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工程内容、建造数量及依据
1.1 工程内容:消防艇建造项目
1.2 建造数量:1艘
1.3 建造依据
本合同船舶由武汉三通设计院设计,经送中国船级社CCS审查认可,由乙方负责施工设计。
下列文件经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本船建造依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一、中标通知书
二、技术说明和图纸
1.全船及船体说明书
2.总布置图
3.基本结构图
4.机舱布置图
5.船体主要设备明细表
6.轮机设备明细表
7.电气设备明细表
以及有由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应列入此款中,如:
1.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厂商表、招投标文件。
2.如图纸与说明书不一致,以全船说明书为准。
3.如全船说明书与本合同不一致,以本合同为准。
三、合同附件:
1.履约保证金;
2.双方签署的合同修正书和备忘录等;
3.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双方签署的技术文件也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四、工程编号(指工厂的生产工程编号)
1.乙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船舶的建造,不经甲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船舶建造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乙方自办的第三产业。
2. 乙方承担甲方提出的有关技术方面的保密义务。
第二条 概述与船级
2.1 概述(合同标的)
2.1.1 用途:主要用于湘江长沙流域港口、船舶及水上设施消防监督指挥、灭火救援等应急抢险救灾任务。
2.1.2 船型:本船为内河消防船。
2.1.3 航区:本船航区为内河B 级航区。
2.1.4 船舶主尺度
总长:39.00 m
设计水线长: 37.20 m
垂线间长: 36.20 m
型宽:8.80 m
型深:3.20m
设计吃水:2.10 m
肋距:0.50 m
梁拱: 0.13 m
船员: 4 人
2.1.5建造工艺
本合同船舶建造工艺按乙方的造船工艺进行,并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等相关规范要求。
2.2规范
2.2.1 本合同船舶的建造,应满足本合同签字之日国家已公布实施的(船舶说明书中规定的)规范和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由中国船级社对本船进行法定检验,按中国海事局颁布认可的规范和规则进行设计、建造和检验。
2.2.2本合同船舶交船时,应取得中国船级社CCS颁发的船舶证书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申请船舶证书及船舶建造检验事宜由乙方办理,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支付。
第三条 材料和设备
3.1 本合同船舶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均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认定的厂商表,由乙方负责订购。甲方有权参加双方商定的船舶主要设备的验收及厂商表中规定的主要设备、材料的技术谈判,且须甲方签订相关技术协议确认。
3.2 按照规定,由乙方供应的从国外进口的设备、材料和税金等,均已列入本合同价内,由乙方支付。进口设备开箱时,乙方应通知甲方驻厂代表参加。
3.3 船舶建造乙方提供的主要设备、仪器和材料,均应为已获中国船级社CCS认证的设备,未经CCS认证的设备,则应提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监理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
3.4乙方隐瞒原材料与设备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原材料与设备,而影响船舶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更换、修理、重做和减少船价,如通过更换、修理仍无法达到相应质量要求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全部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
3.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要按要求妥善保管,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3.6乙方由于原材料、设备、备品、供应品订货困难等原因影响船舶建造进度时,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采用符合船检部门要求的代用品。凡涉及船舶性能及船检规范的,均应征得船检部门的同意。
3.7 全船船用板材及型材须在专业厂家(或外协)预处理。
3.8 机电设备及辅助机械系统的备品、备件、工具、文件及说明书(含制造厂的标准随机备件清单),乙方应按规范及本合同要求,在交船时交给甲方。如有欠交部分,应征得甲方同意,在双方议定的日期补交或作减帐处理。上述清单应编入船舶完工资料中。
第四条 合同价格及付款方法
4.1合同价格
4.1.1本合同价格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计价、结算及支付。
4.1.2本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叁仟壹佰壹拾伍万元整(¥31,150,000.00元)。
合同价格包括施工设计、船检费、送交船至指定地点的拖带费等费用。
