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惠湾财绩监〔2023〕42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9/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投诉人: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陈*
地址: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深大道中路59号五楼
委托代理人:舒*霞
被投诉人1: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教育文化卫生健康局
地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6楼
被投诉人2: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亚湾分中心
地址:惠州大亚湾区科技创新新园大厦3楼
相关供应商: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华路28号
投诉人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就“桂香园配建小学教学配套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惠公易省云采大亚湾〔2023〕016号,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8月3日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请求和投诉事项
投诉人请求:认定4个投诉事项成立,鉴于采购方尚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故请求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投诉事项1:带“▲”符号的共计35项重要技术参数中,有一处需要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有两处需要提供版权授权协议,有一处需要提供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属于不合理要求。
投诉事项2: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属于不合理要求。
投诉事项3:评审标准中有三处要求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以及共计要求至少16人来对应本项目,属于不合理要求。
投诉事项4:三个方案的评审标准中,对评审分值有量化,但对应的评审因素未进行细化量化。
二、被投诉人答复情况
被投诉人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机关提交《关于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的复函》,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复事项1:招标文件中的产品技术参数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是为保障产品的真实性和质量,是对版权和知识产品的保护,与合同履行相关,且至少有三家以上的品牌厂商满足要求,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国家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对著作权或知识产权的申请不是由企业经营大小来申请获得,而是对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出发。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项目,面向广大潜在供应商采购,不存在排斥及歧视中小企业,属于采购方公开合理要求。要求提供相关著作权登记证书、版权授权协议、知识产权证明文件相关证明文件依据是:1.电子资源质量的要求就是核心刊的占比,因此设置核心刊要求提供版权协议是合理的。2.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版权授权协议,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可以保证使用方在使用时不侵犯其它方的知识产权以及数字阅读资源的质量,避免版权的纠纷,也为保护出版商和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3.所提资源均为市场主流,著作权登记证书,版权授权协议,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市场上有充足数量的供应商可以提供此类资源,不存在排他性,如博看、超星、龙源等。4.本项目设置相关著作权或知识产权要求是为了规避后期纠纷和保护相关著作权或知识产权所有方。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的排斥中小企业跟本招标文件要求完全没有关联关系。
答复事项2:同类业绩是潜在供应商是否具有丰富履行履约本项目的能力证明之一,政府采购公开招投标项目在招投标结束后均会给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是证明潜在供应商同类业绩的有效证明文件。本项目商务要求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与潜在供应商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相关,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分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作为政府招投标最具公信力的招标门户网站,对类似或其他类别项目业绩都有相关要求,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潜在供应商均可查询,未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和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答复事项3:本项目为新建学校配套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学校今年秋季学期须开学,采购的货物种类多,涉及范围广、内容多、时间紧,充足、稳定的人员队伍是供应商是否具有丰富履行履约本项目的能力之一,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是证明潜在供应商服务团队的有效证明文件。本项目技术、商务要求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且至少有三家以上的潜在供应商满足要求,未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和“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采购人设置本项目商务和技术要求的依据是:1.本项目为新建学校配套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学校今年秋季学期须开学,采购的货物种类多,涉及范围广、内容多、时间紧,充足、稳定的人员队伍才能履行履约本项目;2.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给员工缴纳社保是每个在国内工商注册公司的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和“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综上所述:本项目商务要求中提供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属于合法合规的要求。
答复事项4:本项目评分分值及评审因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及政府采购相关规范进行编制,已经细化和量化,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关于“校园文化效果图”评审标准:以文字表述形式予以细化和量化,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结合实际需求内容模块是否提供完整齐全量化区间进行评分。
2.关于“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标准:以文字表述形式予以细化和量化,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结合安全性保障、风险评估和预防措施,及施工组织、进度计划、人力资源安排、培训计划等是否提供完整齐全量化区间进行评分。
3.关于“售后服务方案”评审标准:以文字表述形式予以细化和量化,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结合服务实施计划 、服务能力、服务质量保证、售后人员安排等是否提供完整齐全量化区间进行评分。
三个方案的评审标准已经先有明确量化指标,再按内容需求进行方案阐述,评标委员会根据已经明确的量化指标及方案内容的阐述情况进行综合评分。综上所述,本项目评分分值及评审因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
三、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6,570,839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3年6月29日,采购人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7月7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7月7日,采购人发布第一次采购更正公告,对“测温明眸产品”、“明眸配件”两个产品名称及“提供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开标时间作出更正更改;8月1日,本项目开标、评标;8月2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单位为中时讯通信建设有限公司。8月3日,投诉人向本机关对被投诉人提起投诉。
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审查,本项目设置要求提供著作权登记证书,版权授权协议,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可以保证使用方在使用时不侵犯其它方的知识产权以及数字阅读资源的质量,避免版权纠纷,保护出版商和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招标文件中的产品技术参数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且至少有三家以上的品牌厂商满足要求,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审查,招标文件“第二章 六、本项目业绩因素的需求”,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供从2020年至今同类(教学配套设施)业绩。本项目商务要求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与潜在供应商是否具备履约能力相关,未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三)关于投诉事项3
经审查,本项目为新建学校配套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学校今年秋季学期须开学,采购的货物种类多,涉及范围广、内容多、时间紧,充足、稳定的人员队伍才能履行履约本项目,项目技术、商务要求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且至少有三家以上的潜在供应商满足要求,未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和“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四)关于投诉事项4
经审查,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 三、评审程序 3.详细评审”的技术部分内容“校园文化效果图、项目实施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审标准已有明确量化指标及评分分值,并按内容需求进行方案阐述,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已明确的量化指标及方案内容的阐述情况进行综合评分,不属于投诉人所认为对应的评审因素未进行细化量化。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1、2、3、4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的全部投诉请求。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国资金融局
202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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