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本项目为长沙县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5-50座车辆)公务用车租赁服务采购。
二、相关标准:
按照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执行。
三、技术规格:
一、服务对象:
长沙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二、确定单位数量:
本标段选定1家中标人,采购人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确定综合得分排列前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中标原则:同一投标人只能中一个标段,如果出现多个标段同时排名第一的情况,由评审小组本着优惠最大化的原则选择其中标的标段。投标人须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
三、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投标人要求:
1.投标人有固定经营场所,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匹配的组织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拥有一定自有车辆,车型配置合理,能满足采标人的各种需求,车辆管理维护保养及时规范,能保证预约车辆准时到达服务单位指定地点。
2.具有与车辆数量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驾驶员队伍,驾驶员素质良好,经常对每个驾驶员进行素质培训,定期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传达、学习有关安全、文明营运文件,对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有具体要求,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行车。
3.非在长沙县注册企业,承诺中标后在一个月内在长沙县注册公司或分公司,在县城区范围内(星沙街道、泉塘街道或湘龙街道) 设立固定的服务点和安排相关人员,提供本地化服务。
(二)租赁车辆要求:
1、车辆标准
类型
相关标准
参考车型
5座A类
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排量1.6L以下(含1.6L);三厢车;须具备车身稳定控(ESP/DSC等);车辆安全气囊及安全带等工作正常。新能源车辆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丰田卡罗拉、大众宝来、朗逸等
5座B类
车辆购置计税价格在18万元以上;排量2.0L以下(含2.0L);三厢车;须具备车身稳定控制(ESP/DSC等);车辆安全气囊及安全带等工作正常。新能源车辆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大众帕萨特、迈腾、广本雅阁等
7座商务车
车辆购置计税价格在20万元以上;须具备车身稳定控制(ESP/DSC等);车辆安全气囊及安全带等工作正常。新能源车辆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别克GL8、本田奥德赛、大众等
越野车
车辆购置计税价格在20万元以上;须具备车身稳定控制(ESP/DSC等);车辆安全气囊及安全带等工作正常。新能源车辆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汉兰达、长城H9、本田等
皮卡车
排量1.8L以上(含1.8L),整车尺寸(mm)≥5115*1700*1655,货厢尺寸(mm)≥1500*1470*440。车辆安全气囊及安全带等工作正常。
江铃宝典、长城、福田等
8-14座
车辆
参考市面主流客运或旅游班车等标准;新能源车辆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车辆安全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
九龙、海狮、江淮等市面上常见主流车辆
17-21座
车辆
参考市面主流客运或旅游班车等标准;新能源车辆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车辆安全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
丰田考斯特、丰田海狮、依维柯等常见主流车辆
25-38座
车辆
参考市面主流客运或旅游班车等标准;新能源车辆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车辆安全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
金龙、宇通、中通等常见主流车辆
40-50座
车辆
参考市面主流客运或旅游班车等标准;新能源车辆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车辆安全标准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
金龙、宇通、中通等常见主流车辆

(★)2.投标人拥有一定自有车辆,车型配置合理,能满足采购人的各种需求,但必须具备每天可供长沙县公车中心平台调派5座轿车30辆、7座商务车5辆、8-14座、17-21座、25-38座、40-50座车辆共15辆,每类车型必须要有,并提供50辆或不低于50辆车的花名册。提供服务的车辆产权属于投标人,证照齐全,来源合法,车容美观,保养到位,年检合格,车龄不超过8年,累计行使里程在20万公里以内。
3.提供服务车辆必须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含驾驶人和乘客)和不计免赔险(投标人 承诺:提供服务的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2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位不低于5万元和不计免赔险等,(提供承诺函原件)。
