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安吉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03/0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HZSY20220929
二、项目名称:2022年终端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碧玺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灯彩街华彩国际3-903
被投诉人: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盛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荒坪中路590号、安吉县灵芝东路递二社区综合楼二楼
四、基本情况
杭州碧玺科技有限公司对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盛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终端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SY20220929)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经审查后要求投诉人补正相关材料。2023年1月11日,本机关收到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的投诉书。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3年1月11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杭州碧玺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1.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否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政策企业。招标代理未回复。
事实依据:提供的审计报告为2021年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收及其它公司的营收证明并盖有审计单位章。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投诉事项2: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设备货物清单不完整,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清单,该投标设备由多家生产商生产,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只生产机箱,其不具备整机生产的能力,其货物均由其他生产厂家生产,因此微站的其它货物投标人未提供完整清单,微站空调,UPS、视频控制,均未提供完整的生产商,且生产商是否是中小企业。
事实依据:作为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站,其公司不具备生产微站能力,其提供的货物《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全部面向中小企业。而提供的清单里缺少微站空调,UPS、视频控制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投诉事项3:本项目招标的设备本公司认为微站整机,投标时应该为同一厂家农污监测备。
事实依据:拼装机组成的设备,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民法典》
2.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针对本项目,中标人需提供的货物清单完整性并提供货物的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二)被投诉人1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投诉人2湖州盛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申辩
关于投诉事项1答复:首先,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是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公开发布,受证监会、交易所和社会公众监督,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公开发布的2021年度报告第45页显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在职员工人数275人,截图见附件一。其次,根据第三方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天眼查”(网址:https://www.tianyancha.com/)查询可知,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保人数为280人,截图见附件二。第三,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其它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75人,属于中型企业类型。第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并未规定政府采购不得扶持上市公司。是否属于上市公司也不是中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中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主要参考企业的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两项指标。综上,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政策企业。
关于投诉事项2答复:通过查询投诉人2022年12月5日递交的《质疑函》,质疑事项4提到,投诉人认为采购清单里投标人不具有设备生产的能力,所投的设备为拼装设备,认为中标人存在刻意回避其它投标设备声明,建议重新公开中标人投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因此不能满足投诉人的要求。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关于投诉事项3答复:项目的采购需求由采购人组织专家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讨论和论证,是基于项目实际需要确定采购标的。通过查询投诉人2022年12月5日递交的《质疑函》,该投诉事项并非质疑内容,超出质疑事项范围。违反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综上,投诉事项均不能成立。
证明材料:
附件一: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职员工人数截图
附件二: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眼查截图
附件三:质疑函
(截图,略)
(三)相关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辩
关于投诉事项1答复内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政策企业。
答复依据:
我公司已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根据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数据,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75人;营业收入为19528.148860万元;资产总额为259752.873296万元;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说明,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所属行业分类为工业、零售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划型结果如下:
序号 行业 文件要求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数据 划型结果
1 工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75人;营业收入为19528.148860万元 小型企业
2 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75人;营业收入为19528.148860万元 中型企业
3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75人;营业收入为19528.148860万元 中型企业
4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75人 中型企业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以上4个行业分类中,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属中小企业。由于招标文件未说明“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分析单元、氨氮在线分析单元、总磷在线分析单元”等具体属于以上4个行业中的具体哪个行业,我公司综合分析,认定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其他未列明行业的中型企业,并按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证明材料:
