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2acccj00010
预算金额1760.00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韩华0551-62723383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长丰县收购客运班车(纯电动)资产处理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长丰县收购客运班车(纯电动)资产处理项目

项目编号

2022ACCCJ00010

委托方

长丰县交通运输局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期限

公告期:2022年3月4日9:00始2022年3月18日17:30止。

一、转让标的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长丰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造实施过程中报废处置的75台车况较差的纯电动公交车,预估可回收重量约554.2吨。标的资产均处于报废状态,车辆停放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原双凤公交公司停保场、杨庙交管站、县公交集团停保场等地,具体以现场向委托方了解确认为准。上述资产重量为委托方预估重量,仅供参考,最终成交车辆重量以交易双方的实际过磅重量为准。

上述资产转让已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处置,安徽普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皖普天评报字[2022]第001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有权部门备案。

转让底价

1760元/吨

价款支付

1.受让方应于《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并于《资产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长丰县交通运输局指定账户(收款单位:长丰县国库支付中心(代管资金);开户银行: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水湖支行;账号:20000234675110300000018)一次性按照成交总价(=成交单价*预估可回收重量554.2吨)付清暂定转让价款,先付款后拖车。过磅后,由交易双方根据实际过磅重量核算本批次实际转让价款,多退少补,所有尾款在拖运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

2.受让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前须向长丰县交通运输局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逾期未交,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受让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告截止日前两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或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未满10分的。

(2)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0分(含10分)到15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6个月。

(3)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15分(含15分)到20分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12个月。

(4)最近一次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20分(含20分)及以上且公布日距公告截止日超过24个月。

2.意向受让方须是有效存续期内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拆解场所;

(2)在合肥市属公安部门完成的资质备案。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参与。

三、转让条件

(一)标的以现状现场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现场踏勘联系人:缪永保,电话:0551-66671424)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数量、重量、体积、面积等,并认可转让资产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办理本次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

(三)受让方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车辆回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四)受让方须在委托方指定的车辆停放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委托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另行分解、拆解,受让方须在付清暂定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清运结束。受让方须服从委托方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车辆、人员将报废车辆拖运完毕,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运输、拆解、过磅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

(五)受让方在标的运输过程中对报废车辆过磅,委托方安排专人在报废车辆过磅现场验磅,实际结算价款=成交单价*实际总重量,预估可回收重量仅供参考,实际总重量经双方书面签字(或盖章)确认。本次处置标的重量以最终交易双方的实际过磅重量为准,受让方在成交后不得以标的数量、重量和规格差异等提出变更成交价款要求,意向受让方须承担可能因此差异而产生的相关风险。

(六)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将由委托方全额扣除,不予返还。

(七)意向受让方须承诺自公告截止日前2年内的生产运营过程中,未发生致死安全生产事故。如成交后核实存在致死安全生产事故的,均按受让方自愿放弃成交资格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八)其他特别说明:

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相关再生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标的拆卸、清运、残料处置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并遵守如下规定:①如在拆除过程中遇到特种作业的,须派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如金属焊接切割等专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②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的(如爆破拆除),受让方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所委托的拆除人员及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等相关资料应交给委托方备案存档。③如在对转让标的拆卸、搬运或残余物处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九)其他未尽事宜详见《资产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交易方式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合格的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

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受让方的审查材料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受让方某项审查材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审查材料是否通过。如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审查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审查材料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评审委员会可以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并要求意向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意向受让方的澄清、说明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不得主动要求澄清、说明。

审查材料评审期间,意向受让方保持手机畅通,评审委员会随时可能要求意向受让方进行澄清说明。

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按意向受让方的报价(不得低于转让底价)确定受让方。

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有优先购买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购买权人确定为受让方;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受让方中无优先购买权人的,进行再次报价。

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转让。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交纳交易保证金

金额

9万元

支付方式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公告期限内,通过本单位账户采取本地转账、异地电汇(均应提交加盖银行转讫章的回单)的形式向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汇入交易保证金。

账户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账 号: 1025201021000042188137188

开 户 行:徽商银行长丰支行。

意向受让方不得以现金形式且不得由他方代为缴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须递交的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应根据要求制订审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报废车辆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副本)复印件或商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本项目相关手续并到场参加审查的无需此项)。

3.承诺函(需按附件规定格式提交)。

4.租赁拆解场地的须提供截至审查日仍在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自有产权的拆解场地须提供权属证明的复印件。

5.合肥市属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的资质备案材料复印件。

6.报价单(报价单需按《转让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建议意向受让方对以上各项材料按顺序排列,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

审查材料的递交方式

(一)审查材料

1.数量: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一式三份审查材料,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和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签署:审查材料的正本和副本须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每份审查材料的封面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

3.封装:审查材料密封包装。

4.标记:包装上标注“长丰县收购客运班车(纯电动)资产处理项目审查材料”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受让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参考附件)。

(二)审查材料的送达

1.送达时间:北京时间2022年3月21日10:00--10:30(以审查材料接收地点的时钟显示时间为准)。

2.送达地点: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1楼大厅,详见下面指示图);

3.近14天以来,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相关人员接触史的来(返)肥人员,以及与各地公布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行动轨迹有交集的来(返)肥人员,请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工作单位或所住酒店进行报备,积极配合属地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4.请所有进场人员配合做好安康码、行程码等检查,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坚持佩戴口罩,保持安全社交距离等疫情防控措施。省外来(返)肥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场。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审查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审查材料,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拒绝接收。

