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大宁县太德乡壮大集体经济高标准秦脆苹果示范园项目的结果公告
秦脆苹果防雹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创新服务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检测寄造价咨询图纸的修改货物招标服务节能产品环境标志施工组织设计资源配备计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计日工地锚基坑竹竿基坑临时工程永久工程修建临时设施施工设备联络专利技术文物古迹遗迹化石钱币其它物品图纸和文件工程设备工程地质图纸试验报告地下障碍物图纸施工场地有关资料永久占地设计交底施工措施计划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劳务作业材料的抽样检验建造施工期运行维护拆除工程照管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工程分包分包工程高空作业安全计量专项验收应急防汛抢险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保障高温高寒劳动保护措施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伤病防治急救医务人员医疗设施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水文气象气象条件交通条件地质勘探现场查勘交通运输保管检验测试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随机资料临时道路场外设施分包道路通行权施工场地建设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场外交通交通设施修建维修养护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飞机桥梁超大件超重件临时加固改造施工测量测量放线仪器其他物品施工控制网点缺陷修复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施工安全治安保卫环境保护爆破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供水排水设施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观测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救助物资救援器材劳动保护用具治安管理计划社会治安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自升式架设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边坡支护水土保护施工废弃物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监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事故处理治理文明工地水土保持防汛度汛施工道路材料设备施工人员技术培训工程隐蔽部位覆盖施工工艺加工查阅施工原始记录取样试验复核测量性能检测试验样品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金属结构启闭机机电水泥钢材中间产品工艺试验现场材料试验重要和掩蔽部位试块工程材料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施工场地清理清场试运行进一步试验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安装工程工程保险其他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持续保险修复工程工程资料整理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物资设备材料保障农民工权益书
金额
2.8万元
项目地址
山西省
发布时间
2022/11/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410302022bcs00184
预算金额315.04万元
招标公司大宁县太德乡人民政府
招标联系人温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明宇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女士15582666694
中标公司山西友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1410302022BCS00184
二、项目名称:大宁县太德乡壮大集体经济高标准秦脆苹果示范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大宁县太德乡壮大集体经济高标准秦脆苹果示范园项目 | 该工程为太德村秦脆苹果示范园安装防雹网等农业设施,具体施工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 | 不限 | 批 | 3143400 | 报价:3143400(元) | 山西友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西中环路南段199号(时代网创产业园)0197号 | 91140100MA0KA9TQ12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1 | 大宁县太德乡壮大集体经济高标准秦脆苹果示范园项目 | 大宁县太德乡壮大集体经济高标准秦脆苹果示范园项目 | 该工程为太德村秦脆苹果示范园安装防雹网等农业设施,具体施工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 | 180日历天 | 高超超 | 晋2142017201846855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吴蒲生,赵艳萍,温泉(采购人代表)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25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大宁县太德乡人民政府
联系人:温先生
联系电话:1823573899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山西明宇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15582666694
邮箱:sxmy00@126.com
附件信息:
秦脆果园防雹网文件-终.doc秦脆果园防雹网文件-终.doc
973.9K
二〇二二年十月采购代理机构:山西明宇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人:大宁县太德乡人民政府项目编号:1410302022BCS00184竞争性磋商大宁县太德乡壮大集体经济高标准秦脆苹果示范园项目
第五部分采购需求23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19第三部分报价人须知4第二部分报价人须知前附表4第一部分磋商公告2目录
第一部分磋商公告第九部分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84第八部分合同条款41第七部分图纸40第六部分工程量清单24
项目概况:大宁县太德乡壮大集体经济高标准秦脆苹果示范园项目的潜在报价人应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线上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2年11月10日9: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最高限价:3150454.03元预算金额:3150454.03元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大宁县太德乡壮大集体经济高标准秦脆苹果示范园项目项目编号:1410302022BCS00184一、项目基本情况
1.基本资格要求:二、报价人资格要求项目地点:大宁县太德乡太德村。质量要求:达到验收合格标准。合同履行期限:180日历天。采购需求:该工程为太德村秦脆苹果示范园安装防雹网等农业设施,具体施工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
三、获取采购文件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报价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2)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电子响应文件递交及格式要求四、响应文件提交售价(元):0方式:只允许在线获取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获取时间:2022年10月31日至2022年11月04日,每日00: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六、公告期限2、地点:临汾市平阳国际B座9层9071、时间:2022年11月10日9点30分(北京时间)五、响应文件开启2、纸质响应文件请在递交截止时间前到开启现场递交,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政采云平台投标客户端完成递交(上传),递交截止时间2022年11月10日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报价人自行承担责任。
4、供应商应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关注澄清公告、变更公告、终止公告等有关公告,此类公告不再书面进行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因自身原因未关注到此公告并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3、为确保在电子竞标过程中能够对相关数据电文进行加密和使用电子签章,需要提前申领CA数字证书,详见“山西政府网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2、供应商应完成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全部注册步骤并成为正式供应商。1、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七、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人:温先生名称:大宁县太德乡人民政府1.采购人信息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6、报价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更正时,需自行准备电脑终端设备。5、报价人员必须戴口罩,绿码(不带星号),查验健康码、行程码、2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邮箱:sxmy00@126.com联系电话:15582666694联系人:张女士名称:山西明宇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电话:18235738994
1.适用范围一、总则第三部分报价人须知注:本表内容与报价人须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内容为准。第二部分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采购人 | 大宁县太德乡人民政府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山西明宇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3 | 项目名称 | 大宁县太德乡壮大集体经济高标准秦脆苹果示范园项目 |
4 | 建设地点 | 大宁县太德乡太德村 |
5 | 结构类型 | 同类型 |
6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7 | 出资比例 | 全部财政资金 |
8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9 | 磋商范围 | 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准和要求、工期、质量标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管理机构、合同草案等。 |
10 | 计划工期 | 180日历天 |
11 | 质量要求 | 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
1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否 |
13 | 现场勘查(或磋商前答疑会) | ☑召开召开时间:2022年11月07日15:00召开地点:本项目采用电子答疑联系方式:15582666694须携带的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资质证书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及身份证复印件;5.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安全考核合格证复印件;6.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7.答疑问题(如无疑问出具无疑问文件)。供应商应在2022年11月07日当日15点前,将上述资料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至我代理公司邮箱并电话告知;邮箱:sxmy00@126.com |
14 | 资格证明文件 | 1、报价人代表证明( 格式见第九部分)(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2)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3)自然人参加磋商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扫描件。2、响应函 ( 格式见第九部分)。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报价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4、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由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2021年完整的审计报告(提供审计报告正文,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以出报告日期为准),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近一年内的银行资信证明,满足其中一项;(扫描件)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内缴纳任意一项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的凭据;(扫描件)6、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内缴纳任意一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银行代收的凭据)或能证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其他材料;(扫描件)7、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提供履行合同能力承诺书;(格式见第九部分)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提供报价人无违法记录声明(格式见第八部分);(2)提供报价人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名单的查询记录情况(查询时间必须为采购公告发布后);(3)提供报价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查询记录情况(查询时间必须为采购公告发布后)。9、本项目要求的其他特定资格条件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10、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1、响应保证金的交纳情况及开户许可证 (1)提供响应保证金交纳证明复印件;(2)提供报价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已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提供银行证明或提供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相关公告)扫描件。12、主要人员资格要求报价人拟派往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员须具备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其执业证书,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水利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1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请根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上传对应的资格文件,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本项目将根据报价人提供的上述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具体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见第四部分。 |