(1)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从业人员275人;营业收入为19528.148860万元;资产总额为259752.873296万元;证明材料详见“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4月23日发布的《2021年年度报告》:
(链接: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c/2022-04-23/1213053197.PDF)
1.从业人员275人,经咨询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数量即为该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2021年度期末的从业人员数:详见2021年年度报告第45页
(截图,略)
2.营业收入为19528.148860万元:详见2021年年度报告第84页
(截图,略)
3.资产总额为259752.873296万元:详见2021年年度报告第82页
(截图,略)
(2)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从业人员情况说明
(截图,略)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部分)
(截图,略)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为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截图,略)
关于投诉事项2答复内容: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一般只将采购项目中的主要货物作为标的物。配件、辅料等材料一般不作为标的物,也不对其生产厂商作要求。依照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主要标的物为:pH在线分析单元、悬浮物在线分析单元、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分析单元、氨氮在线分析单元、总磷在线分析单元、采水单元、配水及预处理单元、控制单元、微型检测站机柜。其中“采水单元、配水及预处理单元、控制单元、微型检测站机柜”均由我公司制造,而非投诉人说的“只生产机箱,其不具备整机生产的能力”。并且微站空调,UPS,视频控制是其中的部件,不是本项目的标的物。我公司已按要求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答复依据:财政部国库司交流互动答复
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l/gks/index 59.htm
(截图,略)
关于投诉事项3答复内容: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招标的设备为同一厂家农污监测设备,采购文件中未对采购的设备是否为拼装做强制性要求。我公司已按招标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资质,具有相关履约能力。提供的设备满足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HZSY20220929 ),湖州盛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于2022年10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2年11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后于2022年11月28日开展本项目的评审,并于2022年11月29日发布结果公告。
2.投诉人系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相关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本项目中标供应商。被投诉人湖州盛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12月5日收到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后于12月13日向投诉人邮寄质疑答复函,投诉人于12月15日收到质疑答复函。2022年1月11日,本机关收到符合规定的投诉书。
3.本项目招标文件与本投诉事项相关内容如下:
(1)“第二章采购需求四、采购清单”中:
序号 设备名称 内容 规格及技术参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站 pH在线分析单元 见技术要求 台 10
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分析单元 见技术要求
氨氮在线分析单元 见技术要求
总磷在线分析单元 见技术要求
悬浮物在线分析单元 见技术要求
采水单元 见技术要求
配水及预处理单元 见技术要求
控制单元 见技术要求
辅助单元 见技术要求
数值采集传输单元 见技术要求
其它技术性要求 见技术要求
2 辅助设备 见技术要求 台 10
3 碳化木房 见技术要求 座 10
(2)“第二章采购需求五、采购要求技术参数要求”中:
1.6辅助单元
1)配备UPS,功率应保证监测房内各自动分析仪在断电时能继续完成本次测量周期。UPS不间断电源具有正弦波、断电保护、自动恢复、过载保护、故障诊断记录等功能,并采用知名品牌;
2)配置无油静音空气压缩机;
3)防雷:配置全面的防感应雷措施,施工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相关的规范、标准、要求有: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 GB2887-89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9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
4)室外防雷(建筑物雷电入侵防护,建筑物必须依据有关标准采取防直击雷的措施)主要是保护室外建筑物免受雷击引起火灾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其防雷单元主要由接闪器(避雷针、避雷网、避雷带)、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构成;
5)室内防雷则是防止雷电和其它形式的过电压侵入设备中造成毁坏,这是外部防雷单元无法保证的,为了实现室内避雷,需要在各种电缆、金属管道以及相关设备上连接避雷及过压保护器,并实行等电位连接。总的原则符合GB50057-94 的要求;
6)防盗:要求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实时观察内部与监测站周边环境;其他防盗措施;
7)保温、温湿度控制:温度控制在8℃~30℃;
1.11微型检测站机柜
1)一体式集成机柜:为减少建设成本,占地面积小,最大限度减轻征地补偿压力,要求小型水质自动监测站采用一体式集成机柜,机柜占地面积不大于2平方米,具有可移动性,尽可能与当地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2)★机柜具备 IP55防水防尘功能(提供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和保温性能。
1.12景观简碳化木房
▲景观简碳化木房:使用绿色低碳、环境友好的建设模式,工具房的占地面积不大于5平方米,尽可能因地制宜与当地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配置户外LED电子显示屏:40CM*200CM;高清视频:场站内高清摄像头配置监控主机,主机自带双网口,存储数据30天
(3)“第一章招标公告 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中: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供应商非中小企业的,资格审查不通过;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应按照磋商文件附件的格式要求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21.……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所属行业分类为工业、零售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4.相关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内容如下:
5.相关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报价表中的清单如下:
6.相关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辅助单元”产品清单如下:
7.相关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碳化木房”产品清单如下:
8.2023年2月9日,本机关向宁波市北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邮寄《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因ems快递投寄失误,2023年2月16日重新寄出。本机关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中请求宁波市北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助确认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度是否属于中小企业。2023年2月21日,本机关收到宁波市北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邮寄的书面回函,内容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行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小微型企业。”
