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4年第2220号)标的1:沈大高速公路路面预防性养护工程
金额
-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09/2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ln2024df102510
预算金额-
招标代理机构大连产权交易所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LN2024DF102510
项目名称 (2024年第2220号)标的1:沈大高速公路路面预防性养护工程
资产类别 其他资产
转让方名称 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挂牌价格 0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0
挂牌日期 2024-09-27
交易方式 拍卖
转让说明事项 1、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1)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daee.cn)进行注册并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中进行报名; (2)持有效证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大连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大连产权交易所窗口办理登记手续。 2、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方式为银行转账,以银行提供的到帐时间为准,交款人名称须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一致,现金不予受理,未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是意向受让方在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站完成项目报名后,报名系统为意向受让方自动生成的《保证金交款通知书》中注明的账户,该账户为该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转让标的)交易过程中唯一指定结算账户(包括交纳交易保证金、预估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款项),请意向受让方务必牢记。对于遗失、泄漏、忘记该结算账户或因报名时错误报名、在交款时错误录入结算账户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大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款账户中的括号为英文半角。 3、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详见《大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须知》,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4、本项目履约保证金见挂牌交易明细表。 5、本项目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等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拒付预估交易价款、拒付履约保证金或拒付交易服务费。 (2)若出现“交易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全额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若出现“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中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扣除其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4)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签章确认大连产权交易所发放的交易结果通知书或竞价结果通知单。 (5)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审核通过《产权交易合同》。 (6)同意转让方审核通过《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预估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大连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若受让方逾期支付预估交易价款,每逾期1日应按逾期部分预估交易价款的1‰的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7)同意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交纳完全部款项(包括:预估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后限期内(具体为每1000吨标的资产为5个工作日的限期),严格按照转让方有关要求将标的资产交割清运出场。标的资产交割清运所需人员、车辆、设备、设施、包装物、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交割清运过程中所涉及的装车、运输等工作全部由受让方承担,交割清运过程中所涉及的安全、消防、环保等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的交割清运过程须接受转让方的组织管理安排,遵守转让方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影响转让方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对转让方地面、建筑物、设备、设施等造成毁坏。如因受让方原因给转让方或其他单位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受让方不得耽误工期,如误期,每逾期1个工作日转让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人民币1000元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立即停止受让方交割清运标的资产,扣除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视为受让方对标的资产已交割清运完毕。 (8)受让方委派的施工人员必须具有相关工种资格证明,受让方施工人员进入标的资产存放场地前必须按要求自行办理体检、保险、接受安全教育等相关手续。 (9)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按照转让方确定的范围进行交割清运,如果出现超范围交割清运或其他原因给转让方或其他第三方单位造成损失的,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 (10)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绝对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和全面调动指挥,加强对周围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采暖、电业、给排水、天然气、有线电视等)的保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标的资产交割清运导致上述设施损坏,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同时转让方有权将其清除出场并追究其经济补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1)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标的资产交割清运期间自行做好防火、防水、人身等安全防护措施,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在标的资产交割清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人身伤亡事故的责任及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概不负责。 (12)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标的资产交割清运过程中发生对周边环境的噪声、粉尘、施工产生的垃圾等污染,转让方视污染及对环境损害程度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施工产生的垃圾不能随意丢弃或处理,需要严格按照转让方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交割清运,由此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须全额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周边居民上访的,受让方应及时安抚处置,否则转让方将视情况轻重进行追偿。 (13)同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标的资产交割清运过程中,若发现标的资产需要进行特殊处置或处理,须由受让方负责。受让方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标的资产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合法、合规处置,若出现违规、违法处置事项,受让方须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风险及赔偿。 (14)同意其他披露内容的全部内容及约定。 (15)同意在标的资产交割清运结束后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割单》,大连产权交易所将在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割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16)承诺所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7、[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全额或部分扣除受让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①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标的资产交割清运的;②受让方在标的资产交割清运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违约等事项给转让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③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条件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 8、[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受让方(不涉及履约保证金扣除事项的)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由大连产权交易所在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割单》后5个工作日内原路径无息返还。 9、本项目标的资产完整性、品质、瑕疵、新旧程度、边界划分等情况均以现场踏勘时实物和资产交割时实物为准。大连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瑕疵不承担保证责任。为使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登记前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 10、本项目信息公告期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公告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信息公告之内容及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逾期或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拒付预估交易价款、拒付交易服务费、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逾期递交变更登记资料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和大连产权交易所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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