15 | 商务技术 证明文件 | 1、对工期、工程质量、响应有效期要求的响应内容2、对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响应内容3、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承诺要求及政府采购政策的响应内容4、项目管理机构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2)项目经理简历表(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本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技术、物资、劳动组织准备、施工到竣工验收等组织方案)、本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方案(包括施工过程、工期计划安排和保障措施等)、本项目施工质量控制方案(工程技术管理、施工管理等)、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方案(在施工的各个环节、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管控等)、本项目拟投入的技术人员配备情况。7、报价人及项目负责人资信8、拟分包计划表9、其他资料10、报价一览表说明:1、以上内容涉及的格式资料详见第九部分;2、资格证明文件同商务技术文件装订为一册。 |
16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1正2副 |
17 | 磋商时间和地点 | 磋商时间:2022年11月10日9时30分磋商地点:临汾市平阳国际B座9层907 |
19 | 采用的磋商评分方法 | 综合评分法 |
20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构成:专业类评审2名,采购人代表1名。 |
21 | 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人 | 是 |
22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无履约担保的金额:无 |
23 | 磋商响应文件的装订及密封 | 现场递交的纸质响应文件需装订成册后密封在密封袋中,在封口处加盖报价人单位公章。密封袋上需写明: (项目名称) 标段 项目编号 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同磋商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并注明公司名称。 |
24 | 保证金金额 | 本项目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叁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3、报价人必须于开标前从其基本帐户电汇或转帐到下列指定帐户 收款单位:山西明宇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大宁县支行银行帐号:04464001040014901行 号:103178546401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未按要求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未提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
25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个日历天(从提交响应文件之日起计算) |
26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如涉及的话) | 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1、工程内容中含《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的,必须符合要求,并单独做出承诺(格式报价人自拟)。2、工程内容中含《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要求优先选用,并单独做出承诺(格式报价人自拟)。3、小型、微型企业参加本项目要求:(1)须按照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九部分),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小、微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中小企业划行标准规定》确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3)工程由小、微企业承建的,对小、微企业的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4、本项目若允许联合体参加,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联合体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5、本项目若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型、微型企业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6、本项目涉及创新产品、创新服务的要求: (1)报价人投报产品或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在评审时享受评审加分。 (2)报价人投报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施工设计”中提供《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 |
27 | 本项目控制价 | 最高限价:3150454.03元报价人所报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
28 | 成交服务费 | 由成交人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成交服务费25000元。 |
29 | 其他要求 | 无 |
2.4“工程量清单”指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2.3“报价人”指符合本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受邀请获得磋商文件参加磋商,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最后报价的报价人。2.2“采购代理机构”指组织本次招标活动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采购代理机构。2.1“采购人”指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的采购单位。2.定义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
3.1具有本项目实施、服务的能力,符合并承诺履行本磋商文件各项规定的报价人均可参加磋商。3.合格的报价人2.8本磋商文件各部分规定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2.7“电子签章”指可通过电子签章软件正确读取数字证书签章信息的电子签章,电子签章包含单位电子签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2.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响应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报价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5“招标工程量清单”指采购人依据国家磋商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磋商文件发布的报价人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以及人员;(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3.3报价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磋商文件中规定的条件:3.2报价人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持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件的报价人。
3.5.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如本项目要求联合体的各方均应按照第二部分报价人须知前附表第12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不允许联合体参与磋商的可不看此项)。3.5本次竞争性磋商活动是否允许由两个以上报价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报价人身份共同参加磋商,详见第二部分报价人须知前附表第12条的规定。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磋商活动,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寄及造价咨询等服务的报价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磋商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6)(本项目须提供的特定资质);(5)参加此项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5.2通知的获取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进行通知,不再书面进行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因自身原因未关注到此类通知并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5.1通知的告知5.通知的告知及获取报价人应当承担参与本次磋商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4.磋商费用
6.1磋商文件由下列九部分内容组成:6.磋商文件的内容二、磋商文件因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获取或无法获取,采购代理机构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有关的磋商活动可以继续有效地进行。未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报价人可在本次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查看获取已发布的通知。已获取了磋商文件的报价人,可在本次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查看已发布的通知。
第六部分工程量清单;第五部分采购需求;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第三部分报价人须知;第二部分报价人须知前附表;第一部分磋商公告;
6.4除非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情况,报价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6.3报价人如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存在失信黑名单记录情况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存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情况,且在执行期间的,对响应文件做无效响应处理。6.2磋商文件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要求详见第二部分报价人须知前附表序号第26条的规定。第九部分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第八部分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七部分图纸;
7.3在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报价人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报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7.2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5日前,以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到磋商文件的报价人,不足5日的,将顺延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7.1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报价人均具有约束作用。报价人应通过山西政府采购平台(http://www.ccgp-shanxi.gov.cn/home.html)关注此类公告,此类公告不再书面进行通知。报价人因自身原因未关注到此公告并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7.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6.6磋商文件未作须知明示,而又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6.5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所有,当对一个问题有多种解释时以采购代理机构解释为准。
(1)踏勘现场8、踏勘和答疑7.7项目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报价人磋商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变化,还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用更正公告(或变更公告)的方式发布。7.6如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或项目因故暂停,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接收到磋商文件的报价人。7.5磋商小组对报价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报价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7.4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报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磋商答疑8.5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报价人在编制响应文件的参考,采购人不对报价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8.4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报价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8.3报价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8.2采购人应将踏勘所有资料交于采购代理机构存档。8.1报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报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报价人踏勘项目现场。
9.响应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三、响应文件8.9分包:报价人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报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8.8磋商答疑会后,采购人在报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报价人所提问题的澄清,认为必要时,会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答复通知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所有报价人。所有已获取本项目磋商文件的报价人均可在下载磋商文件处下载相关答复,因自身原因未关注到此答复并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8.7报价人应在召开磋商答疑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问题,送达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处,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8.6报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答疑会的,采购人按报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答疑会,澄清报价人提出的问题。
