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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序言
      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前身是昆山广仁医院,诞生于明嘉靖年间半茧园内,1925年由地方集资、红十字会主办;1935年发展成为较具规模的西医医院;1946年成立昆山公医院;1949年由人民政府接管后改为昆山县人民医院;1989年昆山撤县建市时,昆山县人民医院正式改称为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1995年创建成为国家卫生部二级甲等医院;2001年成为江苏大学附属昆山医院;2003年通过ISO9001:2000质量体系认证;2004年成为江苏省首批基本现代化医院;2011年被江苏省卫生厅确认为三级乙等综合医院;2014年成为江苏大学昆山临床医学院。目前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康复、预防、保健于一体的三级综合性公立医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医院依法自主办院、实施管理、履行公益性的基本纲领和行为准则。章程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执行,章程制定完成并报经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执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条  医院是昆山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医院主管部门为昆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业登记机关为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四条  医院中文名称: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医院英文名称:The First People's Hospital ofKunshan;医院网址:http://www.ksrmyy.org/。
    第五条  医院设有本部、友谊、广仁三个院区,地址分别为昆山市前进西路91号、昆山市青阳中路5号、昆山市周市镇尉洲路15号。医院根据需要,经举办主体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设立或调整院区和院址。
     第六条  医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运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管理体制: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实施集团医院中心化管理模式,成立集团医院行政管理、医疗管理、护理管理、科教管理、后勤管理、文化管理、监督管理七大管理中心。
     第八条  功能定位:医院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预防保健等任务,根据党和国家的医疗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医院制定建设发展规划,将医院建设成为在国内同类医院中具有影响力、满足昆山地区居民健康需求的现代化区域医学中心。
      第九条  医院精神:精、勤、亲、进
“精”:关爱生命,精益求精
“勤”:呵护健康,业精于勤
“亲”:诚信服务,和蔼可亲
“进”:开拓创新,改革求进
第十条  医院品牌:昆山市一院,健康长相伴。
第十一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
(一)医院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建立管理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各项政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和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
(二)医院应当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程序和内容,明确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议事程序等;
(三)医院规范医疗服务、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行管理、财务管理、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与教学、知识产权的使用与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公益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证医院发展规划顺利实施;
(四)医院倡导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则与程序及其他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医院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新时期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和要求,坚持公益性,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集医疗、教学、科研、康复、预防、保健于一体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承担医学院校临床实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医学教育、临床医学研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四)开展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
(五)支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区域内重大医疗保障任务,承担部分公共卫生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承办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机构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医院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四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十五条  医院党委是医院的领导核心。
第十六条  医院党委委员由医院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策医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医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正确把握医院发展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医院院长由举办主体聘任,院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主持医院的各项工作;
(二)主持决策医院的行政工作,负责制定医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制定医院各项制度,努力创造符合现代化医院管理要求的医院文化;
(四)根据国家人事制度,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医院员工的考核、奖惩、聘任、调动、晋升等工作;
(五)领导组织检查医院的工作质量,与员工保持密切联系,定期深入科室,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六)严格把关医院的审计工作,审核财务预决算;
(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有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保障医院运行高效、有序,符合政府法规及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履行纪律检查和监察两种职能,监督检查党组织、党员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执行情况,加强干部员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医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医院党委会议主要研究和决定医院如下重大问题:
(一)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党委的重要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以及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审定需上报上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三)审定医院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方案、调整方案;审定医院薪酬分配方案;
(四)审定医院干部任免和职称评聘事项;审定医院人才招聘计划;
(五)审定医院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大财务开支事项、重大项目立项与筹资方案、重大基建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六)审定医院重大对外合作事项;
(七)审定医院党建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加强医院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医院文化建设的方案;
(八)听取和审议医院院长、医院纪委和医院群团组织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九)研究医院党建、党员发展、员工政治思想教育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主要讨论如下事项:
(一)审议贯彻落实医院党委会议决议、决定和重要业务工作的方案;
(二)审议需要提交党委会审议的人财物资源配置和业务管理议题;
