化街道标准执行。
1、甲方根据每月综合考核结果,按季度付款,于下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支付上一季度费用,每次付款金额不超过年度总中标价的25%。
2、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甲方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无预付款
根据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验收,验收时中标人须提供采购人每月出具的考核结果作为验收依据之一,本项目验收由采购人自行组织。
按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无
4.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4.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5.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8.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0.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4.不可抗力系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火灾、兵变、洪水等。
5.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1个月内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作为发生不可抗力情况的证明。在取得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的履行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