10.3商务文件部分是指报价人的工期、质量、施工组织设计、最后报价等。10.2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指报价人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的文件。10.1响应文件分为分为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技术文件,须打印出纸质版响应文件,纸质响应文件份数及要求按报价人须知前附表序号第16条的规定提交。10.响应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9.2响应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9.1报价人提交的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报价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外文资料必须提供中文译文,并保持与原文一致,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报价人承担。
本项目是否要求响应人提交保证金,及要求报价人应提交的响应保证金金额详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序号5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是否要求报价人提交保证金,及要求报价人应提交的保证金金额详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序号第25条的规定。保证金按下列提交方式提交:11响应保证金纸质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顺序,统一编目、编页码装订(响应文件中复印件及彩色宣传资料等均须与响应文件正文一起逐页编排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响应文件被误读或难以查找,其责任应当由报价人承担。装订必须采用胶订形式,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必须编排页码。10.5纸质版响应文件制作要求10.4本次磋商,报价人应按本磋商文件要求提交资格证明、商务技术部分内容以及需要报价人自行编写的其他文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12.1所有的磋商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12磋商报价11.3响应有效期内报价人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不退还响应保证金。11.2响应保证金将退还到原缴纳帐户。原缴纳帐户发生变更的,报价人需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银行缴纳回执单。11.1未成交报价人的响应保证金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响应保证金按下列方式退还:
13.3报价人必须保证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3.2磋商文件有固定格式要求的须按第九部分提供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填写“无”。13.1报价人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中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对磋商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性的响应,否则,报价人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风险和责任。13响应文件填写说明12.3磋商结束后,所有实质性响应的报价人(不得少于3家),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2.2磋商结束后,对响应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人进行最后报价,报价人须在磋商小组确定的最后报价时间内进行报价,最后报价是报价人响应文件有效的组成部分。
15.2报价人在响应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印章,不得使用其它(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印章。15.1组成响应文件的各种文件均应遵守本条规定。15.响应文件的签署本项目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详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第25条的规定。14.响应文件的有效期13.4因响应文件字迹潦草、提交资料不清晰或表达不清楚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报价人承担。
17.2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磋商文件或自行决定延长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期的,采购人和报价人受提交截止日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17.1响应文件须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时间、地点送达,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17.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6.1报价人须将纸质版响应文件及报价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密封提交,封皮上须写明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报价人全称,注明“密封”字样并加盖报价人公章。16.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19.2磋商小组负责完成具体的磋商评审事务,提出经磋商小组签字的书面磋商评审报告。19.1评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19成立磋商小组五、磋商采购程序18.1报价人在递交截止时间前,可对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8.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
21.1磋商小组进行资格性检查及有效性、完整性、响应程度审查,应严格遵循本文件第四部分评定和成交标准中的相关规定。21.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小组在磋商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随机顺序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20.响应文件的审查顺序19.4正常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将依据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如因不可抗因素导致业务执行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将依据纸质响应文件进行磋商工作。19.3磋商活动的组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22.1磋商小组按照本办法,对报价人的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22评审中遵循的原则21.3.2磋商小组对磋商小组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需在磋商现场中书面提出。21.3.1在审查时,磋商小组可以要求报价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报价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1.3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审查,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以确定响应文件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1.2资格性检查,磋商小组对每个报价人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参加磋商的报价人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D、报价超过磋商文件规定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C、不具备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的;B、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A、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响应保证金的;22.3审查中,报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无效:22.2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磋商小组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C、有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报价人的合法权益的。B、有妨碍其他报价人的竞争行为的;A、有恶意串通的;22.4在磋商过程中发现磋商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认定其磋商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F、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E、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E、不同报价人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D、不同报价人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规律性差异;C、不同报价人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B、不同报价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A、不同报价人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2.5报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行为,其磋商无效:
D、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C、单价金额小数点或百分比有明显错误的,以报价函的总价为准;B、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A、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22.6审查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F、不同报价人的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4.最后报价23.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报价人,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退出磋商以加盖法人电子签章的形式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本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退出磋商的报价人的保证金。2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时,磋商小组根据情况,可以要求或同意报价人就某些磋商事项作出明确的承诺,承诺内容需以加盖法人签章的形式进行响应。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3.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可以集中与单一报价人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报价人平等的磋商机会。23.磋商22.7未通过资格性审查或经磋商后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规定要求的按无效处理,磋商小组须及时告知有关报价人。
26.推荐成交候选报价人25.2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四部分规定的综合评分法评分细则进行。25.1经磋商确定最后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报价人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报价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5.综合评审24.2磋商文件对技术、服务要求没有详细列明,需经磋商由报价人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报价人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4.1磋商文件对技术、服务要求已详细列明,磋商结束后,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报价人(不得少于3家)要按照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B、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A、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27.1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27.评审复核26.2磋商小组组长根据磋商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26.1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报价人,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和最后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28.2有关人员对磋商情况以及在磋商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任何人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报价人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8.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磋商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磋商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磋商现场。28.磋商保密27.2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D、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C、磋商小组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A、符合专业条件的报价人或者对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报价人数量不足3家的;3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本次磋商活动:30.采购项目终止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或无效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报价人进入初审、磋商或其它后续程序的,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导致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其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报价人承担。29.关于报价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28.3磋商结束后,参与评审磋商的所有人员不得带走磋商现场的任何资料。
31.签订合同六、签订合同30.2项目终止磋商后,磋商下组应做出书面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D、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C、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B、报价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32.1服务费金额按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收取。具体标准如下:32.服务费七、服务费31.3本文件第二部分需求中要求成交报价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报价人须按照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31.2成交报价人应按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报价人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31.1成交报价人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刊登本次磋商公告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告,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报价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报价人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成交报价人签订书面合同。