(三)审议医院重要业务工作制度和业务工作计划;
(四)听取医院业务工作部门、相关委员会等工作汇报,并研究决定相关工作部署;
(五)研究医院其他重要业务工作事项。
第二十四条  医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前,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就提交会议研究审议事项深入沟通。会议中意见应当如实记录。会议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度,并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会议讨论中,凡涉及与某参会人员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有关系的议题,该参会人员应该回避。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
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上级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做出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基本形式,是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权力机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医院职代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医院发展规划、医院年度计划、医院年度工作报告,审议医院改革方案、职工队伍建设、重大技术改造和设备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与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方案和基本规章制度。
         (三)听取并审议工会的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等。
(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对医院行政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职工代表大会要监督院务公开执行情况。
(六)职工代表大会对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院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二十六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医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医院建设发展发挥作用。
第二十七条  医院充分保障各群众组织、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参与医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合法权益。医院实行党务公开和院务公开,及时向医院职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医院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二十八条  集体决策程序
1.议题的确定
一般提前3-5天做出安排,如无紧急事项,不安排临时议题。
2.重大事项的讨论决策
职工代表大会由工会主持,参加人员为职工代表,每年召开1-2次。如遇重大事项,可临时召集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院长、副院长。会议不定期召开,具体时间由召集人确定。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会议不定期召开,具体时间由召集人确定。
召开集体决策的会议原则上提前发出通知,会议讨论的重大议题,由医院主要领导综合提出的意见进行决策。
3.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并随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4.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确定后,主要领导应根据决策的实际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5.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未能按照集体决策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编制部门的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部门。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党务、行政和业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资源配置、业务工作和考核评价等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部门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医院实行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院科两级负责人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指导和监督科室在医院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主任聘任管理、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评价管理制度以及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监督约束、退出等机制。
第三十二条  医院推行科室民主管理。各科室应建立科室民主管理小组,对涉及科室内部的重要管理制度、重要设施设备优化配置与采购、药品遴选、人才引进、评优评先、晋升晋职、科研课题申报、员工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科学决策。
第三十三条  医院成立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院长为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的第一责任人,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质量与安全标准。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专业委员会,辅助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医院质量和安全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全院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
(二)医院质量和安全管理委员会按照医院总体质量和安全管理目标,统一领导和协调各相关委员会的工作。
(三)督促各管理委员会认真研讨本领域内质量相关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推进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持续改进。
第三十四条  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包括: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感染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医学伦理委员会、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技术准入和授权管理委员会、健康教育委员会、文化建设委员会、信息管理委员会、学术管理委员会、档案管理委员会、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等。各专业委员会在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委员会负责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章 员工管理与业务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医院员工包括医生、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勤人员等。医院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医院实行全员聘任制,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医院按照以下原则引进、培养、选拔和聘用人员。
(一)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第三十八条  医院根据运行与发展需要科学设岗,优化人事和劳动制度,提高运营效率。
        第三十九条  医院对员工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知识更新、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精神、工作业绩、廉洁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条  医院聘用的外来技术人员、访问人员、进修人员、住培医师、实习人员、研究生等在本院从事医疗、教学、科研、学术访问、进修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医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十一条  加强第三方劳务派遣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员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待遇。医院对离、退休(退职)人员按照国家和医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  医院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医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先、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医院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医院声誉,维护医院利益,自觉为医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病人,维护病人权益,关爱生命;
