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xcg-2020080700432
预算金额40.02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GXCG-JZ-20200807004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兴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微型消防站装备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GXCG-20200807004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消防水带、卡式节扣 消防设备1.整体性能1.1产品符合GB6246-2011《消防水带》要求,具有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完整检验报告以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F证书。2.产品特征2.1经线:涤纶长丝2000D、经线×1股2.2纬线:涤纶长丝1000D×2股+涤纶长丝2000D×3股2.3编织方法:采用涤纶长丝斜纹圆织而成2.4衬里材质及厚度:聚氨酯衬里,0.325±0.05mm3.技术性能3.1水带内径:63.5±2mm,长度20米3.2单位长度质量:297g/m3.3标准工作压力≥2.0 Mpa3.4爆破压力:6.08 Mpa3.5延伸率4.9%;膨胀率1%3.6附着强度(织物层与衬里)39.8N/25mm3.7扯断延长率355.7%;扯断强度:52.3 Mpa3.8热空气老化:附着强度(织物层与衬里)97.8%、爆破压力93%4.其他4.1接口(快速接口)绑扎好后,交付使用,每个接口绑扎不少于3道,测试压力15千克不脱口、渗透,配一副水带护套。1、本产品符合GB 12514.1-2005《消防接口 第1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术条件》和GB 12514.3-2006《消防接口 第3部分:卡式消防接口型式和基本参数》标准要求。2、用铝镁合金材料制成3、面无结疤、裂痕、砂眼。加工表面应无伤痕4、接口与水带连接部锐角均应倒钝5、工作压力达到内扣式接口≥1.6 Mpa 卡式接口≥2.5Mpa6、接口长度约19.5cm480235200
2 逃生面具 消防设备1、防护时间:30型大于等于30min2、吸气阻力:95L/min时不大于800Pa3、呼气阻力:95L/min时不大于300Pa4、油雾透过系数:不大于5%5、吸气温度:0.25%C0时不大于656、佩戴质量:不大于lOO0g7、单台产品包装盒外形尺寸:2166mm×l40mm×lOOmm8、co防护浓度:0~1%9、符合GB21976.7-2012标准并提供相关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26010920
3 4KG灭火器 消防设备灭火剂重量:4±0.08kg符合3C认证标准并提供证书复印件。18211102
4 消防摩托车 消防设备整车技术参数:1、 外型尺寸 2365 mm×1060 mm×1956 mm(长*宽*高)2、 轴 距 1150 mm3、 最小离地间隙 155mm4、 发动排量 250cc5、传动方式 轴传动6、整车整备质量 430kg7、驾乘员人数 3人8、车身颜色 大红色9、汽油容积 12L10、长排警灯 有U盘和SD卡接口,具有宣传功能车载手抬机动消防泵技术参数:1、 发动机型式 四冲程单缸风冷2、 功率 9.6Kw(13马力)3、 启动方式 电动/自回式手拉绳启动4、 引水方式 旋片真空泵引水,吸深7m5、 吸水时间(吸深7m时) 25s6、 额定流量 8.0(L/S)7 、工作压力 0.52Mpa8 、扬程 60m9、 泵进/出水口 65mm/65mm随车配置表:1、 13马力手抬泵 1台2、 直流水枪 1支(65mm内扣式)3、 13型水袋 4盘4、 地上消火栓扳手 1把5、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4Kg 4具6、 gf285消防斧 1把7、 长排警灯 1具2119000