成交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100以下 | 1.5% | 1.5% | 1.0% |
100-500 | 1.1% | 0.8% | 0.7% |
500-1000 | 0.8% | 0.45% | 0.55% |
1000-5000 | 0.5% | 0.25% | 0.35% |
(6000-5000)万元×0.20%=2万元(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500-100)万元×0.70%=2.8万元100万元×1.00%=1万元例工程类中标服务费计算公式如下
34披露报价人自领取磋商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采购项目下的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磋商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33.保密八、保密和披露32.2成交报价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代理机构收取成交服务费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报价人的磋商保证金。合计收费=1+2.8+2.75+14+2=22.55(万元)。
35.2询问事项若属于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范畴的,询问方式为口头询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告知询问对象直接向采购人询问;询问方式为书面询问的,报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各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扫描件、询问函。在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报价人询问告知函》,报价人持《报价人询问告知函》向采购人进行询问。采购人须在法定时间内向询问报价人进行书面答复。35.1报价人对磋商文件有疑问的,可按第一部分磋商公告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口头或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提出询问;报价人对评审过程、采购结果有疑问的,可按成交公告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地址提出询问。35.询问九、询问和质疑34.2在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时、或国家机关调查、审查、审计时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无须事先征求报价人/成交报价人同意即可披露关于采购过程、合同文本、签署情况的资料、名称及地址、响应文件的有关信息以及补充条款等,但必须在合理的必要范围内。对任何已经公布过的内容或与之内容相同的资料,以及报价人/成交报价人已经泄露或公开的,无须再承担保密责任。34.1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报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有关政府部门或评审文件的有关人员披露。
36.2对采购文件编制内容(不包括采购需求)、磋商过程、磋商结果提出质疑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书面答复。对采购文件中采购需求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报价人质疑告知函》(一式三份),报价人持《报价人质疑告知函》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在成交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在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36.1报价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法定质疑期限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且质疑函必须是书面形式(质疑函范本须从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的下载专区下载)。36.质疑
D.不同质疑人委托同一人办理质疑事宜的;C.未在有效期内提出质疑的;B.不符合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特定条件的报价人;A.未参与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报价人;36.4无效质疑情形36.3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时限对报价人的询问、质疑做出处理和答复。
第四部分评审标准和评审办法A、一年内三次以上质疑均查无实据的;B、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疑材料的。32.6质疑报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应当驳回质疑,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32.5质疑报价人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F.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E.质疑没有明确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说明:(二)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磋商小组在评审时,依据最后报价和各项技术等因素量化指标对报价人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评分见评分细则),得分最高的报价人为成交报价人或成交第一候选报价人。(一)评审原则和方法一、评审标准
序号 | 内容 | 标准 |
1 | 报价人代表证明 |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2)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3)自然人参加磋商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扫描件内容齐全、签章符合要求。 |
2 | 响应函 | 内容齐全、签章符合要求。 |
3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报价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清晰的扫描件) |
4 | 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提供由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2021年完整的审计报告(提供审计报告正文,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以出报告日期为准),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近一年内的银行资信证明,满足其中一项;(清晰的扫描件) |
5 |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 提供近一年内缴纳任意一项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的凭据;(清晰的扫描件) |
6 | 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 提供近一年内缴纳任意一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银行代收的凭据)或能证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其他材料;(清晰的扫描件) |
7 |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 提供履行合同能力承诺书。 |
8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1、无违法记录声明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2、响应人在信用中国网存在失信黑名单信息记录情况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存在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情况,且在执行期间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响应无效,并将相关内容存档。 |
9 | 本项目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 报价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扫描件清晰、符合要求。 |
10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11 | 保证金的交纳及开户许可证 | 1、提供响应保证金交纳证明清晰的扫描件;2、提供报价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已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提供银行证明或提供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相关公告)。(清晰的扫描件) |
12 | 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 报价人拟派往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员须具备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贰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其执业证书,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水利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 |
13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请根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上传对应的资格文件,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 |
(三)有效性、完整性、响应程度内容审查及标准4、上述表中所列内容如与本项目所属行业的相关规定有不符之处,以行业相关规定为准。3、报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检查的内容。2、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金的报价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扫描件并加盖签章。1、资格检查的内容若有一项未提供或达不到检查标准,将导致其不具备磋商资格,且不允许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补正。
序号 | 内容 | 评审标准 | 备注 |
1 | 总报价 | 低于(含等于)控制总价 | |
2 | 工期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3 | 工程质量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4 | 响应性有效期要求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5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磋商文件第五部分要求 | |
6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7 |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承诺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1、审查内容若有一项未提供或提供的内容不符合规定,将导致其不具备磋商资格,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2、上述表中所列内容如与本项目所属行业的相关规定有不符之处,以行业相关规定为准。 |
第五部分采购需求2、价格评审技术、商务评分二、评分细则
技术部分评分 | |||||
序号 | 施工组织设计 | 60 | 评审标准和方法 | ||
1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 0-10 | 内容编制全面、完整,字迹清楚,条理清晰,表述明确,内容齐全。 | ||
2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0-15 | 施工方法明确、切实可行 | ||
3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0-7 | 质量计划满足磋商文件要求,计划合理 | ||
4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0-7 | 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 ||
5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0-7 | 方案合理、切实可行 | ||
6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0-7 | 计划合理、切实可行 | ||
7 | 资源配备计划 | 0-7 | 计划合理、切实可行 | ||
商务部分评分(10) | |||||
1 | 报价人及项目经理人资信 | 报价人业绩 | 6分 | 报价人近5年承担过一项与本工程为同类型工程的,有一项业绩得2分,最高得6分。 | |
1 | 报价人及项目经理人资信 | 项目经理业绩 | 4分 | 拟派往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近五年内承担过一项类似项目业绩的,有一项业绩得2分,最高得4分。 | |
同类型工程定义:1、同类型工程是指:结构相同,不区分规模。2、近五年完成的同类型工程:2017年10月至投标截止日 3、同类型工程业绩是以同一工程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证明,三项内容缺一不可,其他现场出示的证明无效,同类型工程业绩不重复得分。说明:(1)报价人的同类型工程业绩和项目负责人的同类型工程业绩认定应按以上要求执行;(2)同类型工程时间认定:以中标、成交通知书明确的时间为准。 |
评审项目 | 评分标准 | |
投标报价(满分 30分) | 评标基准价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分值 | |
投标报价(满分 30分) |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 |
政府采购价格折扣政策说明 | 中小企业 | 1、小型、微型企业参加本项目要求:(1)须按照财库【2020】46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九部分),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小、微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中小企业划行标准规定》确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3)工程由小、微企业承建的,对小、微企业的报价给予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2、本项目若允许联合体参加,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联合体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3、本项目若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型、微型企业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与评审。 |
政府采购价格折扣政策说明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1)须根据财库【2017】141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八部分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享受5%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
4.质量要求:达到验收合格标准3.主要建设内容:该工程为太德村秦脆苹果示范园安装防雹网等农业设施。2.项目地址:大宁县太德乡太德村1.合同履行期限:180日历天二、商务要求:一、项目名称:大宁县太德乡壮大集体经济高标准秦脆苹果示范园项目
1.1.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1.1编制依据:1、工程量清单第六部分工程量清单详见第六部分工程量清单三、技术要求:
