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武汉招商滚装运输有限公司持有的“长航江达”滚装船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1003210 | 转让底价 | 547.75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5-1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5-27 |
标的所在地区 | 湖北省>武汉市>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船舶 |
一、转让方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简况
标的名称 | 武汉招商滚装运输有限公司持有的“长航江达”滚装船 |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武汉招商滚装运输有限公司持有的“长航江达”滚装船,该船舶自2021年5月起停航至今,并被列入搁置检验程序。该船舶为滚装船,船舶尺度总长107米、型宽17.8米、型深4.1米,主机总功率1764KW,总吨8221吨,净吨4603吨。由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建造,建成日期2011年5月4日。 | ||
标的所在地 | 武汉青山船厂 | ||
转让底价(万元) | 547.75 万元 | ||
型号 | — | 登记日期 | 2011-05-04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通评报字【2024】51057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1-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标的评估值不含增值税,转让底价为含税价。2、船舶的燃料油未列入本次评估范围。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唐先生 | 联系电话 | 0755-88238680、13823172094 |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武汉招商滚装运输有限公司 | |||
行为批准机构 |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quae.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2.若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转让方未提供船舶的购置发票资料、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船舶使用说明书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看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瑕疵、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完全了解本次交易相关政策规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6.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认真阅读并完全认可交易合同及本项目公告全部内容,并承诺成为受让方后,同意将按照本公告公示的合同版本(《长航江旺轮买卖合同》)在约定时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合同。 7.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交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支付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本次处置的船舶按现状由受让方接到转让方备妥《备妥交船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若受让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接船的,转让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同时交易价款不予退还。若交易价款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并承担转让方全部损失、费用的利息。 9.该船舶移交后,受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原烟囱标记及“长航江达”船名。 10.该船舶移交后,受让方不得将船舶转售、赠与、抵押、质押或其它任何方式交付至被国际制裁的任何地区、国家或个人。受让方接手船舶后,如实施违反本约定的行为,使转让方有可能或实际上因违反联合国决议或欧盟、英国及美国等其中任一国家或组织有关贸易或经济的制裁法令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面临制裁、禁止或限制,则在此种情况下转让方对与上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损坏或延误概不负责;如因上述事项造成转让方任何有关的损失,包括被制裁、禁止或限制等消极、不利后果,受让方将承担转让方的一切实际的、直接的,以及可预期的、间接的损失。(详情请参阅《长航江达轮买卖合同》)。 11.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资产码头靠泊、拖航、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损毁、灭失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标的移交过程中,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码头建筑物、构筑物等),如造成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本次交易及过户涉及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按成交价1%向重庆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 12.本项目转让底价为含税价。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13.交易价格不含船上剩余燃油、未使用过的润滑油,其由受让方接收,并按照转让方最后一次加油发票上的实际加油价格(扣除运输费用)一次性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发票给受让方。 14.转让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手续,受让方负责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转让方提供必要协助。 15.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它连带责任。 16.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长航江达轮买卖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5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交所集团总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斌 | 联系电话 | 13658369190 |
附件下载:
8-3船舶转让买卖合同【长航江达】
3-3-1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长航江达】
3-3-2船舶国籍证书【长航江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