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古井酿酒生产智能化技术改造2#原粮仓储破碎设备总承包 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1129万元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2/01/1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1129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久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0558-5358667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古井酿酒生产智能化技术改造2#原粮仓储破碎设备总承包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招标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古井酿酒生产智能化技术改造2#原粮仓储破碎设备总承包项目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招标机构安徽久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标时间2022年1月7日10时00分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北苹乐面粉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报价:11290000.00元综合得分:96.20分工期:土建具备安装条件后12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及调试。企业业绩1: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酿酒生产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五粮破碎设备总承包合同企业业绩2: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制曲技改项目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已验收)企业业绩3:地平线种植园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已验收)第二中标候选人:江苏正欣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11445155.00元综合得分:89.70分工期:土建具备安装条件后12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及调试。企业业绩1:黄鹤楼五粮破碎车间生产线总承包项目合同企业业绩2:伊力特总部酿酒及配套设施技改项目合同u2014(酿酒粮食筒仓及粉碎系统、稻壳筒仓发放系统、制曲系统、曲块粉碎系统生产线设备采购及安装)(已验收","release_date":"2022-01-10","num":1,"attachment_id":"0","bulletin_title":"古井酿酒生产智能化技术改造2#原粮仓储破碎设备总承包 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creation_date":"2022-01-10","bulletin_context":"

古井酿酒生产智能化技术改造2#原粮仓储破碎设备总承包

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古井酿酒生产智能化技术改造2#原粮仓储破碎设备总承包项目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机构

安徽久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标时间

2022年1月7日10时00分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中标候选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北苹乐面粉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11290000.00元

综合得分:96.20分

工期:土建具备安装条件后12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及调试。

企业业绩1: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酿酒生产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五粮破碎设备总承包合同

企业业绩2: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制曲技改项目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已验收)

企业业绩3:地平线种植园股份有限公司合同(已验收)

第二中标候选人:江苏正欣工业装备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11445155.00元

综合得分:89.70分

工期:土建具备安装条件后12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及调试。

企业业绩1:黄鹤楼五粮破碎车间生产线总承包项目合同

企业业绩2:伊力特总部酿酒及配套设施技改项目合同u2014(酿酒粮食筒仓及粉碎系统、稻壳筒仓发放系统、制曲系统、曲块粉碎系统生产线设备采购及安装)(已验收)

企业业绩3:可克达拉市伊力特酿酒分厂搬迁技术技改项目合同(酿酒粮食筒仓粉碎、稻壳筒仓发放系统生产线设备采购及安装)(已验收)

公示时间

2022年1月10日u20142022年1月13日

提出异议的渠道

及方式

招标投标相关各方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久安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

异议接收联系电话:0558-5358667、18095678185

邮箱:anhuijiuan@163.com

发布媒介

本公示同时在采购与中国建设招标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古井集团官网、古井集团电子采购平台上发布。

备注

一、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地址;

(三)被异议人名称;

(四)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五)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六)提起异议的日期;

书面异议材料符合上述要求,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否则不予接收。

异议人需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异议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亦不予接收:

(一)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二)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四)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无充分有效证据的;

(五)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六)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异议人不得以异议为名进行虚假、恶意异议,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以异议为名谋取中标或恶意异议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将报请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如公示期内无有效异议,本评审结果即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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