4.投标人须拥有包含车辆卫星定位、运行轨迹历史查询和统计管理功能的软件管理系统(投标人承诺:如采购人需要,提供服务车辆都接入湖南省长沙县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由此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投标人需将驾驶员与车进行人车绑定,并将所有资料(驾驶员照片、个人信息及绑定的车辆信息等)交由采购人备案。
5.提供服务期间发生任何事故时,由中标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承担一切赔偿责任,采购人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任何连带责任。
6.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能提供服务的新能源纯电驱动车占比不低于40%。
(三)驾驶员要求:
1.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年龄男22-50周岁,女22-45周岁,有3年及以上驾龄,近3年内无重大交通事故。体貌端正,无明显纹身、无怪异造型及打扮,生活习惯良好,无不良嗜好,驾驶行为习惯良好,熟悉长沙县及周边道路及路况或能熟练的使用导航软件。
2.提供服务的驾驶员须与投标人签订相关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且投标人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从事该业务的证照资质齐全,无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史,无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记录(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等),无吸毒史无违法乱纪行为,文明上岗,诚信守时,作风正派,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保密意识等。(须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实施时间:本次汽车租赁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合同期满后,根据对中标人的考核及平时履约情况由采购人决定是否续签下一年合同。
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一、投标人承诺书
投标人应作出以下承诺:
1.在提供公务用车租赁时,做到安全行驶、准点到达、服务优良、遵纪守法。
2.所有提供租赁服务的车辆,应加强信息化管理,建立车辆智能调度系统,有软件管理平台、车辆定位终端,保证车辆的调度使用和距离结算。
3.投标人应制订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司机管理、车辆管理、动态监控、运输组织等。
4.投标人须完善、改进、维护安全运营设施设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开展应急求援演练等。
二、其他要求:
1.投标人应设置公务用车租赁服务团队,公布服务电话、投诉电话,服务电话24小时有人值班。应及时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办理,采购人定期回访以及暗访、跟踪服务、承租人质疑和投诉,投标人在受理投诉24小时内,了解核实情况,迅速整改,并在7天之内将处理意见及整改措施报采购人单位。
2.车辆租赁期间,出现机械故障等情况,无法正常行使,投标人应及时提供救援服务,若不能在20分钟内修复,投标人须在接到信息一小时内派出同等档次替换车辆供承租人使用,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3.据采购人要求,制订详细应急保障服务方案,特别是在处理突发应急事件,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重大会议或重大公务期间,提供24小时用车服务,优先保障服务单位的公务用车,提前做好车辆抢修检查工作,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4.严格按采购人要求执行工作纪律,服从相关合理化工作安排。如遇重大活动,投标人按采购人要求进行标准化服务,安装座位头罩、编排车号等,未经采购方许可,不得粘贴、标注宣传广告,提供外观颜色一致的车辆,不得出现外观改装等情况。
三、检查考核:
1.投标人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接受采购人按负面清单进行月考核。
2.考核评价对象:与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签订租赁车辆服务合同公司。
3.考核评价原则:按月考核,月租赁费用结算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最终结算。
 
长沙县公务用车租赁考核负面清单
序号
负面清单
扣款内容
1
未按公车中心每日实际车辆调派需求提供租车量。
每少一台小车(含7座)小车从结算款中扣1000元;每少一台8座以上(含8座)大车从结算款中扣2000元
2
提供车型未按实际车型结算标准结算。
经查实,每次扣2000元
3
各租赁服务公司在提供用车服务结束后,应及时点击长沙县公务用车管理系统“用车服务结束”选项。未及时点击用车服务结束”选项所产生的超时或超公里费用由各租赁服务公司自行负责,公车中心将不予办理该趟次用车服务超时、超公里费用的结算并予以处罚。
经查实,每次扣2000元
4
车辆卫生不达标受到用车单位或乘车人投诉。
经查实,每次扣1000元
5
未按采购合同为县内各参改单位提供同等优质无差异化公务用车出行及结算。
经查实,每次扣1000元
6
未礼貌行车,安全礼让;争道抢行,开斗气车、野蛮车,乱鸣笛;未及时提醒用车人系好安全带;行车期间乱扔垃圾、吃槟榔、吸烟;人行横道未减速让行,穿插重要活动的车队等情况受到用车单位或乘车人投诉。