4.1.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因甲方提出正式书面意见发生的项目变更或修改而引起的加减帐在交船时,同本合同第4.2款规定的最后一期付款一并结算。
4.1.4上述价格为最终封闭价。
4.2付款方法
4.2.1乙方应在船舶建造前将本合同船舶的建造计划书面通知甲方,除第一期款外,其余各期付款应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当期的进度付款要求,以使甲方及时准备款额。
4.2.2 第一期付款
合同经甲乙双方正式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格的5%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壹佰伍拾伍万柒仟伍佰元整(¥1,557,500.00元),并开具与该期付款金额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款额,计人民币陆佰贰拾叁万元整(¥6,230,000.00元),以电汇发出的日期为准(以下类同)。
4.2.3 第二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监造首席代表签认的本合同建造的船全部摆墩(铺底板、船底主要构件完成)、付款通知单及与该期金额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以下类同),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的款额,即人民币陆佰贰拾叁万元整(¥6,230,000.00元)。最迟不超过三十(30)个工作日。(以下类同)
4.2.4 第三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监造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大合拢报告、付款通知单及与该期金额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柒佰柒拾捌万柒仟伍佰元整(¥7,787,500.00元)。
4.2.5 第四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监造首席代表签认建造的船全部下水报告,及乙方同专业装修公司签定的装修合同付款通知单以及与该期金额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柒佰柒拾捌万柒仟伍佰元整(¥7,787,500.00元)。
4. 2. 6 第五期付款
在甲、乙双方签订《交接船议定书》,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完毕,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与该期金额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的款额,即人民币叁佰壹拾壹万伍仟元整(¥3,115,000.00元),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经双方认可的加减帐、赔偿金、罚金等项目一起结算,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
在支付第五期工程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合同价格的3%即人民币玖拾叁万肆仟伍佰元整(¥934,50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如质量保证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则质保期满后退还乙方。
4.3 如因甲方原因(不含因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财务部门超期审批导致的逾期)导致甲方未按本条款规定的日期付款,则甲方除付清价款外,还应支付合同规定付款日期的次日算起一直到向乙方实际付款日止应付金额的利息,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发生利率计算。乙方不能因此影响船舶的正常工期。
4.4乙方应于甲方每次付款前以本人名义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或完税凭证,并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结算材料,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构成本合同项下之违约。
第五条 合同价格的调整
5.1交船期
5.1.1本合同船舶交船日期不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交船日期的当天午夜12时,本合同船舶的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如有加减帐除外)。
5.1.2本合同船舶从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款规定的交船日期起,每天从本船合同价中扣除人民币500元整,并以60天为限。如在合同规定的船期后的60天尚不能交船,甲方有权拒收该船或另行商定交船日期及船价的减价。拒绝接船是第一位的,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降价接船,则降价幅度以壹拾伍万元(¥150,000.00元)为谈判起点。
履行期限:以乙方收到CCS主要退审图纸时间起12个月内交船。
第九条 交船
9.l交船日期和地点
9.1.1本合同船舶交船日期: 以乙方收到CCS主要退审图纸时间起12个月内交船。
9.1.2交船地点:湘江流域中的甲方指定地址
9.2 交接船
9.2.1具体交船日期应由乙方提前十五(15)天书面通知甲方,提前五(5)天向甲方确报。
9.2.2当本合同船舶试验验收时发现的缺陷已经消除,收尾工程全部完成,所有设备均能正常运转,所有的备品、备件、工具及规定的证件、图纸、技术文件均已点交完毕,本合同船舶的技术性能符合合同和全船说明书的要求。乙方即可通知甲方接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并确信本合同船舶经验船师检验合格,应按时接船。接船时,由甲乙双方委派的代表签署《船舶交接议定书》。《船舶交接议定书》签字之日为正式交接船日期。