9.2023年2月21日,本机关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送《调查函》一份,要求其明确“采购文件要求的完整的产品清单是什么?是否为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 四、采购清单”中的内容?“第二章 采购需求 五、采购要求技术参数要求”中的“1.11微型检测站机柜”“1.12景观简碳化木房”分别对应“第二章 采购需求 四、采购清单”中的什么产品?相关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将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产品均填写完整? ”等问题。2023年2月22日,本机关收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回复相关内容如下:“经复核,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小企业的相关认定标准。”
同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回复的相关内容如下:
项目采购清单为:
序号 设备名称 内容 计量单位 数量
1 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站 pH在线分析单元 套 10
2 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分析单元 套 10
3 氨氮在线分析单元 套 10
4 总磷在线分析单元 套 10
5 悬浮物在线分析单元 套 10
6 采水单元 套 10
7 配水及预处理单元 套 10
8 控制单元 套 10
9 辅助单元 套 10
10 数值采集传输单元 套 10
11 辅助设备 台 10
12 碳化木房 个 10
微型检测站机柜为以上清单中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外壳,内部由pH在线分析单元、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分析单元、氨氮在线分析单元、总磷在线分析单元、悬浮物在线分析单元、采水单元、配水及预处理单元、控制单元、辅助单元、数值采集传输单元组成。景观简碳化木房为以上清单中的碳化木房,用于摆放微型检测站机柜。
经复核,投标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价清单中的采集传输单元、辅助设备、碳化木房未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
10.2023年2月20日,本机关向相关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邮寄《调查函》一份,要求其就“其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辅助单元、数值采集传输单元、辅助设备、碳化木房的制造商的相关情况”作出书面答复、提供相关材料。2023年2月25日,本机关收到相关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邮寄的书面答复一份,相关内容为:“辅助单元、数据采集传输单元、辅助设备、碳化木房,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制造商为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7人,营业收入为5199万元,资产总额为1086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证明材料见附件:1、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屏;2、作为制造商在同类项目上相关单元/设备的供货合同复印件;我公司对上述回复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附件,略)
11.2023年3月1日,本机关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邮寄《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请求其协助确认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度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截止本投诉处理决定书出具之日,未收到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书面回复。经本机关查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企业,根据其在证券交易市场相关平台公布的2021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该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约为814.2亿元。根据该公司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其现有员工52,752人(截至2021年末)。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规定,该公司在2022年度无论按照工业、零售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的任一标准,均应被划分为大型企业。
12.经调查,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质疑答复过程中,均未要求相关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中小企业声明函》漏写相关内容的问题进行澄清。
13.经调查,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未明确限制投标供应商提供拼装设备。
14.根据本项目评审报告,参与本项目的合格供应商共7家,最终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5、经调查,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经本机关调查确认,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小企业。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时已经就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本机关调查确认,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的货物清单为“第二章 采购需求 四、采购清单”,其中包含的具体产品及技术参数要求应当符合“第二章 采购需求 五、采购要求技术参数要求”的内容。其中,“辅助单元”中包含的具体产品为UPS、视频监控设备等,“碳化木房”中包含的具体产品为户外LED电子显示屏、高清摄像头配置监控主机等。相关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根据“第二章 采购需求 四、采购清单”填写全部产品的制造商信息,其中漏填“辅助单元”“数值采集传输单元”“辅助设备”“碳化木房”的制造商相关信息。结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相关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可以确定相关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辅助单元”“碳化木房”中提供了大型企业制造的产品——海康威视品牌的摄像头、硬盘录像机等。相关供应商在投诉申辩中所称“微站空调,UPS,视频控制是其中的部件,不是本项目的标的物”的说法不能成立。在回复本机关《调查函》中认为“辅助单元”“数值采集传输单元”“辅助设备”“碳化木房”的制造商为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产品制造商信息存在矛盾,不予采信。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之规定,相关供应商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也即不符合本项目关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资格条件。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投标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采购文件未明确限制投标供应商提供拼装设备。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人关于对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盛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终端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SY20220929)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事项1、3均不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因本项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且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03月03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安吉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李雯
3、联系电话:0572-5807951
附件信息:
杭州碧玺公司投诉决定书.pdf
17.0 M
