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市级统筹服务及附属服务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58.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2/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312040060-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司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市级统筹服务及附属服务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1204006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报价金额合计:小写:588000.00元大写:伍拾捌万捌仟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11-02 —— 2024-11-01 3.2 履行地点: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乙方向社会公众提供咨询解答服务,其中包括:长沙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的4个坐席接听解答服务,12348湖南法网·如法网长沙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2个律师账号咨询解答服务,长沙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咨询解答(以下简称微信公众号咨询解答) 服务,明确专人负责与采购人对接承揽项目衔接服务工作。 3.3.2乙方需制定完善与长沙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相关的接听服务规范,日常考核和回访制度,值班律师业务学习培训制度,重 大事项报告制度,热线法律解答知识库建设制度,投诉受理及处理制度,舆情分析报告等制度。完成对长沙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 线日常考核和回访,值班律师业务学习培训,重大事项报告,热线法律解答知识库建设,投诉受理及处理,舆情分析报告等相关工作。 3.3.3乙方按长沙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的属性提供微信推文运营服务。 3.3.4乙方服务期内每年组织五次提高长沙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知晓率的宣传活动。 3.3.5组建的法律服务团队人员分为值班律师,微信公众号推文运营团队和行政人员,值班律师人数不得低于7人,微信公众号推文运营团队 为3名以上工作人员,行政人员1名。 3.3.6对值班律师的要求。 3.3.6.1值班律师均为专职律师,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处罚及律师行业协会纪律处分,律师年度考核称职,执业年限均在3年及以上,且在有效期内,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非经采购人书面认可,不得变更值班律师名单。 3.3.6.2值班律师应熟练掌握长沙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服务工作流程,熟悉司法行政部门工作职能。 3.3.6.3值班律师应熟练使用计算机办公软件。 3.3.6.4值班律师应具备较强的理解、分析判断和语言沟通能力,熟练使用服务用语。 3.3.6.5值班律师应使用普通话,能基本识别市州方言。 3.3.6.6值班律师应具备与长沙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相匹配的其他素质水平。 3.3.7工作时间要求:每周工作日,从周一到周五,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30-5:30,每天八小时。如有调整,服从安排。 3.3.8服务场所要求:乙方应提供相对独立的服务场地(服务场地的环境和抗干扰要求符合话务接听条件),电脑,标准服务配置,值班律师统一着装等,并提供对值班律师日常考核所需的防伪指纹打卡机和服务场地的视频监控设施,便于甲方对乙方日常工作抽检(需提供相关资料 复印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一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法律服务单位应提供办公场所,完善基础建设,安排好服务人员,经采购人对办公场所及基础设施的完善度,法律服务团队人员的前期培训情况验收后,采购人30日内支付壹年费用的50%。 第二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剩下的费用在法律服务单位壹年的服务期满后一个月内根据合同的完成验收情况据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开福支行(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80013274850901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5.5.2
5.3.3如省、市相关职能部门对12348热线考核指标高于长沙市司法局12348热线考核指标表规定的标准,采购人有权依据省、市相关职能部门的考核要求对法律服务单位考核。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有权通过12348湖南法网·如法网后台等方式考核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长沙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市级统筹服务及附属服务的各项工作,对乙方未达考核标准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 6.2甲方对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提供的各项资料、数据包括法律解答、微信公众号推文等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使用,并不支付乙方任何额外费用。 6.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项目费用。 6.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项目费用。 6.5乙方应提供办公场所、完善基础建设、安排好服务人员。 6.6乙方应按本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及相应考核标准完成各项工作。 6.7乙方应指派专人负责与甲方对接承揽项目衔接服务工作。 6.8乙方对在履行本合同中获取和知悉的甲方所有的各项工作资料、数据包括甲方的12348热线咨询解答、律师在线咨询解答、微信公众号法律咨询解答及咨询人的信息等不得自行保留,也不得泄露。 6.9乙方不得为咨询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得使用或介绍他人使用工作中获取的法律需求信息。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应在每月15日前将上个月工作相关材料纸质档交甲方进行考核,甲方以月为单位考核的项目,如果乙方逾期提交月度考核资料或月度常规考核(第7项-第11项)总分数低于60分,将视为不达标一次。月度常规考核(第1项-第6项)不达标,月度常规考核(第7项-第11项)不达标,年度考核(第12项-第13项)不达标,每不达标一次,甲方有权扣减乙方服务费用5000元。 7.5长沙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市级统筹服务及附属项目的服务期限是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本合同为第三年服务期采购合同。若乙方第三年服务期内考核不达标超过五次,甲方有权解除本次采购项目达成的协议,对剩余期间的服务费用甲方有权不支付,并且乙方仍需赔偿甲方再次招标或寻找新的法律服务单位产生的费用和时间损失。 7.6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次采购项目达成的合同,对剩余期间的服务费用甲方有权不支付,并且乙方仍需赔偿甲方再次寻找新的法律服务单位产生的费用和时间的损失。 7.7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乙方项目服务费用,或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尚未支付的服务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1.2甲方和乙方共同确认,乙方非中小微企业。 11.3本合同的签订地为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98号。 11.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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