9.3交接船证件
交船时,乙方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有关文件
9.3.1《船舶交接议定书》及倾斜试验报告一式六(6)份。
9.3.2按第二条第2.2.2款规定的中国海事局颁发的船舶证书及船舶检验证书(正副本各一份)。
9.3.3乙方质量检查部门的《质量证书》一式二(2)份。试验报告一式二(2)份。
9.3.4外购设备的随机技术文件、合格证书及中文说明书一(1)份。
9.3.5备件清单、属具清单一式二(2)份。
9.3.6 造船厂《建造证书》
9.3.7《商业发票》。
9.3.8完工图纸二(2)套,按双方议定的时间提交。
9.3.9乙方按合同第二条第2.2.2款规定的证书提交甲方。
9.4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在建造期内本合同船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其风险由乙方承担。《船舶交接议定书》一经双方签署,本合同船舶安全抵达甲方指定港口并靠泊甲方的码头后,船舶的所有权转移归甲方所有,其风险同时转移归甲方。
第六条 监造
6.1图纸审查和认可
6.1.1施工设计图纸审查按双方议定的审查目录,由乙方一式二套,送甲方审查认可。甲方在收到图纸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意见,并将一套标注审查意见的图纸退回乙方。乙方在未获得甲方书面答复时,不得施工。乙方对甲方的书面意见应在7天内予以答复。如乙方未按时答复,则认为乙方已接受甲方所提的意见。如果图纸和信函邮寄,收退图纸和信函的日期,则以邮戳为准。
6.1.2乙方应分别给甲方和甲方驻厂监造代表提供二套施工图纸,同时,把建造过程中由乙方发出的“修改通知单”送甲方和监造代表各一份。
6.2甲方监造代表
6.2.1甲方驻厂监造代表在船舶进度达到时(船厂书面通知),进厂监造,甲方应任命监造首席代表。
6.2.2为甲方驻厂监造代表工作方便,乙方应免费提供甲方驻厂监造人员通讯、办公室、办公及劳保用品。给予甲方驻厂监造人员在住宿、伙食及交通方面提供方便(其费用甲方自理)。
6.2.3为使甲方驻厂监造代表检验方便,乙方应为甲方及时提供施工建造进度报告。
6.3甲方驻厂监造代表的权力
6.3.1乙方应允许甲方驻厂监造代表进入本厂与本合同船舶建造有关的各工作场所。
6.3.2如果甲方驻厂监造代表需到各设备协作厂进行检查验收,乙方应疏通渠道,但交通费用由甲方自理。
6.3.3本合同船舶在整个建造期间规定的一般验收和试验项目,由乙方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驻厂监造代表参加试验和检查项目的时间和地点,甲方驻厂监造代表应及时书面确认,乙方不通知甲方驻厂监造代表参加而进行的检验是无效的。如甲方驻厂监造代表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试验、验收及检查,又末事前提出异议,则认为甲方驻厂监造代表自动弃权,乙方在船厂检验部门和船级社验船师参加下的试验、检验结果对双方有效。
6.3.4在检查与试验验收中,如果甲方驻厂监造代表发现本合同船舶建造中使用的材料、设备与设计不符或施工质量问题,则应将上述情况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处理。如乙方不同意甲方的书面意见,可书面通知甲方单位,阐明理由。在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则应相互协商解决。如还有分歧,则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来解决。如经裁决,乙方并无不当,甲方应承担此争议引起工程延期的责任和赔偿乙方停工的损失,反之则由乙方承担。但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停止与该分歧无关的建造项目,或拒绝验收与该分歧无关的项目。
6.3.5甲方驻厂监造代表在工厂或工地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工厂规章制度。如非因厂方或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过错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乙方不承担责任。反之,乙方应承担医疗费及善后责任。
6.4 乙方项目经理(负责人)
6.4.1 乙方应指派项目经理(负责人),在开工前到职,并通知甲方及其驻厂监造代表。乙方更换项目经理(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甲方及其驻厂监造代表。乙方项目经理(负责人)短期离开船舶建造场地,应事先征得甲方驻厂监造代表的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6.4.2乙方项目经理(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甲方驻厂监造代表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合同船舶的建造。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监造代表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船舶建造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紧急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监造代表提出书面报告。
6.4.3 乙方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乙方公章,并由乙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6.4.4乙方项目经理(负责人)在合同生效后5日内,将本项目组织计划送甲方驻厂监造代表审核后报甲方,且每月25日应按照施工组织计划,向甲方报送经甲方监造代表确认的当月建造进度情况(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及下月安排计划;并结合施工组织计划说明与计划的差别原因及改进措施。