2、招标(磋商)控制价1.1.6其他相关资料。1.1.5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等;1.1.4本磋商文件及其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1.1.3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1.1.2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1.5磋商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2.1.4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费用定额》和相应的计价办法;2.1.3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和常规的施工方案;2.1.2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2.1.1《计价规范》和《实施细则》;2.1招标(磋商)控制价的编制依据:
3.1.1《计价规范》、《实施细则》;3.1磋商报价应根据磋商文件中有关计价要求,自主报价。3、磋商报价说明2.1.8其他相关资料。2.1.7省、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信息;2.1.6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
3.1.6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3.1.5磋商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本磋商文件和磋商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修改文件;3.1.4企业定额及费用标准或者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费用定额》;3.1.3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3.1.2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3.2.3工程量清单中报价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3.2.2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3.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3.2磋商报价要求:2.1.8其他的相关资料。3.1.7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3.4.1措施项目包括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报价人拟定的磋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进行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报价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3.4措施项目报价要求3.3“磋商报价汇总表”中的磋商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组成。“磋商报价汇总表”中的磋商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各项费用的合计金额一致。并应按山西省《实施细则》附录规定的统一格式,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3.2.6报价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机械消耗量及单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磋商报价时均应考虑,其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3.2.5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和“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工程设备,磋商报价时应严格执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计算规则。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和《实施细则》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3.5.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磋商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3.5.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或参照定额规定并计算计日工金额。除计取税金外,不得计取其他费用。3.5.2暂估价分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项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除计取税金外,不得计取其他费用。3.5.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不包括计日工金额,除计取税金外,不得计取其他费用。3.5其他项目清单报价规定:3.4.2施工组织措施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属不可竞争性费用,报价人报价时不得随意调整,其余可参照定额执行或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各分项成本。
如果采购人在检查报价人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或修改,或者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或修改,但报价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差异不得再提交采购人答疑和修正,并不得改变采购人提供的原工程量清单或补充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即使按照施工图和磋商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采购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报价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磋商总价的计算。报价人应对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包括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每个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报价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报价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采购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采购人,采购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或修改文件。3.5.8工程量差异调整3.5.7磋商总价是报价人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磋商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响应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报价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3.5.6管理费应由报价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报价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3.5.5税金按“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经国家、省核定的费率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报价人名称:(签章)投标总价:元5、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4、其他补充说明
工程预算总表 | |||||
单位:元 | |||||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建安工程费 | 设备购置费 | 独立费用 | 合计 |
一 | 建筑工程 | ||||
二 | 设备及安装工程 | ||||
三 | 其他费用 | ||||
总投资 |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报价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建筑工程预算表 | ||||||
定额编号 |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1) | (2) | (3) | (4) | (5) | (6) | (7) |
一 | 建筑工程 | |||||
1 | 地锚基坑 | 个 | 1696.00 | |||
单个地锚基坑 | ||||||
人工土方开挖 | m³ | 0.20 | ||||
人工土方回填 | m³ | 0.20 | ||||
基坑夯实 | m² | 0.20 | ||||
C20砼基础 | m³ | 0.15 | ||||
2 | 立柱基坑 | 个 | 8216.00 | |||
单个立柱基坑 | ||||||
人工土方开挖 | m³ | 0.16 | ||||
人工土方回填 | m³ | 0.16 | ||||
基坑夯实 | m² | 0.20 | ||||
C20砼基础 | m³ | 0.04 | ||||
3 | 竹竿基坑 | 个 | 51537.00 | |||
单个竹竿基坑 | ||||||
人工土方开挖 | m³ | 0.10 | ||||
人工土方回填 | m³ | 0.10 | ||||
基坑夯实 | m² | 0.20 | ||||
设备及安装工程预算表 | |||||||
序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
序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数量 | 设备费 | 安装费 | 设备费 | 安装费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二 | 设备及安装工程 | ||||||
1 | 格架工程(373.46亩) | ||||||
预应力高强度水泥立柱(角支撑柱)9*9.5*460 | 支 | 60 | |||||
预应力高强度水泥立柱(边支撑柱)9*9.5*460 | 支 | 1464 | |||||
预应力高强度水泥立柱(内支撑柱)7*7.5*460 | 支 | 5808 | |||||
地锚(混凝土马路平石495×100×290,含φ12mm热镀锌圆钢) | 套 | 1644 | |||||
紧固器9*9.5 | 套 | 7620 | |||||
固定帽 (大)9*9.5 | 套 | 1524 | |||||
固定帽 (小)7*7 | 套 | 5808 | |||||
水泥柱固定卡28cm | 件 | 29041 | |||||
水泥柱固定卡35cm | 件 | 7620 | |||||
防沉板(两块100mm*300mm*6mm热镀锌钢板,两颗M14*120不锈钢六角螺丝) | 套 | 1524 | |||||
PE防雹网(孔径8mm菱形网、白色) | m² | 273615 | |||||
防雹网专用挂钩(长4.0cm,厚0.3cm,上宽1.3cm,下宽1.0cm;锰钢镀镍) | 套 | 58658 | |||||
φ6钢丝绳卡子 | 个 | 5754 | |||||
φ10钢丝绳卡子 | 个 | 19728 | |||||
φ8mm钢丝绳或钢绞线 | 公斤 | 7787 | |||||
φ4mm钢绞线 | 公斤 | 11548 | |||||
φ2cm×4m竹竿 | 根 | 51325 | |||||
φ2.6mm镀锌钢丝 | 公斤 | 12098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报价人:(签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报价人:(签章)
其他费用预算表 | ||||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取费基数或单位(元) | 取费费率或费用(元) | 合计(元) |
(1) | (2) | (3) | (4) | (5) |
三 | 其他费用 | 150021.62 | ||
1 | 暂列金额 | 150021.62 | ||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报价人:(签章)年月日
建筑工程单价汇总表 | ||||||||||||
单价编号 | 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其 中 | ||||||||
单价编号 | 名称 | 单位 | 单价(元)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使用费 | 其他直接费 | 间接费 | 利润 | 材料补差 | 税金 | 扩大 |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 |||||||
序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预算价格(元) | 其 中 | |||
序号 | 名称及规格 | 单位 | 预算价格(元) | 原价 | 运杂费 | 运输保险费 | 采购及保管费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报价人:(签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报价人:(签章)
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 | |||||||
编号 | 机械名称 | 台时费(元) | 其 中 | ||||
编号 | 机械名称 | 台时费(元) | 折旧费 | 修理及替换设备费 | 安拆费 | 人工费 | 动力燃料费 |
第1节通用合同条款(本合同条款格式仅供参考,以正式签订合同为准)第八部分合同条款(采购人提供)第七部分图纸年月日
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
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7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日期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3法律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
(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l)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5合同协议书(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4图纸的错误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3图纸的修改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转让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联络
1.11专利技术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9严禁贿赂
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5组织设计交底
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2.8其他义务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2总监理工程师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监理人的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4、承包人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商定或确定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1遵守法律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3分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履约担保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1.10其他义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4联合体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3.9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令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承包人项目经理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不利物质条件