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审查文件后,可在规定送达截止前以书面形式撤回。在文件送达截止时间后,意向受让方不得再要求撤回审查文件。

六、竞价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产权交易部);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受让方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受让方为自然人的须携带本人身份证。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支付成交款后退回,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投标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资产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济河路交口北城综合服务中心北楼5楼520室业务协调部),联系电话:0551-62723383。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受让方须于标的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服务费足额支付至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 本项目根据标的成交总价计算交易服务费,成交总价=成交单价*预估可回收重量554.2吨。

账户名称: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账 号:223016476751000002

开 户 行:徽商银行长丰支行

注:交易服务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10万元(含)及以下部分,2.5%;10-100万元(含)部分,0.25%;100-500万元部分,0.5%;500-1000万元部分,0.4%;1000-5000万元部分,0.3%;5000万元以上,0.15%。

七、其他说明

1. 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任何要求澄清招标公告的意向受让方,均应于公告截止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代理机构名称)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3. 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网址:http://ggzy.hefei.gov.cn/ ),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缪永保,联系电话: 0551-66671424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韩华 0551-62723379、62723373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文件接受地点指示图

从下图显示的大门进入:

说明: C:UsershhDocumentsTencent Files117351653FileRecvMobileFileIMG_20220217_094314.jpg

到达文件接收点,如下如图:

附件1

审查材料封面

长丰县收购客运班车(纯电动)资产处理项目( 项目编号:2022ACCCJ00010 )审查材料

意向受让方名称:

意向受让方联系方式:

意向受让方盖章:

附件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 (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代表本公司授权 (代理人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长丰县收购客运班车(纯电动)资产处理项目(项目编号:2022ACCCJ00010)以本单位名义办理竞买人登记、竞价等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宜。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生效,特此声明。

意向受让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附件3

报 价 单

项目名称

长丰县收购客运班车(纯电动)资产处理项目

项目编号

2022ACCCJ00010

意向受让方全称

报 价

(人民币)

小写: 元/吨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

1、如表中填写多个报价,且未明确以哪个为准的,报价无效。

2、请书写工整、清晰、准确。

附件4:

承 诺 函

致:长丰县交通运输局并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

我方对转让公告及其附件表示完全响应,特此确认并承诺:

1、我方确认,我方已仔细阅读并研究了《长丰县收购客运班车(纯电动)资产处理项目(项目编号:2022ACCCJ00010 )公告》及其附件,我方完全熟悉其中的要求、条款和条件,并进行了现场踏勘、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

2、我方确认,我方完全同意转让公告及其附件制定的交易规则。

3、我方保证:我方为受让所提供的材料均为真实、合法、完整,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我方承诺,完全接受转让文件所附《资产转让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若我方自该项目《中标通知书》出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的,贵方有权扣除我方已缴纳的保证金作为违反本承诺的违约金。

5、我方承诺,自公告截止日前2年内生产运营过程中,未发生致死安全生产事故。如成交后核实存在致死安全生产事故,均按我方自愿放弃成交资格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和后果由我方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意向受让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地址:

联系人:

电 话:

附件5:

资产转让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意向受让方(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转让标的相关描述:转让标的为长丰县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造实施过程中报废处置的75辆纯电动农班车,预估可回收重量约554.2吨。标的资产均处于报废状态,存放于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原双凤公交公司停保场、杨庙交管站、县公交集团停保场等地,具体以现场向甲方了解确认为准。

转让标的详细情况见安徽普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长丰县交通运输拟车辆报废处置项目评估报告》(皖普天评报字〔2022〕001号)。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甲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甲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元/吨(大写,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二)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前须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终止且无乙方责任后无息退还。

(三)价款支付方式:

乙方须自《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长丰县交通运输局指定账户(收款单位:长丰县国库支付中心(代管资金);开户银行: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水湖支行;账号:2000 0234 6751 1030 0000 018)一次性按照成交总价(=成交单价*预估可回收重量554.2吨)付清暂定转让价款,乙方对报废车辆进行过磅,甲方安排专人在报废车过磅现场验磅,过磅后,由交易双方根据实际过磅重量核算本批次实际转让价款,多退少补,所有尾款在拖运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

第五条 转让标的交割事项

(一)转让标的以现状现场移交;

(二)乙方须在甲方指定的车辆停放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甲方场地对标的进行另行分解、拆解,乙方须在付清暂定转让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清运结束。乙方须服从甲方安排,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车辆、人员将报废车辆拖运完毕,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运输、拆解及过磅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在标的运输过程中对报废车辆在本市就近过磅,甲方安排专人在报废车辆过磅现场验磅,实际结算价款=成交单价*实际总重量,实际总重量经双方书面签字(或盖章)确认。

(四)乙方须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车辆回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第六条 转让税费的承担

转让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产权转让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合同风险及任何问题由双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因任何一方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因甲方责任造成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配合乙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的期限次日起按累计已付款金额每日的标准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至资产实际交付之日止。若甲方逾期超过(个月)仍未继续履行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违约金万元。

(三)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次日起按逾期金额每日的标准向乙方追究违约利息。若乙方逾期超过(个月)仍未按照合同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万元。

(四)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五条(二)、(四)约定期限、约定数量完成标的物的清运和提供《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每少提供一台,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次日起按每日200元的标准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长丰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留存1份。

甲方(章): 乙方(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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