第七条 工程变更及修改
7.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方都要严格遵照执行。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停止执行合同,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提出方负责赔偿。
7.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变更合同内容,需经对方的认可并签订修改变更的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修改变更引起合同交船期的变动、价格的调整及其它问题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3本合同签订后,由于船舶规范、规则修改并要求本合同船舶遵守时,由此修改而导致的费用增加,应调整本合同船舶合同价格。如引致交船期延长,应视为允许的延长。价格的调整和交船期的延长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4若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达不成协议,按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验收
8.1通知
乙方应提前十五(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关于本合同船舶的下水时间、完工验收时间。应提前七(7)天以书面形式将确定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这一通知后,应在三(3)天内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回复乙方已接到该通知,并按时派人员参加本船的完工验收。如甲方未能提出异议又不能按时派人参加完工验收,则认为甲方已放弃参加本合同船舶完工验收权利,乙方可在中国船级社验船师参加下进行完工验收。经验船师签认的检验报告,应视作甲方已认可。
8.2实施办法
8.2.1全船所有设备、设施均应进行效用试验。倾斜试验前30天,乙方应递交“试验大纲”,经船检部门认可后送甲方。
8.2.2乙方应在消除所有试验时发现的缺陷后进行验收,所有的缺陷应在交船前消除。
8.2.3本合同船舶验收由乙方负责,按双方认可的“试验大纲”进行。验收期间因气候不良而推迟,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这种延误应视为允许的延误。
8.2.4本合同船舶试验验收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8.3验收
8.3.1乙方与甲方参加验收的代表应就本船验收结果进行协商并签署相应的工程验收文件。
8.3.2如验收结果有不符合全船说明书及试验大纲的要求时,乙方应会同甲方代表调查其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补救,必要时组织再次验收。
8.3.3甲方和乙方对本合同船舶验收结果发生争议时,应尽快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
10.1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即交船期)内,因受到地震、海啸、台风、飓风、暴风、水灾、瘟疫等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影响或由于材料供应厂发生类似上述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船舶进度延期应视为允许的延迟。
10.2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二十(20)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有当地法定部门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时,乙方应以同样方式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
11.1缺陷的责任及范围
自双方代表签署本合同船舶《船舶交接议定书》之日起5年内作为本合同船舶整体质量保修期,在此期间凡属乙方施工、工艺、以及材料、设备质量而引起的缺陷、故障和损坏,由乙方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免费配件,维修人员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并到达现场展开工作。配套设备厂家保修期长于5年的,比较长时间为准。
凡属甲方保养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故障以及易损零件的正常磨损,由乙方负责修复并供应配件,甲方承担费用。
11.2属配套设备厂家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维修项目,由乙方负责督促直至修复完毕,出于船舶安全营运的需要,甲方也可另行组织修理,所发生的修理费用在质量保证金中抵扣,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部分,由乙方负责补足。
11.3甲方在保修期内发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任何缺陷均应迅速以邮件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说明损坏和缺陷的性质及程度,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通知后及时(如船舶在执行任务时发生故障,乙方响应到达现场的时间为2小时;一般情况下为12小时,乙方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均以此为准)派工程技术人员抵达现场。甲方发给乙方的关于保修期内发生的损坏和缺陷的通知,乙方在本合同船舶保修期满后七(7)天内收到应是有效的(如果是以信函的方式发出则以邮戳为准)。