二、项目名称:2022年终端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碧玺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灯彩街华彩国际3-903
被投诉人: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盛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荒坪中路590号、安吉县灵芝东路递二社区综合楼二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创业大道7号4幢206-1室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天荒坪中路590号 |
四、基本情况
杭州碧玺科技有限公司对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盛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终端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SY20220929)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经审查后要求投诉人补正相关材料。2023年1月11日,本机关收到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的投诉书。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3年1月11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杭州碧玺科技有限公司诉称
1.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否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政策企业。招标代理未回复。
事实依据:提供的审计报告为2021年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收及其它公司的营收证明并盖有审计单位章。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投诉事项2: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设备货物清单不完整,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清单,该投标设备由多家生产商生产,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只生产机箱,其不具备整机生产的能力,其货物均由其他生产厂家生产,因此微站的其它货物投标人未提供完整清单,微站空调,UPS、视频控制,均未提供完整的生产商,且生产商是否是中小企业。
事实依据:作为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站,其公司不具备生产微站能力,其提供的货物《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全部面向中小企业。而提供的清单里缺少微站空调,UPS、视频控制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投诉事项3:本项目招标的设备本公司认为微站整机,投标时应该为同一厂家农污监测备。
事实依据:拼装机组成的设备,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民法典》
2.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针对本项目,中标人需提供的货物清单完整性并提供货物的中小企业证明文件。
(二)被投诉人1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投诉人2湖州盛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共同申辩
关于投诉事项1答复:首先,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是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公开发布,受证监会、交易所和社会公众监督,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公开发布的2021年度报告第45页显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在职员工人数275人,截图见附件一。其次,根据第三方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天眼查”(网址:https://www.tianyancha.com/)查询可知,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保人数为280人,截图见附件二。第三,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其它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75人,属于中型企业类型。第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并未规定政府采购不得扶持上市公司。是否属于上市公司也不是中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中小微企业的界定标准主要参考企业的从业人员和营业收入两项指标。综上,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政策企业。
关于投诉事项2答复:通过查询投诉人2022年12月5日递交的《质疑函》,质疑事项4提到,投诉人认为采购清单里投标人不具有设备生产的能力,所投的设备为拼装设备,认为中标人存在刻意回避其它投标设备声明,建议重新公开中标人投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因此不能满足投诉人的要求。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关于投诉事项3答复:项目的采购需求由采购人组织专家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讨论和论证,是基于项目实际需要确定采购标的。通过查询投诉人2022年12月5日递交的《质疑函》,该投诉事项并非质疑内容,超出质疑事项范围。违反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相关规定。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综上,投诉事项均不能成立。
证明材料:
附件一: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职员工人数截图
附件二: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眼查截图
附件三:质疑函
(截图,略)
(三)相关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辩
关于投诉事项1答复内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政策企业。
答复依据:
我公司已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根据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数据,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275人;营业收入为19528.148860万元;资产总额为259752.873296万元;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说明,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所属行业分类为工业、零售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划型结果如下:
序号 行业 文件要求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数据 划型结果
1 工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75人;营业收入为19528.148860万元 小型企业
2 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75人;营业收入为19528.148860万元 中型企业
3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75人;营业收入为19528.148860万元 中型企业
4 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75人 中型企业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以上4个行业分类中,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属中小企业。由于招标文件未说明“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分析单元、氨氮在线分析单元、总磷在线分析单元”等具体属于以上4个行业中的具体哪个行业,我公司综合分析,认定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其他未列明行业的中型企业,并按要求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证明材料:
(1)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从业人员275人;营业收入为19528.148860万元;资产总额为259752.873296万元;证明材料详见“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4月23日发布的《2021年年度报告》:
(链接:http://static.cninfo.com.cn/finalpagc/2022-04-23/1213053197.PDF)
1.从业人员275人,经咨询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数量即为该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2021年度期末的从业人员数:详见2021年年度报告第45页
(截图,略)
2.营业收入为19528.148860万元:详见2021年年度报告第84页
(截图,略)
3.资产总额为259752.873296万元:详见2021年年度报告第82页
(截图,略)
(2)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从业人员情况说明
(截图,略)
(3)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部分)
(截图,略)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为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截图,略)
关于投诉事项2答复内容: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一般只将采购项目中的主要货物作为标的物。配件、辅料等材料一般不作为标的物,也不对其生产厂商作要求。依照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主要标的物为:pH在线分析单元、悬浮物在线分析单元、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分析单元、氨氮在线分析单元、总磷在线分析单元、采水单元、配水及预处理单元、控制单元、微型检测站机柜。其中“采水单元、配水及预处理单元、控制单元、微型检测站机柜”均由我公司制造,而非投诉人说的“只生产机箱,其不具备整机生产的能力”。并且微站空调,UPS,视频控制是其中的部件,不是本项目的标的物。我公司已按要求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答复依据:财政部国库司交流互动答复
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l/gks/index 59.htm
(截图,略)
关于投诉事项3答复内容: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招标的设备为同一厂家农污监测设备,采购文件中未对采购的设备是否为拼装做强制性要求。我公司已按招标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资质,具有相关履约能力。提供的设备满足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HZSY20220929 ),湖州盛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于2022年10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2年11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后于2022年11月28日开展本项目的评审,并于2022年11月29日发布结果公告。
2.投诉人系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相关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本项目中标供应商。被投诉人湖州盛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12月5日收到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后于12月13日向投诉人邮寄质疑答复函,投诉人于12月15日收到质疑答复函。2022年1月11日,本机关收到符合规定的投诉书。
3.本项目招标文件与本投诉事项相关内容如下:
(1)“第二章采购需求四、采购清单”中:
序号 设备名称 内容 规格及技术参数 单位 数量 备注
1
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站 pH在线分析单元 见技术要求 台 10
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分析单元 见技术要求
氨氮在线分析单元 见技术要求
总磷在线分析单元 见技术要求
悬浮物在线分析单元 见技术要求
采水单元 见技术要求
配水及预处理单元 见技术要求
控制单元 见技术要求
辅助单元 见技术要求
数值采集传输单元 见技术要求
其它技术性要求 见技术要求
2 辅助设备 见技术要求 台 10
3 碳化木房 见技术要求 座 10
(2)“第二章采购需求五、采购要求技术参数要求”中:
1.6辅助单元
1)配备UPS,功率应保证监测房内各自动分析仪在断电时能继续完成本次测量周期。UPS不间断电源具有正弦波、断电保护、自动恢复、过载保护、故障诊断记录等功能,并采用知名品牌;
2)配置无油静音空气压缩机;
3)防雷:配置全面的防感应雷措施,施工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相关的规范、标准、要求有: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 GB2887-89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9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
4)室外防雷(建筑物雷电入侵防护,建筑物必须依据有关标准采取防直击雷的措施)主要是保护室外建筑物免受雷击引起火灾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其防雷单元主要由接闪器(避雷针、避雷网、避雷带)、引下线和接地装置构成;
5)室内防雷则是防止雷电和其它形式的过电压侵入设备中造成毁坏,这是外部防雷单元无法保证的,为了实现室内避雷,需要在各种电缆、金属管道以及相关设备上连接避雷及过压保护器,并实行等电位连接。总的原则符合GB50057-94 的要求;
6)防盗:要求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实时观察内部与监测站周边环境;其他防盗措施;
7)保温、温湿度控制:温度控制在8℃~30℃;
1.11微型检测站机柜
1)一体式集成机柜:为减少建设成本,占地面积小,最大限度减轻征地补偿压力,要求小型水质自动监测站采用一体式集成机柜,机柜占地面积不大于2平方米,具有可移动性,尽可能与当地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2)★机柜具备 IP55防水防尘功能(提供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和保温性能。
1.12景观简碳化木房
▲景观简碳化木房:使用绿色低碳、环境友好的建设模式,工具房的占地面积不大于5平方米,尽可能因地制宜与当地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协调一致。
▲配置户外LED电子显示屏:40CM*200CM;高清视频:场站内高清摄像头配置监控主机,主机自带双网口,存储数据30天
(3)“第一章招标公告 五、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中:
3、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供应商非中小企业的,资格审查不通过;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微型企业应按照磋商文件附件的格式要求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21.……为本项目提供服务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所属行业分类为工业、零售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4.相关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内容如下:
5.相关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报价表中的清单如下:
6.相关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辅助单元”产品清单如下:
7.相关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碳化木房”产品清单如下:
8.2023年2月9日,本机关向宁波市北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邮寄《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因ems快递投寄失误,2023年2月16日重新寄出。本机关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中请求宁波市北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协助确认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度是否属于中小企业。2023年2月21日,本机关收到宁波市北仑区经济和信息化局邮寄的书面回函,内容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行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小微型企业。”