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场外交通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场内施工道路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施工测量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天内批复承包人。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
8.5补充地质勘探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5发包人按照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l)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8承包人己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治安保卫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环境保护
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5事故处理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7文明工地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水土保持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10、进度计划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防汛度汛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1合同进度计划
11、开工和竣工(完工)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工程预付款 | 完成工作量付款 | 质量保证金扣留 | 材料款扣除 | 预付款扣还 | 其它 | 应收款 | 累计应收款 |
11.2竣工(完工)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1开工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l)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提供图纸延误;(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6工期提前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12、暂停施工(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3)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l)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l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质量评定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14、试验和检验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于续。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质量事故处理
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4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核。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现场材料试验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15.2变更权(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上述第(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l)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15.3.2变更估价(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15.4变更的估价原则(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l)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5.3.3变更指示(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计日工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暂列金额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暂估价
△P=PO[A+{B1×—+B2×—+B3×—+…+Bn×—}-1]Ft1Ft2Ft3Ftn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6.1.1.1价格调整公式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O---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F01F02F03F0n
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17.1.2计量方法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1计量单位17.1计量17、计量与支付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l)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3计量周期计量方法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4)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1)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1付款周期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l)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17.4质量保证金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己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4)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6.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8.1验收工作分类18、竣工验收(验收)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7.8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7竣工财务决算
18.3验收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阶段验收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18.7竣工验收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6专项验收
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8施工期运行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竣工(完工)清场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试运行
19.2缺陷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承包人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1工程保险20、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7保修责任
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其他保险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第三者责任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6报告义务(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l)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20.6.4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入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0.7风险责任的转移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
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履行合同;(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l)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l)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l)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3、索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24、争议的解决23.4.3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规定办理。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发包人的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2友好解决(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
第2节专用合同条款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仲裁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1.2.5分包人:/。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2发包人:大宁县太德乡人民政府。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壹年。1.1.4日期1.1.2.6监理人:/。
(7)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5)专用合同条款;(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中标人对投标文件所做出的澄清或说明;(2)中标通知书;
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工程现场办公场所。1.7联络(11)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10)承发包廉政承诺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8)图纸;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承包人自行确定。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日内,由承包人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需要提出用地范围,发包人审核后负责征用,14天内提供给承包人。2.3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义务
(5)按第15条的规定,作出任何变更;(4)按第12.3款的规定,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3)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9)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8)合同范围变更以及重大技术变更;(7)按第23.2款的规定,作出索赔的处理。(6)按第15.6款的规定,确定暂列金额的使用;
本工程采用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形式,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担保金额时,承包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4.2履约担保(3)承包人须按投标文件中承诺,向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工作天数不得少于21天,未经发包人同意,每少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未经发包人同意而擅自更换,须向发包人支付壹拾万元(¥100000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对其认为不能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进行更换。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2)承包人应保障农民工权益,并执行投标文件中所提交的保障农民工权益承诺书的相关规定。(1)本工程在设计度汛标准内的安全度汛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4.1.10其它义务:
5材料和工程设备(3)分包金额限额:/。(2)工作内容:无。(1)工程项目:无。4.3.2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4.3分包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本项不作另行约定。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9.1.4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中有关施工安全的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本项不作另行约定。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
(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连续3天以上;(2)风速大于17.2m/s的8级以上台风灾害;(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连续3天以上;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开工和竣工(完工)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1)逾期完工违约金2000元/天。11.5承包人工期延误(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30年一遇;(4)日气温低于-20℃的严寒连续3天以上;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现场气候条件引起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除外)。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0元/天。11.6工期提前
13.8质量事故处理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合格标准,优良标准为:/。达到优良的奖金为:/。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合格标准。13.7质量评定13工程质量(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无。
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变更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重要和掩蔽部位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13.8.4本项不作另行约定。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报价人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无。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无。发包人组织招呼的暂估价项目:无。15.8暂估价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为:/。
