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鸣宝路书法牌坊至火车站广场道路附属项目标段施工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蓬溪县鸣宝路书法牌坊至火车站广场道路附属项目已由蓬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以蓬发改审[2019]27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蓬溪共创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蓬溪共创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赋码:2019-510921-48-01-395100,经蓬溪县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蓬发改审[2019]279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本招标项目在省发展改革委指定比选网站上的项目编号为HG20191008001)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标段划分:
1个标段。
2.2建设地点:蓬溪县宝梵镇、鸣凤镇
2.3建设内容及规模:
拆除原人行道、人行道铺装、公交站台改造、人行道树池、座凳、花池隔离带、原部分围墙拆除、围墙改造、新建围墙、卵石护坡、排水沟、排水管网、台阶、箱涵出水口、路灯、绿化、1号公共厕所、3号公共厕所等。
2.4计划工期:180日历天。
2.5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示范围内全部内容。(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所示范围内全部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
3.1.1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1.2资质等级要求:投标人最低不低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1.3信誉要求: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且未处于投标禁入期内;
3.1.4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地企业,必须办理《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3.1.5近五年已完成1个类似项目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多个标段的,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标段投标,但可以中标的合同数量不超过1个标段。
3.4投标人在信用方面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参加投标:
在“信用 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四川”网站(http://www.creditsc.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数据平台中((http://jst.sc.gov.cn/xxgx/index.aspx) 企业或注册从业人员诚信分值低于80分(含)的。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jzsc.mohurd.gov.cn)中有不良行为记录在限制期内的。
□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http://rcpu.cwun.org/)中被列入“黑名单”。
□信用交通.四川(http://credit.mot.gov.cn/difangxinyong/sichuan/)信用等级评价中评为 D级的。
□有关信用 的其他条件 。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实行网上报名,网址为: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jyzx.suining.gov.cn)。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9 年 10 月 28 日至2019 年 11 月 01 日 17 时,登录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jyzx.suining.gov.cn)获取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
4.2 招标文件(含招标电子技术标文件,格式为*.PDZBJ;工程量清单;图纸)。
4.3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 年 11 月 20 日 09 时 30 分,地点为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遂州北路169号)。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必须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遂宁市)遂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同时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
蓬溪共创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 |
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921MA621FQ52A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40070064718XK |
地 址: |
蓬溪县映月街138号 |
地 址: |
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495号中道大厦B座26层 |
邮 编: |
/ |
邮 编: |
/ |
联 系 人: |
李先生 |
联 系 人: |
王先生 |
电 话: |
0825-5428299 |
电 话: |
028-87589215 |
传 真: |
|
传 真: |
|
电子邮件: |
|
电子邮件: |
|
网 址: |
|
网 址: |
|
注:(1)招标人应对本招标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标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以及选择项外,不得有任何的增加或改动,否则无效。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允许(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不得限制联合体成员数量。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的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参加投标的条件,在评标时也不得作废标处理。
(4)本项目只有一个标段(合同段)的,删除本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内容3.3。条、款、项、目,在同一章内重复或引用的,不再标明“章”的名称,只直接写条、款、项、目,下同。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公布并提供最新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含组价),文件格式为(PDF/WORD/RAR/EXCEL…)。
(6)获取招标文件可以是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投标人单位介绍的其他人。
获取招标文件的人,与递交投标文件和参加开标的人(即“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书中的代理人)可以不是同一人。
(7)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除4.1要求的证件外,招标人不得再另外要求投标人提供和出示其他证件和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投标人履行其他投标手续的,投标人可在中标后办理。
(8)《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期间20日的计算方法为:从发布招标公告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发布招标公告的当日)不算在期间内。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2008年12月1日,期间届满的日期是2008年12月21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22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如某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22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至少在2008年12月6日及之前。时间不够但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放期不得少于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第(四)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放期不得少于5日,其中必须含1个以上工作日。”
招标人不得利用节假日,尤其是类似于“黄金周”的长假发放文件,特别是发放期最后一天应当回避节假日。
如某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日期为2016年4月28日,发放招标文件定为不得少于5日,从2016年4月28日就应发放招标文件,由于2016年4月30日、2016年5月1日、2016年5月2日不是工作日,发放招标文件的日期为2016年4月28日、2016年4月29日、2016年4月30日、2016年5月1日,2016年5月2日、2016年5月3日。
以日为期间的计算方法,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