5 消防员防护服 消防设备1.整体性能1.1符合GA10-2014《消防员灭火防护服》行业标准要求,提供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签发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认证证书复印件。1.2符合应急管理部消防局〔2017〕41号《17式消防员灭火防护服款式标识统型要求(暂行)》要求。1.3由外层、防水透气层、隔热层、舒适层面料组成,分为上衣和下裤两部分。2.外观要求2.1外观为藏蓝色。颜色为藏蓝色,潘通色号为PANTONE 19-4013 TCX Dark Navy,色差≥3级(按《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GB/T250-2008 标准评判)。2.2衣领。衣领为立领,前部设护领,内侧采用顺色贴肤舒适面料。2.3上衣前门襟和裤子门禁拉链均为8号铜齿拉链,门襟魔术贴为贯通式;上衣下摆,上衣舒适层下摆设置止水布。2.4左上臂外侧设90mm×110mm盾牌型魔术贴。2.5反光标志带:采用宽度为50.8mm的“黄银黄”组合色打孔反光标志带。2.6裤脚口处采用圆弧形设计,内部设置止水布,内侧设置拉链,裤脚设耐磨材料包边。2.7补强处理。肩、肘、膝部应采用耐磨层加厚处理,耐磨层应柔软且易于清洗。2.8右肩部设有两个挂袢,衣和裤子间重叠部分≥200mm。2.9裤子裆部采用一体式设计。裤子配H型背带,具有较强抗疲劳性、阻燃性能,背带可调节长度,可拆卸。2.10各部位整烫平服、整洁、无烫黄、水渍、亮光。2.11衣领平服、不翻翘、对称部位基本一致、粘合衬不准有脱胶、起泡及表面渗胶。2.12尺寸符合17式消防员灭火防护服(作战款)规格表要求。2.13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在服装背面印制单位标识,标识必须符合公安部消防局〔2017〕41号《17式消防员灭火防护服款式标识统型要求(暂行)》要求。3.技术要求3.1外层面料(补强布):SX4626芳纶阻燃面料(195±9.75)g/㎡。(93%间位芳纶、5%对位芳纶和2%导电丝)3.2防水透气层:阻燃PTFE防水透气层、SPF70Z(110±5.5)g/㎡。3.3隔热层:XF-70芳纶水刺隔热毡(70±3.5)g/㎡。(80%间位芳纶、20%对位芳纶)3.4舒适层:XV343芳纶粘胶阻燃面料(120±6)g/㎡。(50%间位芳纶和50%阻燃粘胶)3.5衣领贴肤面料:SFA001芳纶起绒面料(210±10.5)g/㎡、3.6反光标志带:3M中国有限公司9587(打孔)(500±25)g/㎡。3.7阻燃性能(损毁长度):外层经向:30mm、纬向:28mm; 隔热层经向:34mm、纬向:31mm;舒适层经向:37mm、纬向:34mm;反光标志带经向:24mm、纬向:24mm;外层加强材料经向:32mm、纬向:26mm;所有试验续燃时间0s,且无熔融滴落现象。3.8热稳定性能(变化率):外层:1.0%;防水透气层:1.0%;隔热层:1.0%;外层加强材料:1.0%;舒适层:3.0%;试样表面无明显变化。3.9缩水率:外层经纬向:1.1%、0.9%;防水透气层经纬向:2.0%、1.7%;隔热层经纬向:1.8%、0.9%;舒适层经纬向:1.7%、1.4%。3.10表面抗湿性能:3级。3.11断裂强力:外层:经向1163N、纬向872.5N;舒适层:经向396.4N、纬向333.6N;3.12外层撕破强力:经向262.4N、纬向192.6N;接缝断裂强力:经向1062N、纬向769.1N。3.13色牢度:耐洗沾色4级、耐水摩擦4级、耐光色牢度:符合4级要求。3.14防水透气层耐静水压>50kpa、透湿率5820(g/(㎡?24h))、拒油性能3级。3.15针距密度: 明暗线13(针/3cm)。3.16反光标志带:经耐热性能试验,反光材料表面无炭化、脱落现象,经高低温性能试验,产品未出现断裂、起皱、扭曲现象。3.17质量:2.804kg。3.18整体热防护性能(TPP(cal/c㎡)):34.24.其他要求4.1货验收时可提供每套均有国家认可的唯一强检标志和生产批次号(可在国家消防装备合格评定中心网站查询)。4.2灭火防护服应有下列内容清晰的永久性标签,缝制在防护上衣前胸左侧的舒适层上;标签内应有如下内容: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的名称、国别、生产厂家的防护服识别编号;执行标准;生产日期;洗涤和干燥说明;注明每层材料的注册商标及型号规格;禁止使用场合。1224000
 合计金额小写: 400222
合计金额大写:肆拾万零贰佰贰拾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合同金额小写:?400222.00