17.2预付款17计量与支付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物价波动不予调整价格。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40%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60%时全部扣清。17.2.2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金额为工程款总金额的30%,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天内予以支付。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17.2.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0%。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S——签约合同价;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17.3.2.2由于政府投资资金原因,造成的逾期支付,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发包人不支付逾期违约金。17.3.2.1发包人应在签订进度付款证书后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承包人向监理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份数:6份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17.3工程进度付款
17.6最终结清(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6份。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完工)结算17.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保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3%,扣留的质保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17.4质量保证金
18.1验收工作分类18竣工验收(验收)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17.7竣工财务决算(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6份。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18.5阶段验收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18.3单位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其余由监理人主持。18.2分部工程验收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专项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要求,验收程序为: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程》要求进行。
18.7竣工验收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档案专项验收。18.6专项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18.5阶段验收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包括:/。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8.9.1试运行的组织:/。18.9试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无。18.8施工期运行18.7.3本工程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投保内容:所有工程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另行协商。20.1工程保险20保险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壹年。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无。20.5其它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按照保单中明确的内容。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按照保单中明确的内容。20.4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照保单中明确的内容。
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条件:符合保险单的要求。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提交。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无。
24争议的解决21.1.1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双方商确定。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双方商确定。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第3节合同附件格式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工程资料整理。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发包人对资料内容及整理的质量进行检查,在各类验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符合验收规定的工程资料。在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如果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资料内容及整理质量不符合要求,工程进度款将不予支付,直至合格后方予支付。25工程资料整理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临汾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3)专用合同条款;(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成交通知书;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合同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合同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合同协议书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8)其它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日历天。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4.承包人项目经理:。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元)。
附件二:履约担保年月日年月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天内予以支付。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递交的(合同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发包人名称):履约担保
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附件三: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年月日传真:电话: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要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不收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以及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指定物资设备生产厂和报价人;不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一、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为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国家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廉政承诺: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承发包廉政承诺书
本承诺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七、本承诺由项目法人单位执法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对违诺行为,由执法监察领导小组直接或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六、本廉政承诺书作为(合同名称)承发包合同的附件,经双方签署立即生效。五、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承诺者,保证向甲方领导或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上述承诺或者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保证向乙方单位领导或乙方上级单位举报。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从事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营性活动。三、乙方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不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高消费娱乐;不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未经招投标不使用甲方指定的分包队伍和物资设备材料。
附件四: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电话:电话: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甲方:(名称并盖单位公章)乙方:(名称并盖单位公章)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安全技术标准。本责任书为承包合同的附件,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责任书,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为积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建设方针,保证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有效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就(合同名称)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安全责任问题,经双方协商,签订本责任书。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安全生产责任书(格式)
第七条乙方应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进场作业人员按照岗位和工种进行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具的配置,严禁没有劳动保护用品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第六条乙方作业人员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第五条乙方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各班组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若发现不安全因素,乙方应立即向管理公司、监理公司及甲方报告,不得隐瞒不报。第四条乙方应接受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监理公司在安全方面的指导与管理,并将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条乙方应接受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监理公司对其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措施等进行审查。第二条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乙方应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编制安全保障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作业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第十二条乙方应当在作业现场、场内交通道叉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一条乙方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第十条乙方应当根据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暂停作业时,乙方应当做好现场保护。第九条乙方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作业时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作业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一切明火作业。第八条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本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如因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而造成的安全和人员伤亡事故,责任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甲方:(名称并盖单位公章)乙方:(名称并盖单位公章)第十八条。第十七条乙方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若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的,则甲方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第十六条监理公司及甲方人员检查工地时有权制止任何违章操作,并勒令其停工整改,直至满足安全操作规程的条件后才能复工,同时对违章人员和违章次数进行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第十五条乙方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要求每一位作业人员应知应会。第十四条乙方应当与现场作业人员签定安全协议书,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附件五: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前,可对本责任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电话:电话: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报价人:(名称并盖单位公章)我方将对(合同名称)进行投标。我方将作出如下承诺:严格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违反承诺,我方愿意你方扣留相应金额的工程进度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其相关农民工保障费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包人名称):保障农民工权益书
3、按磋商文件要求“格式”提供的材料,如有调整,内容及签署必须完整、有效,且没有本文件不可接受的条件。2、全部声明和问题的回答及所附材料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1、报价人按照本部分的顺序编排响应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技术文件),编排中涉及格式资料的,应按照本部分提供的内容和格式(所有表格的格式可扩展)填写提交。报价人提交响应文件须知第九部分响应文件内容要求及格式注: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补充、更正或重新起草。
报价人全称(签章):项目编号:响应文件(项目名称)(正/副)本响应文件封面及目录格式
2、响应函1、响应人代表证明目录资格证明文件年月日报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章):
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7、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6、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4、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一)报价人代表证明12、主要人员资格要求11、响应保证金的交纳证明复印件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已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提供银行证明或提供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相关公告)10、安全生产许可证9、本项目要求的其他特定资格条件
