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宁乡市国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至2024年度国资集团土地、房产、资产价格评估采购项目一标段采购需求公开
金额
88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4/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根据宁乡市国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2024年工作安排,为推进实施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同时开展土地收储工作,拟委托技术服务单位承担经营性用地挂牌前的土地评估服务工作,以及土地收储前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等的评估服务工作,提交评估报告,为宁乡市国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集体决策确定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等。
二、相关标准: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技术规格:
说明:部分土地出让、资产注入项目没有纳入年初预算,可能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安排,个别项目会临时安排进来)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时间:各地块评估实施时间,具体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1.提交成果地点:宁乡市国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2.提供的服务、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与行业习惯;
3.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4.评估机构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等要求,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并由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投标无效。
5.评估机构提交的土地评估报告应在自然资源部网站进行报告备案,具备电子备案号。
6.根据出让、储备计划和时序安排,承担评估前的咨询工作;
7.承担各级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技术及业务方面的对接沟通工作
六、验收标准:
1.土地评估报告应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文件规定,由中标人自行办理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手续,取得电子备案号。
2.中标单位应对评估报告负责,如采购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并向中标单位申请复核评估,中标单位应重新安排评估师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则向协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处置相关事项。
3.中标人取得采购人就具体项目出具的评估委托函,以及土地评估报告的电子备案号,是各个项目结算申请付款的依据之一。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1、收费标准参考湘价服[2011]203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土协发[2019]26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土地评估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和相关文件;
2、本项目结算总额不得超过宁乡市国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确定的招标预算控制价880000.00元,本项目服务清单内的各项目均按同一折扣率进行计算。项目最终结算以成交人的成交费率参考相关收费标准按实际工作量计算,并以宁乡市国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结算报告确定的结算金额为准。
3、付款人:宁乡市国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付款方式:评估报告通过上级部门评审后,凭供应商方提供的正规税票,按程序支付咨询费。
5、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的特殊性,报价时应考虑到各个项目所需咨询服务、项目实施科研人员所需各项费用,如一旦中标,在各个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6、未尽事宜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根据宁乡市国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2024年工作安排,为推进实施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同时开展土地收储工作,拟委托技术服务单位承担经营性用地挂牌前的土地评估服务工作,以及土地收储前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等的评估服务工作,提交评估报告,为宁乡市国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集体决策确定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等。
二、相关标准: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3.《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技术规格:
序号 | 分项名称 | 评估类型 | 面积(亩) |
1 | 人民北路两侧项目; | 土地出让评估、 收储评估、 建构筑物评估、 资产入账评估、 资产转让评估等 | 1400 |
2 | 人民路九号协议出让地块; | ||
3 | 东城安置区土地出让项目; | ||
4 | 黄材716矿宁钢片、食堂片; | ||
5 | 大河西周边项目; | ||
6 | 人民北路以东项目; | ||
7 | 东城安置地产项目; | ||
8 | 南太湖消防站旁及宁韶路两侧地块; | ||
9 | 历经铺G319南侧项目; | ||
10 | 横市崔家湾砂岩矿开采加工厂; | ||
11 | 城区存量用地、各乡镇闲置资产等。 |
说明:部分土地出让、资产注入项目没有纳入年初预算,可能结合集团公司工作安排,个别项目会临时安排进来)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服务时间:各地块评估实施时间,具体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1.提交成果地点:宁乡市国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2.提供的服务、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与行业习惯;
3.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4.评估机构应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等要求,客观、独立、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书面承诺,并由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否则其投标无效。
5.评估机构提交的土地评估报告应在自然资源部网站进行报告备案,具备电子备案号。
6.根据出让、储备计划和时序安排,承担评估前的咨询工作;
7.承担各级自然资源行政部门技术及业务方面的对接沟通工作
六、验收标准:
1.土地评估报告应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号)文件规定,由中标人自行办理土地估价报告电子化备案手续,取得电子备案号。
2.中标单位应对评估报告负责,如采购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并向中标单位申请复核评估,中标单位应重新安排评估师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采购人。采购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则向协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处置相关事项。
3.中标人取得采购人就具体项目出具的评估委托函,以及土地评估报告的电子备案号,是各个项目结算申请付款的依据之一。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1、收费标准参考湘价服[2011]203号《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土协发[2019]26号《关于发布<湖南省土地评估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和相关文件;
2、本项目结算总额不得超过宁乡市国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确定的招标预算控制价880000.00元,本项目服务清单内的各项目均按同一折扣率进行计算。项目最终结算以成交人的成交费率参考相关收费标准按实际工作量计算,并以宁乡市国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结算报告确定的结算金额为准。
3、付款人:宁乡市国资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付款方式:评估报告通过上级部门评审后,凭供应商方提供的正规税票,按程序支付咨询费。
5、供应商应根据项目的特殊性,报价时应考虑到各个项目所需咨询服务、项目实施科研人员所需各项费用,如一旦中标,在各个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6、未尽事宜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协商在合同中约定。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