  (五)爱护医院设施设备,合理使用医院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医院为员工开展医疗活动、履行岗位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关心员工的发展,稳步提高福利待遇。
  第四十六条  医院员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委员会等组织与形式参与医院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医院建立并实施员工权益保护制度,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医院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关注医院职工身心健康,改善工作条件,执行好法定休息休假制度。关注医务人员健康问题和需求,组织志愿者、医务社工开展有益职工健康的活动,搭建情感交流、职业规划、心理减压等员工关爱平台,提高员工归属感。
第四十九条  医院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充分保护患者权益,为患者提供及时、安全、高效、便捷、连续的医疗服务。
第五十条  医院建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核心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
第五十一条  医院建立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医疗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完善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第五十二条  医院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院有负责接待病人投诉的部门,按照病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事实调查,并对相关事件处置提出建议,建立医疗风险识别、评估与防控机制,加强医疗质量日常管理,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医院致力于推进平安医院建设。医院建立暴力伤医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医警联动,协同当地公安部门设立警务室,严密防范重大伤医案件和群体性涉医事件的发生,推进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维护医疗秩序,营造安全的医疗工作环境,维护医务人员的职业尊严,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五十四条  医院的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及其它医患争议的赔偿及处理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医院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案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  医院积极开展健康管理工作,组织志愿者服务及医务社会工作者,支持病人参加有益健康的活动,病人在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管理
第五十六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基本建设拨款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五十七条  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资产管理。医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五十八条  医院执行国家规定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执行政府财经政策和预算、资金、资产、采购、经费等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全成本控制、实行全面预算、建立健全内部        会计监督制度,重大项目实行第三方审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九条  医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对医院进行的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等监督、审计。
第六十条  医院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相关信息。医院严格按照《昆山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手册》执行收费,并公示。
第六十一条  医院设立药品、耗材、后勤物资集中采购的职能部门。
第六十二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实行总会计师制度,由总会计师全面负责医院财经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强化医院财务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六十三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六十四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五章 社会关系
  第六十五条  医院接受举办主体和主管部门管理、监督和评估。医院举办主体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医院进行管理,核准医院章程,监督医院办医行为,评价考核医院医疗质量,保障医院运行自主权,维护医院办医环境和办医条件,支持医院改革与发展。
  第六十六条  医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需经举办主体和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七条  医院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依法、依规向社会发布有关医疗信息,广泛开展社会服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
  第六十八条  医院积极开展与国内外有关组织与机构的合作,推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九条  医院可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医疗联盟和合作组织。
  第七十条  医院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一条  医院根据法律规定成立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医学发展基金会,按照自愿原则依法通过多种方式接受社会捐赠,募集医学发展资金,救助特殊困难病人,资助各类学术活动,奖励优秀的医务人员,支持医院的建设与发展。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章 医院标识
第七十二条  医院标识由院徽、院歌、院旗组成。
第七十三条  院徽:总体色调以红色为主,强调医院救死扶伤的作用;背景的绿色代表生命;整体图案像一艘乘风破浪的大船,意寓广大的昆山人民在第一人民医院的照护下一帆风顺。院徽由三个小“1”组成一个大“1”,表示“第一”,同时也表示医院“一流风采”、“一流技术”、“一流服务”的精神。红丝带表示纽带,与“1”字组成昆山的缩写,寓意医院情系昆山人民;四颗红心围着的十字是医院的标记,寓意“医疗中心”;“KSPH”是昆山市人民医院的英文缩写,右边三条红杠是速度的形象化,表示医院急病人所急,想病人所想。
第七十四条  院歌《追求第一 奉献人民》:由杨海国作词,杨瑞庆作曲。歌词:“爱护鲜花,爱护阳光,珍惜生命,珍惜健康,珍惜健康。一流医疗,一流服务,常青之树蓬勃健壮,蓬勃健壮。送去微笑,送去希望,收获赞誉,收获荣光,收获荣光。真诚和谐,技术精湛,生命之歌,高亢嘹亮,高亢嘹亮。第一是我们永远的追求,人民是我们的奉献对象。把医院建设成保健康复的家园,文明温馨的地方。”
第七十五条  院旗:为“白”色基调的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2:1,印有院徽和中英文院名。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并提交党委会审议后,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章程起草或修订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或修订情况与主要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第七十七条  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过讨论审议后,应当形成章程送审稿,经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以医院名义发布,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生效后,医院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进行修订。章程起草小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医院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九条  医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所有制变更,或者名称、类别、级别、办医方向、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废止。
第八十条  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需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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