大写:人民币肆拾万零贰佰贰拾贰元整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起始日期:2020101日,完成日期: 2020 1010 日。总日历天数:10


3.2 履行地点: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消防大队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0022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景城苑支行(长沙兴宇安防科技有限公司:1901008909100020585)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一)服务质量标准

乙方提供各项服务的质量标准应依据下述顺序确定:

1.国家质量控制标准。

2.没有国家标准的,应适用行业质量标准。

3.没有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应适用省级质量标准。

4.没有国家、省级、行业质量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可以适用的服务质量标准。

(二)服务质量要求

1.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前向甲方提供适用于相关服务的质量服务标准的相关文件和具体工作计划,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和具体工作计划后应就该项标准和计划的适用性及完备程度予以审核并提供书面意见。该质量标准和具体工作计划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字确认后应作为未来本合同项下相关服务结果验收的依据。

2.乙方应在项目进程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服务质量标准。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保障服务事项的质量,乙方应第一时间书面通知甲方。

3.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对乙方的服务工作及服务质量及相关质量保障措施予以检查。

具体检查督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对象的回访、现场检查、样品抽查、要求乙方汇报质量跟踪和检查结构、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结果予以评估等。甲乙双方应在依据服务情况确定服务结构检查节点,在服务检查节点及服务结果最终交付日前五 个工作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对服务节点或最终结果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甲方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乙方的交付进行验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验收时间推迟的,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应予顺延。

4.甲方对各个服务节点检查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如果对甲方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应在五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甲方有权依据服务节点检查结果通知乙方停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服务。如果甲方没有通知乙方停止履行协议义务,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提供所规定的其他服务,甲方也应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相应义务。双方有关独立节点检查结果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5.如果甲方因对乙方检查结果不满意的,可书面通知乙方停止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相关服务,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协议解除程序处理协议解除事宜。

6.乙方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维修、消费者保护及缺陷修复、质量赔偿责任。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机构应及时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验收时乙方应派员参加,共同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并承担相关责任。

2.甲方根据本合同项下的约定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服务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服务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变动对服务项目的需求标准和质量要求作出相应变动或者取消服务。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2.甲方应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但应提前书面向甲方提出。

(四)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服务内容的实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时间完成设备验收,提供书面验收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转包给第三方承担。

3.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因履行本合同义务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4.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均已取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7.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交付产品的,应按日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

2.乙方提供的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立即更换符合约定的产品,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5 %的违约金。

3.乙方存在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款项2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且逾期超过 7 日的;

2)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7 日内未及时按甲方要求更换或纠正的;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经甲方要求后未及时改正或补救的。

4.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欠款部分的逾期违约金。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1.定义

1.1合同当事人

1)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向供应商购买货物、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2)供应商以下称乙方是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而取得成交资格,并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2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其备品备件、工具、手册技术资料和材料。

4)“伴随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指明。

2.合同的适用范围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2.2 合同内容根据谈判文件、响应文件而确定。

3.合同标的及金额

3.1 合同标的及金额应与成交结果一致,具体的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价款

4.1具体合同价款见本合同第3.1项。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5.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5.1 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履行合同,具体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5.2 乙方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完成服务项目。

6.货物的验收

6.1 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2 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6.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6.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5 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6 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6.7 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货物包装要求

7.1 乙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由于包装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

7.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8.运输和保险

8.1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8.2乙方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发运合同货物发票金额的110%运输一切险。

9.质量标准和保证

9.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第七章采购需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的规定。

9.2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0.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0.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知识产权保护

1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12.保密义务

12.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13.合同价款支付

13.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3.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3.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3.5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

14.伴随服务

1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4.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14.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5.违约责任

15.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5.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合同的变更

16.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6.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16.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7.合同中止与终止

17.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7.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8.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8.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9.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9.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9.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20.解决争议的方法

20.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20.2 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 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1.法律适用

2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22.通知

22.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

22.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

23.合同生效

23.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4.附则

24.1本合同未尽事宜,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高新区麓谷大道66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望城大道78号一楼
法定代理人: 郭力夫 法定代理人: 郑志兴
委托代理人: 李骞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0731-88995542 电话: 13807495418
传真: 0731-88995540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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