经查实,每次扣1000元
7
驾驶员出行前未提前熟悉行车线路,随意变更或调整行车路线。
经查实,每次扣1000元
8
因不文明行为、言语不当受到用车单位或乘车人投诉。
经查实,每次扣1000元
9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要求,若因未遵守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经查实,每次扣1000元
10
租赁服务公司车辆状况及各项性能须保持良好,手续齐全,若在提供车辆租赁服务期间,出现车辆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车辆无法继续提供服务,未在1小时内派达同等档次车辆提供服务的。
经查实,每次扣1000元
11
月度结算资料报送不及时,不齐全,数据不真实。
经查实,每次扣5000元
12
租赁服务公司应严格按用车单位要求,服从工作安排。如遇重大活动,未经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许可,粘贴、标注宣传广告,车辆外观颜色不一致,出现外观改装等情况的。
经查实,每次扣2000元
13
租赁服务公司提供的租赁车辆,未配备长沙县公车管理APP配套的车载定位系统。
经查实,每次扣1000元
14
租赁公司未设置24小时车辆租赁服务电话造成未及时调派车辆延误用车单位工作任务。
经查实,每次扣1000元
15
提供租赁服务车辆证照不齐全,来源不合法。
经查实,每次扣1000 元
16
提供租赁服务车辆车容不美观,保养不到位,年检过期的。
经查实,每次扣1000 元

四、投标人出现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采购人经调查属实,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取消车辆租赁服务资格,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投标文件中承诺提供服务的;
2.没有按照承诺的价格,超过协议价格收费的;
3.提供虚假发票、保险单的;
4.累计三次出现以下情况:受到负面清单处罚,不能按时按点到达用户指定地点,暗访或抽查不合规范要求的或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被用户投诉并经采购人查证属实的;
5.实际租赁车辆与租赁合同、结算明细单中填写车辆不符;
6.不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人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及管理的;
7.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验收标准:
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七、其他要求:
一、费用结算
1.付款人:长沙县机关事务中心
2.付款方式:实行按实核算,按先租赁后结算原则,采购人依据租赁用车派车单、汇总结算单以及行车轨迹截图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根据租赁结算标准核算费用,中标人开具正规发票,办理结算,按月或季度结算一次。
3.费用结算标准参照附表1【投标人按附表1所列参与价格投标折扣率(%),实际结算价=参考报价*(1-投标折扣率(%),过桥过路费、停车费按实结算。】
(★)4.租车结算按两个标段所有中标供应商中优惠幅度最大的折扣率据实结算,投标人须对此进行承诺。(承诺函格式自拟)
二、其它
本项目选定由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定第一名为中标人。投标人排序发生冲突时,得分相同的,报价较低的一方为中标单位,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技术指标较优的一方为中标单位。
附表 1
车型
半日代驾租车上限价
全日代驾租车上限价
 
超时或超公里加收
 
4小时,150公里
8小时,200公里
(不参与折扣率计算)
(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算)
5座A类轿车
260
440
超过1小时或1公里;分别按不超过20元/小时,2.5元/公里计算,结算时中标人任选一项计算
5座B类轿车
319
516
超过1小时或1公里;分别按不超过20元/小时,2.6元/公里计算,结算时中标人任选一项计算
7座商务车
388
640
超过1小时或1公里;分别按不超过20元/小时,3元/公里计算,结算时中标人任选一项计算
越野车
388
640
皮卡车
260
440
超过1小时或1公里;分别按不超过20元/小时,2.6元/公里计算,结算时中标人任选一项计算
8-14座车辆
700
1000
超过1小时或1公里;分别按不超过20元/小时,3.5元/公里计算,结算时中标人任选一项计算
17-21座车辆
826
1311
超过1小时或1公里;分别按不超过20元/小时,4元/公里计算,结算时中标人任选一项计算
25-38座车辆
933
1370
超过1小时或1公里;分别按不超过20元/小时,4.5元/公里计算结算时中标人任选一项计算
40-50座车辆
1091
1500
超过1小时或1公里;分别按不超过20元/小时,5元/公里计算,结算时中标人任选一项计算

备注:
1.附表一租车方式分半日代驾租车和全日代驾租车两种。租车4小时内(含)按半日租标准计算;租车超4小时且未超6小时(含)按半日租标准计算,超过4小时部分按超时费另行增加。
2.附表一租车6小时以上8小时(含)以下按全日租车标准计算,超8小时部分按超时费另行增加。
3.租车服务时间超12小时且跨自然日按短期租车结算,首尾日租车费用按照附表一租车方式结算,中间日租车费用按照全日租车价格结算。
4.附表一投标折扣率(%)为投标人所报投标价的折扣率,计算投标报价:参考价格×(1-投标折扣率)。如甲单位报投标折扣率为10%,A 级轿车全日租车计算价格:442元×(1-10%)=397.8元,即甲单位A级轿车全日租投标报价为397.8 元。超时或超公里加收不参与折扣率(%)计算。
5.附表一租车价格实行单价包干【实际结算价=上限价格×(1-投标折扣率)】,包含但不限于租赁车辆的能耗费、驾驶员薪酬及维修保养、保险、税费、管理费等。过桥过路费、停车费按实结算;交通事故等责任及经济损失或赔偿由服务方自行负责。