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特此证明。系(报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职务:姓名:性别:经营期限: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生效,特此声明。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注册于(报价人住址)的(报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代表本公司授权(报价人代表姓名、职务、身份证号)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项目,项目编号:,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年月日报价人:(签章)
代理人:(签字或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签章)报价人:(签章)备注:委托代理人如已有数字证书,委托代理人签字部分需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章;如委托代理人无数字证书,委托代理人签字部分由委托代理人在纸质文件上签字后扫描到电子投标文件中。
第一包:人民币(大写)元(¥元)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本项目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以下报价,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报价人全称)授权(报价人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报价。为此:响应函(二)响应函格式年月日
7、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6、我方承诺:完全理解磋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公布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时,报价将拒绝。5、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的报价详见报价一览表。4、提供报价人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和纸质版响应文件)。3、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报价人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质要求。2、我方同意在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90个日历天内(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计算)遵守本磋商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如果成交,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至合同履约完毕。
13、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12、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11、对贵方在本次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的公告或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我方会及时查看获取。若因线路故障等其他原因导致通知延迟获取或无法获取,责任由我方自负。10、我方承诺对磋商小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报价人中,确定参加磋商的报价人没有任何异议。9、保证遵守磋商文件的规定。8、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
报价人代表联系电话:(办公)(手机)报价人代表姓名:电话:传真:地址:邮编:所有有关本次磋商的一切往来联系方式为:14、我方承诺:采购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磋商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供货。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报价人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或其他非企业组织证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文件扫描件;(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年月日报价人:(签章)E-mail:
(七)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提供近一年内缴纳任意一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银行代收的凭据)或能证明已缴纳社会保险的其他材料;(清晰的扫描件)(六)、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一年内缴纳任意一项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的凭据;(清晰的扫描件)(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由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2021年完整的审计报告(提供审计报告正文,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以出报告日期为准),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近一年内的银行资信证明,满足其中一项;(清晰的扫描件)
特此声明如上述承诺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本报价人现参与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现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采购代理机构:报价人履行合同能力的承诺报价人履行合同能力的承诺
如上述声明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本报价人现参与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在磋商前查询了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的信用信息,本公司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查询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本公司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违法记录声明(八)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格式年月日报价人:(签章)
(九)本项目其他特定资格条件提供响应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查询记录情况(查询时间必须为采购公告发布后)。提供响应人在信用中国网(http://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名单的查询记录情况(查询时间必须为采购公告发布后);年月日报价人:(签章)特此声明
提供响应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已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提供银行证明或提供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相关公告)扫描件。提供响应保证金交纳证明复印件;(十一)磋商保证金的交纳情况及开户许可证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十)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本文件第二部分中序号14“资格证明文件”中第7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
2、对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响应内容1、对工期、工程质量、响应有效期要求的响应内容目录商务技术文件报价人拟派往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员须具备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及其执业证书,技术负责人须须具备水利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十二)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2)项目经理人简历表(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4、项目管理机构3、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承诺要求及政府采购政策的响应内容
10、报价一览表9、其他资料8、拟分包计划表7、报价人及项目经理资信包括本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技术、物资、劳动组织准备、施工到竣工验收等组织方案)、本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方案(包括施工过程、工期计划安排和保障措施等)、本项目施工质量控制方案(工程技术管理、施工管理等)、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保障措施方案(在施工的各个环节、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现场管控等)、本项目拟投入的技术人员配备情况。6、施工组织设计
(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承诺(三)对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承诺要求及政府采购政策的响应内容;根据本文件第五部分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内容进行响应。(二)对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响应内容;根据本文件第二部分报价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内容进行响应。(一)对工期、工程质量、响应有效期要求的响应内容;
(2)政府采购政策的响应内容年月日报价人:(签章)格式自拟2、工程内容中含《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要求优先选用,并单独做出承诺(格式报价人自拟)。1、工程内容中含《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属于国家强制性采购的,必须符合要求,并单独做出承诺(格式报价人自拟)。
2.(标的名称),属于(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数)人,营业收入为(小写)万元,资产总额为(小写)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所属行业);承建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数)人,营业收入为(小写)万元,资产总额为(小写)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小、微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小、微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
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年月日报价人:(签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3.…………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项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小微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四)项目管理机构注:成交报价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年月日报价人:(签章)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已承担在建工程情况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原服务单位 | 项目数 | 主要项目名称 |
本表后附项目项目经理(无在建证明)、技术负责人(聘书)、安全员、质量员、造价师上岗证件扫描件(复印件),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证书扫描件(复印件)在资格审查资料部分提供。 |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六部分“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六部分“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单、磋商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2)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项目负责人年限 |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专业 | ||||||||||||
在建和近五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 期 | 在建或已完 | 工程质量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技术负责人年限 | ||||||||
在建和近五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 期 | 在建或已完 | 工程质量 | ||||
(三)报价人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部分项目情况表(二)项目负责人近五年完成的同类型工程情况表(一)报价人近五年完成的部分同类型工程情况表(七)报价人及项目经理资信1.报价人应根据磋商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六)施工组织设计
(二)项目经理近五年完成的同类型工程情况表备注:本表后附查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具体年份要求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一)报价人近五年完成的同类型工程情况表(四)其他材料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八)拟分包计划表(四)其他材料备注:本表后附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扫描件(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三)报价人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备注:本表后附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扫描件(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报价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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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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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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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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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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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单位:元(十)报价一览表其他资料日期:年月日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项目名称 | |
报价人名称 | |
项目经理 | |
总报价 | 大写 : 小写 : |
质量承诺 | |
工 期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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