9.2023年2月21日,本机关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送《调查函》一份,要求其明确“采购文件要求的完整的产品清单是什么?是否为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 四、采购清单”中的内容?“第二章 采购需求 五、采购要求技术参数要求”中的“1.11微型检测站机柜”“1.12景观简碳化木房”分别对应“第二章 采购需求 四、采购清单”中的什么产品?相关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将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产品均填写完整? ”等问题。2023年2月22日,本机关收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书面回复相关内容如下:“经复核,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中小企业的相关认定标准。”
同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回复的相关内容如下:
项目采购清单为:
序号 设备名称 内容 计量单位 数量
1 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站 pH在线分析单元 套 10
2 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分析单元 套 10
3 氨氮在线分析单元 套 10
4 总磷在线分析单元 套 10
5 悬浮物在线分析单元 套 10
6 采水单元 套 10
7 配水及预处理单元 套 10
8 控制单元 套 10
9 辅助单元 套 10
10 数值采集传输单元 套 10
11 辅助设备 台 10
12 碳化木房 个 10
微型检测站机柜为以上清单中微型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外壳,内部由pH在线分析单元、化学需氧量(CODcr)在线分析单元、氨氮在线分析单元、总磷在线分析单元、悬浮物在线分析单元、采水单元、配水及预处理单元、控制单元、辅助单元、数值采集传输单元组成。景观简碳化木房为以上清单中的碳化木房,用于摆放微型检测站机柜。
经复核,投标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价清单中的采集传输单元、辅助设备、碳化木房未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
10.2023年2月20日,本机关向相关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邮寄《调查函》一份,要求其就“其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填写辅助单元、数值采集传输单元、辅助设备、碳化木房的制造商的相关情况”作出书面答复、提供相关材料。2023年2月25日,本机关收到相关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邮寄的书面答复一份,相关内容为:“辅助单元、数据采集传输单元、辅助设备、碳化木房,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制造商为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47人,营业收入为5199万元,资产总额为1086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证明材料见附件:1、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截屏;2、作为制造商在同类项目上相关单元/设备的供货合同复印件;我公司对上述回复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附件,略)
11.2023年3月1日,本机关向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邮寄《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请求其协助确认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2022年度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截止本投诉处理决定书出具之日,未收到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的书面回复。经本机关查明,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企业,根据其在证券交易市场相关平台公布的2021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该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约为814.2亿元。根据该公司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其现有员工52,752人(截至2021年末)。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规定,该公司在2022年度无论按照工业、零售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的任一标准,均应被划分为大型企业。
12.经调查,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质疑答复过程中,均未要求相关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中小企业声明函》漏写相关内容的问题进行澄清。
13.经调查,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未明确限制投标供应商提供拼装设备。
14.根据本项目评审报告,参与本项目的合格供应商共7家,最终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为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微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5、经调查,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经本机关调查确认,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中小企业。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时已经就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本机关调查确认,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的货物清单为“第二章 采购需求 四、采购清单”,其中包含的具体产品及技术参数要求应当符合“第二章 采购需求 五、采购要求技术参数要求”的内容。其中,“辅助单元”中包含的具体产品为UPS、视频监控设备等,“碳化木房”中包含的具体产品为户外LED电子显示屏、高清摄像头配置监控主机等。相关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根据“第二章 采购需求 四、采购清单”填写全部产品的制造商信息,其中漏填“辅助单元”“数值采集传输单元”“辅助设备”“碳化木房”的制造商相关信息。结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相关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相关内容,可以确定相关供应商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辅助单元”“碳化木房”中提供了大型企业制造的产品——海康威视品牌的摄像头、硬盘录像机等。相关供应商在投诉申辩中所称“微站空调,UPS,视频控制是其中的部件,不是本项目的标的物”的说法不能成立。在回复本机关《调查函》中认为“辅助单元”“数值采集传输单元”“辅助设备”“碳化木房”的制造商为宁波万泽微测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产品制造商信息存在矛盾,不予采信。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之规定,相关供应商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也即不符合本项目关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资格条件。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投标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采购文件未明确限制投标供应商提供拼装设备。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人关于对安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盛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终端安装水质在线监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ZSY20220929)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事项1、3均不成立,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因本项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且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3年03月03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安吉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李雯
3、联系电话:0572-5807951
附件信息:
杭州碧玺公司投诉决定书.pdf
17.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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