特别条款:
1、投标人须接受采购人组织的验收考核、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若服务的用户方投诉投标人服务态度恶劣属实或投标人在租赁期内出现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等不良情况,采购人有权中止或终止其协议服务。
2、投标人为了保证采购人的正常工作联系,必须提交驾驶员及业务联络负责人联系电话,且须 24 小时开机。
3、投标人签订合同前需提供给采购人从事租赁工作驾驶员签订的劳动或劳务合同,并提供由驾驶员签名且投标人盖公章的花名册,以后若遇驾驶人员变化需及时将更新后的花名册交于采购人。
4、投标人须做好驾驶员安全教育,购买相关保险。驾驶员工伤及造成的第三方损失,由投标人负责解决及赔偿。投标人驾驶员须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公共秩序,若因违法违规造成的采购人损失,由投标人负责赔偿。
5、用户方用车期间,投标人应服从用户方调配,为保障安全行车,投标人司机行车中合理安排使用车辆,按规定进行休息,防止疲劳驾驶。
6、投标人在提供车辆服务期间,投标人引起用户方用车人有理由投诉,采购人有权按考核负面清单扣减相关费用。
7、因投标人原因未达到采购人计划规定的内容而造成采购人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由投标人负责赔偿采购人所受损失。
8、投标人应严格按照采购人相关服务品质要求开展工作,不出现损害采购人或用户方信誉、利益的行为,对因违规行为导致投诉、媒体曝光等负面情形,自愿承担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9、投标人车辆发生事故或故障应及时启用备用车辆并提前通知用户方,以确保用户方工作的正常使用,如临时大修(修理时间超过4小时)或其他原因导致用户方不能正常使用,投标人应提供备用正规车辆为用户方使用。并全额承担由于车辆原因导致用车人员利用社会资源出行的相关费用。
10、投标人车辆在用户方用车期间,由于车辆发生抛锚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用户方损失,投标人应支付用户方乘车人员当天发生的合理交通费。
11、合同期内投标人违约的,采购人有权决定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采购人要求投标人继续履行的,投标人应当履行。投标人的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投标人应按采购人的实际损失数额进行赔偿。
12、若投标人车辆发生任何交通事故或交通意外,由投标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处理, 事故的处理费用由投标人承担,与采购人或用户方无关。
13、在合同期内,如果采购人因上级政策调整,在提前2个月向投标人(出租方)书面提出提前终止租赁要求的,投标人基于相互支持的原则,同意无条件予以接受,并不要求采购人承担任何责任。
14、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约的, 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在2小时内通知对方。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公害,航空风险,火灾,战斗,战争(宣战或未宣战) ,封锁,劳工骚乱,罢工,暴乱,叛乱,动乱,地震,交通阻塞事件。如果上述事件的一条款或多条款发生,双方在此类事件发生期间免除本合同下的受此类事件影响的履约义务。
15、在业务合作来往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共同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廉政教育,使其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如发生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的情况,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处理,采购人并有权解除合同。
16、投标人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保密教育,对保障任务中所听所见,禁止记录图片、录音录像、对外传播等, 严禁泄露用户出行等相关信息,如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依据情节轻重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投标人责任,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17、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投标人从事生产经营或运输服务业的许可、登记或其他法定资格被撤消、 吊销、废止或被有关部门勒令停业、丧失从事运输服务业资格的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等不利因素影 响合同继续履行的,采购人有权采取措施中止或终止合同。
18、合同签订前,投标人须向采购人提供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参与采购人项目的部分车辆保险复印件
5.车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承诺书
6.参与采购人项目的部分车辆、驾驶员信息复印件
对于上述“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内的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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