11.4缺陷的处理
11.4.1本合同船舶的保修,原则上应由乙方安排进厂修理。
11.4.2如船舶在乙方所在地之外的港口或在航行中发生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船舶不能等待返回乙方修理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派人前往确认处理。如乙方不能派人,则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2小时内通知甲方,甲方可在就近船厂进行修理或更换机件。如修理或更换机件的项目确属乙方保修范围,由甲方提供有关验船机构的检验证明和修理厂发票,其费用由乙方承担。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属于乙方,由甲方随船带回转交乙方。
11.4.3本合同船舶在保修期届满前,甲方提出保修时,应由乙方按照本条第11.1款的规定安排本合同船舶的保修。若甲方提出水线下的保修工程,需要进坞检查确定,则船进坞后经核实,水线以下确有因乙方建造质量引起的缺陷或损坏,则进坞费和缺陷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水线下无上述缺陷则进坞费用由甲方承担。
11.5如果保修期内发生重大质量返修问题,其返修部分的质保期,从返修完工之日起按5年重新计算。
11.6本合同船舶交付前,乙方负责对甲方指派的人员提供设备操作等专业技能免费培训服务,乙方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11.7本合同船舶交付前,乙方应为甲方制定详细的产品维修保养计划,包括保养周期、项目及价格等明细,并按投标书《售后服务》中相关承诺对船舶进行跟踪服务。
11.8本条未尽事宜,以乙方在其提交的投标书二十、《售后服务》中承诺的相关内容为准。
11.9乙方违反本合同售后服务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提供售后服务、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要求等)的,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如质量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遭受的损失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向甲方赔偿损失并对扣减的质量保证金予以补足。
第十二条 保险条款
12.1本合同船舶开工后至船台定位分段上船台前,乙方应办妥保险手续,并将保险复印件在本合同第四期付款前递交给甲方。
12.2保险的范围
从本合同船舶开工始直至完工、送船及交船后六小时止,乙方应按以本合同总价格金额再递加15%的比例向保险公司投保船舶建造险。上述保险的保险单以乙方为受益人,此保险单项下的全部损失应按规定支付给乙方。
12.3追偿金额的应用
A)部分灭失
若本合同船舶在甲方验收前,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出现投保项目中的损失,而且此损失不构成实际的或推定的该船的全损,乙方应将根据本条款第二款所指的保险单应追偿得到的全部金额用于修理弥补损失,以达到船检部门和甲方的要求。
B)全损
如果本合同船舶被裁定为实际或推定的全损,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磋商一致,甲方可抉择如下:
根据本合同规定,工程需继续进行,在此情况下,按保单追偿的全部金额用于本合同船舶损失的重建,但双方应首先书面同意合理的推迟交船日期,为完成重建需调整本合同其它条款,包括合同价。
根据本合同支付的全部的分期付款总额(含由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的金额)应立即偿还甲方,据此,应认为本合同已取消,本合同中任何一方对另一方享有和承担全部权利、责任和债务应立即终止。在本合同船舶被裁定为实际或推定全损之后的两个月内,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适用本项规定。
12.4乙方投保义务的终止
本合同项下的船舶投保义务在乙方交船并由甲方接船后六(6)小时即停止并终止。
第十三条合同纠纷的解决
13.1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时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和争议,都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以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2甲乙双方如对本合同船舶的建造、机械设备或有关本合同船舶的使用材料或工艺质量有争议或意见分歧时,应协商解决,当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商定提请第三方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并提供检验证明,在这种情况下,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是终决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合同签署和生效
14.1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在本合同正本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乙方收到甲方第一期付款后立即生效。
14.2合同签订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
14.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一式十份,甲方执捌份,乙方执二份。
副本及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