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0]zxfz[gk]2017141
预算金额59.8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孙宝华13901184304
公告正文
神经重症多模监测系统(中央监护系统等)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3500]ZXFZ[GK]2017141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23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乙方国药特博斯(北京)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ZXFZ[GK]2017141神经重症多模监测系统(中央监护系统等)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 售后服务要求
1 1-1 中央监护系统 中央监护系统 1 1680000 BeneVision 合同签订后 (60 ) 天内交货 我方负责对买方人员进行免费的专业培训,直至买方能完全操作。● 技术培训、质量保证措施:我方培训将分为三部分:(1) 设备基础知识的培训(2) 设备使用操作方法培训(3) 疑难问题和常规故障的解决方法经过这三部分的培训后可以保证使用科室的人员,能够熟练使用该设备。● 我方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免费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本次投标的产品免费保修2年,其中中央站免费保修期为最终验收合格后12个月,监护仪主机36个月,非一次性配件保修6个月。从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设备运
1 1-2 肺功能仪 肺功能仪 1 598000 EXPRESS CCM 合同签订后 (60 ) 天内交货 我方负责对买方人员进行免费的专业培训,直至买方能完全操作。● 技术培训、质量保证措施:我方培训将分为三部分:(1) 设备基础知识的培训(2) 设备使用操作方法培训(3) 疑难问题和常规故障的解决方法经过这三部分的培训后可以保证使用科室的人员,能够熟练使用该设备。● 我方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免费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本次投标的产品免费保修2年,其中中央站免费保修期为最终验收合格后12个月,监护仪主机36个月,非一次性配件保修6个月。从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设备运
1 1-3 球囊手持压力表 球囊手持压力表 3 24000 109-02 合同签订后 (60 ) 天内交货 ● 我方负责对买方人员进行免费的专业培训,直至买方能完全操作。● 技术培训、质量保证措施:我方培训将分为三部分:(1) 设备基础知识的培训(2) 设备使用操作方法培训(3) 疑难问题和常规故障的解决方法经过这三部分的培训后可以保证使用科室的人员,能够熟练使用该设备。● 我方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免费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本次投标的产品免费保修2年,其中中央站免费保修期为最终验收合格后12个月,监护仪主机36个月,非一次性配件保修6个月。从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设
1 1-4 心电图机 心电图机 1 38000 BeneHeart R12 合同签订后 (60 ) 天内交货 ● 我方负责对买方人员进行免费的专业培训,直至买方能完全操作。● 技术培训、质量保证措施:我方培训将分为三部分:(1) 设备基础知识的培训(2) 设备使用操作方法培训(3) 疑难问题和常规故障的解决方法经过这三部分的培训后可以保证使用科室的人员,能够熟练使用该设备。● 我方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免费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本次投标的产品免费保修2年,其中中央站免费保修期为最终验收合格后12个月,监护仪主机36个月,非一次性配件保修6个月。从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设
合计: 234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叁拾肆万元整(¥234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茶亭中路20号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内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最终验收合格后现场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各合同包货物质保期要求均为货物经最终验收合格后24个月,其中插件式监护仪主机保修3年,非一次性配件保修3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发生故障时,乙方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12小时内应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免费提供咨询、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服务,并及时填写维修报告报甲方备案,若 5天内无法排除故障,则应先提供同档次备用机供甲方使用。其中发生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有责任对设备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修。乙方视自身能力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更优、更合理的维修服务承诺。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标准:设备按照制造厂商的产品验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标准以及招标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应与投标时产品原始样本技术资料/标书技术文件一致,并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产品外观应无破损、裂缝和缺陷且标识清晰。 6.1.2 验收方法: 6.1.2.1 出厂检验:乙方应提供货物制造厂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装箱单 6.1.2.2 进口商检:若进口货物乙方应提供进口的有关证明,包括货物的产地、品牌及装运港等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6.1.2.3最终验收: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乙方负责并会同甲方及有关专家按6.1.1款验收标准进行联合验收。需有甲方的设备安装验收报告单、且必须经甲方医用材料与设备服务中心工程师和设备使用科室人员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即为验收完成。保修期从甲方设备安装验收报告单签署时间算起。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设备安装及验收合格后十天内凭A.乙方开具的货物金额100%的正式发票 B.货物安装验收报告单(经买方医用材料与设备服务中心工程师和设备使用科室人员签字)C.有效商检证明文件(设备为进口货物的情况下要求提供),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质保保用期满后由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给乙方。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0.1.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书面同意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条件下,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延期交货违约金比率为每迟交1 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千分之一。但是,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 5 %。 10.1.2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双方另行确定的延期交货期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迟交货物金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逾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若乙方逾期交货达30天(含30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10.2若乙方不能交货的(逾期15个工作日视为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5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0.3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并按本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 福州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设备采购招标过程中,甲、乙双方应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禁止一切商业贿赂行为。乙方在参加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依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14.2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乙方: 国药特博斯(北京)医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台江区茶中路20号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2号1门0532、0536、0537、0533、0535、0516-0522
单位负责人: 杨立勇 单位负责人: 魏峰
委托代理人:
谢良地
委托代理人:
孙宝华
联系方法: 87981187
联系方法: 13901184304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北京大运村支行
账号: 账号: 110907798910903


签订地点:福州

签订日期: 2018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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